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陆葡萄主题公园:2011预习车船税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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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车船税申报和缴纳

 2010-7-23 17:21: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记载日期当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1、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四、其他管理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