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h合集纯肉文小说txt:我国干部选任的体制性障碍及后果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19:49
                  

我国干部选任的体制性障碍及后果分析 (之一)

近几年,社会的主流意识日趋认同干部选任中的腐败是最严重最根本的腐败。于是,一些地方开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进行富有开创性的尝试,取得了不菲的成效。特别是扩大用人上的民主,更是值得称道。但无论人们作了多少探索,却始终无法取得根本性实质性的进展。众多仁人志士呼吁的“民选”仍然长期停留在试点阶段。这就不得不促使人们开始对决定干部选拔的关键性因素进行深入的考量,结果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政治体制、干部制度和法律体系给科学民主选拔干部构筑了一道道先天性障碍。

现行政治体制决定“干部选任干部”

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一政治体制的实际运作结果就是一党执政。官方的术语叫做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各项事业和各个领域的绝对领导。

一个政党要实现这样全方位而且是长时间的绝对领导,就离不开对社会各个层面的绝对掌控。尤其是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种公权部门和各类舆论媒体的绝对掌控,则显得更加重要。

实现诸多绝对掌控的途径必须是多种多样的。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规范。但执政是具体的社会实践,所以光有立法不行,还必须进入可操作的层面。然后,通过建立系统有序的制度来规范。但是,在一个官员可以随口否定法律的国情下面,仅仅依靠一个效力远远不及法律条文的制度来保证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显然也是不够的。具备了这样的前提和环境,再配套一条既简单又有效而且保险系数相对较大的捷径便足以让一个政党牢牢把握执政的主动权:通过掌控官员来实现掌控社会的目的。只要上级选任了让自己放心的下级,自己的所有意图就能够得以充分贯彻。全社会各个层面都如此,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便可以长期巩固。

这一目的迫切需要催生一种上级决定下级的干部选任体制,于是“官选官”制度便应运而生。大官选拔小官,小官选举大官,这既是中国领导干部产生的基本方法,又是一党执政的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

不管是高层所说的“党管干部”原则,还是基层把握的“有本事,靠得住”标准,都掩盖不了上级领导决定下级干部选任的事实。无论是代表的产生,还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无论是最高领导人的产生,还是基层领导干部的产生,都是官与官互选的自我循环。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党要领导全国各种大业健康发展,为全民谋求关乎身心的福祉,就需要对党和人民忠诚的各级干部去具体落实。而对于这些干部,党一定要管得住才行。

然而,这种干部选任制度也注定是要出问题的。

事实上,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要想当上领导干部,只需要过少数人的关,而不需要过多数人的关。由此孕育出的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实权的领导干部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接受过对公权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正确认识的启蒙教育,他们是否能够真正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实在是需要我们划上一个重重的刺人眼目的问号的!

小官选举大官时,由于各色小官都是“人在官湖,笔不由已”,一切都按非正式的酝酿时领导们讲的意思去办。55年了,从来也很少发生多数人说“不”的意外。

大官选拔小官,则主要按照大官自己的意志办。什么任人唯贤,什么德才兼备,什么干事创业,什么公道正派,一些人都有意无意地抛之脑后。他们熟悉的、赏识的、亲近的、放心的,对他们忠心的,能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等等诸如此类的人才才可能进入他们的视野。就这样,一个好端端的“党管干部”原则便不知不觉地演绎成了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社会现实。

有了这样的大环境,即便是一心为公不图一已之私的清天大老爷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唯才是举、任人以贤,更何况那些心怀鬼胎别有用心一心想竭尽所能中饱私囊的贪官污吏们,还能选出什么好人来?依附于这样的体制,社会精英大多没有机会站到与之能力和良知相称的位置上去。

理所当然,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今天,仍然出现庸人领导精英,弱智领导强智,外行领导内外,低能领导高能的奇怪现实便不可避免。

由于少数人才有选人的权力,由于少数人才能被选,又由于多数人既没有选人的权力也不能被选,更由于即便发生了再过分再离谱的选人用人事实,多数人也没有表达不同意见的平台。而且,一个人一旦当了领导,就意味着他便拥有了对自身权力范围内的人力资源进行再分配的绝对权力,从而能够对绝大多数的社会公权进行随意操纵。领导级别越高,这样的绝对权力越大。这就是国人天生趋权的原动力。一方面,是一少部分人可以说了算,另一方面,趋权的原动力又刺激一部分人千方百计“挤官道”。于是,神不知鬼不觉中,权与钱便进行了巧妙的结合。

至此,干部选任上的腐败也就日复一日地显现,并愈演愈烈。跑官的,要官的,买官的,卖官的,许官的,送官的,凡此种种琳琅满目具有中国特色的官c丑行在各行各业的阴暗角落里永不休止地上演着,并时不时地一丝不挂裸露在公众面前。

谁能决定官员的命运,官员就俯首听命于谁,这是久经世界各国官文化进步史检验的不灭真理,更是绝大多数官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官生信条”。所以,官意得以充分贯彻和张扬,即使再荒谬。而民意则常常被漠视或打压,即使再合符情理。

有人说,通过“民选”不就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吗?是的,“民选”是可以改变这种状况,问题是“民选”根本推行不了!试分析,如果乡镇政府是民选的,当县级的指令与群众的要求一致时,乡镇不会面临挑战。若二者不一致,显然乡镇就会面临两难选择。但如果“民选”是法定的、永久的,乡镇一定会毅然决然地选择满足群众的要求而不执行县级的指令。这就意味着,县级对乡镇没有绝对领导权了。由此一层一层往上推,如果中央对全国所有的省失去了绝对领导权,对于执政党来说,这标志着什么?

所以,只能在现实主义的指导下,慢步而行!

(原创)我国干部选任的体制性障碍及后果分析(之二)

现行干部制度纵容“庸人重用”

如果说,政治体制给干部选任造成的障碍是与生俱来的,那么,现行的干部制度就给干部选任套上了更多更重的枷锁。

现实中,干部的身份是特定的,也是终身的。上个世纪干部的身份一度是通过工农招聘、军人转业和学生分配来确定,现在则多是用与封建科举制度类似的“凡进必考”方式定夺。眼下,产生干部的方式给社会带来的后果并不是致命的。真正致命的是,一个人一旦获取了干部身份,不论勤奋与否,只要不出太大的差错,便可以稳稳当当地享用一生。

事实上的干部终身制,带来了无穷贻害。一方面,人们向往当干部的劣根从小就肆无忌惮地在心灵深处慢慢滋长,当上干部成了他们毕生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不惜心机用尽破财无数。另一方面,也促使相当一批人掌握了决定别人能不能当上干部的权力,一些人利用人们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机遇,大肆敛财获利,以致不惜丢官夺爵。

迄今为止,国家仍然没有建立起一个让干部从围城以内淘汰出局的操作性规程,而干部的入口却长期向全社会敞开,所以,任何一级都不可避免地迈向了人满为患的危险边缘,庙小僧多和会念经的和尚奇缺的问题并存的畸形恶果便顺应而生。

正是干部身份这一特殊的界定,决定了领导干部不能在全民中公平地凭选票多少而产生。基于这样的制度,只有具备“身份”的人才可以进入被选的圈内,而没有这一身份的人,即使你是精英中的精英,也只能无情地被划归圈外。这就是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目前干部的职、级、酬是紧密相连的。即干部在什么样的职务上,享受什么样的级别,得到什么样的报酬。乍一看,这样的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什么样的职务便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便配置什么样的权利,付出了多少则得到多少回报,是多么理想的设计呀!然而,这一制度的设计者们,做梦也没有料到,这个看似科学的制度却给干部选任带来了严重而又无法逆转的弊端。

我们不妨作出这样的反推。一个干部首先总希望当上个领导什么的,这是一个人的正常追求。但如果这一追求不能实现,则至少希望自己的工资越来越高。在干部的职级酬紧密相连的政策支持下,想要得到更高的工资待遇,就只有不断地向更高的级别奋斗。而要想级别越来越高,又只能寄希望于职位越来越高。虽然偶尔也出现职位不变而提高级别的“浩荡皇恩”,但这种“恩典”的受益者毕竟少得可怜,而且,比起提升职务来讲,则又慢得许多。这样一来,有官瘾还是没有官瘾的人都要努力去捞个一官半职,很多地方出现“方丈比僧多”的怪事,也就在所难免了。

这个制度还派生出了照顾性提拔的怪胎。某人辛辛苦苦若干年了,照顾一下,担任个什么无关紧要的领导职务,解决个级别,是常有的事。这就给了“庸人”以可乘之机。庸人工作的时间一长,也要自然被照顾成领导干部。一个庸人被提拔,一批能人受打击。我们无需去讨论庸人如何胜任本职工作的问题,需要真正引起重视的是,一个单位如果有了几例这样的照顾,整个干事创业的氛围就会黯然失色,多数干部们关心和忙乎的恐怕只有想方设法去被照顾一回了。

有人惊呼,某某小局总共也就十来个人,却有七八个副局长。其实不用惊呼,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人家干了一辈子,连个副局级的工资待遇也不能到手,于心何忍!这不是他们本人的错,也不能全怪他们的上级不把关,制度使然!如果自己的下级没有什么盼头,这个当上级的又怎样去激发他们勤奋工作呢?

干部身份的象征就是拥有编制卡和人事卡,并列入财政供养序列。卡随人走,钱随人走,终身不变。构思这一制度的人,无论他们怎样公正无私,都摆脱不了维护本部门权利和为自身利益服务的嫌疑。卡随人走,再加上干部的正常流动,决定了编制人事管理时常处于动态,管理部门的经常性权力就随之有了保障。如果换个思路,把编制定到单位,每个单位按编制数量要求进人,进入的人实际上只有个就业的概念,可以相对自由地出入,财政按编制数给予该单位供给。如此设计,一来搞活了用人机制,二来杜绝了可恶的干部终身制,岂不是更好。但这样一来,管理部门的大权旁落,他们是不会答应的。

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成为上一级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是下一级的领导干部,并且要符合几个岗位和几年经历的要求。比如,要提拔成正处级职务,一般必须是副处级干部,并在副处级的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这一制度的正面导向无疑是明确的,让领导干部接受一线的洗礼,逐个台阶稳步推进。

然而,这个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再差再不称职的副处级干部有资格晋升为正处级职务,而再强再优秀的正科级干部却与之无缘。

在干部队伍中,级别越低的人数越多,级别越高的人数越少。这就意味着,越到高层,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越窄。如果要选举一位国家主席,符合条件的人本身就为数不多了。

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与美国进行比较。在美国,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参选总统,虽然不一定每个人都能如愿,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也是这么操作的。这一制度从理论上决定了可以把全国人民中最优秀的分子选举到最高领导的位置上去。所以,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一个知名的演员,一个正义的律师,一个热心的社会活动家,都可以通过选举一举成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国家元首。在中国,这是不可想象的事。一个优秀得没有丝毫瑕疵的地级市委书记,怎么也不可能立马当选为国务院总理!

所以,无论怎样强调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都无济于优秀分子的脱颖而出。试想,我们需要捞到全国最大的鱼,却只能在指定的堰塘里面捞,结果会怎样?

对领导干部晋升提出与级别相对应的年龄规定,是又一剂繁衍官员腐败的催化剂。有的地方有时无时有意无意地提出年龄超过多少则一般不再考虑提某某级之类的限制条件。提倡干部年轻化,是有战略意义的。但通常出现的情况是,一强调台阶就是全国一个模子的论资排辈,而一讲年轻化就又左得超过一岁半岁就出局。

提出这些杠杠的人,也许从主观上并没有考虑到这些规定会加速那些在杠杠边缘游走的人的奋进速度和不惜一切代价的拼搏力度,但客观上却造成了很多“业内人士”因此而谋得实惠多多。管的人手中有权,争的人不惜花钱,交易便是顺理成章的。

日复一日,庸人得以重用便逐渐为全社会所纵容。

我国干部选任的体制性障碍及后果分析(之三)

现行法律体系难以支撑“民选”

有些人大声呼吁,在干部的选任中实行民选,一些地方也在乡镇作出了直选镇长的尝试。这种呼吁是可以理解的,能够作出这样尝试的地方其勇气也十分可嘉。但,无论是呼吁还是尝试,如果不以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而仍然只以现行的法律体系为支撑,它的前景就无法看好。

这些试点本身是如何开展的且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带给人们的诸多疑问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对选举的有序组织是一场民选活动成败的关键所在,而这又是一项复杂精细的系统工程,想依靠已有的选举规章来约束性质完全不同的民选,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如果一个农民,他确有治镇之才,那他可以作为合法的候选人参加镇长的直选吗?或者,再退一步,一个连股级干部也不是的最普通干部,他具备领导一个乡镇发展和建设的素质,他可否参选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所谓的全民选举的实际意义就大打折扣了,只不过又是一场官方操纵劳全民之命伤全民之财的政治作秀而已。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而且,这样的对象又选上了,新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他应该拥有什么样的权力,他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如何保证他的权力有效地实施,等等问题,都应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个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如何摆才显得顺利,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按纯粹的道理来讲,党委是全体党员选出来的,政府是全体选民选出来的,选民是多数,党员是少数,所以政府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就要高于党委。如果这样来推定,党委的领导地位就无法体现了。但如果倒过来,仍然是由少数人选出的党委来领导由多数人选出的政府的话,显然又与民主的法理不符。更令人担忧的是,假设这个民选镇长也和其他地方的镇长一样与党委书记之间因工作原因产生了权力上的磨擦,该由谁来服从谁呢?如果像现在一些地方的村两委一样,村委会主任虽是民选的,但多数地方决定村内大事仍然由村支部书记拍板,民选也就基本上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

解决这个问题,借用某些专家学者的口吻,就是如何调整和改革党的领导体制的问题。这是个根本的症结,这个症结没有解开,一切尝试最终只能走入死胡同。并且,尝试的开创性越强,走入死胡同的速度就越快,周期就越短。

现在假设还是这个农民,他虽有才,却在当选之后慢慢地显现出官德缺失,也开始在工作中运用自己的权利营私谋利,并且巧妙地游走在刑律的边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将他从权力核心中清除,也成了棘手的难题。此时,我们可以寄希望于选民对他的罢免。但是,如果广大的选民重演某地农民不愿提议罢免一个作恶多端的村委会主任的悲剧而不提起对镇长的罢免案,又将如何?

民选的首长,其权力最具合法性,而且这种合法的权力是公众自愿赋予他的,这种授权比任何形式的组织授权都神圣和有效。正因为如此,这种权力才更需要公众同样授权的其他机构来监督和制约。但是,考察一下中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建设就知道,此行基本是一大空白。

干部调动也会与民选产生矛盾。如果上级要把一位任期未到的民选领导人调往他地,该如何办理,也需要有详细可行的一定之规。

民选作为一种官员的产生制度,不仅仅是一纸红头文件可以固定的,它必须依赖于根本制度的确立,也就是必须进入立法的视野,成为法定的规则,才可能被长期坚持。我们可以肯定,如果那些试行民选的地方换了上级的主要领导人,这种尝试就不一定能够继续存在。没有刚性的界定,就注定了此事也只能随领导人的兴趣和好恶而左右摇摆、永无定数。

对于民选,有的人主张立即实施,而领导阶层则常常以民众素质还不够来搪塞。主张立即实施的人,不是解决问题的现实主义。而以民众的素质来搪塞的人,则更显得滑稽可笑。我们都知道美国总统的民选制度,在1787年选举乔治华盛顿时便开始了,而那时,中国还处于大清帝国的鼎盛时期。很难想象,那时的美国人民便比现时的中国人民素质高许多。

的确,民选是祛除领导干部选任问题中的巨大毒瘤的最有效最有力的刹手锏,但它却无法孤立无援地存在于集权的废墟之上,它需要来自全民的牢固的外力集群的全力支持。

因此,对于民选问题,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在这里或者那里、在这个层次或者那个层次进行具体选举工作的试验,而是要着手从根本上调整权力的运行机制,并制定可以长期且刚性约束这一行为的法典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则体系,建立起对民选制度强有力的支撑框架,才是名符其实的民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