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地狱咆哮mod:在全县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反腐败协调领导1小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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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通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俊岭   
 同志们:        根据省委11月30日召开的全省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四川省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方案》及市委仲彬书记、市纪委晓春书记的要求,结合我县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的实际情况,报请县委同意,今天我们召集县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县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和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19个牵头单位负责人,在这里召开全县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目的是认真学习贯彻省委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迎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财政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尤其是加强反腐败案件的协调办理。前面,县纪委副书记向静平同志传达了省委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宣读了《通江县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相关部门就开展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作了专题发言,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我县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我县2009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       根据省委和省纪委的安排部署,省委将从2010年元月1日至元月20日对全省2009年度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我们一定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的全局高度,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我县惩防体系建设迎检工作任务。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搞好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深刻认识中央始终抓住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这个关键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党中央先后印发了惩防体系建设的《实施纲要》、《工作要点》和《工作规划》。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这充分表明中央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惩防体系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抓惩防体系建设就是抓经济发展、就是抓社会和谐、就是抓民生改善、就是抓党的建设。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切实抓好惩防体系建设,推动我县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深刻认识加强监督检查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必须从体制、法制、机制等层面着手,统筹各方面力量,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向前推进。为此,省委、市委通过对阶段性任务的专项检查考核,对于深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深刻理解省委对抓好我省惩防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岁末年终,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省委一次性派出12名常委,分别带队对同一项工作进行检查,力度是空前的,态度是鲜明的,决心是坚定的。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省委的意图,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职责,把搞好惩防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开展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检查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检查内容,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四川省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方案》(川惩防办〔2009〕6号)明确规定了此次检查的三项内容,我们一定要认真把握,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政府落实反腐倡廉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党委、政府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实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纪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情况。二是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即: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推动科学发展,确保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认真落实“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情况;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开展廉洁自律工作的情况;坚决惩治腐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的情况;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的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三是综合运用工作措施的情况。主要包括把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巡视工作内容的情况;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落实台账管理、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结果使用机制的情况;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的情况;落实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的情况;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的情况;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和涉案人员外逃预警、遣返、引渡,以及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的情况;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的情况;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创新的情况;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的情况等。        (三)细化目标措施,全力迎接省市惩防体系检查。《四川省2009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的方法步骤、基本要求和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握好关键和重点,细化目标措施,切实做好迎检工作。一是坚持“一岗双责”,做到惩防体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相结合。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这次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这是这次检查工作的一个重大创新。要深刻理解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的重要意义,突出抓好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二是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做到检查惩治和检查预防相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开展自查要正确处理和安排好惩治和预防之间的关系,始终做到检查惩治和检查预防并重。在自查惩治腐败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办案情况的自查,重点自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重要案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立案、办案、结案等情况。在自查预防腐败方面,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红军廉政文化建设、村务监审三项工作,已引起省市纪委关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做到惩防体系建设分工与年度工作情况检查相结合。去年,按照中央《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四川省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的分工意见》,我县也及时制发了《通江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79项任务,并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任务分解,明确年度目标,统筹协调推进,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早日建成。开展这次自查工作,要着重自查今年以来中央、省委和市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年度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完成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要对承担的各项牵头任务、协办任务进展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评估。要以自查为契机,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推进我县惩防体系建设,确保顺利通过省市检查。        二、统一思想,合力攻坚,努力提高反腐败协调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一系列重大决定的要求。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对反腐败协调工作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即“要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随后,又以中办发〔2005〕28号文件下发了《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要求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规定“县(市)以上(含县市)党委要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中央纪委专门就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工作规定,有关部门对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必须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今年,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检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2009〕9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保证县级纪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和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责,县级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因此,加强我县反腐败协调工作,特别是加强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县委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钢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其次,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是反腐败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腐败斗争出现了许多新形势、新情况:腐败形式呈现多样化,违纪违法行为呈现智能化、高科技化,跨区域、跨行业违纪违法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我县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面对这样的形势,反腐败只靠纪委、检察院或者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实践证明,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尤其是加强反腐败案件协调,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也十分重要。第三,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是纪检机关履行职能的要求。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协调小组要具体承担起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反腐败的各项工作。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有关机关和部门的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查办案件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二)准确把握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任务。今年6月,县委以通委办函〔2009〕50号文件调整了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我任组长,均益部长和马永书记任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司法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充分履行职能职责,积极创新各执纪执法部门之间协同办案的方式方法,加大查办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力度,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优势,打造反腐败整体功能,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增强查办案件的整体效果。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主要任务:一是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三是领导和协调查处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四是研究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县委、纪委主要领导对查办大案要案批示精神的措施;五是协调开展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负责会议议题收集、会议通知、场地安排、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跟踪督办协调小组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收集、掌握各成员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的进度情况。为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参谋与助手作用,立足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围绕反腐倡廉的战略任务和整体部署,紧密结合各自职能优势,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成效;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日常工作,并明确本单位具体承担日常沟通联系的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切实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三)注重发挥反腐败协调工作优势。纪检监察机关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牵头单位。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反腐败协调工作贯穿和渗透到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之中。第一,要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中强化组织协调。积极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文化、党校、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优势,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大宣教”格局。第二,要在廉政监督中强化组织协调。不断延伸监督触角,扩大监督范围,畅通监督渠道。第三,要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强化组织协调。注重上下协调和左右协调,主动争取上下级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协商和沟通,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特别要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在县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需要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协调指挥职能,特别重大的情况,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县委。总之,我们要利用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合力优势,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水平,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第四,要在保护党员干部中强化组织协调。我们要树立“查办案件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的观念,对开拓创新、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予以保护,弘扬正气,狠刹歪风,不断扩大社会政治效果。        (四)着力理顺“五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统领”的关系。查办案件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主动承担反腐败工作责任。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开展工作,把加大反腐败力度同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协调小组要及时向县委汇报,保证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共管”的关系。反腐败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政府工作的职责所在。党政齐抓共管,是战略和全局的需要,是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该主动接受政府的管理,取得政府的工作支持。三是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负责”的关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责,着眼于高层次的联系和协调;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政策,保证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挥职能,将协调小组的工作重点定位在联系和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既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能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四是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指导”的关系。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作用,帮助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帮助指导,对一些疑难案件及时召开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协助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出面帮助解决。五是要处理好“组织协调”与“参与”的关系。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热情。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拓宽信访渠道,鼓励群众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查办和突破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不断扩大反腐败的新成效。        (五)切实整合反腐败协调工作合力。一要严肃办案纪律。在案件办理中,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加强案件线索信息的沟通、案件的移送和成果的共享。县纪委监察局在调查案件线索过程中,发现有关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县检察院或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初核中查明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属于党政纪追究的,以及在调查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线索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县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凡涉及到党员干部的,必须主动将有关案卷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予以党政纪处理;县审计局、财政局、人事局对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或县检察院移送线索通报情况,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罚款或其他方式代替“党政纪和法纪处理”。从现在起,我们必须明确一条纪律,凡涉及到副科级以上的党员干部和在县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论是哪个机关,不管是党政纪案件、还是法纪案件,必须保证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决定立案前向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和县委报告,确保领导在第一时间掌握我县的反腐败工作动态和形势。同时,对涉及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总体性部署、重大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各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协同办案或联合攻坚的重特大案件,要不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会议;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纪政纪与法纪交叉的案件,跨地区、跨行业、跨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案件复杂、干扰阻力大、一个部门查办有困难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办的案件,要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查办具体案件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需要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或提供支持帮助的,可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二要强化纪律法律措施运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依纪依法灵活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及时锁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快速突破案件。对涉案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其严重违纪问题已获取主要证据,涉案对象可能串供等行为妨碍案件调查的,经过报批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两规”、“两指”手段进行深挖;对案件特别重大,被调查人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立案,并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已有证据显示非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身份的重要涉嫌犯罪人员,按规定不能对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可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履行法律程序,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党员干部已有错误尚缺乏明显证据证实的,要适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予以处理。此外,在查询帐务方面,可依靠审计、财政部门人员的专业优势;在寻找证人方面,可依靠公安机关的技侦优势;在对付非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方面,可依靠税务、工商、房产等部门寻求突破。三要完善证据转化。在不同办案阶段和诉讼程序,要视问题性质是违纪还是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适时地向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主体收集证据,尽量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证据转化问题。具体来讲,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移送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的案件,应主动向受理机关提供前期查获的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受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要依法将纪律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对涉嫌违法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要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现证据资源共享,从而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四要落实好办案的后续工作。凡需要追缴财政的款物,统一由案件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扣、查封或冻结,待案情明朗或进入终结阶段后进行处理。对于各成员单位之间移送的案件,主办单位要搞好跟踪,确保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对于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权,督促落实纪律处分执行和法律制裁落实到位,该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积极运用反面典型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扩大办案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全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
  (一)要树立大局观念。要充分认识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和县委“四大产业富民、开发资源强县”的大局,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把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着力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大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大要案件,增强反腐倡廉建设实效。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工作要求,突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重点领域,以及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执纪执法和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特别是要突出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行和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权力运行边界在哪里,对权力的制约就延伸到哪里,对领导的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自觉做到“六个转变”。        (三)要加强团结协作。要始终坚持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检查工作和反腐败协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把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具体抓。各牵头和协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对承担的任务要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牵头、协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牵头、协办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任务落实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县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全面落实。对违反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规定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县委或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志们,反腐败斗争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会后,与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按照今天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努力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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