麻椒和花椒的区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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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政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骨架拉大,人口不断增多,导致旧城中新建、改建或插建居住区义务教育学位紧张,开发区公办义务教育设施配套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城区适龄少年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包括各开发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

(一)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规划和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将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加强统筹,认真实施。

(二)科学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

市、区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科学编制西安市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各区教育部门要根据规划,为城区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划定义务教育学区。

(三)合理制定城区义务教育设施规划标准。

市规划、教育部门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制定城区新建学校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对于新建居住区,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校。

二、切实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四)设立城区义务教育用地强制控制线。

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为义务教育用地划定强制控制线,并作为城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调整强制控制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用地落实到位。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义务教育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市、区规划、国土资源、教育部门要结合企办学校移交、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城市零星开发,对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合理调整校点分布,采取土地划拨或置换方式,整合或扩大学校用地。对于新开发区的义务教育配套用地,规划部门要在审批建设规划时足额预留,所需资金可向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按开发住宅的建筑面积征收。

(六)强化存量教育用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存量教育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用地和擅自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义务教育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和将用地调整用于其他教育用途的,应由区教育部门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需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七)积极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教育、法制等部门配合,制定解决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土地产权管理办法,尽快解决学校土地产权问题。

三、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和投入

(八)完善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项目时,要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城区义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学校配套建设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导致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未能得到落实的,由市、区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

(九)确保义务教育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

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布局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新建居住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区教育部门签订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具体项目、用地面积,并应当与居住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学校建成后,应在市、区建设、规划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十)确保公办学校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在城市新区开发时,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公办,后民办”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到位。各开发区的“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公办义务教育。

(十一)切实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预算时,要逐年增加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支出比例。市、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等资金提取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确保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十二)以优惠政策支持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对于城市开发中,周边义务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居民就学需要的,由市、区建设部门在开发建设前向开发商收取教育设施代建费,交财政部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设施的扩容和新建。在土地招标、拍卖中,收缴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由政府统一实施建设。在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时,将义务教育学校的后勤生活用房(不含教师住宅)增列为免缴项目。

(十三)切实保障新建公办学校的顺利开办。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区内新建公办学校的编制、师资、经费及其它必须的教育教学设备,确保新建公办学校顺利开办。

四、依法强化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管

(十四)推进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立法。

由市法制部门牵头,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参与,尽快研究、制定保障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教育资源的专门条例,依法开展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十五)坚决查处在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规划、建设、监察、国土资源和审计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全市义务教育配套设施落实情况检查。对在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侵占义务教育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它用,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建设资金和未按规定安排、提取、使用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设施  建设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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