麓童:(接)法制对话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0:57:27
(接)法制对话录
说了这许多废话,言归正传,说说李庄案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让我们更直接地审视一下抬不起“屁股”的各路法律人在本案中的表现。说李庄案,就要先说重庆“打黑”,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讲,这次“打黑”的实质,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运动”,和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在神州大地各个角落频频发生的各种“运动”在逻辑上并无二致。任何“运动”的前提,都是要把人分成两类:人民和敌人。我虽然算是80后,却也从小就知道,对待同志(也就是人民),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则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重庆“打黑”运动中的“敌人”,自然是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黑老大及其帮凶,于是公检法机关要一齐出动、联合办案,像以往的历次“严打”斗争一样,从重从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让黑势力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本来这场戏唱得正热闹,没想到从北京来了个不识大体的律师,硬要为“敌人”说话,而且本事还不小,以各种手段寻求有利于“敌人”的证据,极大地干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于是,有人坐不住了,“屁股”痒痒了,不由得想起那十几年来屡试不爽的《刑法》306条来,在“打黑”的一片大好形势之下,此时不用,更待何时?于是,一刀剁下来,李庄律师便也成了“敌人”。



    李庄律师到看守所报到之后,重庆方面一方面以惊人的速度完成了侦查和起诉程序,另一方面也早早地按惯例准备了新闻通稿,供各大媒体选用。可万万没想到,事情偏偏就坏在了媒体头上,中国青年报那一篇添油加醋的报道,就像是给律师界1997年以来十几年的“伪证”伤疤上撒了一大把盐,顿时引发了很可能是中国律师业三十年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体抗争。说实话,和国外律师比起来,我们的律师一向都很听话,律师的娘家(律协)和婆家(司法局)在政法系统里也没什么地位,所以有什么委屈能忍也就忍了,以前那上百个所谓“伪证”案件,大多数不都是悄无声息地以无罪释放告终了吗?可这次李庄案不一样,是明明白白地暴露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对律师业集体形象的损害,就好比在全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数万律师的“屁股”上挨个都点了一把火,这要是真定了罪,以后谁还敢做刑事案件?谁还敢取证?更重要的是,还有哪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信任与“黑”和“伪证”纠缠不清的中国律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数十万法律人的高度关注下,李庄案开庭了。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一位是他的同事高子程律师,另一位则是在这次律师业的集体抗争中言行最为耀眼的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我久闻大名,一直没有机会亲见,陈有西律师我2007年在杭州做田野调查的时候,是登门拜访过的,当时就为陈律师的才华与正气深深折服,这次他冒着被“人民”唾骂的危险,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律师拔刀相助,我丝毫也不惊讶。如陈律师本人所言,他不仅是在为李庄个人辩护,更是在为整个中国律师辩护制度进行辩护。他在辩护词最后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不是什么空洞的豪言壮语,而是律师界多年来的共同声音,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有些人听了不顺耳,只能说明他们的“屁股”左右了脑袋,把律师当成了“敌人”来看待。



    说到庭审过程,就目前所透露出的信息来看,被告人一方的优势十分明显,而公诉人则漏洞百出,那些所谓证人不愿出庭、没有录像设备之类的借口实在太过苍白,任何一个哪怕学过几天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破绽。而庭审结束前的那一句语惊四座的“免费嫖宿”,更是显示了公诉方在本案中不可一世的道德优越感。听听公诉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李庄在司法活动中,采用不顾案件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有利的虚假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手段,利用法律践踏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走向了反面。”什么叫作“反面”?意思不就是说,李庄已经不是“人民”了,而是“人民”的“敌人”,所以才需要法办。事实上,这种“道德审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比比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么多年,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于罪犯、等同于“敌人”的思想,在公检法机关依然根深蒂固。公诉人说这些话的时候,恐怕根本没有想那么多,因为这一切早就成了习惯,本来嘛,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的“屁股”稳如泰山,说错几句话,又有什么可怕的呢?



    而本案真正可怕的地方,是李庄律师还根本没有向法院举证,就被以“律师伪证罪”起诉,这完全突破了以往《刑法》306条案件的套路,让我对重庆警方的法律素养瞠目结舌。以往的律师“伪证”案件,检察院至少要等到庭审结束,等到律师在法庭上举了证,才敢以这一罪名报复律师,就说306条是恶法,这好歹也算依法办事。可这一次,如李庄本人所言,“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根本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所谓的“伪证”何从谈起?在“打黑”运动的重压下,重庆警方未免也太急躁了一点,我想他们的“屁股”底下,一定也烧着一团火,火烧得太旺了,人也就急红了眼,满眼看见的都是领导意志,哪还有什么法律可言?



    至于本案中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我倒是很同情他们,贺卫方老师在博客上写:“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可地球人都知道,最后的判决哪里是这三位法官可以左右的?他们的“屁股”早就被牢牢地按在了自己的“茅坑”上,动弹不得。让我们把这一切交给英明的领导同志们吧,他们才是这个法律共同体里仅有的可以真正随心所欲地抬起“屁股”的人,其他绝大多数人,包括那些或是讳莫如深或是跳梁小丑般的学者,都一样深深地蹲在自己的“茅坑”上,即使放几个“屁”,也充满了那个“坑”里的气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共同体,能勇敢地抬起“屁股”看别人也看自己的人,实在太少了。所以,我希望,无论李庄案判决结果如何,至少能有一个积极意义,就是让全国各地这几十万法律人都能抬抬“屁股”,换位思考一下,这样以后再有什么事情的时候,别再分什么“重庆派”“北京派”,更别再不分青红皂白地摆出一副“人民”的嘴脸。 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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