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医圈肿瘤治疗中心: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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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2] 437号 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第一辑) 时间:2006-06-28

(国土资厅函[2002] 437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关键字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