驷马自缚的经历:2011注税考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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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考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

 2011-1-17 11:43: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者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 日内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