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集体一等功:2011年注税考试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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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11-3-30 13:2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每月固定扣除费用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但投资者工资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五)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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