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马与砍杀订婚舞会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40:44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9-19)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12331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媛媛,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9日、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媛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中国获得了第76559号豹子图案的第25类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被告销售含有豹子图案的儿童运动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是由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生产、朱长扶及缘好来鞋店销售的。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虽附有被告开具的“日用品”发票,但该发票系朱长扶利用其积攒的超市购物小票到被告超市服务台开具的,与涉案商品的销售无关联性。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标志不同,且商品显著位置上标明蓝猫品牌并附有商品合格证、三包信誉卡等,足以说明商品品牌和来源,因此并未构成侵权。被告与朱长扶之间仅是场地租赁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1978年12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中国商标局)核准,鲁道夫•达斯勒美洲狮运动鞋公司取得了国际商品分类第25类豹子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76559号。1991年12月30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从鲁道夫•达斯勒美洲狮运动鞋公司变更为原告现在的名称,即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衣、运动裤、运动袜、便鞋、运动鞋等商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

2007年10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被告处购买到一双童鞋,获取“销售小票”、“发票”各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以下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其中“销售小票”上记载了“蓝猫、金额102元”等字样,没有公章;销售发票上盖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是“日用品”,销售价格为102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公证处封存的商品进行了拆封。该童鞋的鞋面前端有两排小豹子图案、鞋帮外侧有一只彩色的大豹子图案及字母“LM”、鞋襻及后跟上有“LANMAO”字样,鞋的吊牌上有蓝色的猫形图案及生产厂商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被告表示,鞋面及鞋帮上的图案不是豹子图案,而是猫形图案。经比对,鞋面及鞋帮上的豹子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豹子图形相比,除后腿被截去一部分外,其余基本相同。

被告提交了其2007年7月11日与朱长扶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北京缘好来鞋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以注明被控侵权童鞋的销售者是朱长扶及北京缘好来鞋店。

另查明,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961号《公证书》、商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76559号豹子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第25类的运动衣、运动裤、运动袜、便鞋、运动鞋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依据中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比对,原告所购买童鞋的鞋面及鞋帮上均有豹子图案,该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近似,因此该童鞋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的过程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销售发票上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即该张发票为被告所开具。尽管发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为“日用品”,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侵权的童鞋不一致,但仅凭这一点,不能否认该发票的证明力。被告作为经营零售商品的销售主体,其否认实施涉案销售行为,并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故综合以上理由,本院确认被告为涉案侵权鞋的销售主体,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提出该商品不是被告销售的抗辩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中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被告除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所提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

二、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八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润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张志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本人承办 王祥华诉北京龙祥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诉李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欣诉上海艾歌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诉付批明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厦门星联通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 -... 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营口奥达制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Ο七医院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00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瑞宏机械公司施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州市支公司诉通州市开发区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伊斯贝石油化学公司与上海中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功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驰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无证驾驶--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北京鑫鼎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林永贵与北京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