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瞳txt下载:婚姻与道德(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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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导言

  在表明某个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的时候,不论这个社会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总要求助于两个极其重要而又相互关联的要素:一个是经济的制度,另一个是家庭的制度。现代有两派极有影响力的思想,一派认为万事皆起源于经济,另一派则主张万事均发端于家庭或性。前一派以马克思为代表,后一派以弗洛伊德为代表。我本人不附和任何一派,因为经济与性二者间的彼此关联,从因果关系来考察,似乎并不能表明一方明显优于另一方。举个例子来说,毫无疑问,工业革命已经给予并将继续给予性道德以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反,正是清教徒的性德行,成为引发工业革命的虽是局部的、但却是必要的原因。我并不打算将经济的因素或性的因素置于首位,事实上,此二者不能被明显地分开。经济之于获取食物,是有根本的关联的,但在人类社会中,仅为获取食物这种个人利益才需要食物的情况,是罕见的;他是为了家庭生活才需要食物,因此,当家庭制度发生变化时,经济的动因也会随之变化。如果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绘那样,国家从父母们身边带走他们的孩子并将其抚养成人,那么,不仅人寿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各种各样的私人储蓄,也差不多都得停止,这是显然的;换言之,如果国家承担了父亲们本该承担的抚养义务,那么事实上,国家就会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彻底的共产主义者主张一种言论,认为国家如果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那么,家庭——就我们所熟知的那种家庭,是不能存在的。即使这话显得有些离谱,但还是不能否定存在于私有财产和家庭之间的密切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

  可以发现,社会中的性道德是由几个阶段组成的。最初,有集中载明于法律中的明定的制度,例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另一些国家法律则规定一夫多妻制。后来,法律不加干预,而公共舆情具有了决断力。最后一阶段,在实践上——倘若不是在理论上,听凭个人自己去决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并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没有过任何一个时代,曾用理性的考虑以决定性伦理和性制度的,只有苏维埃俄国是例外。我并不是说苏俄的制度在这方面是完美无缺的,我只是指苏俄的制度不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结果,而其他国家在各个时代,至少在部分程度上,它们的制度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产物。从一般的快乐和幸福观点出发,来决定什么样道德是最好的,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其答案要依着许多情况而定。工业化取得进展的社会较之原始时代的农业社会,其性道德是不会相同的。医学和卫生状况良好的地方,死亡率大大降低,比起瘟疫疾病流行以致大量死亡人口难以增长的地方,性道德也是不相同的。或许是由于我们的知识增长的缘故,我们能够指出,适宜于某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和适宜于另一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是如何的不同,以及在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和在另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又是如何的不同。

  一种性伦理影响所及,有极其不同的种类——个人的、夫妇的、家庭的、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在这众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有良好影响的,在另一些方面大有可能影响恶劣。在我们能够决定我们所能想到的某种制度是不偏不倚的之前,需要—一研究这诸多方面。先就纯粹的个人来说——这是心理分析所关注的影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顾及到的,不仅应是为一种法规所训导规范的成人行为,就是教导人们遵从法规的早期教育也不应忽视,在这一领域内,像众所周知的那样,早期禁忌的影响也许是奇怪的、无直接关系的。在本问题的这一部分,我们关注个人幸福的水准。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第二步,发生于我们关注男女关系的时候。很显然,有些性关系比其他性关系更有价值。大多数人会同意,含有更多精神成份的性关系,比起纯粹肉欲的性关系要更好些。的确,那个由诗人传达给文明男女的普遍意识的观点认为,与事双方的人格愈是发挥作用,双方的爱情也就愈有价值。诗人还教导人们,爱情越强烈,就要愈珍惜爱情;然而,这是一种很值得商讨的说法。大多数具有现代意识的人一致认为,爱情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原则——而不是根据别的原则,譬如一夫多妻制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本问题的这一部分,自始至终都必须研究婚姻和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因为无论实行哪一种婚姻制度,婚外的性关系总是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庭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家庭集团,但是父系的家庭占据着很大的优势,而且父系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渐比一夫多妻制的家庭更为盛行。自从公元前以来,西方文明中所存在的性伦理的最初因子,竟规范了那种程度的女性德行,即要求女性的贞操,以致没有她,父系即无从确定,因为无从确定谁是真正的父亲,因而父系的家庭也就不能确立。基督教坚持男子需要贞操而男子不予反对的原因,在于女性被要求保持贞操之外,还由于发自内心的禁欲主义,加以在最近,由于妇女的解放,女性的妒嫉心愈强,从而增加了要求男子禁欲的动因的力量。不过,这种禁欲的因子只是暂时的,因为假如我们透过表象来判断,妇女们宁愿有一种制度,允许男女双方都能获得自由,而不愿意有一种制度,将那种自古至今只有妇女们受到的种种限制强加在男人身上。

  但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又有不同种类。婚姻的决定,或取决于双方自己,或取决于双方父母。在一些国家,新娘是买来的;在另一些国家,如法国,新郎是购买的。至于离婚,也有种种情况。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绝对不允许离婚,而依照旧中国的法律,哪怕妻子仅犯有饶舌的小过,丈夫也可把她休掉。性关系的恒久性与近似恒久性,发生在动物之中与发生在人类之中的是相同的,为了延续种类,雄性的积极参与对于抚育幼仔是必要的。例如鸟类,它们不得不持续孵蛋以保持蛋的温暖,并且不得不在白天花费很多时间去觅取食物。对于许多种鸟而言,一只鸟做两类事是不可能的,所以雄鸟的合作是必需的。因此,大多数鸟类堪称德行的模范。在人类之中,父亲的通力合作对于后嗣的繁衍具有生物学上的极大益处,尤其是动乱的年代和在变动不居的群体中。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日益进步,父亲所扮演的角色也日益为国家所取代,我们因而有理由认为父亲不久将不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益处,无论如何,这在赚取工资的阶级中是势所必然的。假使这件事真像我们预想的那样发生了,我们可以料定,传统的道德观一定会彻底崩溃,因为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说明,为什么母亲们一定要她们的孩子有确定无疑的父系。柏拉图希望我们能更进一步,即不仅由国家取代父亲,而且由国家取代母亲。我个人并不是十分称赏这种理想国的人,也并不因为孤儿养育院令人兴奋的印象而热情赞扬这项计划。不过,经济力量的强有力推动将使这项计划在若干程度上被采用,这倒不是不可能的。

  法律是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下和性发生关联:一方面去强化那个社会所拥有的任何种类的性伦理,另一方面保护在性范围内个人的一般权利。后者有两个主要方面:其一为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不受侮辱和有害的利用,其二在于防止花柳病。人们对于这两件事,不曾纯粹根据真相来处置它,因为如此,两者的实行本来很可以发生效力的,结果却不是这样。对于前者,歇斯底里他禁止贩卖妇女为娼的运动,虽得以通过法律加以确定,然而专门藉此营业的累犯,仍可从容规避法律,反而给了他们敲诈百姓的机会。关于后者,那种认为花柳病患者是咎由自取、应得报应的说法,阻碍了在纯粹医学领域对最有效方法的采用,而将花柳病视为可耻的一般态度又使花柳病患者讳疾忌医,因而得不到及时适当的治疗。

  再者,我们将接着讨论人口问题。这本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考察。诸如母亲的健康问题,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大家庭小家庭对于儿童品性在心理上的影响问题。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卫生方面的问题。于是又有经济方面的问题,既有个人的也有公众的,这就是一个家庭里或社会里每个人的财富与家庭的规模或社会的人口出生率相关联的问题。而与这个问题密切关联的是牵涉到国际间的政治与世界和平可能性的人口生殖的问题。最后还有优生的问题,因社会各区域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不同,因而改良或减少其族系。不能根据某种固定不变的理由为一种性伦理辩护,或对其非难,除非将上面列举的各种观点—一细加考察。改革者或保守派是一样的,他们都习惯于研究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最多两个方面。能够找出私人态度和政治观点间有什么关联,尤其罕见。然而要指出两者中这一个观点要比那一个观点重要,也是完全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不能预先保证一种制度在私人观点上是好的;以政治观点来看也是好的,或者依政治观点看是好的,在私人观点上也是好的。我个人的信念是,在大多数时代、大多数地方,难以言喻的心理的力量,会导致人们采用带有大可不必的残忍色彩的制度,就是在当今最文明的民族中,其情形依然如此。我还确信,医学和卫生条件的进步,能使性伦理方面发生变化,即私人和公众双方观点都认为是好的,同时,前文已经述及,国家在教育方面增加的任务,会逐渐使父亲减少自有史以来那样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批评时下流行的伦理观时,有两项任务:一方面要根除常常潜存于我们意识中的迷信成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那些全新的因素,这些因素表明过去时代的智慧曾经愚蠢地替代了现时代的智慧。

  为了获得对现存制度的透视,我将首先研究以前存在的或现在仍然存在于不甚文明开化的人群中的制度。我将标明流行于现代西方文明中的制度的特征,最后再研究这种制度应该给予修正的地方,且研究希望这样的修正能够得以施行的理由。

  第二章 母权的社会

  结婚的风俗,总是三个因素的混合物,可以统称为本能的、经济的、宗教的因素。我并非意指这三个因素能严格地区分开,比它们在其它方面更能分得清楚些。星期日商店停止营业的习俗,本创始于宗教,但现在却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事件,许多与性有关系的法律和风俗也是如此。一种开始于宗教之中的有用的风俗,在宗教的基础土崩瓦解之后,每每因为它的有用性而得以沿袭。存在于宗教和本能之间的区别,也是难以辨清的。强烈支配人类行为的宗教,通常总包含有一些本能的基础。但是宗教之所以与众不同,是由于传统习俗历来重要,并且由于那种事实,本能可以做得到的各种行为,宗教宁愿选择其中的几种而蔑视其它各种。例如,爱和妒嫉都是两种本能的情绪,然而宗教却指令道,妒嫉是一种有价值的情绪,社会应该予以支持,而爱情充其量是可以不必计较的。

  性关系中的本能成份,要远少于我们平常的想象。这本书的目的,除却为了表明目前问题的需要而外,绝不会涉及人类学。但人类学对于我们的目的却十分重要,即表明许多我们认为与本能相反的习行,实际上能继续行之很久,而不与人们的本能相冲突。比如,处女正式地甚至有时是公开地由僧侣破其贞操,曾经是一种普遍的风俗,不但野蛮人这样做,有些相当文明的民族也是如此。在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里,人们坚持认为破贞是新郎的特权,但到近代,无论如何,大多数基督教徒总是把他们厌恶宗教破贞那种风俗的心理,认定是本能的厌恶,有的地方还有把自己的妻子拿出来待客,作为一种表示尊敬的礼貌;要是现在的欧洲人看来,他们会本能地讨厌这种风俗,然而这种风俗流行甚广。一夫多妻制是另一种习俗,孤陋寡闻的白种人觉得这违背人性。窒息婴儿或许更违反人性;但事实显示,只要这种行为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人们就毫不迟疑地作出。实际上,就人类而言,本能是非常含糊不清的,且很容易使其不遵守自然的发展程序而误入歧途。这种情形,在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均如出一辙。事实上,“本能”这个词,难以做一个适当的字眼,以应用于像人类性行为那样难以确定的事情上。就严格的心理学意义来说,只有婴儿时代吸取母乳的动作,可以在本能的范畴内称为独一无二的动作。

  我不清楚野蛮人怎么样,只是文明人必须去学习如何进行性行为。有些结婚多年的夫妇去向医生请教怎样才能生儿育女,一经查问,才知道这些夫妇不懂得如何性交,像这样的情况并非罕见。因此,在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尽管人们对性的行为有天然的倾向,没有它,人们的情欲就得不到满足。是的,我们不能在其它动物中找出可以加之于人类的确切的行为模型,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本能就被某种有所不同的东西取代了,在人类之中我们观察到的,起初是一种不满足,这种不满足引起了或多或少有些随意而不完善的举动,但是偶然地渐渐有些达到一种能使人满足,并情愿不断重复去做的行动。那种可以称之为本能的行为,就不像那种由于冲动而学习的活动那么圆满,而能够使人感觉满意的活动,却往往不是事先能够确定的。不过,如果我们在相反的习惯未养成之前就学好了某种动作。而此动作对于人类又是非常有益的,那么,按照常规,生物学意义上最有益的活动,就会产生最令人满意的满足感。

  理解了一切文明的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父系家庭的基础之上,同时理解了女性的贞操也完全是为了父系家庭成为可能,那么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考察是什么自然的冲动,使父系的家庭得以产生。弄清这个问题,决不像头脑简单、反应迟钝的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母亲对于如孩子的感情,是不难以被理解的,因为母亲和孩子间存在着一种肉体上的结,无论怎样,这个结也得以延续到断乳的时候。而父亲之于儿女们生理上的关系,则是假定的、间接的、推论的:这种关系之所以得以维持,是与对于妻子贞德的信任密切关联的,因此是由于心理的因素造成了这种关系,而非真正本能的因素在作用。如果人们认为父亲的情感一定是对他自己的孩子发生的话,那么至少,父亲与儿女的关系必如以上所述。但是,事实绝非如此。密克罗尼西亚人并不清楚人类是有父亲的,但是有如那些父亲们知道哪个是他们自己孩子的地方一样,密克罗尼西亚人中的父亲们也很喜欢自己的孩子,至少这种喜爱和上述地方一样。马林诺夫斯基所写关于左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居民生活的书,在研究父系生活的心理学方面大放光彩。尤其是其中的三本书——《野蛮社会中的性与压抑》(Sex and Repression in Savage Society)、《原始心理状态中的父亲》(The Father in Primitive Psychology),(密克罗尼西亚西北部野蛮人的性生活》(The Sexual Life of Savages in North— West Melanesia)——对于我们理解父系的复杂情感,尤其不可缺少。事实上,有两个完全清晰的理由可以引起父亲对孩子的兴趣:他可以因为他相信那个孩子是他自己的而对那个孩子产生兴趣,也可以因为他知道那是他妻子的孩子因而产生兴趣。第二种情形只有在不知道父亲有传宗接代义务的地方才发生。

  左特罗布里安德群岛人不知道孩子有父亲的事实,又毫无疑问的由马林诺夫斯基确认了。譬如,他发现一个人外出航海一年多,当他返回时,发现他的妻子有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他显得很高兴,全然不能领会欧洲人给他的暗示,因而不会怀疑他妻子的贞操。马氏还发现,一个养有优良种猪的男子,竟把所有的雄猪都阉割了,全然不懂这样会使他们的猪种退化。岛上人都认为神灵会踢给孩子并把他们塞进母亲的腹中。他们认为贞女是不能怀孕的,但是他们又想象处女膜构成了生理上的障碍,妨碍了神灵的活动。未婚男女过着一种完全自由恋爱的生活,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未婚的女子很少怀孕。更可奇怪的是,尽管依照当地的生活哲理,虽然他们的所作所为都不必对怀孕负任何责任,但一旦怀孕了,他们认为这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迟早一个女孩子会渐渐厌倦变化不定的生活而和人结婚。她走出家门,住在她丈夫的村子里,但是她和她的子女仍旧被算作她原来所在村子里的人。不能认为她的丈夫和其子女们有血缘上的关系,其家庭谱系只能根据女方追溯出来。别的地方由父亲执掌的管教孩子的那种权威,在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全被授予母舅了。但是,这里又出现了非常奇怪的复杂情形,兄弟姐妹之间被严厉禁止接近,以至在长大成人之后,兄弟姐妹之间绝不能容许在一起谈任何有关性的话题,不管这个话题与性有多少牵涉。因此,母舅们拥有管束孩子的绝对权威,但除了子女们离开母亲家中的时候,也很难得能见到这些孩子。这种令人称羡的制度是别处所无的,它使儿女们获得了亲情,而免受管束之苦。父亲和他的孩子们在一起杂耍,对他们亲近友善,但没有权利去责罚他们;母舅们虽有管教子女们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机会在一起,他们又没有当场监督的权利。

  那些岛上的居民既认为孩子与他们母亲的丈夫没有血缘关系,却又觉得孩子们像他们母亲的丈夫而不像他们母亲的兄弟姐妹,这也真够奇怪的。如果表明某某兄弟姐妹相像,或某某母子相像,的确,这是极坏的不礼貌做法。即使这种相像达到酷似的程度,也要激烈地加以否认。根据马林诺夫斯基的说法,父亲所以喜爱他的孩子,是由于受了孩子们更像父亲而不像母亲的这种信念的激励。他发现,岛上居民的父子关系,通常要比文明人中的父子关系更为融洽和亲近。而且——这是可以被相信的——他没有发现有俄狄普斯情绪的征象。

  马林诺夫斯基虽然极尽其辩论的能事,但还是发现,要说服他那些岛上的朋友们相信的确有父系这么一回事,是完全不可能的。他们认为这是传教士们发明出来的愚蠢的故事。基督教是一种承认父统的宗教,它不能使那般认识不到父系存在的人们在情绪上或知识上明悉基督教教义。“上帝是父亲”的信念,恐怕有必要让位于“上帝是母舅”这种说法了。但这又没有表明任何正确的意思,因为父亲的身份意味着权力与爱情兼而得之,然而在密克罗尼西亚,母舅们只拥有权力而没有爱情,而父亲们又只有爱情而没有权力。人是上帝的孩子的观念,是不能灌输到特罗布里安德群岛上居民们的头脑中去的,因为他们从未想到过某个人是某个男性的孩子。所以,传教士们在继续宣讲他们的教义之前,首先将不得不处理这种哲理上的事实。人们可以从马林诺夫斯基的叙述中得出结论,如果传教士们的初步工作没有取得成效的话,是绝对不能继续他们的福音传布工作的。

  我想在这一点上马林诺夫斯基肯定是对的——他声称,如果一个人在其妻子怀孕和分娩的时候,始终在其妻子的身边,那么在孩子出生的时候,他会有一种本能的趋势,去喜欢自己的孩子,他并断言,这是父亲对孩子产生感情的基础。他说:“父亲对于孩子的感情,最初显得几乎完全缺乏生物学上的基础,其实是可以被证明深植于自然的天赋和有机体的需要之中的。”他认为,假如在妻子怀孕的时候,他并没有陪伴在身边,则他在起初不会有喜爱小孩的天性,不过,假如习俗和社会伦理要求他陪伴母亲和小孩,那么这种天性就会发展起来,就像他在妻子怀孕期间一直陪伴在侧所产生的天性一样。在所有重要的人类关系上,凡属符合人类需要的行为,如果凭借本能的强力尚不能企及的话,社会就要借助它的道德力量强制施行,在这些野蛮社会中也是如此。风俗责令母亲们的丈夫在孩子年幼的时候照料和保护他们,既然按照惯例,这种风俗切合人的本能习性,那么施行起来也就没有什么困难了。

  马林诺夫斯基所诉求的本能概念——用以解释密克罗尼西亚人中父亲对于孩子的亲近态度,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比他在书中这几页所举出的还要普遍些。我想,男人和女人都存在一种趋势,会倾向于亲近他或她所照料的任何孩子。即使在起初的情形下,只是因为习俗、惯例或工资使得一个成人照顾一个孩子,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具有照顾的事实,亲情就会滋长壮大。如果这个孩子是自己钟爱的女人所生,毫无疑问,这种亲情就会更加强固。由此我们不难明了为什么这些野蛮人对他妻子的儿女表现出如此之大的虔诚,并且这也可以视作文明人给予他们孩子亲情的一个重大因素。马林诺夫斯基声称——想找出理由去反驳他的观点是困难的——一切人类都必须经历特罗布里安德群岛现在所经历的阶段,因为在某个地方肯定有一段不承认父系的时期。凡是包括雄性在内的动物家庭,必有和这相似的基础,他们不可能是任何其它的基础。只是在人类社会,在父亲身份的事被人们知晓之后,父亲的情感才显出我们现在熟知的这个样子。

  第三章 父系的社会

  当生理学意义上的父系事实得以承认,一种非常新型的因素就进入了父方的感觉中,这种因素差不多到处都导致了父系社会的产生。父亲一旦认识到孩子——正如《圣经》所说的,是他的“种子”,他对于孩子的情感由于两个因素而变得更为强烈:其一是对权力的喜爱,其二是希望自己在死后生命能因孩子得以延续。一个人造就他的后代,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造就他自身,孩子们的生命实际上就是自己生命的延长。他的宏伟抱负不会在坟墓中宣告终结,而是能够由于后代们的事业得以扩展和实现。譬如,当阿伯拉罕被告知,他的子嗣们将占据加南的时候,他将是何等地心满意足。在母系社会中,家庭的生活目标由于妇女们的能力而不得不受到限制,由于妇女们不能从事战争,母系家庭的生活目标自然要比父系家庭生活目标的要少得多。所以,人们一定会设想,父系身份的发现,使得人类社会更具竞争性,更富有活力,更有动力,也更加局促紧迫,而这一切在母系社会则不那么明显突出。除了这种有些臆断的情形之外,还有一种新的而且极为重要的理由,要求妻子们保持她们的贞操。在嫉妒之中,存在纯粹的本能因素,它不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么有力。在父系社会中,妒嫉所以极其强劲有力,是由于担心后嗣淆乱的假冒。这可以从以下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一个厌倦自己妻子的男人,会充满激情地专注于他的情妇,但当他发现妻子与别人有染,又发现了争夺自己情妇的情敌时,对于前一种情况,他的嫉妒心会更强。一个嫡生的孩子,是一个自我的延长,他对于孩子的亲情乃是自我主义的表现形式。从另一面说,如果这孩子非嫡生的,那么和这个孩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联系的父亲,就会陷入因蒙蔽而对孩子瞎操心的田地。因此,父亲身份的发现,导致了妇女的屈从,即妇女仅仅成为保持她们贞操的工具——这种屈从开始是肉体的,后来又变成精神的,这种状况在维多利亚时代达到了极致。由于妇女的屈从,在大部分文明社会,夫妻之间也就没有了真诚的友情;夫妇间的关系,一方面是彼此谦让的,一方面是忠于本分的。男子对自己所有的重大思想和目标守口如瓶,因为担心妻子知道了自己富有活力的思想,会导致她的背叛行为。在大多数文明社会里,妇女几乎被拒绝拥有外部世界和参与事务的经验。她们被人为地愚化而变得枯燥乏味。从柏拉图的谈话中,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即伯拉图和他的朋友们都把男人视为真挚爱情的唯一的正当对象。当注意到一切他们感兴趣的事情都完全封锁于雅典那些体面的妇人这种情况时,人们就不会对柏拉图的这种观念感到惊讶了。同样的情形一直流行于晚近的中国,以及波斯诗歌最盛时代的波斯,还有许多其它的时代和地方。作为男女之间关系的爱情,因为要确定孩子一定是摘生的愿望,而遭到毁灭。并且不仅仅是爱情,就是妇女能够为文明所做的全部贡献,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受到了阻碍。

  经济的制度,自然会随着辩认子嗣的方法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母系社会中,一个人是母舅们的继承者;在父系的社会中,一个人则是他父亲的继承人。在父系社会里的父子间关系,比较存在于母系社会中任何男性间的关系,都要紧密。因为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人们自然而然地归之于父亲的那些职责,在母系社会中,被分解为父亲和母舅们共同承担的职责——即亲情和照顾来自于父亲,而权力和财富则来自于母舅们。所以,父系的家庭比较处于原始状态下的家庭,是一种具有更多合作关系的组织体,这是很清楚的。

  看来,似乎只是由于父系家庭制度才导致男人希望他们的新妇保持童贞。只要是母系制度存在的地方,年轻妇女和年轻男子一样,可以任意纵欲,但一当说服妇女们婚姻之外的性交行为是一种邪恶变成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的时候,纵欲就不再是可容忍的了。

  父亲们既已知晓他们的存在是事实,他们就继续在处处把这一点推向极致。人类的文明史,主要是一部父权渐渐衰落的历史,在大部分文明国家中,恰恰在开始历史记录之先,父权即已达到它的顶峰。祖先崇拜一直延续到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和日本,这似乎是早期文明都曾有过的普遍特征。父亲对于他的孩子有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扩展至许多事情中——例如在罗马,父亲对子女操有生杀之权。甚至在非常文明的地方,以及在许多国家,女儿和儿子没有父亲的同意即不能结婚,并且通常由他们的父亲决定他们应该和谁结婚。妇女一生中,没有这样一个时期,她可以在任何程度上独立地生存,她先要服从父亲的意志,后来又要服从丈夫的意志。与此同时一个年老的妇人可以在家庭中行使接近暴君的权威,她的儿子和她的儿媳与她生活在一起,她的媳妇要完全服从她。中国直到今日,仍可听说年轻已婚妇女由于不堪其公婆虐待而被迫自杀。这些在中国看到的现象,是直至最近时期前,遍及欧亚两洲所共有的普遍现象。当基督说他的来到是为了能让儿子反抗父亲、媳妇反抗公婆,他正是想到在远东仍然存在这样的家庭。在最初情形下,父亲们借助他们占优势的力量且已获得的权威,由于宗教而更为强固,这种情况,从大部分已经表现出的形态来看,可以被解释为上帝是站在政府方面的这一信念使然。祖先崇拜,或诸如此类的情况,流行甚广。我们已经明了,基督教的宗教教义,是满怀对父权思想的尊重的。君权统治和贵族政治的社会组织以及继承制度,处处都是以父权为基础的。在早期,经济的动因维系着这种制度。人们从《圣经》的创世纪中知道,人是多么希望有众多的子孙,以及当他们有众多子孙的时候,对他们是多么有利。儿子繁多的利益,犹如牛羊繁多的利益。那就是为什么在那个时代耶和华要求人们要增加繁衍的原因。

  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境况也在变化,因此曾在一个时期宗教用以劝诱人的自私自利的训诫,也渐渐令人生厌。罗马繁荣昌盛之后,富庶人家再也不能有大家庭了。此后罗马全盛时代的几个世纪中,不管道德家们如何劝诫,旧贵族的家庭只是不断地衰落。那时候道德家劝诫的苍白无力,一如今日。离婚容易且常见;上流社会中的妇女达到了和她们的男人差不多平等的地位,家长的权威一天比一天衰弱。这种进展,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情况,只是它被局限在上流社会里,那种富裕程度不足以由此获得利益的人,只能对此感到震惊。比较起我们今天的文明,古代的文明由于被局限于占人口很小一部分比重的人们中,而遭受折磨。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它在延续过程中不能稳固,并使它最终屈从于来自底层的迷信的强烈冲击。基督教和野蛮人的侵入,摧毁了希腊罗马的理想制度。当父系的制度存留下去的时候,甚至起初在它最有力量的时候,和罗马的贵族制度相比较,它不得不使自身适应于一种新的因素,即基督教关于性的观念以及发端于基督教的灵魂和救世教义的个人主义。没有一种基督教的社会,如同远东古代的文明,是如此坦率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并且,基督教社会的个人主义渐渐影响了奉教国的政治制度,而基督教通过不死的许诺降低了人们对传宗接代的兴趣,这种传宗接代比较以前的状况,是大大减弱了。今天人们的希望和抱负,与创世纪中人们的希望和抱负已完全不同了。他们宁愿因自己在国家的地位而成就伟大的事业,而不愿把实现理想的希望寄托在子嗣的身上。这也是为什么传统的道德与宗教不像从前那样有影响力的原因之一。然而,这种变化本身事实上就是基督教教旨的组成部分。要弄清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就必须考察宗教影响人们婚姻观念和家庭的过程。

  第四章 生殖器崇拜,禁欲主义与罪恶

  自从父系的事实被首次发现以来,性就一直成为宗教上极有趣的事情。这只是人们意料之中的事,因为宗教总是自命关心一切神秘和重要的事务。在农业和畜牧时代的初期,谷物,牛羊或妇女的生产多多益善,这对一个男子是极其重要的。谷物不见得总繁茂,性交不见得常怀孕。于是人们就求助于宗教和巫术,以期所希望的能如愿以偿。根据交感巫术(Sympatheticmagic)的一般原理,认为促进人类繁衍,就能够促进土壤肥沃;在许多原始社会里,人类本身能够繁衍茂盛这件事,也是被各种各样的宗教和巫术的仪式所推进。在古埃及,似乎在母系时代结束前农业就已经兴起了,宗教中的性因素起先并不是和男性性器官有关,而是和女性性器官有关,他们认为,女阴的形状可用一种贝壳来表示,于是就认为这种贝壳具有魔术般的力量,就把它作货币来使用。但是,这个阶段终于过去了,在后来的埃及,像在大多数古代文明之中一样,宗教中的性因素就采取了男性生殖器崇拜的样式。有一个简单而很好的记载,说明这类最典型的事实。这个记载见诸罗伯特·布芮福特(Robert Brdiault)所著《文明中的性》(Sex in Civilization)一个章节的叙述中。他写道:

  农业的节日,尤其是那些与播种和收获有关的节日,都表明了在世界上每个地方每个时代都存在着性放纵的普遍现象,节日本身就是最为放纵的日子。……阿尔及利亚(Algeria)的农业居民,痛恨对他们妇人的连行进行任何程度的限制,其根据是,一切强化性道德的企图都足以妨碍他们在农业事务上的成功。雅典的播种宴会(Thesmophoria),以一种具体而微的方式,保存了那种促进生育的巫术的原初特征。妇女们手擎象征男子生殖器的标志物,口里说着偎亵的语言。撒特纳拉节(The Saturnalia)是罗马的播种宴会,也有肆情放纵的成份,后来成了南欧的狂欢节(the Carnival),在节日之中,象征男子生殖器的标志物也是不可少的。这和在苏斯(Sioux)和达荷美(Dahomey)流行的没有多少区别,一直到近时代,这都是一个显著的特征。

  世界上许多地方,月亮(被当作阴性)一直被认为是所有孩子真正的父亲。当然,这种观点与对月亮的崇拜有关。有一种非常奇怪的冲突,并非与我们现在的问题直接相关,它存在于祭扫太阳的僧侣和祭扫月亮的僧侣之间,以及阴历和阳历之间。在各个时代的宗教中,历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直到18世纪,俄国直到1917年革命,因为觉得格里高利历(the Gmprian Calandar)是天主教的,所以一直施行着不精确的历法。与上述情况相似,那种非常不准确的阴历由于崇拜月亮的僧侣们的提倡,而到处都在使用着,因而阳历取代阴历的步伐就非常迟缓,且只是局部的。在埃及,两种历法的冲突在一个时期竟成为内战的导因。人们可以想象到这与文法上关于月亮属性的争论有关联,时至今日德语中还把月亮当作阳性的。太阳崇拜和月亮崇拜都在基督教中留下了它的印记,因为基督的诞生发生于冬至那一天,而他的复活又发生在复活节后月圆的那一天。虽然说原始时代的文明具有理性,有些草率,然而对于这样的结论——太阳崇拜对于月亮崇拜的胜利——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是由于太阳比起月亮对于谷物收成有更大影响力的事实,是难以反对的。所以罗马的狂欢节日通常要在春天举行。

  男性生殖器崇拜的形形色色的因素,在古代所有异教之中都存在过,且为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提供了锐利的武器。但是不管他们论战的结果如何,男性生殖器崇拜的痕迹与整个中世纪相始终,最后,只有基督教新教取得了成功,即把这痕迹彻底清除。

  在法兰德斯(Flanders),在法国,崇拜男性生殖器的圣徒不是不常见的,如布芮坦尼(Brittany)的圣基奥斯(St.Giles),安乔(Anou)的圣来尼(St.Rene),波格斯(Bounge)的圣格来隆中(St.Greluchon)、圣勒格劳(St.Regnaud)、圣亚诺(St.Arnaud)都是。法国南部最爱欢迎的圣佛庭(St.Foutin),他被认为曾做过里昂第一任主教。当他在恩伯润(Embrun)的圣龛被新教徒捣毁的时候,这位圣徒的弥足珍贵的生殖器,被人从废虚中抢救出来,崇拜他的圣徒,习惯于洒酒于他的生殖器上,然后再饮用,当作医治不孕症与阳痿的灵丹妙药,由于祭的酒太多,生殖器竟被染成红色。圣妓是古代流行甚广的另一种制度。在一些地方,通常一些有体面的妇女去寺庙,或和僧侣们性交,或和一个临时的陌生人性交。在另一些情况下,女僧本人就是圣妓。所有这类风俗之兴起,或许是试图沐浴神思,妇女能多生育,或者是依仗交感巫术,促使谷物能够丰收。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探讨宗教中赞成性的因素;但是,很早以来,反对性的因素就和赞成性的因素并列存在。直至最后,凡是基督教和佛教盛行之地,反对宗教中含有性因素的人,终于击败了对手,获得了完全的胜利。威斯特马克(Westermark)举出很多他称之为奇怪观念的事例,“这种奇怪性观念认为结婚如同一般性关系一样,是不洁和有罪的事”。

  在世界上还有很大不同的地方,即基督教和佛教未曾影响到的非常偏远的地方,曾有过要求男女僧侣坚守童身的禁令。在犹太教中,爱辛尼斯教派(the Essenes)把一切性交看成是不洁行为。甚至在古代极其憎恨基督教的社会中,这种观点也找到了它的立足之处。罗马帝国的确有一种倾向禁欲主义的趋势。在已经开化的希腊和罗马,享乐主义接近消灭,苦修主义则起而代之。基督教伪经内的许多章节表明对待妇女差不多是僧侣一样的态度,和更古老的旧约书中充满了关于妇女生育的文字大不相同。新伯拉图学派几乎和基督教徒一样提倡禁欲主义。物质是罪恶的信条由波斯传入西方,同时也带来了一切性交都是不洁行为的信念。这种观念纵使没有走向极端,也已成为教会的信条,但是我希望在下一章中将讨论教会。在一定的情况下,非常明显的是,人们被引向自动地对性产生恐怖,一旦这种恐怖心理产生了,就会产生一种自然的冲动,这就像更为常见的性的诱惑而使人产生冲动一样。假如我们想判断什么样的性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性的需求,就有必要考虑到对性的恐怖心理,而且要在生物学上懂得它。

  首先应该说明,求助信念作为这种态度的泉源是无用的。这种信念,最初一定是被某种情绪所激起;一旦这种信念得以确立,它们就可以使这种情绪永恒持续下去。这是真的,否则无论如何,可使和这种情绪一致的行为继续下去,但是它们几乎不可能是反对性的态度的首要原因。这种反对性的态度的两个主要原因,我应该说,是嫉妒和性疲劳。不论何处,嫉妒心只要被惹起,即使它只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而言似乎就显得令人厌恶了,而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似乎令人生厌了。纯粹为本能驱使的男人,如果他能够为所欲为,他会希望所有的妇女都爱他,且只爱他一个人;假如那些妇女又爱上了其他男人,这会在他的内心激起某种情绪,他会因这种情绪轻易地援用道德的是非标准去谴责别人。当这个女人是他妻子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例如,在莎士比亚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人们不希望他们的妻子是多情善感的。根据莎士比亚的观点,理想的妇女是这样一个人:她应该从义务感出发,屈从于她丈夫的拥抱,但是她不会想到拥有一个情人,因为性本来对于她就是不洁的,只是由于道德上的法则要求它应该这样,所以它仅仅只是被忍受着。为本能驱使的丈夫,当他发现妻子背叛他时,会对她和她的情夫充满了憎恶,而且易于断言性是兽性的东西。倘若由于纵欲过度或年高而机能衰退,他尤其如此。在大多数社会中,既然老年人比起青年人更有势力,那么自然而然地,关于性事务的公正正确的意见,就不应该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的意见了。

  性的疲劳,是由于文明而导致的现象。在动物之中,它是全然未被意识到的,在未开化的人们中,它是罕有发生的。在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除了轻微程度存在外,它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大多数人只是因为有了新奇的刺激,才会有生理上的过度行为。假如女人能自由拒绝男人的求欢,性的疲乏也不会发生,因为女人和雌性动物一样,在每一次性交之先,总是需要男人先向她们表达爱意,并且在男人们的激情充分勃发之前,是不愿意给予她们的恩惠的。由于文明的出现,妇女的这种纯粹本能的感觉和行为就少有了。最足以削弱这种感觉和行为的是经济的因素。在谋生方面,已婚的妇女和娼妓是一样的,她们都要凭借性惯力的手段,所以,即使她们的本能不怂恿她们这样去做,她们也得屈从。这就大大降低了求爱所起到的作用,这种作用是一种天然防止性疲劳的东西。因此,未受到相当严厉的伦理约束的人,易于放纵自己而纵欲过度,最终便产生了疲劳的厌倦之情,自然会走向禁欲主义。

  嫉妒和性的疲劳交相发生的地方——它们是经常交相出现的——反对性激情的力量就会变得非常强大。我想,这正是在放纵淫荡的社会里,禁欲主义能够成长壮大的主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禁欲主义,也有其它的缘由。委身事神的男女僧侣,或许是认为他们已和诸神结婚,因此被迫不得不戒绝一切和世人的性交。他们自然认为这是非常圣洁的,因此圣洁和禁欲就成为可以相提并论的事。直到我们今天的天主教教会里,女僧都认为自己是基督的新人。这正是她们认为和人性交是一种罪恶的众多原因中的一个原因。

  我猜想,在古代世界的稍后时期,所以渐渐滋长了禁欲主义,除了我们已经探讨过的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多尚不清楚的原因,有时候,生活似乎是惬意的,这时人们是雄壮活泼的,这种尘世中生存的乐趣,足以令人满意。又有的时候,人们显得厌倦,这个世界和它的乐趣不能令人满意,这个时候,人们求助于精神上的安慰或未来的生命,以弥补这个尘世生活的自然的空虚。试将歌中歌(So fig of Song)的所罗门与传道书(Ecclesiastes)中的所罗门比较一下,一个代表着古代世界的鼎盛时期,另一个代表着古代世界的没落时期,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我不敢自诩知道。或许那是极为简单的生理原因,如僵硬机械的都市生活代替了活泼积极的旷野生活;或许由于苦修派信徒的肝脏淤滞;或许由于传道书的作者没有充分实践它的思想,就认为四大皆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毫无疑问,诸如此类的任何一种情绪,都极易导致性罪恶感。或许我们业已提及的原因以及其它种种原因,促成了古代后期几个世纪普遍的性厌倦心理,在这种厌倦之中,禁欲主义就是一种表征。不幸的是,正是在这个没落和不健全的时期,形成了基督教的伦理。后来的强壮的人们,不得不竭尽全力遵循那些病态的。厌倦的、幻觉的人们的价值观而生活,而这些人已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价值和人类生命的持续繁衍完全失去了感悟。然而,这是下一章要探讨的问题。

  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威斯特马克说:“婚姻是植根于家庭之中的,而不是家庭植根于婚姻中。”在基督降临之前,这个观点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但是自从基督降生之后,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着重阐述的重要观点。在基督教中,尤其特别的是圣保罗所引入的一种全新的婚姻观,他认为婚姻的存在本来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奸淫的罪恶。圣保罗关于婚姻的观点,明白无误地在第一次给哥林多人使徒书(The First F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中提出。哥林多的基督徒们——人们可以推测到——竟采用一种奇怪的做法,要和他们的后母发生非法的关系(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5编第1页),圣保罗觉得这种情况需要特别加以处置。他提出的观点如下(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7编第1-9页):

  1.这是关系到你们在来信中所论及的事的:男子最好不要去接触女性。

  2.但是,为了避免奸淫事件的发生,应使每个男子都有妻子,并使每个妇女都有其丈夫。

  3.使每一个丈夫对其妻子表现出应有的亲爱之情,同样地,使每一位妻子对其丈夫也表现应有的亲爱之情。

  4.妻子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她丈夫的;丈夫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他妻子的。

  5.除非某一时期彼此同意,你们决不可互相欺瞒,这样你们才可全心身地斋戒和祷告;你们再来聚会,这样恶魔才不至于因你们纵欲而引诱你们。

  6.但是我说这些,是基于允诺,而不是一种命令。

  7.因为我希望每个人甚至能像我一样。但是每个人都有上帝赐予的正当权力,这个人可以采取这种态度,而另一个人可以采取那种态度。

  8.因此我要对未婚者和寡妇们说,如果他们能像我一样循规蹈矩,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9.但若他们不能自持,就去结婚罢;因为结婚总比为欲火煎熬为好。

  可以看出,圣保罗在这段文字中没有一处提到孩子:婚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目的,在他看来,这全然不重要。这是自然的,因为他想象基督的第二次降临行将发生,世界已到了它的末日。在基督再次降临时,人类被分为绵羊和山羊两类,唯一真正重要的事,是要在那时发现自己在绵羊群中。圣保罗主张,即使是婚姻之中的性交,也对灵魂的得救有妨碍(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8编节32-34页)。不过,已婚的人们是可以得救的,但是奸淫却是极大的罪恶,不知悔改的奸淫者一定会发现自己在山羊群里。我记得一次医生教我如何戒烟,他说,如果烟瘾上来了,吸些酸性饮料,就容易戒烟了。圣保罗劝人们结婚,就是这个意思。他没有料想到,结婚的快乐和奸淫的快乐是如此一样,他认为结婚可使意志薄弱的人免受诱惑;他在顷刻间没有想到结婚也许会有某种积极的好处,也没有想到夫妻之间的亲情也可以是美好如愿的事,他对家庭丝毫不感兴趣。奸淫这一概念占据他思想的中心位置,所以,他的性伦理的全部设计都和奸淫有关。这就像某人主张烘烤面包的唯一理由是为了杜绝人们偷窃糕饼一样。圣保罗不愿告诉我们,为什么他把奸淫看得这么坏。人们自会怀疑,他在抛弃了摩西法律之后,就可毫无顾忌地吃猪肉了。他希望表明,他在吃了猪肉之后,其道德观仍然和遵奉正教的犹太人一样。或许在被禁吃猪肉的长时间内,犹太人似乎认为猪肉之美味犹如奸淫,因此,圣保罗在他的信条中格外需要强调节欲的因素。

  一切奸淫皆有罪,这在基督教教义中是一件新奇的事,《旧约》像文明早期的大多数法典一样,是禁止通奸的,但它所谓的通奸,是指与已婚的妇女性交来说的。这对于那些用心读过《旧约》的人,都是很明白的。例如,当阿伯拉罕带着莎拉去埃及的时候,他告诉埃及国王,莎拉是他妹妹,国王相信了他的话,就把她纳入后宫。当国王终于发现莎拉是阿伯拉罕妻子的时候,国王惊恐地发现自己无意中犯下了罪孽,于是责备阿伯拉罕没有告诉他实情。这是古代通常的法典,一个已婚妇女在婚外和人性交,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是一个男人也不会被谴责,除非他和妻子之外的女人性交,当他和别人性交时,就被认为是犯了侵害所有权的罪行。在基督教看来,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是不道德的,就如同上文中我们从圣保罗的观点中看到的那样,这些都是基于一种观点,即认为一切性交——甚至在婚姻之内的,都是可憎的。这种观点有悖于生物学上的事实,对于那些清醒明智的人来说,只能把它视为一种病态和错乱。基督教的伦理包含了这种观点,使得基督教在其全部历史上,成为一种使人们精神失常并形成不健全人生观的力量。

  早期的基督教会注重并夸大了圣保罗的观点,独身主义被认为是神圣的,当恶魔在他们的头脑中灌满了淫欲的念头时,他们便隐遁沙漠,与恶魔格斗。

  教会攻击淋浴的习惯,其根据是,任何使得身体更具诱惑力的事,都会导向罪恶。不清洁受到了称赞,神圣的气氛愈来愈弥漫开来。圣保拉(St.Paula)说:“身体和服饰的清洁,就是灵魂的不清洁”。[见(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第151页以后。——原往]虱子被称为上帝的珍珠,周身布满虱子,是一位圣洁的人必不可少的特征。

  圣阿伯拉罕是一个改变信仰后活了50年的隐士,然而,从皈依之时起,就顽固地拒绝洗脸或洗脚。据说他是一位非常美貌的男子,并且他的传记作者有些奇异地评论说:“他的脸上反映出他灵魂的纯洁”。圣阿蒙永远没有看过自己的裸体。一个有名的贞女,名叫西尔维亚,尽管已经60岁了,并且尽管她的不良习惯已导致患病,但她烙守教规,执意拒绝洗涤身上除手指以外的任何部分。圣欧丰诺西斯加入一个有130位女尼的修道院,这些女尼是从不洗浴的,且一提及洗浴,个个颤栗不已。一位隐士一次猜想他受到恶魔迷惑的捉弄,因为他看见一个裸体的生物从眼前溜过,遁入了沙漠,那个裸体的生物由于积垢和多年的暴露,已成了黑色了,只有白头发还迎风飘荡。用拒绝洗浴的办法赎罪的——前后经过47年,是埃及的圣玛丽,她曾是一个美丽的女子。僧人们即使偶不遵从这种习惯,就要遭到严厉的斥责。僧长亚历山大不无悲哀地缅怀过去:“我们的先辈从不洗澡,而我们却经常去公共浴室”。据说沙漠上有一个寺庙,僧人们忍受着缺乏饮用水的痛苦。但在僧长萧多西土的祷告声中,一条大河出现了。不久,一些僧人经不过充沛水源的诱惑,背叛了古老的教规,竟说动了这位僧长去河中洗浴。他们洗过一次,仅仅就这一次,僧人们分享着用河水洗浴的快乐,然而正在这时,河水停止了流动。祈祷、哭泣和竞戒都失去了效力。一个深刻的和需要耐心的信念,尽管极其伟大,但是它给人类婚姻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基督教神父们无数的著述中,曾有两三篇描绘这种制度的美好文字;但一般说来,要找出比他们对待婚姻更粗暴更讨厌的态度来,实在是困难的。大自然为了补救死亡的残酷而设计的两性关系——这个关系,如同瑞典博物学家力勒阿斯所表明的,可以扩及花之世界内的关系,始终被认为是亚当堕落的结果,而婚姻呢,几乎只被从最低级的层面上加以认识。因结婚而产生的温存的爱情,以及由家庭生活所培养起的美好的圣洁品性,几乎被绝对地忽略不计了。禁欲主义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过着童贞的生活,作为其必然结果,是将家庭看作一件低劣的事情。为繁衍人种起见,也是为了防范人们犯下更大的罪过,结婚因此被认为是必要的,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但仍被当作一种堕落的状况看待,并且对于这种堕落,一切愿意过真正圣洁生活的人是可以避免的。“用童贞之斧砍掉婚姻之树”,这是圣吉罗姆强有力的箴言,也是一位圣徒的目的。假使他也同意和赞扬结婚,那仅仅是因为结婚可以产生贞洁而已。甚至这种婚姻的结合已经形成了,禁欲的情绪仍然保持着它的芒刺。我们已经看到,这种禁欲主义怎样把家庭生活的其它关系弄得苦不堪言。其中,其所谓最圣洁的部分,使家庭生活遭受十倍的痛苦。无论何时,任何强烈的宗情狂热压向丈夫或妻子,它的第一个影响是使他们幸福的结合成为不可能。更宗教化的伴侣,立刻希望他们过着彼此隔离的禁欲生活,或在最低程度,如果无法实现形式上的分离,也希望在婚姻中过着一种极不自然的隔离生活。在神父们的劝告著作中,在圣徒们的轶闻奇事中,这种观念充斥其中,占据了巨大的篇幅。凡有这部分文学知识的人,对此一定是熟悉的。因此——只需要举出少数例子即可——圣尼洛斯在他已经有了两个儿子的时候,忽然为流行的禁欲主义所迷惑,钦羡不已,痛哭流涕之后,他的妻子不得不同意和他分居。圣阿蒙在新婚之夜,向着新娘大声演说婚后状况之罪恶,结果,他们一致同意立刻分居。圣米兰尼亚在她丈夫不同意的时候,竟长期努力地和不厌其烦地恳求她丈夫允许她不再同寝。圣阿伯拉罕在他结婚的那天晚上,竟然逃离了他的妻子。根据一些稍后的轶闻,圣阿丽克斯也有类似之举。但许多年后,他从耶路撒冷返回他父亲的宅中,他的妻子还在那里为被抛弃而悲哀,请求能将她收容,作为发慈悲让她寄居,她住在那里,被人鄙视,无人认识,无人知道,直到死去。

  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物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点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泄性欲的合法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禁欲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性道德比圣保罗制定的性道德还要难。性交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性交,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孕也要算是一种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性交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管伴随着性交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妻子厌恶性交,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孕,假使那孩子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子,就不能判定丈夫坚持要与妻子性交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点的信条,是有两点根据的:一方面,根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点中已经发现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子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道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子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部分。它竭力想得出一种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子女的性交是一种罪恶,它决没有深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体。无论一个男人多么强烈地希望得到孩子,如果凑巧他的妻子患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的伦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子女,只能发挥一种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奸淫的罪恶。防止奸淫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种代替奸淫的办法,不过只比奸淫稍好一点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点。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配偶中任何一个做出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花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管在某种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种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邪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性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奸淫罪恶即可被赦免。这种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奸淫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深为“结婚总比为欲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感动,并且爱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坚守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欲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深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身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种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奸淫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奸淫道德上的谴责要更强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处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处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美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奸的惩罚则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很显然,基督教伦理在天主教和新教两种形式下的整个制度,都需要重新检验,并且在检验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我们中的大多数由于早年受基督教教育而形成的偏见。特别在孩童时代,不断重申、反复他断言,会在大多数人中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以至这种信仰牢固地支配了他们的潜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已经摆脱了正教的羁绊,而实际上,我们仍在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信条的支配。他们必须坦诚地反躬自问,为什么天主教谴责所有的通好?我们认为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假如天主教的理由不能确立,还有没有别的理由,能使我们对于性道德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根本是不纯洁的,不过在满足某些初步的条件后,性行为的实施是应该被原谅的。这种态度应该被视作一种纯粹的迷信;导致其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是上章中所说过的反性的心理造成的,也就是说,最初抱此种态度的人一定是患了身体或心理上的疾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不见得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人类中大多数人的愚钝,一个传播甚广的信息很有可能是荒谬的,而不是明智的。皮卢群岛的居民相信,穿鼻孔是获得永久幸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欧洲人相信在诵读某些词句时以水灌顶,可以获得更好地幸福。皮卢人的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念则成为我们神圣信仰中的真理之一。

  边沁曾制作了一个人类行为的动因表,在三条子行的栏目内,按照人们赞扬、责备或态度中立的三种情况,给每一个人类愿望命名。比如,一栏中写“聚餐”,我们就会在下一栏中发现相反的语句“喜欢社交场合聚餐的快乐。”又如,我们在赞扬的一栏中写着“公共精神”,而在下栏中,则写着“怨恨”。我忠告任何想把伦理问题搞清楚的人,不妨去模仿边沁的做法。差不多凡含有责罚意义的词,其同义词中都含有称赞的意思,我们认识到这个事实后,应该学会使用不含褒贬意义的字眼。“通奸”和“奸淫”都是含有强烈的要受道德谴责的字眼,以致它们一旦被应用就很难被清晰地思考过。同时,另外一些字眼被那些好色的作家使用着,他们期望以此败坏我们的道德:这类作家爱说“风流”或说“不受法律约束的恋爱”。两类名词都意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愿意不带感情色彩去思考,两种字眼我们都必须同样地避免。不幸地,这样又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我们的文体。赞扬的字眼和谴责的字眼都富有感性色彩并令人发生兴趣。读者可以被带入到某种境界中去,用小小的技巧就可以将读者引入他们原意去的方向上去。但是,我们愿意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晦暗的中立的词句,如“婚外的性关系”之类。但是这种要求也许过于苛刻,因为毕竟是在讨论非常强烈地涉及情感的事,如果我们完全将情感排除出我们的作品中,那我们就不能表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性质。关于一切性行为,他们或是根据当事者的观点来描绘,或是根据局外嫉妒者的观点来描绘,各自走向了极端。我们自己所做的事是“风流”,其他人所做的事是“奸淫”。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术语,并且我们会偶或用之;但是我们必须吝惜用这些词句,并且最主要的,我们必须使我们自己在使用中立的和科学准确的词句时感到满意。

  由于重在强调性道德,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做了许多贬低妇女地位的事。道德家既然是男子,妇女似乎就是诱惑者了;如果道德家们是妇女,男人就要担当诱惑者的名声了。既然妇女是诱惑男人的人,就应该剥夺她们诱惑男人的机会了,其结果是,有身份的妇女们受到了种种限制而不能自由,而那些无尊贵身份而被视为罪孽深重的妇女,就受到极为无礼的对待。只是在现当代,妇女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度。我们知道,父系的制度曾做了许多奴化妇女的事,不过其中有很多恰在基督教兴起之前得到了解放。在君士坦丁之后,借口保护她们免遭罪恶,妇女的权利又遭剥夺。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恶的概念淡化,妇女才又开始重新获得她们的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述中,是充满了对妇女的辱骂文字的。妇女意味着地狱之门,可以称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一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她就应该羞愧。由于她带来了对这个世界的诅咒,她就应该在不断忏悔中度日。她应该对自己的服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尤其应该愧疚于她的美丽,因为那是恶魔的最有力的工具。肉体之美,的确永远是宗教非难的目标,即使从前曾给予了某个特殊的例外:因为可以看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常常见诸于他们的墓志铭中。在6世纪,由于认为妇女不洁,某省评议会竟禁止她们用赤裸的双手接受圣餐。总是有人不断声称,她们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

  出于同样的歧视和偏见,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被改变,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女子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

  第六章 浪漫的爱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沦落到了兽性的境地,这是古代世界的许多世纪中所未闻的。古代世界是邪恶的,而不是兽性的。在黑暗时代,宗教和野蛮联合促使了生命中性方面的堕落。婚姻之内,妻子没有权利;婚姻之外,由于一切都是罪恶,所以对于不文明男性天生的兽性,也没办法制止。中世纪的不道德流行甚广,使人厌恶,主教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与他们自己的女儿同居,大主教提拔他们宠幸的男僧占据邻近的主教地位。虽然牧师们的独身主义信仰与日俱增,但实际上并不能与这些戒条保持一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曾竭力促使牧师们遣散他们的妻妾,但到阿伯兰德那么晚的年代,他认为娶海丽斯,虽然容易招致非议,但还是可以的。只是到了将近13世纪的时候,牧师们的独身主义才得严厉施行。当然,牧师们仍然和妇女们保持着非法的关系,纵使由于他们自己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纯结的而不能给予这种关系任何的尊严和美化。由于对性抱着禁欲主义态度,教会也不可能做任何事件使爱的概念添光溢彩,只有靠普通人去做这一切。

  这丝毫不值得奇怪,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且开始生活于他们认为是习惯性罪恶的生活之中,教士们在道德上会很快倾向比俗人道德水准远为低下的境地。我们不必借重于那些绝无仅有的堕落事例,像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他犯了许多其它的罪行的同时,又犯下了乱伦罪和通奸罪。或像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的寺长那样,在1171年他被查出,在一个村子里就有17个私生子;或像西班牙一个寺长圣皮拉约,他在1130年被证实,蓄有不下70个的外妾;或像莱格的主教享利三世,在1724年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革职。但是我们否认市议会和教会的作家们所举出的一连串的证据,他们会协力列举那些比简单的蓄妾还要大的罪恶。据说,假如牧师们真娶了老婆,如果他们知道这是非法的,这将意味着他们忠贞的失败。尽管如此,重婚与随意的偶合在他们中仍然普遍。中世纪的作家大量记载了这类事件,叙述尼院像娼家一样,尼院内发生多起杀死婴孩的事,以及牧师们惯于流行的乱伦行为,以至于不得不再三公布严厉的法令,不准他们与自己的母亲和姐妹同居。基督教的重大使命之一就在于从这个世界上根本铲除不合伦常的爱,但是这种不合伦常的爱,仍然多次被人言及存在于各种寺院中;在宗教改革的不久前,对这种乱伦之爱的抱怨骤然兴起,并要求启用专为奸淫者设置的忏悔室。

  在整个中世纪,教会的传统习俗和俗人贵族政体的传统习俗之间,存在一种奇怪的分别。每一种传统都对文明做出了贡献,不过这种贡献是完全不同的。教会所贡献的,是学问、哲学、教规以及基督徒的统一观点——这一切都是古代地中海文明所传递下来的传统的结果。俗人所贡献的,是普通的法律,世俗政府的统治形式,侠客,诗歌和传奇小说,其中特别与我们有关系的,是浪漫的爱情。

  要说在中世纪前没有浪漫爱情,这是不正确的,只是在中世纪,它才成为大家普遍认识的一种情绪。浪漫之爱的基本要素是,认为被爱者即使很难被占有,也是弥足珍贵的。所以这就使得求爱者极尽各种努力,费尽心机要赢得被爱者的爱情,或用诗歌或用歌曲,或用武艺,或用其他任何可以想到的办法以博得被爱的女子的垂青。这位女子具有极强的珍视自我价值的信念,她难以受想得到她的那种心理的影响,我想,如果一个男子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个女子的爱,那他对她就很难引起一种浪漫的感情。就中世纪所表现的而言,起初,浪漫的爱情,并非发生在那些与男子们有着合法或非法的性关系的女子身上,而是发生在那些有着高贵身份的女子身上,而道德和习俗方面的阻碍又将男子们的浪漫之爱和这些女子隔离开来。教会曾经彻底地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它竟使人们认为性是天然不纯洁的东西,以致于对于一位女子不可能产生任何诗意的感觉,除非她被认为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即使认为爱情是美丽的,它也只能纯粹是精神的。现在的人很难想象中世纪诗人般的爱人的心理状态。诗人般的爱人,专意于精神上的奉献而不能有任何狎昵的愿望,这在现代人看来就非常奇怪了,所以现代人倾向于把这种爱情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文学上的时尚。毫无疑问,中世纪文学上的表现方式的确是受到了时尚的支配。但是,但丁对于贝阿特利齐(Beatrice)的爱,像在“新生”那一章所表现的,就绝非仅仅是一种时尚了。相反,我要说,那种爱慕之情已然超出了大多数现代人所能理解的范畴。中世纪高尚的人们认为尘世的生活是一种罪恶,我们人类的本能在他们看来是腐败和罪恶产生的根源;他们憎恨肉体和肉体的欲望,他们认为纯洁的快乐只存在于一种超凡脱俗的沉思冥想中,这种沉思冥想绝对不能沾染任何性的成份。在爱的范围内,这种观点就不能不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看到的对于爱情的态度。一位深深爱着并尊重一位女子的男子,绝不能产生与她性交的念头,因为性交对于他多少是有些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只能以诗意和想象的形式存在,自然而然,这种爱情就充满了象征的色彩了。这种观念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是值得称赞的,这在后来爱情诗的逐渐兴起中可以看出来,这个时期从腓特烈二世的王朝时始,并沿续至文艺复兴时代而达到鼎盛时期。

  据我所知,中世纪后期最好的爱情记述之一,是记录在惠曾佳的《神世纪的没落》(1924年)这本书里。

  在20世纪的时候,他说,佛罗伦萨的抒情诗人们将未满足的愿望置于爱情的诗意概念的中心,这就对文明史上的重大转折发生了影响。古代也歌咏爱情的痛苦,但除非是为了表现快乐的期待和悲哀的挫折,古代绝不会怀想到这些痛苦。皮拉穆土和吉士伯以及华莱士和布罗克里的感人之处,在于他们悲剧性的结局,以及在于已经享受到的快乐又令人伤心地丧失。另一方面,宫廷诗词以愿望本身作主要的动机,所以用否定的见解创造爱情的概念。而新诗人的理想,不必抛却一切与肉体之欲有关的部分,又能够包涵一切种类道德上的期望。因此,现在的爱情已臻此境界,一切道德和文化都已繁盛其中。由于他的爱情,宫廷的情人就变成纯洁的和有德操的。直到13世纪的末期,但丁和他的朋友们对于爱情所持的忧伤温情的格调才告终止。他们对于爱情的一大贡献,就是赋予爱情以虔诚神圣的色彩。与此同时,又形成了另一种极端,意大利的诗歌又渐渐回复到表现不甚明朗的色欲的路子上去。比特拉克的诗歌就分化为精神化的爱情和古典形式的更为自然艳丽的爱情两种。不久,产生宫廷式爱情的人为制度被抛弃了,它的精制的特别之处不会再复活,正在这时,早已潜在于宫廷概念中的文艺复兴的柏拉图学派,产生了精神取向的新式爱情诗歌形式。

  然而,在法国的勃民第,其发展过程就完全不同于意大利的情形了,因为法国贵族的爱情理想完全为玫瑰花的传奇所支配,它是描写武士爱情的,但并不坚持爱情是永远不可以如愿的。其实、它是反对教会信条的一个剧烈的转变,并且也是有力量的异教徒们关于人生爱情的正当主张。

  上等阶级的智力和道德观点都浸淫于艺术之中,在历史上,它们的存在依然是相当例外的事实。没有其它时期,文化的理想和爱情的理想混合至如此的程度。恰如经院派哲学代表中古时期融合各种哲学思想于一炉的伟大精神,宫廷恋爱的学说在不太高的范围内,也想包括关于高尚生活的一切的。玫瑰花传奇并没有毁坏这个制度:它只是修订了它的倾向,丰富了它的内容。

  这时期是一个极其粗鄙的时期,但是玫瑰花传奇所倡导的那种爱情,虽然在牧师们看来是无德行的,但却是优美的、豪爽的、优雅的。当然,这种观点只能适用于贵族阶级;他们不但应该有闲暇功夫,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宗教的羁绊。表现爱情动因至上的比武为教会所憎恶,但教会没有力量抑制它们;同样的,教会也不能压制武士爱情的制度。在我们今天的民主时代,我们容易忘记贵族制度的各个时代给这个世界带来的好处。的确,如果没有武侠传奇小说所开辟的道路,文艺复兴是不可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代,由于强烈反对异教徒的结果,爱情虽然仍保存着诗意,但通常不再是纯粹的精神了。文艺复兴对于中世纪习俗的态度,可以从唐吉河德和他的情妇杜尔西尼亚的故事里看到,不过中世纪的传统习俗并不是没有影响了。西德尼的阿斯特罗夫和司脱拉就是充满这种影响的。莎士比亚给威忌先生的短诗也大受其影响。总之,文艺复兴时代富有特色的爱情诗是令人愉悦的和直率的。

  当这些塞冷的夜晚冻死我时

  不要在床上讥笑我

  有一位伊丽莎白时代的诗人写过这样的诗句。这一点必须承认,即这种情感是坦率直诚的和洒脱不羁的,并且绝非仅仅是精神上的。然而,文艺复兴会从中世纪的纯粹精神的爱情中学到求爱的本领。塞姆贝林因为不会做自己的爱情诗而被人嘲笑,因此不得不雇佣一个贫穷的文人做“听吧,百灵鸟”那首诗——人们都会说,那是一首名诗。不可思议的是,中世纪之前虽然有许多关于爱情的诗,但却很少有直接求爱的诗。中国有诗描绘一个女子因丈夫远离而独守空门的闺怨,印度有充满神秘意味的诗,但是人们推断既然男子们只需极少的努力就可得到他们钟爱的女子,他们就不必借助音乐或诗歌向女子们求爱了。从艺术的观点来看,如太容易接近实在有些可惜;希望出现的事是,女子应该难以接近,而又不应该不能接近。自从文艺复兴以来,这种情况多少一直存在着。其困难之处部分是外表的,部分是内在的,内在的难处,是由于对习惯道德信条的顾忌。

  浪漫的爱情,在浪漫主义运动兴起的时候,达到了它的极致,人们或许将雪莱作为它的主要提倡者。雪莱在堕入爱河的时候,当然会充满一种优雅的热情和想象的念头,它们自然会在雪莱的诗中表现出来。自然地,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绪完全是好的,并且他不明白为什么爱情应该受到节制。然而,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不良的心理之上的。他之所以写诗,是因为他的愿望受到了阻碍。如果那位高尚而又不幸的妇人爱米利·维维阿尼不被送往一个修道院里去,他不会感到必须写那首《哀彼丁》的诗。如果简·约翰威廉不是一位很有德行的太太,他就永远不会写那首名叫《徊忆》的诗。那些为他所痛诉的社会上的障碍,恰好是促使他做了佳作的刺激物的基本部分。存在于雪莱身上的那种浪漫的爱情,全都依赖于那种缺乏稳定性的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习惯势力的阻碍依然存在,但并非绝对不能超越的;假设这些障碍很顽固,或者假使它们不存在,浪漫的爱情均不可能繁盛起来。试以中国的制度作为极端的例子:在这种制度下,男人除非自己的妻子,永远不能遇见有身份的女子,在他感到自己的妻子不合意的时候,他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给他选择的,不到结婚那一天,他甚至不认识她;于是所有他的性关系,就被完全隔离于浪漫爱情之外,他从来没有机会去追求爱情,并促使他写作爱情的诗歌。反之,在完全自由的国家里,他完全可以借助他的大献殷勤获得很好的成功,可以写出非常优美的爱情诗,他甚至可以不必借助他最好的想象力去在这些方面获得胜利。所以爱情诗全凭习俗和自由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两者间任何一方打破了这种平衡,爱情诗就很难达到最佳的境界。

  然而,爱情诗不是爱情的唯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艺术表现的情况下,它也会兴盛起来。我相信,浪漫的爱情是生命肯定会提供的最强烈快乐的源泉。用热情想象和温存构筑的彼此爱恋的男女之间关系,其中某些东西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对此视而不见,乃是人类之大不幸。我认为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该允许这种快乐存在,尽管这仅仅是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生活的主要目的。

  在完全现代化了的时代,也就是说,自从大约是法国大革命的时期以来,兴起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婚姻应该是浪漫爱情的结果。大多数现代人——无论如何,也是在说笑语的国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毫不清楚,在不久之前,浪漫的爱情是一场革命性的变革。一百年前的小说和戏剧,主要是描写青年一代为了建立新型的婚姻基础而进行的斗争。这种斗争是为了反对传统的父母之命的婚姻模式。究竟他们的努力是否如同改革者们所期望的那么好,也许值得怀疑。这儿应该提及玛拉普洛普的规则了,她认为爱情和厌恶都会被婚姻所消蚀,最好在开始时就要有点厌恶感。当人们还在没有交换性知识而结婚,并且处于浪漫的爱情左右之下时,每一方都确曾幻想另一方都拥有更为完善的道德,并且怀抱婚姻将是一种久远幸福的幻想。特别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妇女长期被教化为性无知和纯洁的,因此而不能将性饥渴与志趣相投区分开来,那么她尤其容易陷于此类的幻想。在美国,将婚姻视为罗曼蒂克的观点,尤其比任何其他地方严重,法律和风俗都以未婚女子的梦想为基础,结果离婚现象很普遍,幸福的婚姻非常罕见。婚姻是远比两个人相伴的快乐更为严肃的大事;它是一种制度,由于它生儿育女的事实,形成了社会一部分中亲密无间的组织,它所具有的重要性的拓展,要远在夫妇间个人感情之上。这或许是好的——我认为这是好的——浪漫的爱情应该是形成婚姻的动机,但是应该懂得,那种能够使婚姻维持幸福并完成它的社会目的的爱情,并不是浪漫的,而是更为亲密、更富亲情和现实性的。在浪漫的爱情中,被爱者并未将这些精确地加以认识,相反,他们是雾中看花,不识庐山真面目。毫无疑问,如果某类女子拥有某类丈夫,她可能在结婚之后仍被笼罩在这种雾樟里,要在婚姻中维持浪漫的爱情,她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即她必须避免和其丈夫任何真正亲热的举动,并且对于她内心深处的思想和感情,就像某种程度上对于她肉体上的私处一样,也要保持具有女面狮身女妖般的神秘。然而,如此的处心积虑、矫揉造作,使婚姻不可能达到它最好的境界,这种境界全仗不混杂虚幻成份的真挚亲密的感情为基础。而且那种以浪漫的爱情为婚姻根本的观点,是太无秩序了,并且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尽管在相反的意义上,它同样忘记了生儿育女是赋予婚姻重要性的因素。要不是为生儿育女的需要,就完全用不着与性有关的制度,但是一当孩子问题介入,如果丈夫和妻子还有一丝责任心或任何对于他们后代的关爱之心的话,人们就不得不认识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就不再是婚姻的最重要部分了。

  第七章 妇女的解放

  当今性道德的状况每况愈下,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个是避孕药剂的发明,第二个是妇女的解放。前一个原因我将在以后讨论,后一个原因是本章的主题。妇女的解放是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如同我们所知的,这一时期改变了继承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利于做女儿的。沃尔斯托尼克利弗特所著的《妇女权利的证明》(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是引起了法国大革命而又为法国大革命所推动的那些观念的产物。从她那个时代直到今天,男女平等的要求一再被人们重申,并不断地被人们强调和取得成功。他的《妇女的屈从》是一本非常具有说服力和理由充足的书,它对于紧接着他的后一代中那些有思想的人们产生了重大影响。我的父亲和母亲,都是它的信奉者。并且早在60年代早期,我的母亲常常发表演说,支持妇女应具有选举权。她是如此地热衷于女权主义,在生我的时候,竟请一个叫做安德生的第一个女医生来接生。在当时,安德生不被允许做一个有资格的职业医生,而只能是一个获得证书的产科医生。当时男女平等的权利,只限于上等和中等阶级,所以没有太大的政治影响。每年众议院都有给予妇女选举权的议案,虽然总是得到伯克先生和彼克先生的大力鼓吹和支持,但在当时总是没有任何机会获得通过成为法律。但是,那时中产阶级的男女权利平等的倡导者,在其自身范围内可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就是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条例获得了通过(1882)。直到这一条例通过之前,无论已婚妇女拥有什么样的财产,它们都在她丈夫的控制之下,即使表面上有丈夫不得动用资本的条例。此后妇女在政治方面的运动历史为时甚近,并且广为人知,无须赘述。不过,最值得注意的是最文明国家的妇女已经非常迅速地获得了政治上的权利,鉴于在其过程中人们观念的巨大变化,其速度之快是过去无法比拟的。奴隶制度的废除或多或少是相似的,但是奴隶制度毕竟不存在于现代的欧洲各国,并且奴隶制度之对于任何人不像男女关系那样密切。

  我想,这种突发性变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民主理论的直接影响,民主理论的影响使得不可能对妇女的要求找到任何合乎逻辑的答案;另一方面它不断地使得大量妇女在家庭之外谋取生计,她们每天的舒适生活不必仰仗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自然,这种情形在战争期间达到了它的极致,那些通常由男子们担负的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不得不由妇女们去从事。战前,反对给予妇女选举权的一般理由之一是,妇女理应是和平主义的拥护者。在战争期间,她们给了这种反对意见以一个有力的回击,因为妇女们也参与了流血的工作,因而她们被给予了选举权。对于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驱们,他们想象妇女们将会提高政治上的道德风格,这种结果或许令他们失望,他们奋斗所得到的东西反而破坏了他们的理想,这似乎是理想主义者们的命运。当然,妇女的权利事实上并不依靠任何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比男子优越的信念;这仅仅取决于她们也是人类一分子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凭借服膺民主精神的一般主张。但是就像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要求它的权利时一样,通过声称妇女们拥有特别的优点,倡导者们企求强化这种主张,并且这些特别的优点又通常属于道德秩序方面的。

  但是,妇女们政治上的解放,只和我们的论题有间接的关系;她们在社会中的解放,才是事关婚姻和道德的重要方面。在东方早期直至今天,妇女的道德之所以有保障是由于她们与社会处于隔绝状态。它未曾试图使她们内心保持自制,而是处心积虑地使她们远离可以造成罪恶的机会。在西方,绝不肯采用这种办法,而是有身份的妇女自幼年时起,就被教育成对婚外性交抱有一种恐怖心理。这种教育的办法愈是完备,则外部的防护愈是松驰。那些尽力撤除外部防护的人,相信内心的防护足以济事。譬如,他们认为青年女子出入由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美貌的女子既然在良好的教养中长大,就不应该屈从于年轻男子的进攻,无论有多少可以使她们屈从的理由。在我年轻的时候,那些有身份的妇女通常表示,大部分妇女是不喜欢性交的,只是因为是婚姻之内的性交,所以只得忍受这种义务;抱着这种态度,在性方面她们愿意给她们的女儿多一些自由,她们女儿享有这些自由不免有些危险,但她们也不惜一冒。结果与所预期的有所不同,至于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之间也存在不同。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和现在的许多妇女仍然囚禁在精神的牢狱里。这种牢狱既然为潜意识的戒律所构成,在意识上就不大明显。一旦这种戒律崩溃——这通常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中——埋在矫枉过正大山底下的本能欲望的意识就会重新显露出来。这对于性道德,不但在某个国家里或一个阶级里,并且在一切文明国家里或一切阶级里,正在发挥着革命性的影响。

  自开始时起,男女平等的要求不但与政治事务有关,而且与性道德有关。沃尔斯托尼克利弗特女士(Mary Wolf-stonecraft)的态度是完全现代派的,但是后来提倡妇女权利的人们在这方面却不效仿她的态度。相反,总的来说他们是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把以前仅仅由妇女加以忍受的强加在男人们身上。但是,甚至从1914年以来,那些没有做更多理论思考的年轻妇女已经采取了另一种态度。战争对于人们情绪上的激荡,无疑是造成这种新态度的原因,但不管怎样,不久之后这种局面总会发生。过去形成女性德行的因素,主要是害怕炼狱之火,以及对怀孕的恐惧。前者因科学上正统理论的衰微而改变,后者则因避孕药具的发明而不成问题。有时,传统的道德通过习俗和精神上的惯性力量得以维持,而战争的爆发动摇并瓦解了这些屏障。现在那些主张男女平等的人不再像30年前那些有此主张的人们,急于要去惩办男人们的“罪行”,他们宁愿那些可以赋予男人们的权利也同样赋予妇女。他们的先辈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约束上的平等,而他们则寻求对于男女双方在道德自由上的平等。

  这种运动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它将如何发展下去,尚难以断定。它的附和者和实践者,都还处于极其幼稚的阶段。他们在有权势有身份的人们之中,还绝少拥护者。这种运动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们所知晓,无论何时,都会遭到警察、法律、教会和他们父母的反对,但是青年人一般会善意地隐匿这种运动的事实,以免这种事实为那些会因此而引起痛苦的人们所感知。像林德赛那样的作家,公开声张这种运动的事实,在老人们看来,是对青年人的诋毁,尽管年青人对这种诋毁未曾察觉。

  这类情形当然是很不稳定的。下面两件事哪个会先发生,尚是个疑问:即老年人意识到了这些事实,将会着手剥夺青年人新近获得的自由,还是等这些获得自由的年轻人长大了,取得了令人尊敬的重要地位,从而给予这种新道德以权威的认可。可以假定,一些国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结果,而在另一些国家,我们又看到了那样一种结果。在意大利,不道德和任何其他事情一样,都是政府的特权,但又试图竭力去强化和实现“德疗’。在俄国,情况却确实与此相反,因为政府是站在新道德一边的。在德国的新教徒区域内,自由渴望赢得胜利,而在天主教徒的区域内,自由可否获得胜利,就很值得怀疑了。在法兰西,几乎很难动摇其由来已久的法国式传统,不道德在这种传统中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容忍,但是超过一定限度就不行了。英国和美国情况如何,我就不敢妄言了。

  但是,让我们稍作停顿去研究妇女应与男子平等的要求,其逻辑上的内涵指什么。从不可忆及的年代起,即使不仅在理论上,也是在实践中,允许男子可以在性方面恣意妄为。人们并不期望男子在婚前或婚后应该是一个严格的守贞者,男子的不贞行为如果不为妻子或邻里所知,这就不被看作是很严重的事。这种制度所以能够实行,是由于娼妓造成。但是,娼妓是现代人护卫的制度,并且很少有人会想到女子应和男子一样,取得同样的权利,因此设立男妓以满足那些像她们的丈夫一样,虽表面上颇有德行,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的妇女们的要求。然而在最近这些年代的婚姻中,确实有很少一部分男子一直到同和地处于同一阶层的女子建立家庭时,仍然保持着贞操。如果未婚男子可以不必保持贞洁,那么根据男子权利平等的法则,未婚女子也可声称她们不必保持贞洁。在道德家们看来,这种情形无疑是值得憎恶的,每一个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他殚精竭虑的结果,将会看到他在实践中实际上是在执行两种不同的标准,也就是说,他们在认为性道德对于妇女尤为紧要的同时,却没有以同样的标准去要求男子。最好是主张他在伦理上的理论,也要求男子恪守贞操。但对此也有明显的反驳理由,即既然男子们能够很容易秘密地施行他们的罪行,这种要求就难以强加于男子。因此拘泥于传统习俗的道德家们就违背了他们意愿,不仅仅与男女平等的观念相抵触,而且抱着这样一种见解,以为年轻人和与其同一层次的女孩性交,还不如与娼妓性交为好,而且不问事实上他和这个女子——即使不是如娼妓——的关系,是否是金钱的,或者是出于爱情的。两情相悦的。自然,道德家们没有料想到他们所提倡的这种不可能得到遵从的道德所带来的后果,他们认为,只要他们不提倡娼妓,他们即可不负娼妓是由他们的道德信条所导致的责任。然而这不过是人所共知的那种事实的另一种阐明,即我们时代的职业道德家们是一群够不上平均智力水平的人。

  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只要许多男子因为经济的原因而觉得早婚为不可能,同时许多女子又完全不能结婚,那么,根据男女平等的法则,就要求放松对于妇女贞操的传统标准,如果容许男子在婚前可以性交(事实上他们正是这样),那么也应该允许女子在婚前可以性交。在所有那些女子过剩的国家,使由于数目过剩而不得结婚的女子完全不能享受性的体验,那是一件显然有失公允的事。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前驱者们,在其思想观念中是不会这样认为的,但是他们的现代追随者对此看得更为透彻,因此任何反对这样观点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的事实,即那些反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人,是不赞成以公平正义来对待女人的。

  由这种新旧道德的问题,生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争论之点。如果女孩子的贞洁和妻子的忠贞不再需要,那么就有必要提出维护家庭制度的新方法,或者赞成家庭解体,或者提议只有在婚后才能生儿育女,并且一切婚姻之外的性交都必须使用避孕药具,以避免生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学到宽容妻子的情人,犹如东方人对于太监的态度一样,但是这样规划的困难之处在于,要求我们在合理性之外,还要更多地相信避孕药具有效果和妻子的忠贞;不过这样的困难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另外适合新道德的可供选择的办法是,使得作为重要社会制度的父权趋于衰微,而由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一个男子确认某个孩子是他的,并且喜爱他的孩子,自然,他也许会心甘情愿地去做现在的父亲们通常去做的事,给予他的孩子和妻子以经济上的扶持;但他不会因为法律的强制而被迫这样做。的确,在国家取代父亲的职责时,所有的孩子都被置于不知其生父的私生子的位置,所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将这种情形视为一种平常的情形,只是比较今天,国家要多些养育儿童的麻烦。

  另一方面,如果一定要恢复旧道德,一些事情就是重要的;其中有些已经实践过了,但是经验显示仅仅靠这些是不能发生效力的。首要的是,女子的教育应该使她们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个条件在那些教会支配的学校里已经实现了;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传播与性目的有关信息的书籍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这个条件业已在英美两国实现,因为法律中的检查制度既未变更,警察就会加倍热情地执行这种检查制度。不过,这些条件既然已经存在,就明显地显得不充分了。唯一使人称.如意的事是,女子被禁止在家庭之外谋生;除非由她们的母亲或姑婶陪伴着,绝对不许出门一步,无人陪伴而独自出门跳舞的习惯要坚决戒绝。一个50岁以下的未婚妇女,拥有私车是非法的。或许聪明的办法是,所有未婚的妇女,每月都由警察局的医生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失贞的,送她去悔过所去。当然,避孕药具的使用应该被禁止。和未婚妇女谈话时怀疑《圣经》上关于永劫不复的教义,是非法的。这些措施,如果强制推行100年或100年以上,或许可以做一些可以遏制正在兴起的不道德的潮流。但是,我想,为了避免某些滥用职权的危险,非常有必要将所有的警察和男性医务人员阉割。鉴于男性品性中固有的腐败劣根性,进一步实行这样的政策,或许是聪明之举。我在想,最好是奉劝道德家们去提议,所有的男性应该被阀割,只有牧师可以例外。

  可以看出,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措施,总会存在困难,总会有反对意见的。如果我们任凭新道德自行发展下去,它必然会比现在的状况走得更远,并且会引起几乎是我们仍然预料得到的困难。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在现代社会中强制推行那些只是在过去年代才能实行的限制,我们势必会制订出一些不可能办得到的规则,因为人类的本性会立刻反叛这些规则的。这一点是明了的,所以无论有多少危险和困难,我们都必须意在让这个世界继续前进而不是倒退。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的意思是,我们仍然需要承认责任和义务,即使这种责任和义务已和过去所承认的责任和义务大不相同,只要所有的道德家满足于他们自身规劝人们回到远如杜杜乌那种制度里去,他们就不能在使新自由道德化方面有所作为,或者是不能指出伴随着新自由而应有的新义务。我认为新制度比起旧制度一点也不能多地屈从于冲动的支配,而使人们恣意妄为,我只是认为抑制冲动的时机和实行抑制的动机,要与过去有所不同。实际上,性道德的整个问题,需要重新思考一番。下一章意在就此任务尽绵薄之力,尽管它可能显得浅陋。

  第八章 性知识的禁忌

  在企图建立一种新型性道德的时候,我们应该反复自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男女间的性关系该如何规范,而是与性有关的事实,人为地使男人、妇女和孩子们无知,是不是就好?我将这一问题置于首位的理由是,如我将在本章说服读者的一样——对此类事实无知,于个人是极其有害的,因此,任何一个制度,其永远执行这样的愚民政策,都是不应该的。我必须说,性道德应该向受到良好启迪的人“推荐”它自己,不可在需要性道德的时候仍然去依仗无知。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的一部分,尽管它并未被政府或警察所奉行,但从理智的角度,它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个法则是,正确的行为——除却一些罕见的事件外——永远不能被无知所怂动或因他人明知事理而遭阻止。如果某甲希望某乙以某种对甲有利而对乙不利的方式行事,那么让乙对于那些可以暴露甲真正利益所在的事实一无所知,这或许有利于甲,当然是确切无疑的。这类事件在股票交易所尽人皆知,不过以高水准的道德要求来衡量,这一般被认为非高尚之举。政府行为的一大部分都是隐瞒事实的——譬如,每个政府都想隐瞒战败的消息,因为战败的消息可能会导致政府倒台。自然,倾覆政府尽管通常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对政府总是不利的。对于性事件的缄默,虽与此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它的来源,至少来说,是出于同样的动机。最初只是将妇女置于无知的境地,希望她们的无知有助于维持男子的统治。渐渐地,妇女们也赞同无知是妇女德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并且部分是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觉得孩童和年轻人——无论男女,应该对性问题尽量无知。在这个阶段,希望人们对于性问题尽量无知就并不是男性想要支配女性的动机,而是一种非理性的禁忌了。下面一段是摘自曼彻斯特卫报1929年4月25日的报导,可作为我对这一问题的论证材料:

  美国自由党人听到法庭审判丹尼特夫人的结果,

  大为震惊,昨天布鲁克林的联邦陪审员发现她

  犯有投递偎亵文字罪。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

  高度赞扬且广为流行的小册子的作者,她用严

  肃的文字给予少年儿童初步的性知识。她正面

  临着一场判决,可能会被判5年徒刑或被处以

  1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丹尼特夫人是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她有两个成年的儿子,11年前,她写这本书原是要教导他们的。这本书的内容原来是刊登在一本医学杂志上,后来应编辑人员的要求再次以小册子重印出版。这本小册子曾得到许多有名望的医师、牧师、社会学家的称许,并由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两会发行了数万册。这本小册子被布诺克斯维列市的各个学校采用,该市是纽约市郊一个趋奉时尚的地方。审判时,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布洛斯置上述一切事实于不顾,拒绝任何等候作证的著名教育家和医生出庭,并且不允许陪审员让著名作家为丹尼特夫人作品做签名担保。所谓公开审判,不过是对布鲁克林的年迈的已婚男子高声朗读那本小册子,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他们从未读过孟镇或葛理斯的任何作品,那是原告起诉时采用的一种证据。

  纽约世界报的观点似乎显然是正确的,它认为,如果丹尼特夫人的著作不允许流行,那么,对于美国的青年,坦率地,诚实地对于性行为给予陈述就没有希望了。这件案子将向高级法院上诉,大众正以极具兴趣的心情等待它的最终判决。

  这件案子发生在美国,但也许同样可看作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传播性知识给年青人的人;如果他被控告了,即使有专家出来替他证明性知识对青年是有益的,法律还是不会允许的。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凡是这类案子,原告可以公然要求陪审员应该完全由那些无知的男子组成,他们从未读过能使他们理性地审判这类案子的任何书籍。法律直接宣布,孩子和年轻人一定不能知道与性有关的事实,至于他们知道了这些事实是好是坏,那就无关紧要了。不过,我们现在不是站在法庭中,并且本书也不是为小孩子写的,因此,关于蒙蔽孩子的传统做法是否合适,我们应该能够辩论。

  为孩子们开设的传统课程中,父母和老师们能够做到的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孩子们对性一无所知。在过了幼年之后,他们从未见过父母亲赤裸裸的样子。假如房子中的居室足够,他们也不会看到异性的兄弟或姐妹赤裸着身体,他们被告诫,绝不可触及他们的性器官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同是涉及性的问题,他们总是听到大人用惊恐的语调说道“不许!不许!”他只被告知,孩子是鸟衔来的,或在栗树下掉出来的。迟早他们会从别的儿童那里学到这些东西,并且或多或少都经过了他们的篡改,他们诡秘地讲述所听到的一切,并且由于父母亲告诫的结果,因此把这些东西看作是“肮脏”的。父母们既然如此费尽心机地隐瞒儿童,他们就推想父母亲之间必有肮脏的行为,因而自感羞愧。因此,他们发现,他们原本仰望可以给他们引导和教诲的人,原来是在处心积虑地欺骗他们。他们对于父母的态度,对于婚姻的态度,以及对于异性的态度,就这样无可挽回地被毒化了。凡是受这种习俗教育长大的人,很少有人能够正确地对待性和婚姻的。他们的教育教导他们,父母和老师们的欺骗和撒谎即为道德;性关系,甚至是婚姻之内的性关系,多少是令人憎恶的,人们在繁衍种族的时候,男人们是在屈服于他们的兽性,女人们则是在履行痛苦的义务。这种态度使得婚姻对于男人和女人都成为一件不能令人满意的事,而人的本能既不能满足,就只能变成外表披着道德幌子的残酷。

  正统的道德家关于性知识问题的观点,我推想可以公允地表述如下:

  性冲动是一种孔武有力的冲动,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自身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幼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是希望触摸和玩弄身体上的某些部分;在后来的儿童时期,其表现形式是好奇心和喜欢说“肮脏”的话语,在少年时代,它就表现出更为成熟的形态。毫无疑问,对性的错误行为是由于性的观念引起的,这种观念认为将青少年引上德行之路的最好途经,是使他们完全专注于与性毫无关系的事情上,因此,决不能告诉青少年任何与性有关系的事情;并要尽量阻止他们谈论性,成人们一定要装作世界上似乎没有性那样的东西。使用这些方法,可以使一个女孩一直无知到她的新婚之夜为止,在那时,为事实所惊骇的她将会产生一种十足的道德家们认为妇女应该持有的道德观。对男孩子而言,事情就显得更加难办。因为我们不能奢望男孩子在十八九岁之后对性还是一无所知。对付他们的正确方法是,告诉他们手淫一定会引起癫疯,和娼妓性交是会生出花柳病的。这两种说法都是不真实的,他们是在扯谎,因为他们是为维护所谓的道德着想。男孩子还应该被教诲,无论何种情形下都不能谈及与性有关的话题,甚至在婚姻之内也是如此。这也可以增加这种可能性,当他结婚的时候,他能使他的妻子对性产生憎恶的心理,因此可以防止她和别人通奸的危险。婚姻之外的性交是罪恶;婚姻之内的性交不是罪恶,因为它是繁衍人类的需要,但是它是一种令人不快的义务,强加于人类身上,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堕落,并且要以病人忍受医生手术前痛苦的精神去忍受。不幸的是,除非引起巨大的痛苦,性交通常总是和快感相联系,但是充分的道德关注却可以阻止这种联系,无论如何,这对于女性是可以做到的。在廉价的出版物内,叙述妻子能够并且应该从性交中得到快乐,这在英国被认为是违法的。我自己就曾听说过,一本小册子被拿到法庭作为证据之一,它被指控犯了猥亵罪。上述关于性的观点,就是法律条文、教会教义以及对青年的守旧教育者们对于性的态度的依据。

  在考察这种对于性的态度的影响之前,我想说几句话,以说明它在其他方面造成的后果。在我看来,它的首先的和最严重的后果,是束缚了青年们对于科学的好奇心。聪明的孩子希望了解这个世界的每一件事物;他们会问及火车、汽车和飞机的问题,以及是什么造成降雨和什么造就了孩子。对于孩子们而言所有这些好奇心确实都是一样的;他只是沿着巴甫洛夫所称的“它是什么?”的一种反应,这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在儿童求知欲望正盛的时候,如果这种求知欲望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坏现象,那么他基于对于科学好奇心的整个冲动,就受到了挫伤。起初,他不知道哪一种好奇心是许可的,哪一种好奇心是不许可的;如果问及小孩是怎么来的是坏的,那么,就儿童能够说的,问及飞机是怎样制造的问题也同样是坏的了。无论如何,他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对科学上的好奇心总是一个危险的冲动,肯定不允许他随便表明这种好奇心的。在努力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之前,他一定会焦急地寻问这个知识是善良的或邪恶的问题。而且,既然性的好奇心在其萎缩以前通常都是很强烈的,小孩在心中就会推理说,凡是他想弄清楚的知识都是坏的,而唯一可以称之为善良的知识——例如九九乘法表,是没有人愿意得到的。对知识的追求是所有健康儿童自发的冲动之一,在这样被毁坏之后,儿童就被人为地弄成笼头笨脑的。我并不想否认一般而言妇女总要比男人愚笨的说法,我想这大概是由于她们年轻的时候,对性知识的追求受到了有力的阻止之过。

  除了这种对于智力的破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有更为严重的道德上的摧残。每个和儿童亲近的人都会发现——如同弗洛伊德表明的那样,鸟和栗树的说法,通常是不可信的。孩子们因此会推断父母们易于对他们说谎。如果他们在一件事上说了谎,那么他们也可以在另一件事上说谎。于是父母亲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权威都被破坏了。并且,既然父母在与性有关的问题上撒了谎,孩子就会推断,对于许多类似的问题,父母们也许也撒了谎。他们相互大谈这类问题,并且很可能导致他们秘密地手淫。他们就这样养成了欺骗和隐瞒的习惯,同时,由于父母亲的恐吓,他们在生活中就充满了恐怖的心理。心理分析表明,在形成手淫的不良习惯方面,父母和保姆的恐吓是造成神经错乱的常见原因,这一点不但在儿童时代是这样,即在成人生活中也是如此。

  在对付青少年时传统习俗对于性的态度,其结果是使得人们愚钝、自欺、胆怯,并胁迫为数不少的占很大比重的人们变成癫狂或类似癫狂的人。

  凡是对付年轻人的聪明的人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事实。不过法律和法律的执行者们还不知道这种事实,本章开头所引用的那个案子就是明显的证据。因此现在的情况是,每一个对付孩子们的见多识广的人,不得不在以下两者中做出抉择,即要么冲破法律的禁区,要么仍然将孩子们置于这种法律之下,继续遭受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损害。法律是难以改变的,因为大部分年迈者性情非常乖戾,他们相信性是邪恶的、淫秽的,却又相信,必须以这种心理方能得到性的快乐。我担心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的希望了,除非等到这些年迈的或中年的人们死完为止。

  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探讨性范围之外的传统习俗所造成的恶果。现在我们要讨论更明确地带有性内涵的问题。毫无疑问,道德家的目的之一,意在使人们不要迷恋性,这种迷恋的确是现在非常频繁的事。一位伊顿大学的前任校长最近断言,学生们的谈话总是要么愚钝的,要么是猥亵的,不过他所接触过的这些学生都是在习俗氛围最为浓厚的氛围中陶冶长大的。人为地将性神秘化,就极大增强了青年人对性问题的好奇心。如果成人对待性的问题,和对待其它问题一样,对儿童有问必答,并且对于儿童希望懂得的一切尽量给以知识,那么儿童就不会对性抱有猥亵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完全是由于他们相信有些问题不该提及才得以形成。对性的好奇心和对于其它问题的好奇心一样,当其得以满足时会自行消减。因此,防止青年人迷恋于性的最好办法,是他们对性想知道多少就告诉他们多少。

  在谈论这一切时,我不讨论先天因素,而是以经验为讨论的根据。在我所办学校的儿童之中,我所观察得到的——在我看来,结果表明,儿童的猥亵是成人矫枉过正的结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对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个七岁男孩,一个九岁女孩)从未教过她们性之于排泄有什么特别之处,并且直到现在,我都是尽最大的可能使他们不至于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怀有成见。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问题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没有对发动机和铁路的兴趣大。不管大人在场不在场,他们也从不表明想谈论这类问题。至于学校里的其它儿童,我们发现,如果他们是在二岁或三、四岁时进入我们学校的,他们就发展得如同我们的孩子一样;不过他们大多数是在六岁或七岁的时候入校的,已经受过教导,认为一切与性器官有关的问题都是不正当的。他们发现在校内谈论此类事情能用谈论其它事情一样的语调,大为惊讶,过了些日子,他们感受到精神解放的快感,大谈他们以前认为不正当的话题。但看到大人毫不禁止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渐渐厌倦了这类话题,并且头脑几乎变得和那些从未受到所谓“什么是正当的”教育的儿童一样纯洁。现在如果新入校的儿童想谈及自己认为是不正当的话题,他们只是显得厌烦了。因为对这个问题施放了新鲜空气,它也就被消除了毒素;而它处在黑暗场所所滋生的病菌也被消除了。我不信还有别的什么办法,能使这帮儿童对于他们认为不正当的事情,能够获得如此健全而正当的态度。

  这个问题有另一面,我认为,那些想性不沾染上基督教的道德家所强加的那种污秽的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性的问题,天然地和排泄的过程相关联,但如果这种过程被认为可憎,这种憎恶的一部分就会在心理上牵涉到性。因此,在应付儿童的时候,切不可教给他们对于排泄过程过于嫌弃。为卫生起见,某些预防当然也是必要的,只要一当儿童们懂得,就应该向他们说明,做这些预防的原因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这种生物上的功能本身有什么令人憎恶的地方。

  在这一章里,我不是在讨论性行为应该是什么样子,而是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这一问题的态度应该如何。上面所阐述的关于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的道理,我相信,并且能够获得所有开明的现代教育家们的同情。但我现在要讨论一个更具辩论性的话题,这恐怕就难以获得读者的同情了。这就是那个被称为淫秽文字的话题。

  英国和美国一样,法律宣称,对于被认为是淫秽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们可以销毁之,并可处罚作者和出版商。在英国,能够这样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尔法。该项法令上写道:

  倘有人告发,有理由相信,在某个房屋或某个地

  方存放有任何淫秽的书刊等物,其目的在于出售

  或散发,且已证明有一册或一册以上的书刊在此

  类地方售出或散布,法官一经认定此类书刊含有

  淫秽的特征和描绘,属于不宜刊行的书刊,法官

  即可发拘票下令没收之,并且查明该书刊是法令

  所言的淫秽文字,并系为销售和散布之用,法官

  即可下令将该书刊销毁。

  这法律上所引用的“淫秽”两个字,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精确的界定。实际上,如果某个法官认为一种出版物是淫秽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淫秽的,他不必听专家作证,表明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这类出版物在一方面可被认为是猥亵的,另一方面却可达到某些有用的目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写小说的人,或作社会论文的人,或是建议对与性有关系的法律条文给予改进的人,要是年迈无知的人们碰巧发现他的读物令其不悦,那么他的作品就会被销毁。这种法律的后果是极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蔼理斯所著的《性心理学》的第一卷,就是因为这部法律被没收了,即使美国在这类事件上幸而显示出较为自由。我不相信有人会说蔼理斯著作本书怀有不道德的目的,并且对于这样一部卷秩浩繁而又渊博严谨的著作,那些仅仅希望获得一些不正当的性刺激的人,是不会去拜读的。自然,讨论这类问题不能不涉及官吏们平常不愿在他们的太太或小姐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对这类书禁止出版,就是存心不让那些诚挚的学生们知道性方面的知识了。从传统习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蔼理斯著作遭到最强烈反对的特征之一,是他收集了许多案件的历史,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养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现行办法遭到了多么惨重的失败。这类案件提供了许多可供理性地评判现有性教育方法的资料。法律却声称不允许我们有这类资料,我们对性问题的评判,仍旧只能以无知为依据。

  《孤独之泉》之被指控,显示出检查制度的别种威力,即在小说中任何对于同性恋的讨论都是不合法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不像英国那样愚昧,学者们曾经收集了许多有关同性恋方面的知识,但是在英国,对于同性恋不管是以研究学问的方式加以探究。还是以小说的创作方式加以虚构,并传播出去,都是不能允许的。即使不是女子之间而是男子之间的同性恋,在英国都是违法的。要想提出变更这方面法律的意见而又本身不触犯法律中关于淫秽罪的规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每个曾经用心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这个法律是野蛮、无知和迷信的结果,想不出任何理性的主张为之辩护。至于乱伦,也有类似的顾虑,若干年以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确认了一些属于乱伦的罪行,但是不论以前和现在,要在堪伯尔法下提出任何拥护或反对这种法律的建议都算是违法,除非这些建议说得非常抽象非常小心,甚至到苍白无力、丧失了一切力量才行。

  堪伯尔法的另一个饶有兴趣的后果是,它的许多条文是用冗长的术语式的词句来表述的,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些词句并加以讨论,在讨论时也不允许以普通人懂得的词句来进行。印刷物必须小心谨慎,说交情是可以的,使用与这个词同义的通俗易懂的词则不可。这是最近在《无袖的差事》那本书的案子里所规定的。有时,禁止使用通俗易懂的词句则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譬如,桑格夫人对工作中的妇女演讲的、要求她们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为了便于为做工的妇女理解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词句而被宣布犯有淫秽罪。另一方面,斯托泼司博士的著作不为违法,因为他所使用的文字只有受过很多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样做的结果是,教富人节制生育是允许的,而教工人和他们的妻子节育则为犯罪。我推出这些事实是为了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他们一面不断地为工人比中产阶级的生育要快而伤感,另一面却又胆小怕事,不敢试图改变造成这种情况的法律。

  许多人会有同感,法律反对淫秽出版物的结果是令人惋惜的,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主张此类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决不信,人们创设反对淫秽的法律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鉴于这样的事实,我个人赞同对这种问题不予立法。我的这种主张有两个理由:其一,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在禁止坏的方面的同时不禁止好的;其二,只要性教育是理性的,确凿无疑而又坦率的色情出版物并无什么大的妨害。

  关于第一个理由,很久以来,英国援用堪伯尔法所造成的事实的历史,已经充分地给予了证实。任何人读了这项法律的辩论记录,可以发现,堪伯尔法是专为抑制色情文学的,当时大家都认为它是不能被援引去反对其它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但这种信念是根据一种不充分的估计,即认为警察聪明,而官员们愚蠢。检查制度的整个问题,曾在恩斯特和塞格尔二人合著的一本书内令人信服地讨论过。他们论过了英美两国的经历,并简要地论及在其它地方所经历的情形。过去的事实表明——尤其是英国对戏剧的检查,轻佻的易于挑起性欲的戏剧容易通过检查,因为检查的官员不愿意别人把他看作是一个道德上的自负者,但是严肃正派的戏剧,如《瓦伦太太的职业》这一类的戏剧,要经过许多年才能通过检查。而像《陈姬》那一类具有高超诗意优点的戏剧,即使其中没有一句可以激起甚至像圣安东尼那种人的性欲的话,也得有100年才能消除它在那些襟怀磊落如同张伯伦爵士的人心中所引起的恶感。因此根据历史上的许多事实,可以断定检查制度是用来反对许多具有重大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的,而那些目的纯粹在于色欲的人,总是能够想出溜出法网的办法。

  但是,反对检查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原因,就是直露的淫秽文学,假使它是公开的,即使是恬不知耻的,也总比因神秘而偷欢而生出的问题为害为少。无论法律如何,几乎每一个时间充足的人,当他年轻时,总看过不正当的照片,并且由于这类照片难以弄到,如果能得到这样的照片,都显出自得的样子。传统的男子们总是认为这类照片于人是非常有害的,但却不愿承认那些东西对自己也有害。毫无疑问,这些东西会在顷刻之间引起人们的性欲,不过对于性欲很强的男子,性欲即使不因这些东西而引起,也会因为别的东西而引起。一个男子性欲的强度,要看他的身体状况如何,而能引起他性欲的事物,又要看他生于其中的社会风俗是怎样的。对于维多利亚时代初期的男子,妇女的脚踝,就足够作刺激物了,在现在看来,虽上至股部,也不能使人动情了。这只是衣着上的习俗问题。如果时尚是裸体,那么裸体也会失去兴奋我们的作用,妇女就将和某些野蛮民族一样,不得不用衣服作为她们引起男人性冲动的手段了。文学和绘画可以同样的道理加以研究:维多利亚时期令人兴奋的东西,在暴露更多的年代,男人们就不会动情。故作矜持的人们愈是限制性的吸引力的程度,那么只要稍微有点东西,就可以愈加激发这种吸引力。十分之九的淫秽文学,全都与性有关的不正当情感有关,这种情感是道德家们谆谆教导年轻人造成的;此外的十分之一是由于生理的需要,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它总是会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虽然可能很少有人会同意我的观点,我自己却坚信,对干淫秽出版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禁止裸体,是人们对性问题有正确态度的一个障碍。这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承认。凡是裸体是出于自然而发生的,儿童最好是看看他们自己和父母的裸体。在大约三岁的时候,有一个短暂的时期,儿童热衷于区分他们的父母亲究竟有什么不同,并且喜欢拿他和姨妹的不同与父亲和母亲的不同相比较。不过这个时期很快就过去了,这时期之后,他对于裸体,不会比穿着衣服产生更浓厚的兴趣。如果父母亲不愿意给他们的孩子看见他们的裸体,那儿童一定会存着一种念头,认为这里面一定有一种神秘的东西,他们既有了这种念头,也就会急于想知道这个秘密,并会趋向不正常。我们只有一个可以避免不正常的办法,这就是设法避免神秘性。

  而且,为了健康这一重要的理由,支持在适当的情况下不要穿衣服,比如在阳光很好时的户外活动。日光晒在皮肤上,可大大增进人的健康。并且,凡是目睹过儿童在空旷地带裸体跑来跑去的人,一定会看到这样的事实,即儿童在不穿衣服的时候,他们的姿态要格外舒展、格外自由和优美。正常情况下,在需要裸体的地方,是阳光下和水里头的户外运动,如果习俗能够容许这样做,那么裸体将不会诱导人们进行性的追求,我们的行为举止会更得体。由于皮肤接受日光的沐浴,我们会显得更为健康些,我们的所称之为“美丽”的标准,就能够和健康的标准更为一致。因为这样一来,美丽的标准要与身体和举止有关系,不仅仅与人的面孔有关系。在这一点上,古希腊人是值得称颂的。

  第九章 爱在人生中的地位

  很奇怪,大多数社会对爱通行的态度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爱是诗歌、小说、戏剧的主要题旨;另一方面,它又为大多数态度认真的社会学家所完全忽视,他们认为对于经济或政治改良计划来说,爱不是必须的。我个人认为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我把爱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任何制度,只要它不必要地干涉爱的自由发展,我就认为它是坏的制度。

  当爱这个字用得适当的时候,它并不一定指两性间的关系。爱是含有充分的情感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单是身体上的,而且是心理上的。爱可以达到任何热烈的程度。像崔斯坦与易沙德这一戏剧里所表现出的那种情绪,是与无数男女的经验相符合的。要将爱的情绪艺术地表达出来,这种能力是不多见的,但是爱这种情感本身,至少在欧洲是很多的。在有些社会里,爱的情绪要比其他社会更普遍些,我想这并不是因为各处人民性情两样,而是因为各地的制度和风俗不同的缘故。在中国,爱的情感很少见,并且在中国历史上,爱仿佛成了那些受不良妃子蛊惑的昏君的一种标征:中国传统文化反对一切强烈的情绪,认为一个男子无论在什么情形之下都应该保持理性的主权。这一点类似于欧洲18世纪的早期。我们经历过浪漫主义运动,法国革命和欧洲大战,因而感悟到人生理智的部分并不如英国安皇后在位时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占主导地位。而且理性在创造心理分析学说的同时,就已经背叛了它的本职。现代生活中有三大理智之外的活动,即宗教、战争和爱情;三者都是理智之外的,但爱情并不是反理智的,换言之,即一个有理性的人能够合理地享受爱情的存在。由于前几章中我们研究过的那些原因,现代世界里宗教和爱情之间存在着一种敌对。我不以为这种敌对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由于基督教和其它宗教不同:基督教是根深蒂固地建立在禁欲主义基础之上的,只是因为这个事实,宗教和爱情才有一种敌对关系。

  然而在现代世界里,爱情还有一个比宗教更为危险的敌人,那就是人们工作和经济上的成功原则。一般都主张——尤其在美国——一个人不应该让爱情妨碍他的事业,假如他为爱情而牺牲事业,那他就是一个傻子。但是此事和一切的人事一样,需要一种平衡。为爱情而牺牲了整个的事业,虽然有时也许是一种悲壮之举,然而总的来说是愚蠢的;为事业而完全牺牲爱情,同样也是愚蠢的,而且丝毫没有悲剧意义上的英雄气概。但是在一个人尽争利的社会里,这种事还是会发生,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我们试注意一下今日一个典型商人的生活,尤其是美国的:从他成人的最初时候起,所有他的最优秀的思想,所有他的最旺盛的精力,都通通用在发财的事务上,其余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无关紧要的消遣罢了。他年轻的时候不时以嫖娼押妓来满足肉体上的需要,不久他结婚了,但是他的兴趣完全和他太太的兴趣不同,他从未曾和她真正亲密过。他每天又晚又倦地由公事房回来,第二天早上在他太太未醒之前就起来了。礼拜天呢,他会去打高尔夫球,因为他需要运动以保持健康的身体来为继续赚钱而奋斗。在他看来,他太太的兴趣大部分是属于女人的,他虽然赞成却不想去分享。他既没有时间谈婚内的爱情,也没有工夫搞婚外恋情,不过当他因公外出的时候,也可能偶尔去寻花问柳。他的太太在性方面对他多半是冷淡的,这是用不着奇怪的,因为他从来就没工夫去向她求爱。在下意识里他是感到不满足的,但他不知道是出干什么原因。他把不满大部分排遣在他的工作中,有时也排遣在其他不甚合意的方法中,如参观拳击比赛或惩治急进党人之类,以此获得一种淫虐狂的快乐。他的太太和他一样地不满足,她通过消磨岁月于次等文化之中找到一个出路,她还通过磨难那班生活自由的人以维持自己的德行。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的不满就转而变成为憎恶戴着公德心和崇高道德标准的假面具的人类。这种不幸事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性的需要这一观念的错误理解。圣保罗显然地主张,我们之所以需要结婚,只是因为有机会做爱的缘故,这个观点曾一致的受到了基督教道德家们的鼓励。这些道德先生因为厌恶性的缘故,遂对性中优美的方面都蒙蔽不见;结果,幼时受了他们这种教育的人们,活了一世,竟对自己最优良的潜能都不认识。爱情绝不只是性交的愿望,爱情是逃避寂寞的主要方法,这种寂寞使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上感受着痛苦。大多数人对于冷淡的人世和人类可以达到的残酷程度,都怀有一种深沉的恐惧之心。因而他们都渴求人之情爱,而这种渴求的心理又常常被男人的粗暴、鄙陋或鲁莽的态度以及妇女的喋唤不休所埋没掉了。只要男女彼此有热烈的情爱,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爱情可以把自我的坚壁攻破,产生出一个合二为一的新生命。大自然造人,并不是叫他们各自孤立着的,因为除了凭藉异性的帮助,人就不能完成生物学上的目的;并且文明人若没有爱情就不能充分满足他们性的本能。倘若一个人的整个生命——肉体的和精神的——不一致地参加性的关系,性的本能是不能完全满足的。那些从未曾经历过相互愉悦的爱情中沉酣的亲密和真挚的情谊的人,实在是失却了生命所能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他们会无意识地——倘若不是有意识地,感到了这种损失;结果,他们因为失望的心理,每每发生妒嫉、欺压与残酷的行为。给热烈的爱情一个适当的地位,于是成为社会学家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假如人们失掉了这种经验,他们的发展就不能达到充分的高度,对其余的人们就不能发生一种仁爱的热情;而要是没有这种热情的话,他们的社会活动一定会是有害的。

  大多数的人,只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个时期里,会发生热烈的恋爱。但是没有经验的人很难把热烈的爱情和一时的诱惑区分清楚,尤其是在大家闺阁中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她们领受过父母师长这样的教育:要是一个女子不爱一个男子,她是不会和他接吻的。这样的女子对于上述的区别,尤其难以清晰了解。假如我们希望一个女子到结婚的时候仍是处女,那末她平常受的教育和得的经验会使她很容易坠入别人临时设置的性诱惑的圈套里;要是一个有性经验的妇人,则很容易把这种诱惑和真正的爱情分开。这无疑是造成不幸婚姻的一个常见的原因。即使是彼此都有爱情的时候,只要一方或另一方觉得爱情是罪恶的话,他们的爱情也是会受到伤害的。这种心理也许是很有根据的。譬如巴涅尔的通奸无疑地是犯罪,因为他这样一来使爱尔兰希望的实现延迟了好些年。纵使罪过的心理是没有理由的,爱情也一样地会受损坏。倘若爱情要产出它所能达到的一切好处,它必须是自由的,慷慨的,不受拘束的,倾心尽力的。

  习俗的教育觉得爱情中有罪恶的成份,这种心理在下意识中,不但女人有,男人也有;不但拘泥礼教的人有,自命思想解放的人也有。这种态度的影响很多。它常常使男子作爱的时候是兽性的、笨拙的,并且不会体贴和同情,因为他们不能够温文尔雅地把他们的爱情表达出来,以确定女人的感情。性的最后一幕应该渐渐地推进,这样才能使女人感到快乐,对于这里面的价值,他们也不是十分明了。事实上,他们每每不知道妇人也应该有快乐的经验;假如她不能感到快乐,那就是她的情人的过失。受过习俗教育的妇女常常有一种冷淡的骄态,她们在身体方面非常矜持,不愿意轻易让人亲近。手段高妙的求爱者或者能征服这类怯懦行为而达到目的;但假如他以女子的谨小慎微为贞操的表示,欣赏并且夸奖这类行为,则他多半不能成功,结果就是婚后多年夫妻的关系仍然是勉强的,多少有些形式的成份。在我们祖父那代人的时候,做丈夫的从来不希望看见他们妻子的裸体,而他们的妻子若听到这样的提议,也会为之惊恐。这种态度在今比比我们所想像的还要普遍些,即使在那些不守这类束缚、思想比较进步的人当中,许多旧习惯的约束仍然是免不了的。

  现代社会里关于爱情的充分发展,还有一个心理上的障碍,那就是许多人害怕不能保持他们的个性。这是一种愚蠢的恐惧心理,然而又是比较现代化的恐惧。个体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它必须和外面的世界发生多结果实的接触。既然要和世界发生接触,那它肯定不能保持孤零独立。一个在玻璃箱子里藏着的个体会萎谢,而一个在与人类接触中自由发展的个体则变得更加充实。爱情、子女与工作是繁荣个人与世界上其余的人发生接触的源泉。在时间上,三者之中,以爱情为最先。并且男女的爱情对于父母子女之爱是很必须的,因为小孩子容易模仿父母双方的特征;假若父母彼此不相爱恋,当双方的特征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各人就只欣赏自己的特征,对于对方的特征总觉得苦恼。工作不见得总是能使人与外界作有益的接触,工作能否发生这种效力,要看我们用什么样的精神去工作;以金钱为唯一动机的工作,不会有这种效用;唯有体现某类奉献的工作,或是对于人的,或是对于事的,或是对于某个理想的,才会有这种价值。爱情若只是占有性的,它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与目的只在于金钱的工作是一样的。要想爱情发生刚才所说的那种价值,我们的心中必须敬重爱人的人格,有如我们对待自己一样,并且我们需要知道对方的情感和愿望,犹如是自己的一般。换言之,我们不单要有意地、而且要出自天性地把我们自己的情感扩而充之,以包涵对方在内。部分源于基督新教、部分源于浪漫主义运动的愚蠢的个性崇拜,兼之以我们的竞争好胜的社会,遂使上述那种爱情是很难得了。

  现代思想解放的人们使适才说的那种真正的爱情遭受着一种新的危险。当人们在每个甚为微小的冲动下就倾向于性交而不再有任何道德上的防范时,他们会养成一种习惯,把性和真挚的情绪割裂开来,并把它和爱情割裂开来。他们甚至于会把性交和厌恶的情感混为一谈。关于这一点,阿尔都斯·赫肯黎的小说有极好的例子。他小说中的人物,和圣保罗一样,以为性交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发泄;性交所能联结的那种更高的价值,他们似乎都不知道。从这样的态度到禁欲主义的复兴,中间只隔一步罢了。爱情有它自己理想的模式和它本身道德上的标准,这些理想和标准给两件事弄得糊涂了,一是基督教的说教,一是在现在许多青年中对一切性道德不分皂白的反抗。离开爱情的性交不能使我们的本能有深刻的满足。我并不是说,离开爱情的性交应该永不发生,因为要保证它不发生,我们就不得不设计一套很严格的障碍,这将使爱情也不容易发生了。我所说的是,离开爱情的性交没有什么价值,最多只能视作为爱情而做的一种实验而已。

  所以,爱情在人生中需有一个被承认的地位的要求,在我们看起来的确很重大;但是爱情是一种不听支配的力量,倘若任它自由,它就会跳出法律和习俗的范围之外。只要不牵涉到小孩的问题,这也许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一有了小孩,情势就不同了,爱情就不复是自管自的了,而是为了种族生物学上的用处服务。我们应该有一种与儿童有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遇有冲突的时候,这种道德就可遏止热烈爱情的要求。不过,一个聪明的伦理会减少这种冲突到极小的限度,这不单是因为爱情本身是美好的,而且,假如父母彼此相爱,对他们的子女也是有益的。聪明的性伦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孩子幸福的范围之内,极力减少干涉爱情的东西。但是这个问题要等我们研究过家庭问题之后才能探讨。

  第十章 婚姻

  在这一章内,我所谈论的婚姻只是男女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子女在里面。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这自然是它和别的性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里,婚姻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当作一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坏,大概是因为经济动机的侵入。这种动机只要在性的行为上发生了影响,就总是有害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的方式代替了建筑在本能天性上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和畜牧社会里,妻子和儿女都是男人经济上的资产。妻子替他作工,儿女们到了五六岁,就在田间出力或者看放畜类。于是最有势力的男子以拥有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为社会的通例,因为通常妇女不见得会比男子过剩许多;因此,一夫多妻只是酋长和有钱人的特权。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儿女,是一种可贵的资产,可以使原本已经居于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贵。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变而与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这样一种文明的阶段上,男子要休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必须退还他的妻子从娘家陪嫁过来的一切东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离婚,通常总是办不到的。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私通的态度就与此相同。在很低级的文明程度里,私通有时候是可以容忍的。据说,萨摩亚岛人不得不外出远行的时候,很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的时候去寻找安慰。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点的时候,妇女通奸是要被处死刑的,至少也要受严厉的惩罚。在我小的时候,帕克所写的蛮波赞波那篇记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发现聪颖的美国人认为蛮波赞波是刚果地方黑种人的一个神,不由地为之叹息不已。事实上,他既不是神,与刚果河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过是奈遮河上游的人们杜撰的一个恶魔,用他来吓唬那些犯淫罪的妇女的。帕克对这怪物的记载,很像弗特尔对宗教起源的意见;因此,近代的人类学家因为见不得野蛮人的行为里面杂有合理性伎俩,每每谨慎小心地将这种记载扣压着。那时男子与别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与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减低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他可不受任何责难。

  自从有了基督教,情况就改变了。婚姻中宗教的意义大为增加,违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违宗教上的禁令为理由加以谴责,而不以所有权为理由加以谴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仍旧得罪了那个男人;但是在婚外进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会看起来,得罪上帝是一件更严重的事。同样的理由,以前男子离婚很容易,现在也宣布不能许可了。婚姻变成了圣礼,因此是一辈子不能改的。

  这对于人类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损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当中,已婚妇女的生活向来是很困苦的,大概说起来,在最低文明的农民当中,她们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里,妇女一到了25岁就现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个年龄还能保存一点青春美的痕迹。把妇女看成是一种家畜的观点,自然是为男人所喜欢的;但是在女人方面,这种观点注定了他们一辈子辛苦劳作的命运。基督教虽然在有些地方使妇女的地位更加恶劣,尤其是富裕阶级的妇女,但它至少承认了女人在宗教上是与男子平等的,否认了妇女绝对是丈夫的所有物。一个已婚的妇女自然没有权利离开丈夫另嫁他人,但是她可以抛弃她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的生活。大体说来,大部分妇女地位的改善,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比从基督教以前的观点出发,进展要更为顺利些。

  我们环顾现在这个世界,问问自己,到底什么条件促进婚姻的幸福,什么条件造成婚姻的痛苦的时候,我们不能不得到一个奇怪的结论:愈文明的人,似乎愈不能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幸福。爱尔兰的农民,虽然到了现在他们的婚姻还是由父母作主,但是据那些应该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夫妇之间的生活大都是快乐而贞洁的。通常来说,人们彼此区别最少的地方,婚姻最为容易。假如一个男子和别的男子相差无几,一个女子和其他的女子也区别不多的时候,那就没有理由去悔恨未曾和另外一个人结婚。但是,假如人们的嗜好。事业与兴趣都各不相同,则他们总希望一个与自己性情相同、情投意合的伴侣;当他们发觉所得到的没有他们本可以得到的那么多的时候,他们就会感觉不满。教会每每只从性的观点去看待婚姻,因此他们不了解为什么婚姻的伴侣有合适与不合适的区别,也因此会主张婚姻不可解散,而不知道这种婚姻所常常包含的许多痛苦。

  还有另一个可以增进婚姻幸福的条件,那就是社会上要很少有未婚的女子,并且做丈夫的会见体面妇女的社交场合很少。假如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以外,没有与别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机会,那么除了太坏的婚姻以外,大多数的男子都将尽量利用现状,并且会觉得也还过得去。妻子方面也是如此,尤其是假如她们没有幻想过婚姻应该有很多幸福,她们尤其会如此。换言之,倘若夫妻双方都没有希望从婚姻中获得多少快乐,则他们的婚姻很容易成为所谓快乐的婚姻。

  因为同样的理由,社会习惯的固定,也容易避免所谓不幸的婚姻。假如婚姻的缔约被认为是最终的,不可反悔的,则社会上也就不会有什么刺激想象力的东西,使得男女越出婚姻门限之外想入非非,以为可以获得更多欢乐和幸福。要想保持家庭的平和,夫妻的和睦,只需要夫妻的行为都不能太无所顾忌地堕落于一般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标准之下,而不管这种行为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在现代世界文明的人民当中,这些所谓幸福婚姻的条件没有一个存在着,因此,一般婚姻在最初几年以后,很少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原因,是与文明本身相联系的;但是其他的原因,倘若男女都能比他们现在更开明点,是会自行消除的。我们先讨论后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良的性教育,这种不良的性教育常常发生于富裕的家庭,在农民家里倒非常之少。这些农家的子女很早就与所谓人生的事实习惯了,这些事实,他们不但能在人群中见到,而且在牲畜中也可观察到。因此他们不至于愚昧无知和喋喋不休。反之,富裕家庭的子弟受过小心的教育,大人对举凡性的实际知识都遮掩着不让他们知道,即使是最现代化的父母,能在书本之外教育子女,也不会给他们农家孩子很早就得到的那种实际上熟知的常识。基督教的教育所自鸣得意的是,男女结婚的时候没有任何一方在以前曾有过性经验。这种婚姻结果十有八九都是不幸的。人类的性行为并不是本能的,所以没有经验的新娘和新郎或许完全不知道这事实,他们会觉得自己不胜羞怯和腼腆不安。假若只是女人天真无知,而男子从嫖妓中得到了这种知识,也不见得会更好些。大多数男子不知道求爱的手续在婚后仍是需要的,而许多教养很好的妇女也不知道她们继续抱着矜持态度和拒绝让人亲近身体,在婚姻上有着多大的害处。所有这类事,都能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加以改正,而且在事实上,现在的年轻人已经比他们的父母和祖父母要好多了。过去妇女中常有一种传播甚广的信念:因为她们在性关系上得到的快乐要少些,所以她们的道德要比男子更高尚些。这种态度使夫妻之间不能有坦白直率的交流。自然,这种态度本身就很不合理,因为不能享受性的快乐不过是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一种缺陷,与贞操相去甚远,就和不能享受食物一样,而在百年以前,优雅的女性也是被期望不享受食物的。

  现代婚姻不幸的其他的原因,却没有这样容易处理。我想,不受拘束的文明人,无论是男子或妇女,他们的本能通常常都是要求多妻或多夫的。他们可以深堕情网,可以若干年完全醉心钟情于一个人,但是迟早性关系上的惯熟会使热情降低,于是他们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复活从前曾有过的兴奋情感。自然,凭藉道德的力量是可以控制这种冲动的,但是,要想使这种冲动根本不至发生,却是很困难的,随着妇女自由的增加,夫妻不忠贞的机会比起以前的时代来增加了许多。机会产生念头,念头产生欲望,而当没有宗教上的顾忌的时候,欲望就产生行动了。

  妇女的解放在很多地方都使得婚姻更加困难。以前做妻子的要使自己适合丈夫的意志,而丈夫不必使自己适合妻子的意志。如今许多做妻子的,以妇女有她自己的个性与事业的权利为理由、过了某个程度就不肯再去将就丈夫了;而男子仍旧企求以前传统的男性统治,不能了解为什么他们应当适合妻子的意志。遇到不忠贞的事情时,这种困难尤其容易发生。从前丈夫对他的妻子偶尔有不忠贞的行为,照例他的妻子是不会知道的;即使她知道了,丈夫只要承认他做错了,使她相信他悔过就够了。在妻子方面呢,通常她们都是贞洁的。假若她不贞洁并且事情又让她丈夫知道了,婚姻就得破裂。即使相互的忠贞不在要求之列,就如同许多现在的婚姻的情形,然而妒嫉的本能总是存在着,并且常常会使那种根深蒂固的亲密之情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纵使夫妻表面上没有什么口角。

  此外,现在的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困难,那些最明白爱情价值的人尤其会感觉得到。爱情只在自由和出于自愿的时候才能滋长浓密,要是有义务的意思包含在内,爱情就会很容易被毁掉。假如对你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职责所在,那肯定会使你讨厌他或她。所以,凡是联合爱情与法律的约束而成的婚姻,是站不住脚的。雪莱说:

  我从不附和于那有名的学派,

  它的主义是,

  每个人应该从人山人海中挑选出一个女郎或朋友,

  其余一切虽然是聪明而善良的人,都应冷淡地忘却,

  纵使这是现代道德的规律,

  纵使这是可怜的奴隶们用疲惫的步履践踏的恒径,

  他们在入世的大道呻吟,

  步步走向那死人堆里的家庭,

  同着一位链锁着的朋友,

  或许是一个妒嫉的仇人,

  走着那凄惨悠久的路程。

  毫无疑问他,我们心中要是只有婚姻而拒绝别处爱情上的接近,实在是自己减少了包容性、同情心和与人类接触的宝贵机会。它侮辱了从最理想的观点来看本来是好的东西。而且像各种含有限制作用的道德一样,它会鼓励一种整个人生上的警察式的监视——即随时都在寻找机会禁止事体。

  因为这种种缘故——其中有许多是与确实好的东西相关连的——婚姻就困难了;假如要婚姻不妨碍幸福,我们就必须改变对它的观念。有一个办法常常被提出,而且在美国也有大规模的实行,那就是使离婚容易。我当然主张——每个有人类情感的人也一定会主张——应该用比现在英国法律所允许的更多的理由准许离婚,但是我不认为使离婚容易是解决婚姻烦恼的一种办法。假如婚姻中没生子女,则纵使双方都尽量循规守礼,离婚也常常成为正当的解决办法。但是,要是已经生有儿女,婚姻的安定在我看来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这个问题等讲家庭的时候还要讨论)在我看来,假如婚姻已经产生了结晶,而且夫妻双方对它的态度是讲理的、正派的,那么,所期望的事应该是婚姻能白头偕老,而不是它能排斥别的性关系。凡婚姻是以热烈的爱情开始,并生了可爱的子女,则夫妻之间应当发生一种离不开的感情,纵使在性的热情衰退以后,纵使一方或双方对于别人产生了性的热情,他们还是觉得,在他们伴侣的情谊里,仍旧有一种无限珍贵的东西存在。这种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于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现;不过,妒嫉心虽然是一种本能的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当作正当的道德的忿恨而认为它是不良的东西,则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侣的交情经历了多少岁月,同甘苦,共患难,自然有其丰富的内容,不论初恋的日子多么愉快,也是赶不上的。时间能增加许多事物的价值,凡是能明白这道理的人,谁愿意将那般的交情,为了新欢就轻轻地抛弃?

  所以,就是在文明的社会里,婚姻中的快乐也是可能的,只不过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才行。男女双方都必须有平等的心理;彼此不干涉对方的自由;一定要有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完全的亲密;并且对于尊重的事物,一定要有彼此相同的标准。(譬如若一方只重视金钱,而另一方则只重视工作,这是很危险的。)假如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我相信婚姻是两人之间所能存有的最好最重要的关系。假如人们从前不曾认识这个事实,那最大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当作是对方的监视人。倘若我们要婚姻尽量地成功,丈夫和妻子都必须了解,不管法律怎样说,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他们必须得是自由的。

  第十一章 卖淫

  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人人都熟知勒基的那一段有名的文字,在那里面,勒基说娼妓是保护家庭洁净和我们的妻子女儿清白的工具。他文字中的情感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他描写的方式是旧式的,但是他所说的事实是不能否认的。他的文字激怒了道德家们,因而遭到他们的贬斥,但是他们并不知其所以然,他们对勒基所说的也没法证明是不正确的。道德家们断言——当然是十分正确地——假如男子都遵从他们的教训,世上就不会有卖淫那回事;但是他们自己知道,人们是不会听他们的;因此,假如人们听他们的话又会怎样,这些后文我们就用不着讨论了。

  卖淫的需要,是从一种事实而产生的:许多男子或者没有结婚,或者远离妻子出外旅行,这类男子既不甘心节欲,而在习俗上讲究德行、贞操的社会里,他们又找不着良家妇女可以受用,所以卖淫的需要就产生了。因此社会把某种妇女分离出来,以满足那些男性的需要。社会承认这种需要固然可耻,但又不敢让这种需要完全得到满足。娼妓的好处不但在于随要随有,而且在于她除了她的职业以外没有其它的生活,因而不难隐藏面目;而嫖妓的男人也仍然可以堂堂皇皇地去见他的妻子、他的家庭和他的礼拜堂。但是,她,可怜的女子,虽然她尽了义务,虽然她保护了人们妻子女儿的贞洁以及教会执事的表面的德行,仍然到处为人们所贱视、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败类,除了营业以外,不许和常人有任何来往。这种明显的不公平,从基督教胜利的那一天开始,一直持续到今日。娼妓真正有罪的地方,是她完全暴露了道德家们说教的空洞无力。像佛洛伊德的检查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娼妓必须被放逐到无意识者之列。因此,像这类被逐者必然会做的那样,她无意中会向社会复仇泄愤。

  但是最重要的,午夜街头我听着

  年轻妓女的诅咒

  裂碎新生婴孩的啼泪

  并用瘟疫伤害婚姻的枢车

  但是卖淫并不是自来就受人轻视或见不得人的。事实上,它的来源实在是最崇高不过了。起初,妓女是用来献给男神或女神的一种女祭司,她给过往的陌生人服务的时候,是在做一种礼拜上的动作。在那时,她受着尊敬的待遇,男子们虽然用她,但也敬重她。古代基督教的著作家们在许多篇幅内写满了痛斥这种制度的文字,他们说这种制度表示了异教的荒淫,并指出了它起源于撒旦的诡计。因此,基督徒封闭了她们的庙宇,卖淫就在各处成为以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的那种事情,即是为利益起见而成立的一种商业化的制度——当然不是为娼妓的利益,而是为奴役她们的主人的利益,因为不到最近的时代,私人营业的娼妓——这是现今的惯例——还是稀罕的例外,大多数是在妓院、浴室,或其它不名誉的地方。在印度,从宗教的卖淫到商业的卖淫的过渡,还未完全完成。梅约女士即《我的第二祖国印度》的作者,她就把宗教的卖淫的存在援引为她反对印度的原因之一。

  除了某些地方之外,现在卖淫的制度似乎渐渐衰微,无疑地,这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的职业比以前增多,另一部分是因为现在妇女愿意和男子发生婚外关系的也比从前增多——这种关系的动机并不是商业的,而是出于自愿的。然而,我不以为卖淫的制度可以完全废除。譬如,以水手为例,他们在经历远航之后登岸的时候,不能期望他们有足够的耐性,慢慢地向只是出于爱情才和他们亲近的妇女求爱。或再拿大批婚姻不幸而又惧内的男人为例:当他们离开家庭的时候,他们就要去找舒适与解放,并且希望心理上一点顾忌都没有才痛快。然而,确有重大的理由要把卖淫减少到最小的限度。卖淫有三个最受人攻击的地方:第一,社会公共卫生上的危害;第二,妇女心理上的损害;第三,男子心理上的损害。

  健康上的危险,是三个理由中最重要的。自然,花柳病的传染,大部分是由娼妓而来的。用娼妓登记和政府检验来对付这个问题的企图,在纯粹的医学观点上,未曾发生很好的效果,而且因为这种办法容易使警察滥用职权,欺压娼妓,甚至有时无心卖淫的妇女也会因为一不留意而堕入法律上娼妓的定义里。假如人们不把花柳病看作是罪恶的正当处罚,则抵抗花柳病的办法可以比现在更有效力。事先的预防可以大大减少这种病的可能性,但是人们以这种知识会鼓励作恶为理由,竟觉得普及宣传这种预防的具体办法是不合适的。那些患有花柳病的人,又每每因为怕羞而拖延不治,因为这类疾病总是被认为可耻的。现在社会上对于这种病的态度已经比从前好了许多,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花柳病还可减少许多。不过,只要卖淫的制度存在一天,它总是一个传播比别的疾病都要危险的花柳病的途径,这是很显然的。

  就目前所存在的卖淫制度而言,它当然是一种很不好的生活方式。本身生病的危险就使卖淫成为像在白铅内工作一样危险的行业。再则它的确是一种败坏德性的生活,娼妓的制度容易使人懒惰而过份地纵欲。此外它还有一个严重的缺点:娼妓每每被人所轻视,就连她的主顾也许会认为她是卑污的。卖淫的制度是一种违返人类天性的生活——完全和尼姑的生活违背天性相类似。因为这种种的理由,基督教国家中现存的卖淫制度,实在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事业。

  在日本,事情就显然完全不同了。卖淫是被承认而且被尊敬的一种事业,甚至于有父母要求女儿当娼妓的。通过当娼妓来赚取嫁资的,比比皆是。据有的权威说,日本人对于梅毒有半免疫性的特征。因此,日本娼妓的职业不如别处道德更为严格的地方那样卑贱。显然,如果一定要有卖淫,那么,它的存在与其采用我们在欧洲所熟识的方式,还不如采用日本的方式。一个国家的道德标准愈严格,则那个国家里娼妓的生活愈卑下,这是很明显的。

  要是一个男子嫖妓成为习惯,那会对他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他渐渐就会觉得,一个人要性交时,用不着去求对方的欢心。假如他尊崇通常道德上的典则,则他对与他发生过性关系的妇女,就会有轻视之心。这种心境在婚姻上的反应,可以是非常不幸的:对婚姻和卖淫持有类似的见解,固属不幸;反之,把婚姻和卖淫截然分开,也属不幸。有些人要是对一个女子深深爱慕并尊崇,就不能产生与她性交的欲望。依弗洛依德派学者的意见,这是因为俄底浦斯情结的作用,但我想这多半是因为他们心中想把娼妓和这类妇女截然分开的缘故。许多男子、尤其是旧式的男子,虽然不至于这样极端,却过分地尊敬他们的妻子,这种态度使得她们心理上有如贞女,不能去享受性的乐趣。反之,假若男子猜想他的妻子和娼妓相类似,结果就会产生相反的坏处。他会忘却性交需要两方面都情愿才能发生,并且事前应当先经历一番求爱的手续。于是他粗鲁地野蛮地对待他的妻子,从而引起她一种很难消除的憎恶心理。

  经济的动机要是闯进了性的范围,其结果多少总是有害的。性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双方的愉快,只有双方出自自愿的行动才能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则其中一切可贵的地方都没有了。在这样亲密的关系上,若只是使用别人,实在是不把人看成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才是一切真道德的基础。对于一个有情感的人来说,这样的举动是没有任何诱惑力的。假如我们单凭肉体冲动的力量去强行性的关系,事后我们多半要后悔的;一个人悔恨懊恼的时候,对于价值的评判就会紊乱。这道理自然不单是对卖淫而言,对婚姻也是如此。结婚在妇女来说是最为普通的生活方式,而在婚姻中妇女所受的不如意的性交的总量,恐怕比娼妓遭受的还更多。性关系中的道德,要是没有迷信的成份搀杂在内,其要素应该是尊敬对方的人格,不忍利用对方作为满足自己个人欲望的工具,而不考虑到他或她的愿望。纵使娼妓被人尊敬,花柳病的危险消除了,卖淫仍然是不好的,就是因为它犯了违背这个原则的罪。

  蔼里斯在他的很有趣的卖淫研究中,提出赞成卖淫的理论,我不相信他的理由是充分的。他以研究狂欢会为出发点,这种狂欢会通行于古时大多数文明国家里,来给人们肆无忌惮的行动一个出路,这些行动在平时是被节制着的。根据他的意见,卖淫的制度是从狂欢会演变来的,现在娼妓的作用有些地方还像那种狂欢会的作用。他说,许多男子在循规蹈距之中,在习俗婚姻的礼教限制之下,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这些男子在间或嫖妓的过程中寻着一条出路,认为这倒是他能得着的比较不受社会反对的发泄性欲的方法。不过在根本上,这个理论和勒基的理论是一样的,只不过形式上比较现代些罢了。性生活不受拘束的妇女,容易像男子一般地表现出蔼里斯说的那种冲动;如果妇女的性生活解放了,那么男子就可得到这种冲动的满足,而无须去结交纯粹以金钱为目的的专营此业的妇女。这实在是从妇女的性解放上可望得到的一个大好处。就我所能观察的而知,对性的见解和情感不服从旧时禁令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比起维多利亚时代,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也能给予对方更充分的满足。凡是旧式道德衰落了的地方,卖淫的制度也就同时衰落。从前不得不偶涉娼门的青年,现在能和他同类的女子发生自由自愿的关系,这种关系不纯粹是肉体上的,与肉体同样重要的心理成份也包含在内,而且每每双方都有很热烈的爱情。从真正的道德观点来看,这实在是比以前的制度进步了许多。道德家们都觉得可惜,因为这种制度更不容易掩藏,不过德行的堕落不应该传到道德家的耳朵里这件事,归根到底,不是第一条道德原则。青年之间的自由,在我看来,完全是一件可喜的事,它会产生出一代无兽性的男子和不吹毛求疵的妇女。那班反对新自由的人,应该老老实实地明白这个事实:他们实际上是在拥护卖淫的制度,把这种制度当作一种泄压阀,想用它去抵消那严厉得不近人情的礼教的高压。

  第十二章 试婚制

  在符合理性的伦理中,只要不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么。没有生育的婚姻应该容易解除,因为只是由于子女的缘故,性关系对于社会才显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认为是合法的制度。当然这不是教会的观点,教会受圣保罗的影响,仍然把婚姻当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济办法,而不把它当作是传宗接代的手段。但是近些年来,就是牧师也知道了,无论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结婚才有性交的经验。就男子说,倘若他们的失节是由于结交娼妓,并且能隐藏有方,则他们就比较容易地受人宽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传统的道德家们对于女人的所谓不道德的行为,就难以容忍多了。然而,在欧洲大战以后,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情形都大有改变,很多体面人家的女子已经感觉不值得保持她们的“贞洁”,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发泄他们的情欲,而去和另外一种女子发生关系,要是他们有钱的话,他们是愿意和那些女子结婚的。这种现象在美国似乎比英国要更多些,我想是由于美国的禁酒令和汽车的缘故。由于禁酒,美国人在欢乐的聚会中差不多都时兴要喝得带点儿醉意。由于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车,她们就容易逃离父母和邻人的视线,去和情人驾车出游。这种情形的结果,法官林德生的书里已有描述。老年人责备他言过其实,年轻人则不然。就一个临时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国时曾尽力询问了许多青年男子,藉以测验林德生的言论是否正确。他们对于林德生说的事实并不否认。美国全国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数的女子嫁人后成了很体面的妇女,而她们在婚前大都有过性经验,并且大都和几个情人发生过关系。纵使不发生完全的关系,也有很多任意拥抱接吻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发生最后的关系,那倒是一种变态了。

  目下这种情形,我并不认为是令人满意的。它有习俗的道德家们强行加入的某些特征,不等到习俗上的道德发生变化,我不知道这些不良的特征怎样才会消除。违法偷干的性关系,事实上与禁酒令下偷运的酒一样地卑劣。在富裕的美国,青年男子喝醉酒的人数与禁酒令颁布上市以前相比较增加了许多,青年女子尤甚,这事实谁也不能否认。在欺瞒法律、战胜法律的时候,其中自然有相当的味道,显得相当的聪明;人们既然玩弄了禁酒令,则玩弄性的习俗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这种敢作敢为的心理产生了一种增进色情的作用。结果是,青年的性关系中每每有极其愚蠢可笑的花样,因为他们的性关系不是由于爱情而发生的,而是发生于一种夸口的心理,有时是在酒醉的时候发生的。性就和饮酒一样,有时人们只好浓浓地不很可口地受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当局的注意。美国婚外的性关系,我想很少是尊严的有理智的,用全副精神去做的,全身心地投入合作的。这一层算是道德家们的成功。道德家们并未曾防止了私通;反之,假使有什么私通的话,也因为他们把它弄得特别香,反而使许多人都去实行。不过他们确已成功,使通奸差不多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不好;正如他们确已成功,使许多消耗了的酒类像他们所断言的凡酒皆有毒的那样的有毒一样。他们强迫青年人的性行为要整洁,不要天天厮守着,要和普通工作区别开来,不要具有一切心理上的亲密。至于比较胆小()种道德还有更得,比较起他们的长辈来,他们不至于那么残忍,那么兽性,那么凶暴。美国生活的特色就是把在性关系中找不到出路的冲动转移到凶暴的行为中加以发泄。我们还可以希望这批青年人长到中年的时候,不至于完全忘却他们自己年少时的行为,而能宽容那些性的试验,这种试验,目下因为需要秘密的关系,简直办不到。

  英国的情形多少与美国相似,只不过发展的程度没有美国那样深,因为一来没有禁酒令,二来没有那么多的汽车。我以为在英国和欧洲大陆,有性的刺激而无最后满足的事情要少得多;除去有些可敬的例外,英国的体面人大概都没有美国的体面人那样有着窘迫年轻人的热心。不过,两国的区别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林德生法官曾经在美国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务多年,因此对于观察上述事实,他有着绝无仅有的机会。他提出了一种新制度,将其称之为“伴侣式的婚姻”,不幸的是他竟丢掉了位置,因为在大家都知道他利用他的位置来增进青年的幸福而不去使青年明白他们的罪恶的时候,三K党和教会就联合起来把他驱逐了。伴侣式的婚姻是一个聪明的守旧的建议。它的目的在于使青年的性关系能够稍稍稳定,以免除现下一团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出了那种明显的事实,青年之所以不结婚,是由于缺乏金钱的缘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钱,一半是因为子女的关系,一半是因为妻子不便负担自谋生活的责任。他的观点是,年轻人应该能够实现一种新的婚姻,这种婚姻有三个特征与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暂不应该有生育子女的愿望,因而社会应该把最好的有效节制生育的知识告诉年轻的伉俪。第二,只要没有生育子女,妻子又没有怀孕,经过双方的同意,应该能够离婚。第三,假如离婚,妻子不应该获得赡养费。他主张——我以为这主张是对的——如果这个制度被定为法律,许许多多的年轻人,譬如大学生之类,就会寻觅比较恒久些的伴侣,过着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脱现在性关系上的那种狂醉的现象。他举出实例,证明已婚的青年学生比起未婚的学生的功课要更好些。在一种半永久性的关系中比在狂欢聚会时酩酊大醉乱七八糟的情形之下,工作与性这两件事情更容易溶合,这是很明显的。要说两人同居比两个人分居的花费会更大些,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因此,现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结婚的经济上的理由将不复能成立。我一点也不怀疑,如果法律采纳了林德生的建议,一定会产生很有益的影响,并且大家都知道,这种影响在道德上是一种进步。

  然而走遍美国,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数的报纸都对林德生法官的这个建议报以咆哮惊骇。他们说他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庄严;他们说他宽容志不在立即生育子女的结婚,实际是等于在法律上大开淫荡之门;对于林德生所说的美国人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们认为未免言过其实,败坏了美国纯洁的妇女的人格;据他们自己的意思,大多数实业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能节欲自爱。所有这些话都说过了,我用心想来,觉得说这些话的人当中有些的确相信他们所说的话。我注意听过许多痛骂林德生的言论,所得的印象是,他们认为确定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林德生的建议不会得到基督的称许;第二,即使是美国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赞同。第二个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实上也的确更有力量,因为第一个理由纯粹是假设的,不能得到证实。我却从未听到过有谁发表言论,可以勉强假装来证明林德生的建议会减少人类的幸福。我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果:在那班拥护传统道德的人看来,人类的幸福这类问题是完全无关重要的。

  就我个人来说,我虽然很相信伴侣式的婚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骤,可以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我认为这个制度还不很圆满。我以为一切不涉及儿女的性关系,都应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愿同居而不生育子女,那纯粹是他们自己的事,旁人一点儿也管不着。假如一个男人或一个女子事前没有性的经验,就要进行以生儿育女为目的的结婚大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有许多实例证明,第一次的性关系应该和已经有过性经验的人尝试,人类的性行为不是本能的,自从人类不复像一般动物那样从背上实行性交开始,它就已经不是本能的了。丢开这个道理不谈,叫一对事先丝毫不知彼此的性适合与否的人去发生一种终生的关系,这也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和一个人想买一间房子,而在交易做成之前不许他观察这间房子的内容一样的荒谬。要是我们充分认识婚姻传代的目的,那么,正当的道理应该是,在妻子第一次有孕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应该受什么束缚。时下呢,只要有不能性交的事情发生,婚姻即多无效;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为的是儿女,而不是性交,所以不等到有子女的希望的时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这种观点的成立依靠于——至少是部分地依靠于——把生育与利用避孕方法进行纯粹的性关系这两件事区分开来。避孕方法改变了整个的性关系与婚姻,并且使从前人们不加以理会的性关系和婚姻的区别一变而成为必需的了。人们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结成含有性的成份的伴侣,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议的伴侣婚姻;或者也可以为了生育子女而建设一个家庭。这几种情况都各不相同,没有一种道德能够适应现在的情形,这情形曾使它们紊乱在一个辩不清楚的总和之内。

  第十三章 现代的家庭

  读者这时候或许已忘却,我们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曾讨论过母系的和父系的家庭,以及它们对原始性道德的影响,家庭的关系是限制性自由的唯一合理的根据,这一点我们现在要继续讨论。关干性与罪恶,我们已附带讨论了很久,此刻可以告一段落了。性与罪恶相连的关系,虽然不是早年的基督徒发明的,但却被他们利用得淋漓尽致,以至于到了现在,仍然体现在我们大多数人出于自动的道德评判中。我不愿意再讨论那个神学上的观点,它总以为性关系中存在着坏的东西,只有把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愿望联结起来,才可以消除那种坏处。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为了儿女的福利,性关系必须要平稳到什么程度?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以家庭为平稳的婚姻的一个理由,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显然地,一个小孩身为家庭的一分子,究竟能够得到多少利益,要视下列的情形而定。有的孤儿院办理得非常好,甚至超过了大多数的家庭。我们又要讨论,究竟家庭生活中主要的职责是不是由父亲担当,因为只是由于父亲的缘故,女性贞操的思想在家庭中才必不可少。我们要检讨家庭对儿童个人心理上的影响——弗洛伊德常常用这不正当的心理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要研究经济制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导致父亲的重要性增加或者减少。我们必须问问自己,究竟我们是否愿意让政府代行父亲的职权,或者甚至于如柏拉图所建议的那样,政府代行父母两人的职权。纵使我们决定了赞成父亲和母亲通常能给予儿童最好的环境,我们仍然得考虑许许多多的事例,譬如,有的父亲或母亲不足以尽父母之责;或者父母之间不太和睦,以至于从儿女的福利着想,他们应该分居,等等。

  那些以神学为理由而反对性自由的人们,常常反对离婚,认为那有悖儿童的利益。但是这种议论,若出之于有神学头脑的人,并不是出于真心的,这儿有一件事实作证明,即使父母之中有一人患了花柳病而儿童跟着有被传染的危险时,这类人仍然不肯让他们离婚或者使用避孕方法。这些事件表明,那些满嘴慈悲、满口声声为儿童利益着想的说辞,充其量不过是掩饰残暴行为的遁词而已。对于婚姻和儿童利益关系的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不存偏见地去考虑,并且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从一开始就不是明显的。关于这一层,我们在这儿似乎有重提一二句的必要。

  家庭的制度不是从人类开始的。在母亲怀孕及哺乳婴儿期间,需要父亲的帮助,婴儿才能生存下来,这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理由。但就我们所知的屈里勒里安岛人的情形,以及我们可以推知的类人猿的情形而论,在原始社会里,这种帮助的给予的动机与文明社会里激励着父亲的动机不完全相同。原始社会里的父亲不知道他的孩子和他自己有什么生物学上的关系;他只知道那孩子是他所爱的妇人生的,因为他曾经亲眼看到孩子的诞生。也就因为这个事实,使他与那孩子之间产生一种天性上的亲结。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不明白保存他妻子的贞洁在生物学上是重要的;自然,假如他知道他的妻子有什么不忠贞的地方,他无疑地也会感到本能的妒嫉。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也不知道孩子是他的所有物。孩子只是他的妻子或者他的妻子的弟兄的所有物,他自己与这孩子的关系,只是一种亲爱的关系罢了。

  但是随着智力的发达,男子迟早总会有好的和坏的知识。他知道了孩子是他的种子,因此他对他妻子的贞操必定要打听清楚。妻子和孩子成了他的所有物,并且在经济发展到某种程度之后,他们或许能成为他很宝贵的财产。他借助宗教的力量,使他的妻子和孩子对他具有一种义务心。这在孩子尤其重要。因为,虽然孩子们年幼的时候不如他强壮,但是总有一天他会衰老,那时他的孩子都长大成人,富于精力了。在这个阶段上,为了他的幸福,孩子们必须敬重他,这是至关重要的。摩西十诫内关于这个问题的措辞颇不透彻。这句话应该这样说:“须孝敬你的父母,使他们在世间的日子能够长久多福。”早期文明中弑父的情形太可怕了,人们不得不设法对付这种举动;真的,我们不敢想象自己去干的那种罪行,如吃人之类,都不足以使我们产生那样的恐怖。

  使家庭达到它最完全的效用的,是早期畜牧社会和农业社会的经济状况。那时大多数的人没有奴隶可供使用,因此得到工人的最容易的办法就是自己去生儿育女。为了使孩子的确能给他们的父亲工作,就得用全副宗教和道德的力量使家庭的制度神圣化。渐渐地,长子继承制使家庭的单位扩充到附属的支派,并且提高了家长的权力。那时的王位及贵族的位置都有赖于这种观念,甚至于神也是如此,因为宙斯就是众神和人类的父亲。

  一直到这个时候,文明的进展都是增加了家庭的力量。但是从这以后,一种相反的运动发生了,一直到西方世界的家庭仅仅成为以前的家庭的影子为止。造成家庭没落的原因,一半是经济的,一半是文化的。当家庭充分发展的时候,它既不适宜于都市的居民,也不适宜于以航海为生的人民。除了我们现在这时代以外,在各个时期中商业都是文化的最大原因,因为它使本地方的人和别地的风俗接触,从而使人们不至于为部落的偏见所蔽,获得解放。所以,以航海为业的希腊人比起他们同时代的其他人,表现出更少的服从家庭的奴性。在威尼斯。荷兰和伊丽莎白时代的美国,我们都可以找到海洋解放人的这种影响的例子。不过,这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要点,和我们有关的只是:当家庭中有一个人航海远行,而其余的人都留在家里,他当然脱离了家庭的控制,而家庭也相应地减少了力量。乡村的人民涌集到城市,这是文明正在兴起时期的特征,这种现象在导致家庭的衰败方面,和海上经商有着同样的影响。奴隶制度也是产生这种影响的一个原因,对于社会的下层而论,它的影响或许还更为重要。做主人的对于他的奴隶的家庭关系毫不重视;只要他高兴,随时都可以把人家夫妻拆散,并且只要他喜欢,他可以和他的女奴中的任何人性交。固然,这些影响不会使贵族的家庭衰败;贵族的家庭因为要体面尊严,并且想在孟德鸠(Montague)和加比勒(Cafulet)的纷争中获得胜利,曾经保持了团结。孟加两家的纷争不但是古代城市生活的特征,也是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城市生活的特征。但是,在罗马帝国最初100年间,贵族已经失掉了它的重要性,而最后胜利的基督教,最初曾经是一种奴隶和无产阶级的宗教。这些社会阶级的家庭首先衰败,无疑地证明了早期的基督教有点儿仇视家庭,并且基督教提出了一种伦理,在这种伦理内,家庭的地位远远比不上以前任何伦理中所处的地位——除了佛教的伦理以外。在基督教的伦理内,重要的是灵魂对上帝的关系,而不是人们对他的同类的关系。

  佛教的实在情形,应当是警告我们不要过份看重那个纯粹经济上的宗教原因,我不十分明白当时印度的状况,在那时,佛教传播得能够举出它着重个人灵魂的经济原因,并且,我也怀疑是否有那样的原因存在着。佛教在印度盛行的时候,好像大部分都只是王室的宗教,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凡与家庭相联系的观念,其支配王室的力量肯定要比支配别的阶级的力量更强大些。然而,厌恶现世和求灵魂得救的心理渐渐普遍,结果,在佛教的伦理内,家庭就处在很低的位置上了。伟大的宗教领袖,除穆罕默德和孔子(假如孔子也算是宗教领袖)而外,通常都不太关心社会和政治上的事件,只努力以沉思、修炼和克己的方法来完善自己的灵魂。有史以后才兴起的宗教与有史实记载以前就存在的宗教相反,前者大概都是个人主义的,以为一个人可以在孤寂中尽他的全部职责。假如一个人与社会发生了关系的时候,他们当然坚决地主张这个人必须尽社会公认的那些职责;但是,他们通常并不以和社会发生关系这件事本身为一种职责。这在基督教中尤其正确,基督教对于家庭从来就抱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福音中说:“爱父母甚于爱我的人皆不配学我。”这句话的意思是:纵使父母认为是错了的事情,只要我们自己以为是对的,就应该去做。这种观点是古罗马或旧式的中国人所不愿赞同的。基督教中这种个人主义的因素起的作用虽然缓慢,但是已经渐渐地使一切社会关系衰弱,尤以信教最为虔诚的那些人为甚。这种影响在新教中比在天主教中要大些,因为在新教内,更容易发现基督教的教条中应该服从上帝而不服从人类的原则所包涵的不受拘束的因素。所谓服从上帝的意思,实际上是服从个人的良心,而人们的良心又不见得会一样。因此,良心与法律之间,偶尔不免有冲突的时候。真正的基督徒对于不受法律的独裁而服从自己良心的人,总觉得是可尊敬的。在早期文明中,父亲是上帝;在基督教中,上帝是父亲,结果,只有人类的父亲的权威减弱了。

  最近时代的家庭的没落,无疑地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但在工业革命之前,家庭业已开始没落了,它的发端,是由个人主义的理论激起的。青年人主张,他们有权利依照自己的心愿而不是根据父母的命令结婚。已婚的儿子与父母同居的习惯已经消失。儿子的教育一经完成,就离家谋生成为惯例。只要幼童能在工厂工作一天,他们即一天是父母赚钱的工具,一直到他们因为劳累过度而死去为止;不过,英国的工厂法不管藉此生活的人如何反对,终于把这种榨取儿童的行为废止了。因此,儿童从前是一种谋生的工具,现在却反而变成经济上的负担了。在这个时期,避孕方法发明,人口生殖率开始下降。有些人说,无论哪个时期,平均起来说,人们都是依照他们经济的利益或能力来生育子女的,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这个观点颇有道理。无论如何,澳洲的土著,英国兰开夏郡的制棉工人和不列颠的贵族,似乎真是这样的。我并不作欺人语,说这个观点符合理论上的精确,但是,它离真理的确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远。

  国家的行政措施使得现代家庭的地位——甚至于它最后的防线——都已衰弱,家庭制度极盛的时候,一个家庭包括一位年高的家长,一大群成年的儿子、媳妇、孙子,或者还有曾孙——大家住在一个屋子里,合作成一个经济单位,联合抵御外侮,严格得就像现代军国主义国家的公民一样。现在的家庭则缩减到只有父亲母亲和他们年幼的孩子;甚至于因为国家的法令,年幼的孩子大部分的时间都消磨在学校里,学习国家认为对他们有益的东西,而不是学习父母想让他们学的东西(对于这件事,宗教的确是一个局部的例外)。古罗马的父亲对他的子女握有生死大权;现在英国的父亲的权力与此相比较,则相差太远了,假如他对待儿子的方法有如百年前大多数做父亲的认为给儿子道德教训所必需的那样,则他多半会被人控以虐待罪。现在国家照顾儿童的医药和牙齿,要是父母贫穷的话,国家还替他们喂养小孩。国家既然代行了父亲的许多职权,父亲的作用,于是减少到最小的限度。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情形是不能避免的。在原始情形下,父亲就像鸟类和类人猿中的父鸟父猿一样,因为经济的理由,他们是很需要的;并且因为要保护小孩和母亲免遭凶暴的缘故,他们也是很重要的。现在,保护的作用早已由国家代做了。一个没父亲的孩子,并不见得比父亲还活着的孩子更容易被人暗杀。至于父亲的经济作用,在富裕阶级里,死了的比活着的更能做得有效些,因为他死后能遗留金钱给他的子女受用,而他生前自己还要花费一部分。对那些依靠赚钱度日的人来说,父亲在经济方面还是有用的,不过就赚工资的人而论,这种用处因为现在社会上人道主义的情感,正在连续不断地减少。这种人道主义情感坚持,纵使儿童失去了父亲,没人付钱,也应该受一种最低限度的照顾。现在最重要的一种父亲是中产阶级的,因为只要他活着并且有很好的收入,他能使他的孩子受昂贵的教育,这种教育又能使他们将来轮到自己的时候保持他们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地位;但假如他在孩子年龄尚幼的时候就死了,则他的子女的社会地位颇有低落的危险。不过,这种不稳定的情形,因为有了人寿保险的办法,已经减少了许多;有了人寿保险的方法,一个精明的父亲,即使是处在职业阶级中的,也可以大大减少他生前的用处。

  现代社会大多数的父亲工作都过于劳累,不能十分照顾他们的子女。早上他们急急忙忙地去上班,没时间和子女谈话;晚上他们回来的时候,子女已经或者应该睡了。我们常听说儿童的故事,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父亲是“那个回来过周末的人”。照料孩子的重大事务,父亲很少有能参预的;实际上,这种责任是由母亲和教育当局分担了。父亲虽然只有很少的时间和他的儿女在一起,但他对他们常常也有很深的爱意。这的确是真的。在伦敦任何较穷的社区里,无论哪个星期日,我们都可以看见许多父亲和他们的孩子在一起,显然地享受这个能够认识孩子的短促的机会。不过,无论父亲的心意如何,从儿童的观点来看,他此时和他父亲的关系只是一种游戏的关系,并没有什么重要的地方。

  儿女在年幼的时候交给保姆看管,稍大后送到寄宿学校,这是上等阶级和职业阶级的习惯。母亲替孩子选择保姆,父亲替孩子选择学校,父母因此感觉保全了他们支配儿女的权力,这是劳工阶级的父母所办不到的。但就亲密的接触而论,富裕人家的母子通常比不上赚工资人家的母子。富裕人家的父亲在休息日和他的子女有一种游戏的关系,但是关于子女真正的教育,他尽的职责并不比劳工阶级的父亲多。他当然负有经济上的责任,并且具有决定儿女在何处受教育的权力,但是他与儿女个人间的接触,通常并不是真挚诚恳的。

  孩子到了青春期后,很容易与父母发生冲突,因为孩子认为自己现在已经能够处理自己的事情了,而父母又满怀着做父母的关切之心,这种关切,常常是爱好权力的假饰。父母通常认为青春期中的各种道德问题,尤其是他们应该管的。但是他们发表的意见非常武断,使得青年人很少向他们诉说他们的衷情,而常常是私下里秘密地各行其是。所以,在这个时期中,不能说父母有多大的用处。

  以上所说的都只是现代家庭的衰弱,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在哪些方面,家庭依然是牢固的。

  家庭在今日之所以仍然重要,是由于因家庭而产生的父母的情感,这比任何别的原因都要重要些。父母的情绪——不管是父亲方面的,还是母亲方面的——在影响一般男女的行为上,比任何别的情绪都重要。有了子女的男女,在筹划他们的生活时,通常处处都考虑到他们的孩子,孩子能使极度平凡的男人女人在许多事情上不至于自私自利,其中最明确而最有可测度的,恐怕是人寿保险。百年前教科书中讨论经济人,从没有把儿女算进去,自然,在经济学家的意想中,一个经济人是有子女的,但是这些经济学家径自认为父子之间并不存在他们假设的那种竞争。显然地,人寿保险的心理,完全超出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讨论的动机的范围。不过,财产的欲望既然和父母的情感是紧密相连的,那种经济学在心理上,就不是个人自主的。李沃尔斯甚至于说,一切的私有财产都是由家庭的情感蜕化出的。他举了几种身作例子,他说,在他们生产的时期中,他们有土地的私产,但是在别的时候,却没有这种现象。大多数的人有子女的时候比没有的时候要更贪多务得些,我想这是他们自己可以作证的,这种影响是一种本能的(依此词通俗的解释),换言之,就是自然的,由下意识产生的。我以为在这方面,家庭对于人类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即使在今天,那些事业昌盛有机会储蓄的人,家庭对于他们仍然是一个支配一切的因素。

  在这一点上,父子之间容易起一种奇怪的误会。一个劳心劳力经营事业的人,会告诉他的懒惰的儿子,说他做了一辈子的奴隶,只是为他儿女的利益。儿子呢,却恰恰与他相反,与其在父亲死后继承一大笔财产,还不如现在就得到一张小小的支票和一点小恩惠。并且,在儿子看来,父亲之所以进城去办事,只是出于一向的习惯,一点也不是因为爱儿女的缘故。因此,儿子就认定父亲是个骗子,正如父亲断定儿子是个败家子一样。然而儿女是不公平的。他在父亲中年的时候才看见父亲的行为,而父亲一切的习惯在这时早已养成了,他没有确实明了所以养成父亲那些习惯的隐秘的不知不觉的势力。父亲或许在年轻的时候受过贫穷的痛苦,在他的第一个孩子出世的时候,他的本能或许使他发誓,要使他的孩子不再受他曾经受过的那种痛苦。这样的决心是重要的,是生活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在良心上用不着再三提醒;因为不必再三提醒,它此后自会支配行动。家庭之所以仍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动力,这就是原因之一了。

  从小孩的观点来看,父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父母对他有一种情感,除了他的兄弟姐妹外,别人得不着这种情感,这有一部分好处,也有一部分坏处。我将在下一章再讨论家庭在儿童心理上的影响。此时我只想说明,家庭对于儿童品性的养成显然是个很重要的因素,离开父母而长大的孩子,显然可以预料到会产生与平常孩子大相径庭的结果,不论是好的还是坏的。

  在一个贵族社会里,或者是在任何容许个人显露头角的社会里,就某些重要的人物而论,家庭是与历史的延绵有关的一种标记。观察的结果似乎表明,名字叫做达尔文的人在科学上的成绩似乎比较优良;假如他从小就改叫斯奴克斯等无声无息的名字,他们的成绩似乎就要差些。我猜想,倘若人们的姓不从父亲而从母亲得来,这种影响也将仍和现在的一样。在这类事情内,想把遗传和环境的成份完全分开,那是完全做不到的,不过我完全相信,家庭的传统观念,在嘉尔顿和他的弟子所归为遗传的现象内,的确是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蒲特拉曾经发明遗传无意识的记忆的学说,并且主张新拉马克的遗传理论;我们可以拿人们说使他有这种成就的理由来做家庭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的一个例子。这个理由就是,因为家庭的关系,蒲特拉就不得不和达尔文主张不一致的意见。他的祖父(似乎是)和达尔文的祖父争辩过,他的父亲又曾和达尔文的父亲争辩过,所以他必须和达尔文争辩。因此萧伯纳著的马上撒拉之所以是那样的,就是因为事实上达尔文和蒲特拉都有坏脾气的祖父。

  在这个避孕方法盛行的时代,家庭最大的重要性,恐怕是它保存着生儿育女的习惯。假如一个男子不能将他的孩子当作财产,又没有机会和孩子发生亲密的关系,则他对于生子的好处,肯定有些莫名其妙。自然,假如我们的经济制度略为改变,家庭可以只有母亲组成,但是我现在讨论的不是这种家庭,因为这种家庭中根中没有性道德的动因;和我们现在的讨论有关系的,是那种使婚姻稳定的家庭。也许——事实上,我并不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不久做父亲的将完全取消,但是有钱的要除外(假如有钱人不至于给社会主义所废除)。在那种情形之下,妇女将与国家共有她们的孩子,而不是与单个的父亲共有。妇女将依照她们想要的数目生儿育女,做父亲的也不必承担什么责任。事实上,假如母亲乱交,则父亲的关系将没法断定。但是,假如这种事情果真发生,男人的心理上和行动上将会有深刻的变化,我相信这种变化比大多数的人猜想得到的还要强烈得多。究竟这种影响对于男子是好是坏,我不敢妄谈。这种影响是这样的:男子生活中唯一与性爱同等重要的情绪将会失去;性爱的本身将更不重要;人们对死后的事情将更难发生兴趣;男子将更不活动,或者从事业中退休的时间将更提早;他们将减少对历史的兴趣,和对历史上一切传统事物的连续性的感觉。同时,文明人为保护他们的妻室儿女免遭有色民族的攻击而发生的那种忿怒,那种最凶猛野蛮的热烈情绪,也将消失,我想它将使人们更不向往战争,或者更不贪多务得。想衡量一下这些影响的好处和坏处,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这些影响强烈而且深远,那是很明显的。所以,父系的家庭现在仍然是重要的,不过,它的重要性还能够维持多久,则尚是一个问题。

  第十四章 个人·伦理上的家庭

  本章中,我将讨论家庭的关系如何影响个人的品性。这问题可分三方面,即家庭的关系对儿女的影响,对于母亲的影响,对于父亲的影响。自然,这三者很难分开,因为家庭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单位,凡是影响父母的东西,就连带地会影响子女。尽管如此,我仍将试着把以上三方面分开来讨论,自然最好先讨论子女,因为人人都是先做小孩,然后才做父母。

  假如我们相信弗洛伊德的学说,那么,年幼的孩子对于他家庭内的其它成员,有一种暴戾的情绪。男孩子憎恨他的父亲,认为他是他的情敌,对于他的母亲,他怀有传统的道德所最为憎恶的感情。他憎恶他的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分去了一部分父母的注意力,在他,巴不得父母所有的爱都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些不安分的情绪,在他长大的时候,会有种种不好的影响,最轻的就是同性恋,而最坏的则可以使他得癫狂病。

  其实弗洛伊德的学说所造成的恐怖,并没有人们料想到的那么厉害。诚然,大学教授有因为相信这种学说而被革职的;不列颠的警察也曾经驱逐过在他同时代的人中最为优秀的一个人(指荷马隆),就因为他实行了弗洛伊德的学说。但是,由于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佛洛伊德的性的坚决主张,比他的描写幼儿的憎恶心理,其惊诧的程度要更深些。不过,弗洛伊德对于儿童的情绪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抛弃偏见来估量一下。首先,我应该承认,近些年来和许多儿童接触的经验,曾使我倾向于一种观点,即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比我以前猜想的,的确含有更多的真理成份。但我仍然觉得,这种理论只代表了真理的一个方面,并且只要父母处置得当些,很容易使这一方面变得无关重要。

  我们先讨论俄底浦斯情结(恋母情结)。无疑地,幼儿性的作用比佛洛伊德以前任何人所想的都要强烈。我并且认为,儿童早年的异性爱比弗洛伊德著作中所说的还要强烈些。不聪明的母亲,在无意之间很容易把她幼子的对异性的性情感集中在她自己身上,倘若这件事真的做了,那末,佛洛伊德所指出的恶果,的确很可能发生。不过,如果母亲的性生活尚能使她满意,则这种恶果就比较不容易发生,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母亲不会拿她的孩子作为满足性情绪的表象,这种表象是只应该求之于成人的。纯洁的父母的冲动应该是照顾幼儿,而不是向子女要求爱情;假如一个妇女快乐地度着她的性生活,她自然会自制,不去向她的子女作不正当的要求,以希冀得到情绪上的安慰。因为这个原因,快乐的妇女比起不快乐的妇女,似乎更能做一个好母亲。但是,没有哪个妇女是能够时时快乐的,在不快乐的时候,她就必须有相当的自制力,以避免对她的子女作过分的要求。这种程度的自制,并不很难做到,但在以前的时代,人们并不认识自制的需要,于是做母亲的对她的孩子滥施宠爱,大家都认为她的行为是正当的。年幼儿童对异性的性情绪,可以向别的儿童找到一种自然的、健康的、天真的出路;在这种方式内,他们是游戏的一部分,并且和一切游戏一样,在为成人的活动作一种预备。儿童过了三、四岁之后,为了他或她的情绪的发展起见,需要有其他两性的儿童作伴侣,单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他们不是大些,就是小些)还不够,还要有别的同年龄的其他儿童。现代的小家庭,没有夹杂其他份子在内,对于儿童早期健康的发展未免过于闭塞,过于限制;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家庭就不是合宜的儿童环境的一部分。

  不单母亲容易激起幼童不适宜的情感,女仆、保姆以及稍后时期的学校教师都有同样的危险,甚至于还更危险些,因为通常她们都是有性饥荒的。教育当局以为不快乐的未婚女人常常最适宜教导小孩,这种观点表明他们绝对不懂得心理学,凡是曾经仔细观察年幼儿童情绪发展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意见。。

  兄弟姐妹间的妒嫉,在家庭内是很普遍的,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时竟造成杀人的癫狂症或者严重程度轻一点的神经失常症。这种妒嫉心,除了程度很深的以外,只要父母及其他管教儿童的人肯费点心节制他们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难预防。自然,父母不可有所偏爱,在玩具、待遇和关心上,一定要表现出极度精细的公正态度。在新添小弟弟或小妹妹的时候,父母必须留心,使别的孩子不至于认为他们对于父母已经没有以前那般重要了。凡是有严重的妒嫉事件发生的地方,我想肯定是因为大人不留心这些简单的教训的原故。

  由此我们谈到了几个条件,要使家庭生活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是良好的,就必须实现这些条件。父母,尤其是母亲,如果能够的话,他们的性生活必不可以不愉快。父母双方都要避免和儿童发生那种情绪上的关系,不能要求不适宜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反应。兄弟姐妹之间,绝不可有任何偏爱,要用完全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他们。到三四岁以后,儿童的环境不应该仍然只限于家庭,而是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和其他的儿童游戏。如果这些条件都实现了,则佛洛伊德所害怕发生的那些不良影响,我想是很不容易发生的。

  反过来说,假如父母对子女的情感是正当的,那无疑地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不能得到母亲热爱的孩子,容易瘦弱和神经衰弱,有时竟然表现出盗窃那一类的缺陷。父母的热爱,能够使婴孩在这个危险的世界内感到安全,能够使他们勇敢地实验并且探索所处的环境。儿童精神上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觉得自己是被热情关爱的对象,因为他本能地感到他的无助,感到他需要只有热情关爱才能提供的那种保护。假如我们要小孩长大后快乐、视野开阔和无畏,则他的环境里需有相当的热情;而这种热情,除了在父母的爱里得到外,是很难获得的。

  聪明的父母还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做件好事,这件事从前做父母的都没有去做,只是到了最近他们才开始渐渐实行。那就是,父母可以用最好的方法使儿女明白性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的事实。假如儿童知道性是他们父母之间的那一种关系,而他们的存在就是由于这种关系,那么,这应该是性教育的最好的方法,而且能够使他们明白性的生物学上的目的。以前儿童对于性知识的获得,总是当作下流笑话的资料和可耻的快乐的来源。这种借助于偷偷摸摸的下流谈话的性的启蒙,通常构成一种不可磨灭的印象,以至于此后对任何与性有关的问题,都不能有正确的态度。

  我们要想断定家庭生活大体上是好还是不好,自然必须看看是否还有别的办得到的代替现行家庭制度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似乎有两种,第一是母系家庭,第二是公共机构,如孤儿院之类。要想在这两者之中采用任何一种,我们的经济制度都必须大大改变才行。现在姑且假设这两者都已得到实行,并且考察它们对于儿童心理的影响。

  先来讲母系家庭。在这种家庭内,假设儿童只知道母亲;妇女想要子女时就可以生一个,而需要父亲对此表示什么特殊的关切;该妇人也不一定认定由一个男子来生子女。假如经济方面不成问题,儿童在这种制度中是否将受很大的痛苦?在事实上,父亲对于儿女心理上的用处是什么?我想最重要的用处恐怕是曾经说过的最后那一点,即把性和婚后之爱与传宗接代连接起来。并且,过了婴孩的头几年之后,要是小孩不单和女性生活接触,同时也和男性生活接触,这对于小孩肯定会有好处。对于男孩子的智力方面,这尤其重要。但是我可不知道这种好处的程度有多么深,就我所知,还是在婴儿的时期父亲就已去世的儿童,一般来说,并不比其他的儿童变得更坏些。自然,理想的父亲比没有父亲好,但是许多父亲离理想的程度还相差太远,因此,没有他们,对于儿童也许倒有积极的好处。

  要想使这些情形实现,必定要有一种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习俗才行。凡是有一种习俗存在的地方,儿童每每因为违背了那种习俗而感到痛苦,因为,很少有别的事情能比儿童觉得自己的地位离奇古怪,更令他们感觉痛苦。现在社会上的离婚,也得顾虑到这一层。一个惯于有父母双亲并且依恋他们的儿童,要是父母一旦离异,则他所有的安全感都会毁灭。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实在是很容易产生恐怖症和别的神经失常的毛病。当一个儿童依恋惯了他的父母的时候,父母若是离异,他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我想,一个父亲没有地位的社会,比起虽把离婚看成例外而实际上屡见不鲜的社会,对于儿童来说,前者总是要好些。

  柏拉图建议,将小孩不但同父亲分开,并且同母亲也分开;对于这个办法,我看不出其中有多大的道理。根据上面说过的理由,我认为父母的爱对于儿童的发展是必需的;纵使一个儿童只有父亲的爱,或者只有母亲的爱,也已经足够了。那么假若父亲的爱和母亲的爱他都不能得到,的确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从性道德的观点(这是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关的)来看,这件事情重要的地方在于父亲的用处。结论似乎是:在幸运的情形下,他有相当的用处;而在不幸的情形下,因为暴虐、坏脾气和好口角的性情,父亲常常是做的坏事比好事还要多。因此,在儿童的心理上,父亲的作用并不是很重要的。

  在母亲的心理上,现在这种家庭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很难加以测算。我想一个妇女在怀孕和哺乳的时候,通常都希望得到男子的保护,这是她本能的趋使。无疑地,这种情感是从类人猿遗传下来的。或许在我们这个残暴无情的社会里,一个妇人要是不能得到男子的保护,多半容易变得过份地好斗和刚愎自用。不过这种心理状态只有部分是出于本能的。假如国家对于有孕的妇女和育婴的母亲及其小孩,都有完善的照顾管理,则妇女的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完全消除。我想,家庭中取消了父亲的地位,对于妇女的最大害处恐怕是减少了她们与男性关系上的亲密和真挚。两性有很多东西可以互学互利,天生人类就是这样被构造的;但是,仅仅靠两性的关系,纵使很热烈,也不足以实现这种互学互利的功用。养育儿女的这种重大事业上的合作,以及夫妻多年的伴侣情谊,使得夫妻关系对他们双方面都变得更为重要,更为丰富。假如男子不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则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就差得远了。我认为,做母亲若是纯粹在女性的空气中生活,或者与男人的接触非常平凡,无关重要,则从情绪教育的观点来看,她们对于儿女的好处,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比不上那些婚姻快乐、与丈夫在各时期都合作的母亲多。不过有许多地方,我们不能简单讨论这一点,同时还必须考虑别的方面。假如一个妇女的婚姻实在不快乐——毕竟这种情形并不少——则她对待子女时,很难有正常的情绪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是她能与丈夫解脱关系,无疑地能做一个更好的母亲。我们因此又归结到那个十分平凡的结论,即幸福的婚姻是好的,不幸的婚姻是坏的。

  家庭问题在个人心理上,最重要的是对父亲的影响。我们早已屡次指出父系和因父系而产生的情绪的重要性,在早期历史中,父亲对于父系家庭的发展和妇女的服从所起的作用,我们也已知晓。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父亲对子女的情感是如何强而有力。这种情感在高等文明的社会里,又不如在其他的社会中强烈,原因不易推测。罗马帝国同时代的上层阶级似乎没有这种情感,我们这个时代许多知识化的男子,差不多也很缺乏或全然没有这种情感。虽然如此,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社会里,大多数的男子还是有这种情感的。男子即使不结婚也并不难求得性的满足,所以男子的结婚,与其说为的是性,不如说是为了想得到父子的情感。有一种理论认为,生育儿女的欲望在女人方面比在男子方面要普遍些,但是我自己的印象则恰恰与此相反——姑不论我的印象的价值如何。在现代许许多多的婚姻中,之所以生育儿女,都是由于妇女对于男子的一种让步。毕竟,妇女生一个小孩要劳累辛苦,还有损害容颜的可能,而男子却没有这些使人焦虑的事。男子限制家庭的规模,通常都是经济的关系;妇女同样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除此之外,她们还有特殊的理由。职业界中的男人不惜花费金钱、牺牲物质上的安逸,以使他们的子女受他们阶级中所认为必须的教育,这可以证明他们希望生育儿女的情绪多么热烈。

  假如男子不能享受他们现在所享受的父亲的权利,他们还会愿意生育儿女吗?有的人说,假如他们将来不用负责任,他们将会毫无顾忌地生育儿女,我不相信这种说法。一个希望有孩子的父亲,同时也不回避因为有孩子而应负担的责任。在这个避孕药物盛行的时代,男子仅仅因为寻求欢乐而在无意中偶然产生孩子的情形很少。自然,无论法律是怎样的,一男一女总能生活在恒久的结合中,而在这种结合内,男子是能够享受类似现在制度中父亲的权利的;但是,假如法律与风俗顺应孩子只是属于母亲的那个观点,那么妇女将觉得像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任何类似于婚姻的制度,都破坏了她们的独立,并且会觉得她们管辖儿女的主权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管辖权她们在别的情形之下是可以享受的。我们由此能料到,男子想要说服妇女让出她们法律内的权利,十有八九是不会成功的。

  这样一个制度对于男性心理上的影响,前面一章中已有叙述。我相信,这种制度将使男子对于妇女关系上的真挚性大为减少;将使他们的关系并非心灵和肉体的紧密结合,而只是出于纯粹的寻求快乐;它将使一切个人上的关系平淡无奇,于是男子的真挚情绪将发生在他的事业、他的国家或者某类完全非个人的问题上。但是这些都说得太笼统了,因为男子彼此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同样的一件事情,在这一个人可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在另一个人也许是完全的满足。我的信念是——虽然我有点儿犹豫——要是父亲的关系不被社会承认而取消了,则男子情绪上的生活将平淡而薄弱,渐渐地感觉无聊与失望,生育也就因此渐渐衰歇,而人类的延续就要由那些保存着更古习俗的人们负责补充。我以为那种无聊和平淡的情形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我们可以给妇女充分的金钱报酬,使她们执行母亲的职务,以此来防止人口的减少。假如军国主义继续像现在这样强烈,则不久这办法或许就可以实行了。不过这些意思是属于人口问题的范围,我们将在下章中加以讨论,这儿就不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十五章 家庭与国家

  家庭虽然有生物学上的起源,然而在文明社会里,它却是法律制定的产物。法律对子婚姻作了规定,对于父母管辖子女的权利,法律上也有详细规定。假若没有结婚而生下子女,则该子女完全属于母亲,父亲没有任何权利。法律的本旨虽然在于维持家庭,但现代的法律却越来越趋向于干涉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变成了破坏家庭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实在是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这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良的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不可靠,他们每每尽不到社会上通常认为的父母应尽的职责。不单是不良的父母,还有贫穷的父母,也必须靠国家的干预,他们的子女才不至于遭受不幸。19世纪初期,干涉儿童在工厂作工的提议受到了激烈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就是,这样就会削弱父母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虽然不像古罗马的法律那样允许父母用迅速而没有痛苦的办法将子女杀死,却允许父母用慢慢的劳作的痛苦使他们的子女劳累而死。父母、扉主和经济学者都拥护这种神圣的权利。但是,抽象的经济学上的道理终于激怒了社会的道德意识,工厂法也因而得以通过。第二步工作更为重要,就是开始实行强迫教育。这是对父母权利的一个严重的干涉。儿童除了节假日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都得离家上学,去学习国家认为他们必须知道的东西,父母对此作何感想,在法律上是不发生丝毫效力的。因为学校的关系,国家控制儿童的权力渐渐扩充。纵使儿童的父母是基督教的科学家,国家也要管理儿童的健康,假如儿童的智力有什么缺陷,国家就把他们送到特别的学校去。要是儿童的营养不足,国家就补充他们的食物。假如父母无力给子女买鞋,国家也可以供应。要是儿童到学校时现出受父母虐待的迹象,父母多半要受刑事上的惩罚。从前,只要儿女还没成年,父母有权没收他们工作挣的钱,现在,虽然子女在实际上或许难以保存他们挣的钱,但是他们有保存这笔钱的权利,并且当遇到必须得保存的时候,他们就能够执行这种权利。在劳工阶级中,父母到今日仍然得以保留的少数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就是他们能灌输给他们的孩子邻近许多父母所共有的各种迷信。但在许多国家内,甚至于这种权利也取消了。

  这种国家代替父亲职权的事实,其发展没有明显的止境。国家所代行的家庭职责,多半是父亲方面的,而不是母亲方面的,因为国家对于儿童的服务,本来都是父亲必须得花钱做的。在中上层阶级中,这种过程尚未发生,因此,中上层阶级的父亲比起劳工阶级的父亲来,地位要重要些,他们的家庭也比劳工阶级的更为稳固。在认真实行社会主义的地方,如苏俄,从前为富家子弟设立的教育制度,现在都要废除,或者完全改变,这是他们认为的很重要并且非常必须的工作。这种事情,在英国很难实行。我曾经见过英国著名的社会主义者对于所有儿童都应该入初等小学的建议表示暴怒,他们惊叫道,“什么,我的孩子和贫民窟的孩子在一块儿吗?绝对不行!”真奇怪,他们竟不知道阶级的分化与教育制度的关系是多么密切。

  现在各国的趋势,是国家继续不断地逐渐干涉劳工阶级的父亲的权力,同时,对于别的阶级却没有相同的干涉(苏俄除外),结果,弄得有钱人和穷人的情况大不相同。就穷的而论,家庭日见衰弱,而富人的家庭则没有发生类似的变化。我想,造成过去的国家干涉的那种对儿童的人道主义情感,将来肯定会继续下去,而且会造成逐渐加多的干涉,譬如,伦敦贫民区域的相当大比例的儿童,和美国北部工业城市中更多的儿童,都患有软骨病,这就是唤起公众行动的一个事实。不管这些儿童的父母怎样诚恳地想去做,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这病需要改良食品、新鲜空气和充分的阳光,而这些条件都是他们不能提供的。听任儿童在他们生命的最初几年内身体衰弱,这不单耗费太大,并且也太残忍;假如我们对于卫生学和饮食有了更多的了解,就会有逐步增加的要求,希望不使儿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自然,目前政治上对于一切这一类的提议,都有一种激烈的反对。伦敦各城区中富裕的家庭联合起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少做减轻穷人的疾病困苦的事。假如地方当局——如波布拉——采用真正有效的方法来减少婴儿的死亡,则他们就不免有牢狱之灾。不过,富人的反对,正在继续不断地被征服,穷人的健康,也正在继续不断地改进。因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期望,在最近的将来,国家对于劳工阶级的子女的照顾,不至于削弱,而且将扩展其作用。同时,父亲的作用将相应地减少。父亲在生物学上的作用,是保护年幼无助的子女,当国家代行了这种生物上的作用时,父亲就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因此,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社会必定有变成两个阶级的趋势,有钱的人将保存家庭的旧制,贫穷的将愈加期待国家履行传统上属于父亲的那些经济上的职责。

  更激烈的家庭的变化,曾在苏俄历史上实现。但是苏俄人口的80%是农民,这些农民的家庭仍旧像中世纪的西欧家庭一样稳固;由此看来,共产党人的理论似乎只能影响比较小些的城市的部分。结果,苏俄的情形与我们方才研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形恰恰相反,即上层阶级抛弃了家庭,下层阶级却仍然保留着家庭。

  妇女渴求经济上的独立,这对于取消家庭中父亲的地位也是一种很大的力量。从前在政治上呐喊要求最为出力的妇女,都是未婚的,但这多半是暂时的现象。现在英国已婚的妇女所受的冤屈比未婚的更加严重。社会上对待结婚的女教师,完全和对待犯了公开的罪恶的教师一样。甚至于公家的妇科医生,如果是女的话,也必须是未婚的。这一切情形的动机,并不是因为已婚的妇女不适宜工作,也不是因为法律上有什么妨碍雇佣她们的规定;事实恰恰与此相反,不久以前英国曾通过一条法律,该法明白地规定,妇女不因结婚而丧失任何资格。已婚妇女不能就业的整个原因,是因为男性希望能保存经济上支配她们的地位。但妇女不见得就甘于永久屈服于这种暴虐之下。自然,要想找一个政党扶助她们,颇为困难,因为保守党人是爱家庭的,工党中人是爱做工的男子的。虽然如此,妇女既然占了选民的大多数,论理她们不会永远屈服,甘心居于落伍的地位。她们的要求若被承认,那在家庭方面,可以有很重大的影响。已婚妇女要想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婚后继续作她们婚前所从事的工作,要是这样做的话,她们就不得不把儿女委托给他人看管,因而育婴学校和公共托儿所将大大增加,逻辑上的结果是:母亲将和父亲一样,在儿童的心理上消失了她的一切重要性。第二种方法是:有小孩的妇女由国家给与相当的工资,使她们尽心尽力地抚养她们的子女。仅仅只是这样,当然还不够。还需要附带条件,使妇女在她们的子女稍为长大点的时候,能够回到她们原来的工作中去。这种方法有一种好处,它使妇女能够自己抚养自己的儿女,而不至于苦苦地依赖一个男子。并且这种办法可以使人们知道,从前生孩子仅仅是满足性欲的结果,现在却是存心去做的一种事业(这现象已经渐渐普遍),这种事业既然有利于国家,而不见得有利于父母,所以国家应该负担养育儿童的费用,而不应使父母承受严重的负担。最后这一点,在提倡家庭津贴的时候已经得到承认,不过,为儿童而设的报酬只应付给母亲一人,这道理却尚未得到一般人的承认。我想,我们可以推测,劳工阶级中妇女的势力会增加,将来会达到承认这个道理的程度,而且会规定在法律上的。

  假使这样的法律得以通过,它在家庭道德上的影响如何,将视法律条文怎样起草而定。法律也许这样起草,假如儿童是私生的,则该儿童的母亲不能领抚养费;或者,法律也许规定,如果能证明她只要犯了一次通奸罪,则抚养费将发给她的丈夫而不发给她本人。假如法律是这样的话,那么,依门按户访问每个已婚的妇女,并且考察她的道德情况,将成为当地警察的职责。这种办法也许极有提高道德的效果,不过我怀疑那班被提高的妇女,是不是对此完全乐意。我想,不久人们就会要求当局停止警察的干涉。附带还将要求,即使是私生子的母亲也应当领受津贴。假如这事果真办到了,则劳动阶级中父亲的经济权力将完全消失,家庭的组织不久后或许将不再是双亲的,父亲不比猫狗中的父猫父狗更重要些。

  但是现在妇女常常有一种畏惧家庭生活的心理,结果,我想大多数的妇女宁愿能够继续她们婚前所做的工作,而不愿领取抚育她们儿女的报酬。将会有许许多多的妇女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庭,跑到托儿所去替别人看管小孩,因为那是专门职业的工作。但是我不以为,假如妇女有选择的余地,大多数作工的妇女们,在家领受看护自己儿女的报酬,和出外作工赚婚前所做的那种工作的工资,能有同样的快乐。但是,这完全是我个人的意见,我也没有什么可作断论的根据,已婚妇女势力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甚至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组织里,似乎都将使劳工阶级中的父亲或母亲(假如不是两者一齐的话)失去抚养小孩的功用。

  妇女反抗男子专权的运动,在纯粹的政治意义上,的确已经完成,但在它的更广的范围内,依然是处在幼稚的时期。这一运动的较远的影响将慢慢地发生。目前人们心目中妇女的情绪,仍然是男子的兴趣和情感的反射。你在男性小说家的作品中可读到,妇女哺乳她们的幼孩时,可以得到身体上的快感;但是你若问一下任何一位和你熟识的母亲,就会知道事实并不是如此;但是,在妇女得到选举权之前,男人从没有想到去探明这些道理。做母亲的情绪,男子觊觎已久,他们下意识地把这些情绪看作是他们统治的手段,结果,妇女在这方面真正的情感如何,必须花费大力气才能明了。不久以前,一般人都认为所有正派妇女的心中都是想要儿女而厌恶性的。就是现在,要是妇女坦白直说她们不想生子女,许多人仍会觉得惊骇。真的,自告奋勇愿意向这类女子大讲道理的,在男子中不能说是不普遍的。只要妇女居于臣服的地位,她们就不敢表露出真正的情绪,只能假装那种能讨得男子欢心的情绪。因此,从前人们认为是妇女对儿女的通常态度,我们不能就拿来作辩论的根据,因为假如妇女完全解放了,她们的情绪大概将与从前人们所想象的大为不同。我以为,至少就现在已有的文明而论,文明大有减少做母亲的情感的趋势。高等文明将来或许不能维持,除非给予妇女相当的生育孩子的报酬,使她们觉得那是一件赚钱的事业,不算枉费光阴。如果这个办法得到实行,自然妇女不需要全体、或者大多数都去执行这个职业,那时,生育子女也不过是很多职业中的一种,并且必须用彻底的专业知识去从事。不过,这些都是推想而已。其中唯一比较可靠的一点是,以后妇女势力的发展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打破父系的家庭,这种父系家庭是史前时期男子征服妇女的胜利的象征。

  国家代行父职这件事,就西方社会已经实现的状况来看,总的来说是一大进步。它大大改良了社会的公共卫生和教育的普通水准,减少了虐待儿童的行为,而且使像大卫那一类倍受痛苦的事情不至于发生。尤其是因为家庭制度不良而产生的恶果可以得到预防,因而儿童身体的健康和智力的发展都将继续提高。但是,国家代替家庭,也有很严重的危险。父母通常都喜欢自己的孩子,不仅仅把他们当作是政治设计的要素;国家则不能有这种态度。在各种公共组织内实际和儿童接触的个人,譬如学校的教师,假如他们的工作不是太累,薪金不是很低,或许能够保留一些类似父母的那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但是教师没有什么实际权力,权力是属于行政长官的。行政长官从来看不见生命在他们支配之下的儿童,并且因为他们属于行政一派的人(否则他们就不会得到他们现在的位置),他们或许特别容易不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是当作制造某项东西的材料。并且,行政长官总是喜欢一律,一律便于统计和进行摆布。假如那是一种“对的”一律,那就是说,有了他们认为是合宜的许许多多人存在着。所以,交给各种公共组织去管理的儿童,多半是刻板划一的,而少数不合典型规定的儿童,不但要受他们同伴的迫害,而且要受当局的迫害。这就意味着许多大有希望的人将受到摧残,忍受痛苦,直到他们的精神完全崩溃为止。能够顺从当局意思的大多数儿童则将过于自信,喜欢迫害他人,而且一点也没有耐心去注意听新的观念。只要世界依然分化成许多互相抗争的军国主义国家,则公共组织代替父母教育儿童,实际上是增加所谓的爱国心,即只要国家觉得必要的话,各国的人民都愿意互相残杀,而没有丝毫的犹豫。无疑地,这种所谓的爱国心是文明在目前容易遭受的最严重的危险,任何增加这种爱国心的毒性的东西,比瘟疫和饥荒更加可怕。在现在,青年的忠心一分为二,一方面忠于父母,另一方面忠于国家。万一他们完全为国家尽忠,则这个世界将比现在更加残忍嗜杀,这实在是很恐怖的。因此,我觉得只要国际主义一天不能实行,则国家在教育儿童照顾儿童方面逐渐增加责任,这件事所带来的危险要远远超过它确切的好处。

  在另一方面,假如有个国际政府成立,能够以法律代替武力,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则情形将完全不同。国际政府将下命令,不许疯狂式的国家主义渗入任何国家的教育课程中。国际政府将坚持,无论什么地方都应教导人们忠于这个世界最高政府,并且国际主义应该教得成为一种情感,以代替现在人们对于国旗的忠诚。这样,虽然过于一律的危险和过于严厉地惩罚反常行为的危险仍然存在,但是提倡战争的危险却可以免除了。的确,最高国家管理教育,可以积极地防止战争。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如果国家是世界的国家,那么以国家替代父亲的职权,是文明上的一种利益,但是,假如国家只是民族的。军国主义的,则人类的文明将有增加战争的危险。现在,家庭衰败的速度很快,而国际主义的发展很慢,所以这种情形很值得忧虑。但是,这也并非就是绝望的,因为将来国际主义也许比现在发展得更要快些,幸而未来的事我们不能预言,因此,我们纵使不能期盼,也有权希望:将来的情形或许比现在好些。

  第十六章 离婚

  在大多数年代内,在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都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把离婚当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办法来减轻痛苦。关于离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表现得极为不同。现在美国一国之内,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异可以从南卡罗来纳的极端不准离婚到内华达的相反的极端容易离婚。许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离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离婚。摩西的法律准许丈夫提出离婚请愿书;中国的法律,只要退还妻子结婚时带来的财产,就可以离婚;天主教因为婚姻是圣礼的缘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准许离婚,但是实际上因为婚姻无效的理由很多,这种严厉性就略有减轻,尤其是有关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于离婚的宽严,与人们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尔顿曾经写了赞成离婚的文章,因为他是一个极端的新教徒。英国的教会在它自命为基督新教的时候,承认通奸可以离婚,不过别的理由却不行。如今大多数英国教会的牧师对于一切离婚都加以反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有容易离婚的法律,美国大多数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起美国来,离婚更容易些。在法国,因为反对教士的运动,使得离婚容易。在苏俄,只要有一方请求,就可以离婚;但是,因为俄国通奸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会的非难,也不受法律的责罚,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别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种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质上的。通过寻求与愉悦有关的东西,避开与痛苦有关的东西,行为习惯便产生了。孩子的哭有时是痛苦的反应,有时却是寻求愉快的表演性动作。当然,一开始是前者。但是只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实的痛苦都会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与愉快的结果相联系。不久孩子会因为要得到快乐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胜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样。细心的母亲一听便知其中差别,如果她明智点,就该不去理会这并非表达身体痛苦的哭啼。抱着孩子摇晃或唱歌来哄孩子既简单又开心,但是孩子以惊人的速度学会了要求越来越多的这种娱乐,不久这种方式干扰了必要的睡眠——除了进食,孩子应当全天睡觉。这种教规似乎有些苛刻,但实验表明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与幸福。

  成人给予的娱乐应保持一定限度,而婴儿自娱活动应尽量鼓励。从一开始,婴儿应有机会踢踢腿,活动活动肌肉。我们的祖先怎么可以长期使用束缚婴儿的襁褓,这简直不可思议。它表明,甚至父母的爱心都难以克服懒怠,因为四肢自由的婴儿需要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婴儿能够集中视力,他看见活动着的物体就会开心,尤其是看见东西在风中摆动。但是,直到婴儿学会抓所看见的东西,他的娱乐活动才会多起来。此后,开心的事随即剧增。一段时间里,抓握练习足可以保证醒着的时光充满欢乐。对拨浪鼓类响声的乐趣也在此时发生。征服脚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脚趾运动纯粹是反射性的,随后婴儿发现脚趾可以随意活动。这使婴儿感到了帝国主义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乐外:脚趾不再是异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从这往后,只要在婴儿够得着的地方有合适玩的东西,他就能找到许多娱乐。大部分婴儿的娱乐刚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离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奸更容易减少些。因此,新教国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们对于通奸就抱着极度厌恶的心理;而在不承认离婚的国家中,纵然仍旧视通奸为罪恶,但最低就男子通奸而论,大家对之都熟视无睹,装聋作哑。在帝俄时代,俄国离婚非常困难,不论人们对于高尔基的政见作何感想,他们对于他的私人生活,总不加以轻视。在美国则恰恰相反,虽然人们不反对他的政见,然而他在道德方面却被深加指责,他在美国时,没有一个旅馆肯容许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对于离婚的观点,都没有理智上的根据。我们先讨论天主教徒的观点。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后精神错乱,疯人就不适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经生了儿女,孩子就不应该和发疯的人生活在一块儿。所以,即使那个精神错乱的人间或有长期或短期清醒的时候,然而为儿女的利益起见,父母最好也完全分开。假如在这种情况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性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进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欲,这是法律或公众道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种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性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种种兽性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性交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做这种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种感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性不如将一切道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欲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种情形之下,第二种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性。况且,如果一个男子或妇女年轻强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子”,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子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种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处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子,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子们喜欢加入交际团体,妇女们喜欢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浪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所以,在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疯子的男子或妇女,就处在一种不能忍受的地位,这种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精神错乱的情形如此,花柳病、习惯性犯罪、习惯性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种观点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出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热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还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将来上法庭时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强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道,无论法律上有何种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奸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紧张。所以,在避孕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奸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孕方法,单纯地为性交而性交和为生育孩子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根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奸,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总能设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进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子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种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种混乱,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精神错乱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交涉都将到法庭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雇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性交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进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交出一张医生的证明,证明女的没有怀孕,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强迫人们厮守着没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种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离婚难以实现。美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种不应该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奸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这种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出婚姻之花。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庭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子,则孩子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美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奸的一种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子因不能离婚而做出通奸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妻间的热恋消失以后,只要具有天然情感的人,都能办到,并不是什么超人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可以用许许多多我个人知道的实例来证明。若说这种父母对于儿女“只有职责的心’,实在是没有想到父母对儿女的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是真正的、强烈的,则即使夫妻之间肉体的情欲已经衰歇,他们的关系依旧能保持一种不可破裂的结合。人们一定会猜想,李朴曼难道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吗?在法国,虽然通奸非常自由,而法国的家庭仍然稳固,父母对待子女非常尽责。在美国,家庭的情感非常薄弱,而离婚的频繁就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家庭情感浓厚的地方,即使在法律上离婚容易,实际上离婚的事还是少有的。像美国现在这样容易离婚,我们一定要把它看作是从双亲制的家庭变到纯粹母亲的家庭的一种过渡现象。在这个过渡时期中,儿童必定要受很多痛苦,因为在如今这个世界上,儿童本希望有父母双亲;也许在父母离婚之前,儿童已经和父亲产生了很深的情感。假如双亲制的家庭依然是被承认的通例,那么,彼此离异的父母除开为了重大的原因,在我看来似乎都是未尽他们做父母的职责。我不以为法律强迫人们继续他们的婚姻,可以补救事实。我觉得,第一,双方应该有相当的自由,这能够使婚姻更为耐久。第二,应认识儿童的重要性;在以前,我们受了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过于强调性,而把它完全理没了。

  我们的结论似乎是,当离婚在许多国家里——英国是其中的一个——过于困难的时候,容易离婚,不能真正解决婚姻的问题。假如我们要婚姻的制度继续下去,为了子女的幸福起见,婚姻的稳定非常重要。但最能达到这种稳定的方法,是要分清婚姻和仅仅的性关系的区别,是要强调与浪漫的结婚之爱相反的那种生物学上的结婚之爱。我并不假装,说婚姻可以免掉它繁重的职责。在我所推荐的那种制度里,男子的确能不负夫妻之间忠贞的义务,但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也应该负克制妒嫉的义务。人类不能没有自制力而过着良好的生活,不过克制像妒嫉那样的狭隘的仇视的情绪,比起克制像爱情那样的大方的开展的情绪,前者要更好些。习俗上的道德弄错了,不是因为它不应该要求自制,而是因为它要人自制的地方不得当。

  第十七章 人口

  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世界上的人口,有些婚姻的制度没有充分地做到这个工作,有些又做得太过份了。就是因为这个观点,我想在本章内研究性道德。

  在天然的条件中,比较大的哺乳类动物,每一个都需要相当的面积,方才足以养活自己,因此,任何种类的大的野生哺乳动物,其总数都很少。牛羊的总数虽然可观,但那是由于人力的关系。人类的总数与任何别的大哺乳动物相比,是不能成比例的。这当然是由于人类的技能的原故。弓箭的发明,鸟兽的圈养、农业的创始,以及工业的革命,所有这一切都使每平方英里上能够生存的人数增加。我们从统计可以知道,这些经济上进步的最末一项是利用来增加人口的;其余的几项多半也是如此。人类的智力用在增加人口上,比用在任何别的目的上都要多些。

  桑德斯先生曾指出,按照通例,人口多半不增不减,像19世纪人口的增加,是非常例外的现象——我认为这是真的。我们可以猜想,埃及和巴比伦利用灌溉、精耕细作的时候,曾经有过类似这样的事。但在有史的时代内,似乎没有这种情形。所有19世纪以前的人口估计,推测的成份居多。但是那些估计一致地都说那时的人口颇为平稳。所以,人口的激增是个少有的、例外的现象,假如现在最文明国家的人口又有平稳的趋势(事实上似乎是这样的),那不过是表明那些国家刚由畸形的状态中走出,而进入人类的常态罢了。

  人们从创世纪可以知道,古时至少知道并实行过一种确切的节制生育的方法,不过那种方法不为犹太人所赞成,因为犹太人的宗教总是反对马尔萨斯主义的。人类用了这种种方法,得以免除因饥饿而大批地死亡;假使他们尽量使用他们的生殖能力,这种大批饿死的事是肯定会发生的。

  然而饥饿在减少人口上,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原因;大概在完全原始的状况下,比在不很进步的农业社会中,因饥饿而减少的人口要少一些。1846一1847年中,爱尔兰的饥荒非常严重,结果,以后爱尔兰的人口从没有达到大饥荒以前的数目。俄国常闹饥荒,1921年的饥荒,许多人至今记忆犹新。我1920年在中国的时候,中国很多地方都闹饥荒,其严重的程度与次年俄国的不相上下。但是中国的灾民不如俄国的受到同情,因为他们的灾难不能说是共产主义造成的。这些事实表明,人口有时会增加到给养的上限,甚至超过给养的上限。当人口的涨落忽然间猛烈地减少了食物的总量时,这种现象尤其容易发生。

  从前凡是信仰基督教的地方,除了节欲一项外,把所有制止人口增长的方法都取消了。杀死婴孩当然禁止;堕胎也禁止;所有的避孕方法都禁止。诚然,牧师僧侣们独身是真的,但是,我想他们占中世纪的欧洲人口的百分率,肯定没有现在英国未婚女子占英国人口的比例大。所以,他们对于减少妇女的生育,在统计上并不很重要。因此,在中世纪因贫穷和瘟疫而死的人数,与上古时期相比,大约要多些。中世纪的人口增加很缓慢。18世纪,人口增长率稍微高了一点;到了20世纪,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人口增长率达到了空前最高点。据估计,美国和威尔士在1066年每年方英里有26人;1801年增至153人;到1901年则达到561人。因此,19世纪人口的增加,差不多有从诺曼底人征服英国(约为1066年)时候起到19世纪开始时候止所增加的4倍之多。英格兰与威尔土的人口增加,并没有充分表示出事实,因为当时不列颠民族遍布了世界上的广大地方,以前这些地方都是由少数野蛮人居住的。

  这种人口的增加,其原因不在于出生率的增加,而在于死亡率的降低。死亡率的降低,一部分是由于医学的进步,但是我想大部分是由于工业革命所造成的方兴未艾的繁荣导致的。从一八四一年——此时美国才开始有出生率的记载——一直到1871一1875年,出生率差不多是稳定不变的,在该时期的后段中,达到35.5的最高度。这时期发生了两件大事。第一件是1870年的教育法;第二件是1878年布拉夫因为宣传新马尔萨斯主义而被迫害。因此,从那时候起,出生率开始下降,起初是慢慢的,后来有急转直下之势。教育法最先使人们产生限制生育的动机,因为儿童不再是以前那样有利的投资;而布拉夫则把限制生育的方法供应给他们。1911一1915年的5年中,出生率降低到23.6。1929年最初三个月内,降低到16.5。因为医学和卫生的进步,英国的人口现在仍在慢慢地增加,但是很快就要达到那个不变的数字了。众所周知,法国曾经在很久的时间里有过保持不变的人口。

  在整个西欧,出生率的降低是很快的,而且差不多是普遍的。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像葡萄牙一类的落后国家。城市出生率的降低,又比乡村的要明显些。最初只是富裕人家的出生率降低,但现在已经蔓延到市镇和工业区域内一切的阶级了。穷人的出生率仍然比富人的要高些,但现在伦敦最穷的城区里的出生率,比起十年前最富的城区的,已经要低了。大家都知道(虽然有些人不承认),这种降低是因为堕胎和使用避孕方法的原故。这种出生率的降低,到了人口平稳的时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它就会停止,不再落下去。也许出生率的降低会继续下去,弄到人口渐渐减少,最后世界最文明的人种化为乌有,这也说不定。

  我们必须明确我们对于人口的希望或目的,然后才能便利地讨论这个问题,在任何经济技术状态中,都有桑德斯所谓的人口最佳密度,即每个人能得到最高限度收入的密度。如果人口降落在这个密度之下,或者升高到这个密度之上,则一般人的经济福利就将减少。概而言之,经济上的技术每进一步,人口最佳密度也将增加。在游猎时期,每平方英里一人,刚好合适,而在工业发达的国家,每平方英里有几百人,也不算太多。战后,我们要是以为英国的人口过多,这倒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国则不然,美国更不是这样的。法国或者西欧任何国家的人口增加,不见得他们的平均财富也就增加。既然如此,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希望人口应该增加了。那些感到这种希望的人,通常是基于国家主义的军国主义的动机,他们所希望的人口增加,并不是永久的增加,因为增加到他们能够从事他们目的所在的战争的时候,人口就得消失许多了。所以,对于人口的限制,这种人实际是主张宁愿用战死沙场的办法,也不用避孕的方法。凡是用心把这个问题想清楚的人,都不会有这种观点,而那些似乎是主张这种观点的人,都是由于头脑不清楚的缘故。除开有关战争的争论而外,我们有各种理由,欣然庆幸节制生育方法的知识,正在使文明国家的人口能够平稳不变。

  但是如果人口果真减少,事情可就大不相同了。因为如果听任它继续下去,不加阻止,所谓的减少,就是最后的灭绝,我们不能心存那种愿望,目睹世界上最文明的人种消失。所以,如果能采取步骤,限制避孕药物应用的范围,使人口与现在的水准不相上下,那才可以欢迎避孕药物的应用。我想这并没有什么困难。限制家庭人口的动机,即使不完全是经济的,然而大部分确是经济的,因此,降低儿童的费用,或者——如果证明了是必要的话——使儿童成为父母收入的来源,则我们就可以增加我们的出生率了。但是,在目前国家主义的世界上,这样的办法是很危险的,因为人们会利用它来获取军事上的优势。我们可以想象得到,所有军事上居于领袖地位的国家,在那个“大炮必须要有喂炮眼的”口号之下,军备竞争之外要加上一个人口生殖的竞争。在这儿,我们又一次感到,如果人类的文明要得以保存,世界政府是必不可少的。假如要世界政府有效地维持和平,则它必须通过法令,限制任何军国主义的国家人口的增加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澳洲和日本互相敌视,即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日本的人口增加极快,而澳洲的人口(除掉移居的)增加很慢。这就造成一种非常难以解决的仇恨,因为在辩论时,双方都显然有可以申诉的正当的理由。除非政府采取一定的步骤增加人口,我想要不了多久,西欧和美国的出生率将使他们的人口停留在不增不减的状态,不过,我们不能希望军事上最有势力的国家会安坐不动,而其他各国只要用增加生育的办法就可以推翻国际上已成的均势。任何想正当尽职的国际的当局,因此不得不对人口的问题加以考虑,并且在具有反抗性的国家里进行节制生育的宣传。这件事如果不能办到,则世界就没有和平的希望。

  所以人口问题是双重性的。我们一方面必须防止人口增加过快,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人口减少。增加过快的危险由来已久,现在许多国家仍然存在这种危险,如葡萄牙、西班牙、俄国和日本即是。人口减少的危险却是新近才有的,在目前,只有西欧有这种情形,如果单靠生育来增加她的人口,则美国也将有人口减少的危险;但是,直到现在,虽然土生的美国人出生率很低,移民到美国的人却使美国的人口至少增加到她所期望的程度。人口缩减这个新危险与我们祖先习惯的思想不相适应,他们用了道德上的劝诫和禁止宣传节制生育的法律去对付它。根据统计的显示,这些办法是完全无效的。避孕药物的应用,已成为一切文明国家的一种普通实践,不可能被根除。政府和重要的人物不理会与性有关系的事实的习惯牢不可破,忽然之间绝不会停止的。但是,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我想,或许我们可以希望,在现在这班年轻人得了重要位置的时候,他们在这方面会胜过他们的父亲和祖父。可以希望他们坦率地承认,避孕药物的使用是必不可免的事情,并且,只要这些方法不至于使人口减少,还能够承认它们的好处。凡是人口有真正减少的危险的国家,正常的办法显然是实验逐步减少儿童经济上的负担,一直到出生率能够维持现有的人口为止。

  关于这方面,有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内,能有利地变更我们现有的道德条规。现在英国的妇女大约比男子多两百万,法律和习俗都责罚她们不能生育子女,这在她们大多数,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倘若习俗能宽容结婚而已做母亲的妇女,并且使她们的经济状况还过得去,那么,大多数现在被罚独身的妇女,无疑地会有儿女。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基于两性数目大约相等的假设。在两性数目不相等的地方,因为数目的关系而不得不抱独身主义将是很大的残酷,至于合理地希望出生率增加的地方,这种残酷不但妨碍个人的利益,对社会也是不好的。

  人类的知识越增加,政府通过行动控制那些从来似乎是类似于自然力的一般力量的可能性也增加。人口的增加,就是这种力量中的一种,自从有基督教以来,人口的增加全靠人类的本能盲目进行。但是,不得不存心去控制人口的时候就要到了。不过,正如国家管理儿童的情形一样,要想国家对于人口的干涉有益无害,那就应该是世界国家的干涉,而不是现在这些互相竞争的军国主义国家的干涉。

  第十八章 优生学

  优生学是试图用人为的方法,去改良一个种类的生物学上的品性。它所根据的观念是达尔文的理论;现在英国优生学会的会长,就是达尔文的一个公子,这真是再合适不过了。不过优生观念的更直接的祖先,乃是葛尔顿,他非常看重人类成就中遗传的因素。如今,尤其是在美国,遗传已成为一个党派的问题。美国的守旧派主张,成人的那种成熟的品性,大部分是先天的特征,而美国的激进派则与此相反,他们主张教育万能,遗传毫无关系。这种走向极端的主张,无论哪种,我都不赞成。我也不能赞同他们所根据而藉以抒发彼此相反对的偏见的共同的前提,这前提以为,意大利人、南斯拉夫人和其它相类似的人,比美国土生的三K党人还要低劣。目前我们还没有材料足以判定人类心智的能量什么部分是由于遗传,什么部分是由于教育。假如要用科学方法判定此事,必须寻找干千万万同胞的双生子,生下来的时候,就把他们分开,用可能范围内最不同的方法教育他们。但是,这种实验现在还不能实行。我自己的信念是——我承认是不科学的,并且只是建立在印象的基础上——任何人既然都可以被不良的教育所毁坏,而且事实上人人差不多都被不良的教育毁坏了,那么,只有具有某些相当天资的人,才能在各方面取得非常优秀的成就。我不相信任何程度的教育,能把平常的孩子教成第一流的钢琴家;我不相信世界上最好的学校,能把我们都教成爱因斯坦;我不相信拿破仑天生的秉赋不比他宾勒地方的同学更高些,我也不相信拿破仑只要看看他的母亲对付她的一群不受约束的孩子,就学到了盖世的韬略。我深信,这些例子都是先有天资,再施以教育,然后才能有那样好的结果,世间一切有关能力的事情都是这样,只不过程度低一点罢了。其实,有好多足以证明这个结论的明显的事实,比如看一个人头部的形状,就每每能说出他是聪明的或是愚蠢的,这很难认为是教育给他的特征。再研究一下相反的例子,即白痴、呆子、和低能的人。痴愚是生来的,至少大多数的愚人是生来的,这个事实就是反对优生学最疯狂的人,也不至于否认;反过来,对于任何懂得统计学上的对称性的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在相反的那一端,也有相应数目的人,有着异常伟大的能力。因此,我可以不必多费笔墨,推断人类生来的智力是各不相同的。我还可以推断——这或许比较令人怀疑——聪明的人比不聪明的人要更可取些。这两点承认了,那就给优生学者打好基础了。所以,无论我们对于提倡优生学的人所主张的一些内容作何感想,我们决不可以随意反对他们整个的地位。讨论优生学问题的文学,荒谬的特别多。大多数提倡优生学的人,除了健全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外,还加上一些不很可靠的社会学上的命题。譬如:德行是和收入成正比的;贫穷的继承(唉,太普遍了!)是生物学上的现象,不是法律上的现象;所以,假如我们能引诱有钱的人生育,而使穷人不生育,则人人都可以富裕了。关于穷人的生育比富人要多些的事实,人们实在是太大惊小怪了。我自己无论如何,不认为这个事实是值得惋惜的,因为我实在找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富人优越于穷人的地方。纵使这事真的值得惋惜,也算不上是很严重的惋惜,因为事实上不过是落后几年罢了。现在穷人的人口出生率已经降低,与9年前富人的出生率差不多了。的确有一些因素,使社会中各阶级的出生率产生不良的差别。譬如,假使政府和警察设置障碍使人民不容易获得节制生育的知识的时候,结果那班智力在某种程度以下的人民就得不到这种知识,而对于其他的人民,当局的企图就失败了。于是一切反对传播避孕知识的措施,势必造成愚蠢的人比聪明的人有更大的家庭。不过,这似乎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因为过不了多久,就是最愚蠢的人,也可以得到节制生育的方法,或者——我怕是当局实行蒙蔽政策很普遍的结果——会发现人们情愿实行堕胎。

  优生学分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另一种是消极的。积极的是鼓励良种族的繁殖,消极的是禁止不良种族的生育。现在比较能够实行的,是消极的优生。美国有些州内,消极的优生有长足的进展。在英国,目前施行的政治也是禁止不适者的生育的。对于这样的办法,任何人出于自然地感到的反对,我相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大家都知道,智力低的妇女容易有大批的私生子,所有这些孩子对于社会是毫无价值的。假如这些妇女失去生殖能力,她们自己肯定会快乐些,因为她们之所以怀孕,根本不是因为爱子的冲动。智力低弱的男人,当然也是一样的。诚然,这种制度也有很严重的危险,因为凡是异乎寻常的意见,或者与官吏本人相反的意见,都容易被当局认为是智力低弱的表现。但是,这些危险或许值得发生,因为白痴、呆子和低能者的数目,能藉这样的办法而大大减少,这是非常明显的。

  禁止生育的办法,在我看来,应该有确切的限制,使它只施用于心智有缺陷的人。我不赞成爱达华州那样的法律,它允许禁止“心智有缺陷的、疯癫的、习惯性犯罪的、道德堕落的和性方面失常的”诸种人的生育。最后两种人的定义极为含糊,如何方算道德堕落,与如何方算性的失常,各地方的判定都将不同。若依照爱达华州的法律、则苏格拉底、柏拉图、凯撒与圣保罗,都在被禁止生育之列,况且,习惯性犯罪的人,很可能是某种功能性神经失常的牺牲者,这种失常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医治好的,而且绝对不会遗传。在英美两国,关于这类问题的法律制订都没有征求心理分析家的意见;因此,他们把完全不相同的各病状硬归到一起,推其理由,不过是因为那些病状有些相似的症状而已。换句话说,这些法律与这个时代的知识比较,差不多落后了30年。这可以表明,凡是对这类事件制订法律,都是很危险的,除非等科学能得到准确的结论,至少历数十年都不能被人所驳倒,方才可以订成国家的法典,否则的话,谬误的观念将成为具体的条文,并被一般官吏奉为神明,结果反而使最好的观念的实施受到延阻。我的意思是,在这方面,目前只有心智的缺陷这一项可以充分地确定,足以将它编入法律而没有流弊。心智的缺陷可以用客观的方法判定、官吏一般都不会有异议,但是道德的堕落,举例来说,则随个人的意见而不一定。同样一个人,在甲以为是一个道德堕落的人,而在已可以看作是一个先知的哲人。我并不是说,将来我们不应该扩大法律的范围,我只是说,我们目前已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并且当一个社会容许道德的责备带着科学的假面具的时候,像美国各州中确曾发生过的那种情形,那实在是很危险的。

  我现在来讨论积极的优生学,它有更有趣的可能的事件,虽然这些事件尚是属于未来的。积极的优生,是设法鼓励良好的父母生育许许多多的儿女。现在实际的情形,大概恰恰与此相反。譬如,现在在初等小学读书的一个非常聪明的学生,将来会升到职业的阶级,而且多半要到35岁或40岁才结婚,而他幼时同环境的那些不特别聪明的人,大约到了25岁就结婚了。职业界中,教育费用是个很大的负担,因此,职业界中人不得不严格限制他们家庭的人口。他们的平均智力”比起大多数其他阶级的平均智力,大概要略高些,所以,他们家庭人口的限制是很可惜的。处理这件事情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允许他们的儿女受免费教育一直到大学,而且连大学也是免费教育。概而言之,这就等于说,奖学金不依孩子的价值,而依他们父母的价值发给。这个办法还有一种附带的好处,即可以免除临时用功和过度用功的弊病,这种弊病现在常常使大多数最聪明的青年,在未到21岁之前,智力上体力上都受了过分紧张的损害。但是,无论在英国或是在美国,想要国家采取任何办法,真正能充分地使职业阶级多生子女,恐怕是不可能的。妨碍这件事的,就是民主。优生的观念是建筑在凡人皆不平等的假定上,而民主则建筑在凡人皆平等的假定上。所以,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很难在政治上实现优生的观念,要是这种观念不以为世上只有少数像愚痴那样的“劣等”’的人,而是承认世上只有少数“更优等”的人。前者可以讨好于多数。而后者,他们可不愿意听,所以,包含第一个意思的方法。自然能博得多数人的拥护,而包含第二个意思的方法则不行。

  然而每个对这个问题曾经考虑过的人都知道,虽然现在难以确定谁是构成最好种族的人,但人们在这方面的确有许多差异,不久后科学也许能够测量出来。假如我们告诉一个农夫,他应该给他所有的牡牛同等的机会,你猜想一下这农夫会作何感想!事实上,用来做下一代的祖先的牡牛,总是依他母系的祖先的牛奶的质量仔细选择过的。(附带我们可以注意,牛类既然没有科学、艺术和战争,则它们显著的优点只是在雌的方面,雄的最多不过是雌的优点的传达者而已。)一切家畜都凭借科学的生育方法而大大地改良,人类能否藉同样的方法变成心中希望的任何结果,这可没有公开讨论过。当然,人类对于自己的人种,希望些什么,要想怎样改良,这比较难于确定。假如我们为体力强壮而生育子女,他们的脑力或许就要减低;假如我们为智力能量而生育子女,他们或许就容易受各种疾病的侵袭;假如我们想情绪平衡,或许我们又毁坏了艺术。关于这些事情的必要的知识,现在都很缺乏。所以,在现在的时代,想做许多促进积极的优生的事,不见得是好的,不过,此后百年之内,遗传学和生物化学将有长足的进展,人种因此而大加改良,比起现在的人类,也许任何人都将承认是好多了。

  但是,要想应用这类科学的知识,则家庭的制度必须改革,比本书中以前所考虑的还要彻底才行。如果我们要彻底实行科学的生育,每代人中必须选出2一3%的男子,约25%的妇女,作为繁殖子孙的用途。儿童在青春发育期将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不及格的,都禁止他们生育。那时,做父亲的和子女的关系,将与现在的公牛或雄马对于它的后嗣的关系一样。做母亲将变成一个专门的职业,她的生活方式表现出她和别的妇女不同。我并不是说,这种种事情即将实现,更不是说我希望它的出现,因为我承认我觉得这是非常讨厌的。但是,假如我们用客观的态度考查此事,那就可以看到,这样的计划能产生不同寻常的结果。为讨论便利起见,我们假设日本已经采纳了这个计划;三代以后,大多数的日本男人都和爱迪生一样聪明,与职业拳击家一般强壮,倘若同时世界上其他各国仍旧保持着凡事听其自然的态度,一旦打起仗来,他们当然不能抵抗日本。日本人达到这种能力的高峰之后,就会设法雇佣别国的男子充当士兵,并且凭借科学的技术以取得胜利,无疑地,这是他们很有把握做到的事。在这种制度下,对国家盲目尽忠的观念很容易灌输到青年的脑子里。谁能说将来这种发展是不可能的呢?

  有些政客和宣传家很喜欢谈一种优生学,可以称之为种族优生学。这种优生学认为,某某种族或国家(自然是那个作者所属于的)比其余一切的种族或国家都优良,因而应该用它的军事力量,牺牲那些较劣的种族,来增加它自己的人口。关于这种学说最显著的例子,是美国境内北欧民族的宣传,这种宣传已经在美国的移民法律上得到立法当局的承认,这种优生学,可以援引达尔文适者生存的理由;但是再奇怪没有了,那些最热心主张这种学说的人,却是认为达尔文的教义为不合法的人。如果将政治上的宣传与种族的优生学联结起来,不用说是不适宜的;但是,我们尽可以忘却这种宣传的不好,单单就它的优点来研究这个问题。

  在极端的情形之下,一个种族优于另一个种族,这是不用有多大怀疑的。北美洲、澳洲和新西兰对于世界的文明,比起它们假如仍然被土人居住的时候,的确有更多的贡献。大概说来,黑人平均劣于白人,这似乎是公道话,不过热带地方的工作也离不开黑人,所以,假如把黑人全体灭绝(先不考虑人道主义的问题),也是很不好的。但是,假如要在欧洲的民族里分高下,则不得不借助一大堆不良的科学,以拥护政治上的偏见。我并看不出有什么充足的理由,可以推想黄种人比起我们高贵的自身要低劣些。在这些地方,所谓种族的优生学,只是极端爱国主义的托词而已。

  伍尔夫曾经将凡是有统计的各重要国家每千人中出生比死亡多的数目,列成一张表。①法国最低(3.3),美国次之(4.0),再次是瑞典(5.8),英属印度(5.9),瑞士(6.2),英国(6.2),德国(7.8),意大利(10.9),日本(14.2),俄国(18.5),厄瓜多尔世界第一,是23.1。表中没有中国,因为不知道中国的实情。伍尔夫的结论是:西方世界将为东方世界所压倒,所谓东方,即俄国、中国与日本。我倒不想以厄瓜多尔为理由来反驳伍尔夫,我注意的是他书中所引的伦敦富人和穷人比较出生率的数字(上面已经举出)。这些数字表示,伦敦穷人现在的出生率已经低于几年前富人的出生率了。东方的情形也是一样,虽然时间要隔得长久一些。东方已经渐渐西方化了,它的出生率必定要降低的。一个国家除非完全工业化,否则它在军事上是不至于可怕的,而工业化同时又会使人们想到限制家庭的人口。所以我们不得不推断,不但西方极端爱国主义者(德国废帝的信徒)所认为可怕的那个东方占优势的事实并没有什么可怕,而且也根本没有什么理由可以相信这个事情会发生。不过,在有一个国际上的权威出来指定各国应该增加的人口的比例数目以前,做战争生意的人恐怕是要继续利用这种心理的。

  于是像先前两件事一样,我们又遇到摆在人类面前的危险。假如科学进步了,而国际间的无政府状态继续下去,则人类的危险很多。科学能够使我们实现我们的目的,假使我们的目的是坏的,那结果就非常不幸了。倘若这个世界仍然充满着恶意和仇恨,那么,世界越科学化,就越恐怖。所以,减少人类情绪上的恶毒性,是人类进步一件要紧的事。这种仇恨恶毒的情绪的存在,大部分是错误的性伦理和不良的性教育造成的。为文明的将来起见,我们必须要有一种新的更好的性伦理。因为这个缘故,性道德的改良,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的需要。

  在私人的道德立场上,假如性伦理是合乎科学而非迷信的,它首先必将考虑优生学。换句话说,无论现有的性交上的拘束能怎样解放,有意识的男子和妇女,绝不会不光认真考虑他们生育子女有何价值这一点,就贸然从事生育。避孕方法已经使人们对生育能够自主,而不再是性交的自然的结果。因为各种经济上的缘故(我们在前几章中已经讨论过),将来做父亲的对于儿女的教育和抚养,大概没有他们从前那么重要了。所以,没有什么很有力的理由可以证明,为什么一个妇女应该选择她所心爱的那个男子(如她的情人或伴侣)做她的孩子的父亲。将来妇女也许很容易从优生的立场出发,选择她们儿女的父亲,至于寻常的性的伴侣情谊,则纵容她们私人的情感任意进行,不至于有快乐上的任何重大的牺牲。在男子方面,更容易挑选他们儿女的母亲。许多人坚持(我也主张),性的行为只因为有子女的原故,才与社会发生联系;他们一定会从这个前提推论到与未来道德有关系的两个结论:一方面,没有儿女的爱情,应该是自由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要生育子女,应该从道德上考虑,仔细规划,不能像现在这样随便。但是,这中间应该考虑的地方,却与人们以前所公认的略有不同。要使某种情形下的生育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将不再需要经过牧师宣读某些言语,经过登记官记录某种文书,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举动能够影响后裔的健康与智力。所需要考虑的是,男女本人和他们的遗传要能够生出好儿女来。等科学对这个问题能够比现在所做到的作出更有把握的判断时,社会上的公德心,在优生观点上,必将更为严厉。那时,人们将求遗传上最优的男子来当父亲,而其他虽然被欢迎做爱的男子,在他们想做父亲的时候,却发现他们会受到拒绝。从前到现在所有的婚姻制度,流弊所及,已经使人们觉得这种种设计有违人性。所以优生学实行的可能性,极为有限。但是没有理由去猜想,人类的本性将来仍然会横加类似的阻碍,因为避孕方法正在区分生育和无儿女的性关系这两件事,而父亲对于他们的儿女的个人关系,将来也似乎不至于有他们过去所有的那样密切。假如人类的道德观念更加科学化,那么,过去道德家们以为婚姻所具有的重要性和高尚的社会目的,只能在生育儿女上去求得了。

  这种优生学的观念,虽然最初必须从某些非常科学化的人们的私人伦理上开始,然而一经开始之后,多半就会渐渐普及,一直到最后成为法律为止。这种法律的内容,大概是以金钱奖励良好的父母,而不良好的父母则将受金钱上的惩罚。

  那种允许科学来干涉我们亲密的个人情感的想法,无疑地是讨人厌的,但这种干涉远远比不上许多时代所容忍的宗教方面的干涉。宗教因为传统习俗的关系,并且因为人们幼时受宗教的影响很深,因而它对于人们有一种很大的势力。科学在这个世界上尚是新的,所以它的势力也就还小;不过,科学将来一也能够具有和宗教同样的权威,人们对于它也能够像对宗教上的教义一般甘心顺从。诚然,普通人在情欲强烈的时候,绝不是后代的幸福这个动机所能控制的;不过,假如它变成一种公认的积极道德的一部分,不但受赞赏和谴责的制裁,而且还有金钱的奖罚,则凡是品行端正的人,对那种动机都会认真考虑,不敢疏忽它。在历史开始以前,宗教就已经存在了,而科学的存在,最多不过有400年的历史;但是当科学先生年老德尊的时候,他也将支配我们的生活,就和宗教曾经支配我们的生活一样。我预料将来会有一个时期,凡是注重人类精神自由的人,都不得不反抗科学的专制。但假如果然有专制的事情发生,科学的专制总要好些。

  第十九章 性与个人的幸福

  在这一章内,我想把以前各章所说的性与性道德影响个人的快乐和幸福这一简要地重提一下。关于这件事,我们不仅仅指人生中性的活动时期,也不仅仅指真正的性关系,儿童时期、青年时期、甚至老年时期,都要受到性的影响。影响的方法很多,视情形不同而有好坏之分。

  习俗上的道德最初所做的工作,是要使儿童的脑海里印入许多的禁忌。小孩很小的时候,大人就教他,有大人看见的地方,不许用手摸身体上的某些部分。当他想大小便的时候,他应该低声地说出,大小便时,不要让人看见。因此,人们身体的某些部分和人们的某些举动,在小孩看来,就具有特殊的性质,而不容易了解;结果,他们对那些事情产生一种神秘的心理和特别的兴趣。对于有些知识上的问题,如婴孩是从哪里来的,小孩子只得暗中思索,因为大人给他们的解答不是有意躲闪,就是明明是假的。我知道好多男子(他们的年龄组不算老),当他们是小孩子的时候,如果被父母看见用手摸身体上的某些部分,就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教训:“我宁愿看见你死,也不愿看见你做出这种事情。”然而这种教训在此后一生中所发生的道德影响,每每不是习俗上的道德家所希望的,说来真是可惜。现在,恐吓的手段,不见得不常使用。从前他们喜欢拿阉割来吓孩子,这种情况或许现在比较少一点,但是现在要是拿疯癫来吓儿童,人们还是觉得很正当的。要是告诉儿童,除非他自己以为他会疯癫,他并不会有那种危险,这在美国纽约州是不合法的。这种教育的结果就是使大多数的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对于性的事情就起了一种很深的罪恶和恐惧的意识。这种把性与罪恶和恐惧相连的心理,深深地印入他们心中,以至于差不多或者完全地成为不知不觉自然而然的了。我希望能够作一个统计的调查,看看那些自信已经解脱了那类童话的束缚的人们,在雷雨大作的时想,是否同在任何别的时候一样地容易犯通奸的罪。我相信他们中有90%,在他们的内心深处都会以为,假如他们那时要是一样地犯了的话,肯定要遭雷打的。

  性虐待狂和受虐狂这两者,在他们比较缓和的时候,是正常的,但是在他们做出有害的行为的时候,的确是知道犯了性方面的罪恶。受虐狂者,是敏锐地感觉他自己犯了与性有关系的罪恶的男子。虐待狂者,是更觉得受虐待的妇女犯了引诱人的罪恶的男子。由这些影响我们可以知道,儿童时期要是受的道德教训过于严厉,其所产生的影响具有何等深远的力量!关于这件事,那些负有教育儿童责任的人,尤其是那些负有照管很幼小儿童责任的人,现在已经逐渐开明多了。不过,不幸的是,法庭尚未能够开明。

  童年和少年构成人生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恶作剧。顽皮、做大人不许做的事,是很自然的,只要不是太过份的话,是不足懊悔的。但是,儿童如果违背了性方面的禁忌,大人处置起来,却与别的犯规大不相同;因此,儿童会觉得,性的犯禁必定属于很不同的另一类。假如孩子从食物贮藏室里偷了一些水果,你或者会觉得懊恼,或者会严厉地责骂他一顿,但是你绝不会感到任何道德上的恐怖,也绝不会使儿童觉得他做了一件不得了的事情。另一方面,假如你是一个旧式人物,而你又发觉你的孩子手淫,那你斥责他的口气之中就会有一种声调,是他做任何别的事情的时候所从未听过的。这种声调使小孩感觉一种沮丧的恐怖;假如引起你申斥的那种行为,小孩发觉是很难抑止的,则他的恐惧心将会更厉害。孩子心中有了你的严厉态度的印象,就会深深地相信,手淫必定真的是像你所说的那样坏。但是他仍旧继续犯这个毛病而不能自己。因此,一种病态就从此打下了根基,或许终身都不能根除。他从很年轻的时候起,就把自己当作一个道德上的罪人。他马上学到可以秘密地犯罪,因为事实上没人知道他的罪过,他内心就得到一半的安慰。他因为万分地不快乐,就设法想对世人发泄报复的心理,责备那些和他犯同样的罪恶而不如他会隐藏的人。他小的时候既然已经欺诈成性,大的时候做自欺欺人的勾当自然就毫不费力了。他的父母本来极想使他成为他们心中所谓有德行的人,但由于他们不聪明的企图,结果使他变成了一个病态的内心反动的伪君子和喜欢迫害别人的人。

  儿童的生活中,不应该充满了罪恶、羞愧与恐惧的心理。他们应当快活、高兴、自然。他们不应该畏惧他们自己的冲动;他们不应该畏缩不前,不敢探讨自然的事实;他们不应该将一切本能的生活隐藏在黑暗的地方;他们不应该把情感的冲动理在他们潜意识的深处,这种冲动,即使他们极端努力,也是不能消除的。假如我们要他们长成正直的男女,在智力上诚实,社交上无畏,思想上坚忍,做事时有精神,那么,我们必须要及早开始,好好训练他们,将来才能够获得这些效果。教育一向都被想象得太与训练狗熊跳舞相类似了。大家都知道会跳舞的狗熊是怎样训练出来的:先把它们放在一个很烫的地板上,逼得它们非跳不可,因为假如它们的脚一挨着地,他们的脚趾就会被烧伤。当它们在这般跳着的时候,就对它们奏一种音乐。经过相当时期的训练之后,不需要烫的地板,只需要奏那种音乐,熊就会跳舞了。儿童也是一样的。当儿童知觉他有性器官的时候,大人就骂他。以后,小孩心中只要有性器官的意识存在,他就联想到大人骂他的话——这正是跟着大人的音乐而跳舞了;于是一切可以做得到的健康快乐的性生活,都完全毁了。

  在下一个时期即青春期中,习俗操纵性时所酿成的祸害,比起儿童时期还要大些。许多男孩子完全不能正确知道他们身上发生了什么事,他们对于性的生理现象一点也没有正确的知识;当他们经历第一次遗精的时候,他们就被吓倒了。他们发现自己充满着许多冲动,但是大人曾经教过他们,这些冲动都是极端坏的。一方面,这些冲动却非常强烈,日夜都在围攻他们。有一种较好的男孩,同时还产生一种极端理想的情感,即关于美和诗的,还有关于理想的爱的。所谓理想的爱,在他们心中,是完全与性不相干的。由于基督教中摩尼教的成份,青年时期精神上的情感与肉体的冲动,容易完全分离,甚至于彼此冲突。关于这一点,我可以引用一位聪明的朋友所自己承认的话来作证明,他说:“我相信,我自己的青春期并不是例外的;我那时期中这两种情感的分离,非常明显。白天里有好几个小时我会读着雪莱的诗,而为那句话所感动:'飞蛾眷恋星辰,黑夜思念天明’,但是我突然之间会抛开这种高尚的诗词,而在女仆脱衣服的时候,想秘密地偷看她一眼。后者的冲动使我深感羞愧;前者自然含有愚蠢的成份在内,因为那种理想不过是一种对性的愚蠢的恐惧心的表现而已。”

  大家都知道,青春期是最容易发生神经失常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就是平常很镇定而能够保持平衡的人,也容易颠倒过来。米德女士在她的《萨摩亚岛人的青春期》一书中说,那个岛内绝未听说过有青春期神经失常的事,她把这个事实归功于当地所流行的性的自由。自然,他们的性自由已经被传教士的活动削减了些。岛上有些女子住在教士的家中;她曾经问过她们,知道这些女子在青春期的时候,只进行手淫和同性的性关系.而在别处居住的女子,则也进行异性的性关系。在这方面.我们的最著名的男学校、不见得和萨摩亚岛上教士的家里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不过,这种行为对青年心理的影响,在萨摩亚岛是无害的,而在英国的男学生身上,或许就有大害,因为美国的男学生或许衷心地尊崇习俗上的礼教,而萨摩亚岛人只把传教士当作有特殊风味的白种人,付诸幽默而已。

  大多数的青年男子,在他们成人期的早年中,在性方面都经过一番大可不必的艰难和困苦。假如一个青年男子要保持贞洁。则他那种克制上下的艰苦工夫,或许使他变得胆怯而拘束。所以到了最后结婚的时候,他不能打破从前的那种自制心理,要是能打破的话,也许是用一种兽性的、违背自然的方式,这样一来,他就在他的妻子面前失去做爱人的资格了。假如他常和娼妓相处,那么青年时代开始的那种肉体方面的爱情与精神方面的爱情这二者的分离.会永远继续下去,结果,从此以后,他和妇女的关系不是伯拉图式的,就是根据他平素的信念所构成。并且,嫖妓还有花柳病的严重危险。要是他和他同阶级的女子发生关系,害处就会少得多;但是,纵然如此,如果一定要守秘密,也是有害的,对于男女间关系稳定的发展也有妨碍。现在男子结婚都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庸俗的趋时,另一部分是因为相信婚姻应该立即生育子女的缘故。况且,离婚困难的地方,早婚有很大的危险、因为两个在20岁时情投意合的人,很可能到30岁的时候彼此不再投合。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结合,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很难的,除非他们有过种种的经验才可以。假如我们对于性的观念是清晰健全的,我们希望大学生结暂时的婚,不生子女。这样,他们可以避免为性所迷恋,性的迷恋目前大大妨碍了他们学问上的工作。他们可以得到一种适宜的异性的经验,这种经验对将来正式结婚生育子女,是一个很好的起步。并且,他们可以自由有爱的经验,而没有丝毫的遁词隐藏和性病的恐惧心掺杂其间,这些掺杂的东西,在今日正有害于许多青年的进取敢为的壮志。对于大批在事实上不得不永守独身的妇女们来说,习俗的道德实在是一种痛苦,而且在大多数情形内,是有害的。我知道——我们大家都知道——好多具有严厉习俗上的德行的妇女们,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值得我们万分的称赞。不过我觉得普通一般的情形不应该是这样的。一个没有过性的经验,而且以为保持她的贞操非常重要的妇女,必定产生一种消极的反感,带着恐惧的心理,因此多半会变得胆小,同时,她天性的不知不觉的妒嫉心使她对于普通的人,总不赞成,并且对于已经享受过她所抛弃的东西的人,总想指责。长久的贞洁尤其容易发生智力方面的胆小。真的,我颇觉得现在妇女的智力低下,主要是因为她们对于性的事情有种恐惧心理,因而抑制了她们的好奇心。找不到一个独归己有的丈夫的妇女们,终身度着处女生活所造成的不幸和浪费,的确是很不合理性的。在现在的情形之下,这种现象必然常常发生;然而在婚姻制度才开始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想到这一层,因为那时候两性的数目是大约相等的。无疑地,现在许多国家中妇女过剩,这实在是改变习俗道德条规的一个重大的理由。

  婚姻是习俗所宽容的为性而设的一条出路,它的本身就受着道德条规严厉的痛苦。儿童时代所得到的种种情结,男子玩娼妓的种种经验,妇女厌恶性的态度——这是人们故意灌输在她们脑海中,以保持她们的贞操的——都使婚姻上的幸福减少。一个受了很好的教养而长大的女子,倘若她的性冲动是强烈的,那么当有人向她求爱的时候,每每不能分辨清楚这个男子是否真的和她情投意合,抑或只是一种性的诱惑。她也许随随便便地嫁给那个第一次唤起她的性欲的男子,等到她的性饥荒获得了满足的时候,才发觉他和她在各方面都没有彼此投合的地方,而悔之晚矣。他们俩一向所受的教育,都极尽能事地使两方面在性的接近的时候,女的过分地胆怯,男的过分地唐突。他们双方都没有各人应该有的性知识;因为这种知识的欠缺,他们往往遇到婚姻中最初的失败,使得从此以后双方都长久不能得到性的满足。并且,他们身体的和精神的伴侣关系都因此发生困难。妇女不惯于自由地谈论性的问题。男子除开和男子与娼妓之外,也不惯于自由地谈论性问题。于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最亲密最重要的关系上,他们竟然羞怯、笨拙,甚至彼此完全缄默。做妻子的或许醒着躺在床上,不能满足,却又不知道自己所需要的是什么。丈夫呢,心中想到,即使娼妓给他的好处,比起自己合法的妻子,也要慷慨些;这种念头起初不过是昙花一现,但是渐渐地越来越厉害。也许正当他的妻子因为他不会刺激她,而在感到痛苦的时候,同时他却因为妻子的冷淡而感到愤闷恼怒。这一切的不幸,都是我们缄默和守礼的政策酿成的。

  因为这种种关系,人们从儿童期经过幼年期青春期一直到结婚,都让旧礼教把爱情毒害了,使爱情充满着凄惨、恐怖、互相误解、悔恨和神经紧张,性中肉体的冲动和理想爱情中的精神冲动被截成两段,肉体的变成兽性的,精神的成为没生育的。人生不应该如此度过。肉体的本性和精神的本性不应该冲突。两者并没有什么不相融合之处;除了两者彼此联合外,也没有一个能够获得充分的发展。男女的爱情最圆满的时候,是自由的,无所恐惧的,身心的成份相等的;不因为有肉体的成分而怕理想化,也不怕肉体的基础妨碍理想化。爱情应该像一棵树,它的根深入地下,而枝干则伸展在天空中。不过,爱情假如受到禁忌和迷信的畏惧的束缚,受到责难的言辞和恐怖的缄默的节制,爱情是绝对不会生长滋荣的。男女之爱和父母子女之爱是我们人生情感上的两大中心事实。习俗的道德一方面贬抑男女之爱,另一方面假装抬高父母子女之爱;但是,实际上,因为贬损了父母彼此之间的爱情,父母对子女的爱也就遭殃。假如儿童是父母彼此满足和快乐的结晶,那么父母对所生子女的爱就更为健全、充实,而合乎自然之道;并且也比较单纯直爽,就像动物界的情况一样;而且也更没有自私自利的成份,容易收到效果;这是另外一些父母所难做到的,他们闹着饥荒,伸手去向年幼无助的儿女们讨些他们婚姻中得不到的养份,这样一来,就把幼稚的心灵引入歧途,而给下一代安排下同样的苦恼根子了。畏惧爱情,就是畏惧人生,而那些畏惧人生的人,本身已经死去一大半了。

  第二十章 在人类价值中挺住

  讨论性问题的作者,每每有一种危险,容易受到那些以为不应该提及这样问题的人的攻击,说他过分地迷恋于这个问题。大家都觉得,除非他对于这个问题的兴趣完全超过了它的重要性,他犯不着受贪淫好色而假装贞洁的人的非难。不过,这个观点仅仅指那些主张改良习俗道德的人而言。至于那些鼓动别人去骚扰娼妓的;那些设法制定法律,名义上反对贩卖妇女为娼,而实际上反对自愿的正当的夫妻之外的关系的;同那些指责妇女穿短裙用唇膏的;以及那些在海滨徘徊窥伺,意图发现游泳衣穿得太露体的人,他们没有一个会被人猜想,说他是迷恋于性的牺牲者。但实际上,他们也许比主张扩大性自由的作者更有这方面的毛病。严厉的道德多半是淫欲的反映;发表严厉道德意见的人多半是满肚子猥亵思想的人,这种人的思想之所以不端正,不单是因为他们思想的内容有性的成份,并且是因为道德的观念把他们的头脑弄得糊里糊涂,使他们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作清晰而健全的思考。在主张迷恋于性是一件坏事这一点上,我是十分赞成教会的;但什么是避免这坏事的最好方法,我却不能与教会苟同。圣安唐里迷恋于性,比古今任何极端纵欲好色的人都要厉害些,那是臭名昭著的;我恐怕得罪近世的人,所以不举他们作例子。性好像饮食,都是本能的需要。我们之所以责备爱吃和贪杯的人,是因为饮食本来在人生中占有相当正当的位置,而他们却行之过份,为了口福的关系,耗费了他们过份的思虑与情感。只要一个人按照常规地有益健康地享受合理的食品,我们是不会责备他的。刻苦修行的人的确是这样做的,他们曾经考虑过,人们应当将他的营养削减到适于生存的最低限度;但是这种观点现在已经不普遍了,我们用不着理会它。清教徒在下定决心要避免性的乐趣的时候,比起以前的人,的确有几分更觉悟到饮食的乐趣。有一位17世纪的清教主义的批评家说道:

  你想享受欢乐的良宵愉快的饭餐吗?那你一定要和圣人同餐而和罪人同床。

  由此观之,清教徒想要压制人性中纯肉体的部分,也不见得成功,因为他们失之于性方面的,却收之于饮食上面了。在天主教看来,贪吃是七大罪恶之一;依但丁的判决,贪吃无厌的人应该打到地狱的下层;但是贪吃的罪名有些模糊,因为我们很难说出什么才是正当的饮食,怎样才算犯了贪吃的罪。是不是吃不滋养的东西就算坏呢?假如是的,则我们每吃一颗盐杏仁,就有冒犯一次罪过的危险。自然,这种观点现在已经不时兴了。贪吃的人,大家一见都知道;他虽然有点儿叫人看不起,但是我们不能严厉地斥责他,虽然贪吃的人现在没有受人斥责的危险,然而对那些从未感受过缺少食物的人来说,过分迷恋于食物的事是稀罕的。大多数的人吃完了一顿饭,就去想别的事去了,一直要到吃第二顿饭的时候为止。反过来呢,那些遵守苦行哲学的人,除了最低限度的饮食外,剥夺了自身一切的享受,于是筵宴的幻影,珍暖的美梦,把他团团包围住了。困陷在南极的探险家,食物缺乏得要吃鲸鱼的脂肪,于是天天计划着将来回到家里,要如何如何地在加尔登大饭店里痛吃一顿。

  这些事实都表明,假如性不是一件迷人的东西,那么道德家们即应该用对待食物的应有的态度去对待它,而不应该用希腊柏伊德一带的隐士对待食物的态度去对待它。性是一种天然的需要,和饮食是一样的。诚然,人离开了性也能生存,而离开了饮食就不能够;但是,从心理的立场看来,性的欲望和饮食的欲望是完全类似的。性欲如果遭到抑制,它就会大大地亢进;性欲假如得到满足,它就会慢慢地平静。当性的欲望紧张的时候,它使人类心中不会念及世界上其他一切的事情,所有的兴趣都会暂时消退;那时的人们可能做出异常的动作来,做过后自己也会觉得有些癫狂。并且,像饮食一样,欲望因受到阻抑而特别兴奋。我知道许多儿童不吃早餐预备好的苹果,而直接跑到花园里去偷一些苹果,纵使早餐预备的苹果是成熟的,偷来的苹果是未成熟的。我不以为光景富裕的美国人的饮酒欲,比起20年前要强烈得多的这件事实,是可以否认的。同样的道理,基督教的教义和基督教的权威的确大大刺激了人们对于性方面的兴趣。首先抛开习俗的礼教的那一代人,对于新得的性的自由,肯定不免过度地沉溺滥用,其程度超过了我们对于某些人所预料的,那些人的性的观点,不论是积极的或者消极的,都没有受过迷信教育的影响。除了自由,没有东西可以防止人们过分地迷恋于性;但仅仅是自由,还不能得到这种效果,除非这自由成为习惯性的,而且和完善的性教育相联系。在这里,我要十分郑重地再次申明一下,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过分存有偏见是一种罪恶,而且这种罪恶在今日传播甚广,尤其是在美国,在那里,比较严厉的道德先生们对于他们认为是反对他们的人,很容易相信是虚伪的、错误的——这实在是足以表现他们心中对于性问题的偏见之深。贪吃的人、纵欲的人与禁欲修行的人,都是专注于自我的人,他们的眼界,一为他们自己的欲望所限制,或者只图欲望的满足,或者放弃人生的权利。一个身心都健康的男子,其兴趣必定不只在他自己身上;他将放眼观察世界,去寻找他认为值得注意的对象。有的人以为,把心思集中在自己自上,是不再出世的人的自然状况,这可错了。那种现象,往往是人们自然的冲动受了挫折而发生的一种病态;好色的人,虎视眈眈地充满满足性欲的念头,通常是某种丧失的结果,正如储存食物的人通常是一个经过一次大饥荒或者一个时期的窘迫的人。人的天然冲动假如受到挫折,则男女的生活都不能健全而达观;只有平衡发展一个快乐人生所必须的一切冲动,然后才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我并不是建议,人们不应该有关于性的道德和自制,恰如我并不主张取消关于饮食的道德和自制一样。关于饮食,我们有三种限制,即法律的限制、礼节的限制和健康的限制。我们要是偷东西吃,或是与人共餐而吃了超过我们本应当有的份量的,或者是胡吃乱吃以致生病的,大家都认为是错了。就性而论,同样的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不过性方面的限制复杂得多,而且需要更多的自制。况且,一个人既然不应该占有别人的所有物,那么在性方面,类似于偷窃的行为,不是私通,而是强奸,这显然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卫生方面所发生的问题,差不多完全和花柳病有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在讨论娼妓的时候已经提到过了。显然地,减少专门营业的娼妓,是医药之外对付这个社会恶疾的最好方法;近年来青年一天天地得到更大的自由,这种情形对于减少专业娼妓是最有效的。

  一种完美的性道德,不能认为性只是一种自然的饥饿,只是一种或许会酿成危险的源泉。自然,这两种意见都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该记得性和一些人类生活上最大的幸福是有关联的。似乎最重要的三种是:抒情的恋爱,婚姻中的幸福,和艺术。关于抒情的恋爱和婚姻,上面已经说过了。有的人以为,艺术与性没有关系;现在主张这种观点的入,已经没有从前那么多了。凡是一种艺术的创造,其情感在心理上都与求爱有关,这是很明显的;这种关系虽然不必一定是直接的。明显的,却是很深沉的。要使性的冲动达到艺术的表现,必须有许多条件。第一,那人必须要有艺术的才气;但是这种艺术的才气,就是在一个特定的民族里,似乎也是一个时期普遍。一个时期又少有的;所以,我们可以万无一失地断定:环境(和天生的才能相反的)对于艺术冲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艺术冲动的发展,必定要有一种自由。这里所谓的自由并非奖酬艺术家的意思,乃是那种不逼迫或引诱艺术家变成没有高尚心志的俗人的自由。当裘力斯二世把米开朗基罗监禁起来的时候,他毫不干涉艺术家所需要的自由。裘力斯二世之所以监禁他,是因为他认为米氏是个重要的人物,凡是教皇以下阶层的人对米氏有丝毫的冒犯,他都不能容忍。但是,假如一个艺术家要向有钱的主顾或者都市的权贵叩头,不得不拿他的作品去将就他们的艺术格调,那他艺术的自由就丧失了。于是他假如怕社会上的责难或经济上的窘迫,而不得不过着一种事实上不能再忍受的婚姻生活,那他就丧失了艺术创造上所必需的精力了。凡是一个拘守着习俗上的德行的社会,都不能产生伟大的艺术。那些曾经产生过伟大艺术的社会,都是由那些在美国爱达华州被认为应该被阉割的人组织成的。美国现在所有艺术的天才,多半是由欧洲输入的;在欧洲,艺术的自由尚有保存的,然而欧洲现在渐渐已经美国化,结果,所谓艺术的天才,大有必须求助于黑人之势。艺术最后的田园,似乎不在西藏的高原,就在非洲刚果河的上游。但是艺术的最后灭绝,是不能迟延多久的,因为美国目前对外国艺术家预备滥施的那种奖酬,将不可避免地致艺术于死地。过去的艺术是建筑在通俗基础上的,而这体通俗基础,全靠人生的欢乐才成立。人生的欢乐,又全赖性方面的出乎自然。性受抑制的地方,人生中剩下的只是工作;而为工作而工作的宣传,永远产生不出任何值得去做的工作。我不希望有人告诉我,某人对于美国每天(或者应当说每夜吧?)进行的性交数目作了统计,发现平均每人所行的至少与任何别的国家里一样多。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实在的情形,我一点也不想否认这个说法。习俗的道德家们最危险的谬误之一,就是要把性的关系削减到仅仅的性动作,以便他们更好地加以攻击。凡是我所知道的文明人和野蛮人,从没有一个是仅仅凭着性动作而得到本能上的满足的。通常先有情感的冲动,然后才会引起性的动作;要想满足这种冲动,必定先要求爱,先要有爱情,先要有伴侣的情谊。没有这几样东西,肉体上的饥饿虽然可以暂时平息,精神上的饥饿却仍然不能减轻,这样是不能得到什么深长的满足的。艺术家所需要的自由,是自由去爱的自由,并不是去和不相识的妇女解决肉体需要的那种粗暴的自由;而自由去爱,尤其是习俗上的道德家所不承认的。假如世界已经美国化了之后,艺术还想复兴,则美国必须改变才行;美国的道德先生必须变得比较不道德,美国不道德的先生们必须变得比较道德些。总而言之,这两种人都应该认识:性关系中还有更高的价值,并且人生的愉快也许比一张银行存款单的价值更要高些。游历美国的人所最感痛苦的,无过于愉快的缺乏。美国的愉快是狂欢滥饮,只图一时的忘形,而非陶然的自我的表现。先前他们的祖父随着巴尔干或波兰乡村的管乐跳舞,现在他们整天地坐在办公桌旁边,坐在打字间和电话中间,重要是重要,却没有一点价值。一到晚上,他们就饮酒作乐,在喧嚣声中,自以为找着了快乐;其实,他们不过是藉卖身为奴的人的肉体,寻得一点疯狂的快感,聊以把以钱赚钱的生活作暂时的忘却而已。

  我的意思并不是要说,凡是人生中最好的东西都与性有关系,这我自己也一点不相信。科学,无论是应用的或是理论的,我都不认为是与性相联系的;一些重要的社会上政治上的活动,与性也没有什么关连。有几种冲动,引起成人生活上复杂的欲望;这些冲动可以分成下列简单的几类,除了自图生存所必需的以外,权力、性和亲权这三件事,在我看来似乎是人类做大多数事情的原动力。三者之中,权力最先发生而最后完结。儿童既然没有什么权力,他就受着那个希望有更多的权力的欲望的支配。真的,他的大部分活动,是从这个欲望而发生的。儿童还有一个强烈的欲望是虚荣心,即愿意受别人的称赞而畏惧别人的责备或者排挤,虚荣心使他成为一个社会动物,并且给他在社会内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德行。在理论上,虚荣心虽然是与性分开的;实际上,它却是与性紧密联系的一个因子。就我所知道的而论,权力与性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对权力的爱——至少重要得和虚荣心一样——使儿童肯用功读书,使他们发达他们的肌肉。我认为,好奇的心理和知识的追求,应该是对权力的爱的一个分支。假如知识即权力,则喜欢知识也就是喜欢权力。所以,除了生物学和生理学那些学科外,科学必定是在性的情感区域以外的。因为腓烈特帝二世现在已不在人世,这个见解就不得不成为多少有几分是假定的。假使他仍活着,他必定会阉割一个著名的数学家和一个著名的作曲家,然后去观察个人工作所受的影响以断定上述的假设。在我看来,数学家必定不会因此而受任何影响,作曲家所受的影响却相当大。觉悟了知识的追求是人类本能中最有价值的成份之一,那么,很重要的活动范围,若是我们不错的话,是不受性的支配的。

  权力也是大多数政治活动的动机。所谓政治活动,是指它的最广义的意义而言。我并不是说,一个大政治家不关心公众的福利;反之,我相信他是一个富有父母情感的人。但是,除非他也有极强烈的对权力的爱,他将不能支持下去作政治事业成功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我认识许多高尚的社会服务家;但是,除非他们有很大的个人的野心,否则他们所努力的公益事业很难完成。林肯在某次危急的时候,向两个反对派的参议员谈话,开始和收尾都用了下面一句话:“我是美国的大总统,赋有伟大的权力。”当时他说这句话的时候,肯定会感到几分的愉快,那是用不着怀疑的。一切的政治,无论为善为恶,都有两种重要的力量,即经济的动机和对权力的爱,若想用弗洛伊德主义来解释政治,在我看来,是一种错误。

  假如我们以上说的话不错,则大多数的伟大人物,除了艺术家以外,其重要的活动都是与性无关的动机所促成的。一个人要想他的重要活动能够持久,次要活动能够普遍,则绝不可因为性而全不顾及他的情感和热情本性上的其余的事情。要想了解世界,并且想改造世界,这是进步的两大原动力;没有这两大原动力,人类社会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退步。人生的幸福太完美了,也许会使求知和改造的热情消退。当考伯登、约翰·布里特参加自由贸易竞争的时候,他的夫人新近去世,考伯登就以布里特曾经经历过这种悲伤为理由而作私人的请求。假如布里特没有这种悲伤,他也许就会减少他对别人的悲伤的同情心。许多人因为对这个真实的世界绝望了,就不得不作抽象的追求。对有充分魄力的人来说,痛苦可以是一种可贵的刺激,并且我也不否认,假如我们全体都十分快乐,我们就不会再努力去追求更多的快乐。但是我不能承认,因为痛苦也许产生良好的结果这个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我们就给别人预备下痛苦使他尝受,而且认为这是人类职责的一部分。100次的痛苦中,有99次只是含有毁坏性质的。至于那1%呢,最好还是听凭肉体应该有的那种自然的感觉去安排。人生只要有死,就会有悲伤,而只要人生已经有了悲伤,尽管有少数很难得的有志之土知道如何去转变它,但人类的职责,却不应该是再进一步去增加悲伤的份量了。

  第二十一章 结论

  由以上各章的讨论,我们得到了一些结论,有的是历史方面的,有的是道德方面的。从历史方面说,我们发现,性道德,就现在文明国家所存在的而论,是从两个完全不同的源泉而来的:一方面是希望确定父亲的资格,另一方面是禁欲主义者的信仰——他们相信,除了为传种所必须的而外,性总是不好的。基督教未产生以前时代的道德,以及远东各地一直到现在的道德,都只有第一个根源,印度和波斯算是例外,因为禁欲主义似乎是以这两个国家为中心而传播开来的。有些野蛮民族,男人连对于生育所负的责任都不知道,他们自然没有想到要确定父亲血统的关系。他们中男性的妒嫉心虽然使女性的放任受到相当的限制,但是比起古代早期的父系社会,他们的妇女大概要自由多了。在过渡时期中,显然经过激烈的冲突,而限制妇女的自由,在热心做自己儿女的父亲的男子看来,一定认为是必要的。在这个时期中,性道德只是为妇女而设。男子仅仅不可以与已婚的妇女通奸,此外他是自由的。

  自从有基督教以来,又增添了避免罪恶的新动机,于是道德的标准在理论上,男女是一致的。不过在实际上,因为有不能对男子实行的难处,而每每对于男子的不遵守要比对于女子的不遵守宽容得多。早期的性道德有明显的生物学上的目的,即要保证儿童幼年的时候应该受到双亲的保护,而不是只得到父亲或者一个人的保护,这个目的,在基督教的理论上是看不见了,虽然它在基督教的实践上仍然存在着。

  在最近的现代,已经有了种种迹象,表明基督教和基督教以前两部分的性道德,都正在发生变化。基督教的部分,因为正教信奉的没落,以及甚至那些仍旧信仰基督教的人的热诚日见冷淡,于是不再坚持以前它所坚持的。本世纪出生的男女,纵使他们的潜意识容易保存旧态度,但就大多数而论,不会有意识地相信私通的本身是种罪恶。至于基督教以前的性道德中的要素,已经因为一个因素而有所改变,而且还有一个因素正在改变它。第一个因素是避孕方法;避孕方法正在使性交逐渐可能地不怀孕,因此使未婚女子能够完全避孕生儿女,使已婚妇女能够只生她丈夫的儿女;在这两种情形内,都找不出有保守贞操的必要。这个方法尚不完善,因为避孕方法尚不十分可靠;不过,人们可以猜想,不久之后,避孕方法是可以达到这个目的的。到那时,不必禁止妇女有婚外的性交,也可以确定父子血统的关系。有人会说,那时妇女将能在这一点上欺骗丈夫;但是,根本自古以来妇女就能欺骗丈夫的,并且这个欺骗的动机,在问题仅仅是谁做父亲的时候,比起在问题是能否和她热恋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其力量的确要薄弱得多了。因此,我们可以假定,那时候关于父子血统关系上的欺骗虽然偶尔也会发生,但比起从前通奸上的欺骗,终究要少些。并且,丈夫的妒嫉心应该随着新的习俗而适应新的情形,他只应该在妻子提议要选择某一个别人做他们的儿女的父亲的时候,才产生妒嫉心理,这也绝不是不可能的事。在东方,男子常常宽容太监悖违礼法的自由,这是大多数欧洲的丈夫所愤怒的。东方人之所以能宽容这类自由,是因为太监并不能混淆父子的血统。以此类推,则关于用避孕方法连带发生的越轨行为,将来也可以博得人们对它同样的宽容。

  所以,两亲制的家庭将来也许依旧可以存在,不必一定要像先前那样严格地要求妇女的贞操。至于性道德变化中的第二个因素,则容易发生更加深远的影响。第二个因素,就是国家逐渐干预儿童的抚养和教育。就目前而论,这个因素所影响的,主要是劳工阶级;不过,他们毕竟占人口的大多数,而且在劳工阶级里现在正在发生的那种国家替代父亲的现象,最后大概会普及到全人类。在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家庭,父亲的职责自来是保护和抚育儿女;但是,在文明社会里,保护这一层已由警察负责,至于抚养,不论如何,就比较贫穷些的人而论,似乎将完全由国家承担。假如事实果然如此,则父亲将不再有什么明显的用处。关于母亲方面,有两种可能性。她也许把自己的儿女交给公共机构代管,自己继续做她平常的工作,或者她可以——如果法律如此决定——领取国家的报酬去照顾她的尚在幼稚时期的孩子。如果采取后一种办法,传统的道德或许可以籍以支持一时,因为国家对于无德行的妇女,可以取消她的报酬。不过,如果她被取消了她的报酬,除非她去工作,她将无力抚养她的儿女,因此,她又得把她的儿女托付给某一个公共机构看管。所以,经济力量的作用或许可以将贫穷父亲照管儿女的职权废除,甚至于可以将贫穷母亲的职权的一大部分也取消。假如事情果真如此,则传统道德的一切传统理由都将消除;人们将不得不寻找一些新的理由去成立一个新的道德。

  家庭的打破如果实现,在我看来,并不是一件可喜的事。父亲母亲的爱,对于子女是很重要的;而照管儿童的公共机构如果大规模地存在,则它对待儿童必定是极端官样的,而且不免粗暴。当不同的家庭环境的不同影响全被铲除的时候,会产生一种可怕的划一现象。并且,除非预先成立一个国际的政府,各国都将以一种恶毒的爱国心教育儿童,这样一来,这些儿童长大的时候,多半会互相残杀。国际政府之所以需要,还有一层是关于人口的问题,因为要是没有国际的政府,国家主义者总想鼓励人口的增加,直至超过适当的数目;将来医药卫生越来越进步,则处置过剩人口唯一的办法就是战争了。

  当社会学上的问题每每困难而复杂的时候,个人的问题,在我看来,却十分简单。那个性中有罪恶的成份的学说,对于个人的品格,为害不可胜言,从很早的婴孩时期到一生,无不受其影响。习俗的道德因为监禁了性爱,于是连带地把所有其他各种善良的情感也监禁了,使得人类更不慷慨些,更不亲善些,更加困执些,更加残酷些。无论人们最后接受的是什么性道德,它总得解脱迷信,总得有能令大众承认的可以证明的赞成它的理由。性是不能废弃道德的,正如商业、运动、科学上的研究或者任何别的人类活动不能废弃道德一样。不过,假如那道德基于古代的禁忌,这种禁忌是完全和我们不同的社会里那些未曾受过教育的人民提出来的,那么,对于这种道德我们尽可以解脱。在性方面,与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一样,我们的道德依然受着恐惧的支配,这类恐惧经过现代种种的发现,已证实其不合理性了;然而人们的心理仍旧不能适应那些发现,结果,从那么多发现而产生的利益也就大大地丧失了。

  从旧制度过渡到新制度,的确有它本身的困难,正如一切的过渡都有难处一样。举凡主张改良一种道德的人,有如苏格拉底,总会被人诉以败坏青年的罪名,这个罪名并不见得常常都是全无根据的,即使在那个时期,假如完全采纳了他们宣传的新道德,实际上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远胜于他们要去设法补救的旧道德。凡是知道东方信奉回教的情形的人都说,那些不再以为每天祷告五次是必须的人,也不会尊重别的我们认为更重要的道德条规。建议改变性道德的人,尤其容易这样地被人误会;我自己也知道我说了许多有些读者或许会误解的话。

  新道德区别于传统的清教徒主义的道德所根据的一大原则是:我们相信,与其挫折本能,不如训练本能。这个观点用这种概括的字眼表示出来,是在现代的男女中能获得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但是,我们必须自小就依照这个原则实行,并且对于其中的含义必须完全了解,这个观点才能发生十足的效力。假如童年时的本能没有好好训练,反遭挫折,结局可以是,在此后一生中,本能都难免要受相当的挫折,因为早年挫折的影响,它将表现出极其不好的样子来。我所主张的道德,并不只是对成人或年轻人说:“依着你的冲动,做你喜欢的事。”人生必须有一贯性,必须向着最后的目的连续不断地努力,这目的也许现在并没有利益,并且也不是时时刻刻都是弓队入胜的;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别人的福利,并且必须有正义的标准。但我不以为自制本身是一个目的;我希望我们的制度和我们道德上的习俗,把自制的需要减到最低限度,而不要订到最高的限度。自制的用处,是和火车上制动器的用处相似的。当你发现你走上错误方向的时候,自制才有用处;但是当你走的路是对的时候,自制只有害处。没有人会主张火车应该常用制动器向前走的,而艰难的自制习惯对那些对于有用的活动、有利的精力,的确是给了很类似的有害影响。自制能使这些精力的大部分浪费在内心的冲突上而不应用在外部的活动上;因此它就常常令人可惜,纵使有时是必要的。

  人生所必需的自制,究竟要到什么程度,这全看早年处置本能的方法而定。儿童所具有的本能,可以引导他做有用的活动,也可以做有害的活动,恰如火车头的蒸汽可以把火车带到目的地,也可以把它引入岔路,发生意外而撞碎了。教育的作用,是引导本能向发生有益的活动而不发生有害的活动的方向发展。假如幼年教育充分地做到了这个工作,则男女通常就能度着有用的生活,除了在少数罕有的危机的时候,通常都不需要严厉的自制。反之,假如早年的教育对于本能只是阻挫,那么,此后一生中由本能冲动而发生的行为,一部分必将有害于社会,于是不得不连续不断地用自制的方法来限制他了。

  这些概括的讨论,对于性的冲动特别适用,因为性冲动的力量强大,并且因为传统的道德对于性冲动特别注意。大多数传统的道德家似乎以为,如果我们对性冲动不加以严厉的阻止,则它们必将变得庸俗,越轨,而且粗暴。我相信这个观点是从观察好些人而得到的,他们早年受的禁忌很多,以后又想对这些禁忌置之不理。但对这类人来说,纵使早年的禁忌现在不能绝对地控制他们的行为,这些禁忌还是在他们内心发挥作用的。所谓良心,即幼时不加思索并且多少有几分无意识地接受的教训,这种接受使得人们已经长大了的时候,依然觉得任何只要习俗上所禁止的事都是错的,并且这种感觉可以经久不衰,纵使理智上的信念与之相反。结果,我们人格的本身发生了分裂,本能和理性不再携手前进,本能变得无关重要,理智变得软弱无力。人们在现代社会中能发现种种程度不同的对习俗上的教训的反叛,其中最普遍的是这种人的反抗:他在理智方面承认早年所学的那种道德的伦理学上的真理,但多少带有几分不真实的抱歉态度,自认他没有充分的毅力遵照这种道德行动。对于这样的人,实在无话可说。他最好能改变他的行为,或者改变他的信仰,使两者能够互相符合。次之就是那种人,他的自觉的理性否认许多他在孩提时代所学到的教训,但是他的潜意识中依旧整个地接受昔日所学到的东西。这种人要是感受到任何强烈的情绪,尤其是在恐怖情绪的压力之下,会陡然改变他的行为的方针。一场重病或一次地震会使得他进行忏悔,此时的信仰重新涌将上来,使得他放弃他理智上所坚信的东西。即使在平时,他的行为也受很多禁忌,这种顾虑的心理也许是不好的。禁忌不能使他不做传统道德所痛骂的行为,但会使他做这种行为的时候不是畅所欲为,于是就这样地消除了他行为中一些有价值的成份了。所以,用新道德的条规代替旧道德的条规,绝不能令人完全满意,除非用整个的身心去接受这新道德,而不是只用我们有意识的思想这一层面去接纳它。这在大多数的人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自小就受着旧道德的熏陶。所以,除非幼时就实行新道德的教育,要想对一种新道德作公平的判断,是做不到的。

  性道德要从几种普遍的原则中产生出来,关于这几种普遍的原则,或许有很大范围的一致意见,纵使关于由这几种普遍原则而推论出来的结果,意见是不一致的。第一件必须做到的事是,男女间应该有充分的、深沉的、真正的爱情,这种爱情包涵着双方整个的人格,从而产生一种融洽的情景,使得双方的人生都更丰富,更充实。第二件重要的事是,儿童身体和心理两方面,都应该充分地照顾周到。这两个原则本身都没有什么惊人的地方,不过就是因为这两个原则,我才主张要改变习俗上的礼教。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的男女不能照着如果他们早年不曾为大人的禁令所包围的那种样子尽情地、慷慨地去谈婚姻上的恋爱。他们或者缺乏必需的经验,或者从秘密并且不好的方法中获得那种经验。况且,道德家们既然对于妒嫉心是认可的,他们就以为彼此互相处在监禁的地位是对的。夫妻彼此相爱,圆满得没有一方想做不忠实的事,那当然是很好的;不过不忠实的行为如果发生就认为非常可怕,这是不好的,做到不许和异性有一切的友谊,也是不好的。美好的人生不能建筑在恐惧、禁忌和彼此干涉自由上。没有恐惧、禁忌和互相干涉自由而做到行为忠贞,那是好的,但假如需要这一切才能达到忠贞的目的,那么代价未免太大了,倒不如彼此对于偶尔不检点的地方稍为宽容一点。毫无疑问,彼此存有妒嫉心,即使在肉体上保持忠贞,但它每每使得婚姻的结果,比起如果更能相信有最后深厚和永久爱情力量的婚姻的结果,有着更多的不幸。

  许多自以为有德行的人,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都不能像我以为是对的那种样子去处理。在现行双亲制的家庭情形之下,一经有了儿女,缔结婚姻的双方的义务就是尽他们的力量做各种各样保存和谐关系的事,纵使需要相当的自制,也是应该的。但是,这里所谓的自制,并不仅仅指习俗上的道德家们骗人的抑制各种不忠贞的冲动;控制妒嫉心、坏碑气、专制等等的冲动,也是同等重要的。父母之间激烈的口角,无疑的是引起儿童神经失常的主要原因;所以,凡是能够防止这种口角的事,夫妻都应该做到。同时,假如夫妻一方或双方缺乏自制工夫,不能使不和睦的事实不令子女知道,那么,解散婚姻或许更好些。从儿童的立场看来,婚姻的解散绝不一定是可能的最坏的事;真的,它的坏处,的确没有目睹大声吵闹、彼此狂骂、甚至互相动武的那般厉害,在不良的家庭内,许多儿童是处在这样的环境中的。

  我们决不可以揣测,以为头脑清醒的提倡更多自由的人所希望的那种事,可以立即完成。那些在旧式严厉的道德格言下长大的成人甚至青少年,是不能无依无助地自己醒悟一切道德家丢下给他们去做的那些坏冲动的。这是一个必须经过的阶段,因为不然的话,他们又将依照他们从前受教育的坏办法,对他们的儿女如法炮制。不过这也只是一个阶段而已。明哲的自由必须从小就学起,否则以后能够学到的自由只是一种轻浮的表面的自由,不是整个人格的自由。在那种情形之下,随便一点冲动就可以使我们的行为已经过度,而精神依然处在检桔之中。从最初即受了正当训练的本能,比起加尔文的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信念所激成的那种教育,能够产生更好的结果。不过假如早年训练本能的教育恶劣,则要想消除它在以后一生中所发生的影响,非常困难。心理分析所赐给这个世界的最大益处之一,就是它发现了儿童早年所受的禁忌和威吓的恶劣影响,要想解除这种影响,也许需要心理分析治疗上的一切时间和技术。这件事,不但在那些受了人人看得出的伤害的显然有神经病的人是真的,就在大多数外表平常的人也是真的。我相信,幼年曾受过习俗教育长大的人,十有八九对于婚姻和性,总有些不能抱端正清醒的态度。我所认为是最好的那种态度和行为,在那一类人已属不可能了;那么,所能做得到的最好的,是使他们认识到他们所遭受的伤害,并且劝说他们,使他们不再使用自己所受的那种同样的股害方法去找害他们的子女。

  我所想要宣传的学说,不是一种纵欲的学说。我的学说中所需要的自制,和习俗的学说中所需要的自制差不多是相等的。但是自制的应用,在限制自己干涉他人自由上,比起在限制自己的自由上还要多些。假如是从小就有正当的教育,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自由,或许比较容易些,我想这是可以希望的事;但对已经教养成相信假借德行的名义有干涉他人的行动的权利的人来说,那就无疑地很难抛弃这种正中下怀的责难别人的习气,或者根本做不到。但是不可以就此推断,以为那些从最初就受了更少拘束的道德教育的人也是不能做到的。良好婚姻的要点在于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加之以身体、心智、精神各方面深切的亲密,使男女间真正的爱情成为人类一切经验中最丰富的。这种爱情,有如世界上一切伟大的珍贵的东西一样,必须有它自己的道德,并且常常要为较重大的而牺牲较微小的;不过这种牺牲必须出于自愿,因为假如不是这样,那就毁了为爱情而建筑的那个真正的爱情基础。

  婚姻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