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系统启动超时:无证驾驶--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19:37:13
【文书标题】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声明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0)武商初字第711号
【审理日期】2011.03.07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345954
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武商初字第711号
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包曦民独任审判;后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包曦民、人民陪审员王同清、季铁清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1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苏DC9353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驾驶员驾驶苏DC935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金顶成死亡,原告支付金顶成亲属赔偿款550000元。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三者险理赔款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苏DC9353号货车在本公司投保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本案所涉原告的苏DC935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该事故责任认定本公司无异议。但原告的苏DC9353号货车驾驶员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该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已经过期,应视为其系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理赔范围。故被告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各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被保险机动车为苏DC9353号货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机动车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被保险机动车为苏DC9353号货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7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并附加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且原告在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中盖章确认,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所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内容,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明确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载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原告的驾驶员陈衣平持证号为320421196010090413A型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09年5月27日)于2010年4月3日7时左右驾驶苏DC9353号货车在常州市华立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的北厂由北向南倒车通过园区道路进入南厂区过程中,恰遇金顶成无证驾驶苏DSU789号二轮摩托车(后带其子金辉)沿武进区郑陆镇毛家工业园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致金顶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陈衣平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金顶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金辉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处理中查明,金顶成生于1978年9月29日,于2009年2月在武进区焦溪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系湖北省通山县杨芳林乡郭家岭村人,其父已亡,母吉玉花于1953年10月25日生,妻黄云开于1978年7月25日生,长子金辉于2000年6月19日生,次子金潼于2009年5月25日生,兄金榜于1974年7月20日生,妹金三宝于1981年9月20日生;该事故的损害赔偿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由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一次性赔偿金顶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550000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武公交认字(2010)第8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进区焦溪派出所办理的金顶成的暂住证、湖北省通山县杨芳林派出所出具的金顶成亲属身份的证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被告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由本案庭审笔录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对其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该事实由原告经办人签字并由原告盖章确认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的驾驶员陈衣平在保险期限内持逾期未审验换证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金顶成死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依照被告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1项、第4项的约定,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理赔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苏DC9353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规定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驾驶员陈衣平持超过了有效期限未进行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在该交通事故中,陈衣平是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是个争议焦点,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对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管理的需要,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陈衣平所持的驾驶证尚未被公安机关注销,即陈衣平的驾驶资格尚未被公安机关吊销,陈衣平在该事故中造成第三人金顶成的损害赔偿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交强险理赔款110000元。
二、驳回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审 判 长  包 曦 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同 清
人民陪审员  季 铁 清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 春 霞
fnl_345954
无证驾驶--常州市利民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单方委托——熊顺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意外——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1交通意外——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厦门星联通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 -... 常州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是重复保险还是补充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小兰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州市支公司诉通州市开发区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险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险条款 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功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驰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营口奥达制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Ο七医院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00号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2011年办税日历 常州市博爱小学 1-1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太宇有限公司诉锡山市洛社雅西柴油机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