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实力香港警察:2011年注税考试 税收优惠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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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税收优惠内容总结

 2011-3-11 12:38: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温馨提示: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财考网为各位考生精心准备了学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良好的成绩!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的税率
  

企业分类

小型微利标准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创投企业优惠--部分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七、减计收入优惠--减计1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部分投资额抵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减按10%的税率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其他优惠

  (一)过渡政策

  1.低税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l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