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莉姓名解析:土地确权实用手册之河北省国土厅(土地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3:59

土地确权实用手册之河北省国土厅(土地局)

行政解释

 

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正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应采用何种文书的复函

冀国土资函[2006]194号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进行更正登记、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土地证书和办理注销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应采用何种文书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时,“公告”和“书面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发文单位应是同级人民政府;若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必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文书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字样。

    此函。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乡石油公司第二加油站土地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冀国土资函[2006]748号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平乡石油公司第二加油站土地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邢国土资[2 0 0 6]3 1 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变更登记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 0 0 6]5 8 7号)精神,平乡石油公司第二加油站土地变更登记问题,可由中国石化集团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3、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时效问题的复函

冀土函字[1995]49号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时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不具溯及力,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1992年7月8日以后,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但对1992年7月8日以前发证后未建房使用的,从1992年7月8日,满二年仍未建房使用的,也应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4、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撤销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如何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冀土函字[1995]141号

抚宁县土地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撤销农宅使用证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因此,对土地确权和发证中出现失误或者导致土地权属纠纷的,应由原确权和发证机关撤销土地证书,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5、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因发证失误需注销土地证书应采用何种文书的批复

冀土函字[1997]106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撤销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采用何种文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154号令)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机关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更正登记”的规定,对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出现失误或者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由原登记和发证机关进行更正登记,注销土地证书,重新核发土地证书。鉴于因发证机关工作失误导致争议,且持证人不缴回土地证书,原发证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或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注销土地证书。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6、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张家口市土地管理局怎样理解[1991]国土函字第186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函的请示的批复

冀土函字[1997]61号

 

张家口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怎样理解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国土函字第186号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函的请示》(张土请字[199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行使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职能,不能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加盖人民政府专用章。无论由人民政府处理还是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文头和印章都应是一致的。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7、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吊销土地使用证是否适用听证程序问题的批复

冀土函字[1998]32号

 

承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吊销土地使用证能否适用听证程序的请示》(承土[1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使用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吊销土地使用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视具体情况并参照原国有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规定来确定。如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如系行政处理,不适用听证程序。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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