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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8-11-27 19:52:31索 引 号:530500-007180-20081127-0069
发文日期:2004-06-09
名 称: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2004-06-09  

云环发[2004]348号           签发人:李现武

各地、州、市环保局:

  长期以来,我省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管理通常是依靠每年一次的监测数据,环保执法依据一年一二次的现场执法,由于监督执法不到位,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手段,执法依靠经验和常识,企业投诉,环保部门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另外许多排污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纠纷后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具有滞后性,不能正确反映当时事故发生和排污的实际状况,给处理污染事故和投诉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是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第一年,由于我省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小,大多数污染企业长年没有进行监测,很多企业都是依靠一年壹两次的监测数据来填报排污申报登记,并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监测手段的不完善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提高全省环境管理水平,巩固达标排放成果,配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强化环境监理,促进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打下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应装设烟尘连续监测装置;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火电厂和其他地区建有烟气脱硫设施的火电厂应装设二氧化硫连续监测装置;300MW以上机组应装设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第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火电厂应逐步实现连续监测。
  (三)《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2号):2004年底前,要求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线监控装置。
  (四)《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环发[2002]26号):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五)《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24号),《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
  (六)《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中心版)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发[199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污染源监控设施的入网运行。对重点水污染源,要结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计划地安装COD在线监测仪、流量计等现场监控设备。
  (七)《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安装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等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按要求重点限期治理污染源和日废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100吨的工业企业在排污口安装了流量计。
  (八)《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云环控发[2002]549号):2002年10月底前还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要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安装出水水质COD自动监测仪;2002年10月底前已建、在建或已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要求在2005年底前逐步安装出水水质COD自动监测仪。
  二、实施范围及技术要求
  (一)全省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安装在线运行监控系统。
  (二)我省拟采用GSM无线智能传控即可通过中国移动GSM通信传输网络实现远程数据发送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省环保局将在年内建立省局、省环境监理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个终端,16个地州市相应建立16个终端,重点县市也可相应建立终端。全省安装在线监测或运行监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匹配安装智能无线传输系统,做到与环保部门管理系统联网。
  (三)2000年3月1日(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界)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排污口;1997年1月1日(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界)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含自备电厂)排污口;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在高炉、烧结、电解工段、旋窑的主排污口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炉的烟气排放口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其它排放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的,目前国内通过国家认证并使用的在线监测仪能监测的单烟囱每日排污总量>500kg的排放口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的监测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氮氧化物及特征污染物。其余排污口纳入运行监控系统。
  (四)对排放污水的排污企业,凡日排废水>100吨的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计;凡日排废水>200吨或日排化学需氧量>60公斤的排污口,应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流量、总有机碳(TOC)或化学需氧量(COD),各企业可根据自己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增加一到三项监测因子。
  (五)各地州市安装的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应通过安装智能无线传输系统进入全省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并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适时进入全国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底前):
  (一)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二)2000年3月1日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三)1997年1月1日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四)符合《关于在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通知》(云环控发[2003]133号)要求的烟厂、部分化工企业及7个酸雨控制区城市符合安装条件的企业,2004年底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阶段:(2005年底前)
  持省级排污许可证不属于第一阶段安装条件的排污企业;
  第三阶段:(2006年底前)
  地、州、市考核持地、州、市级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四、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运营要求
  为便于整个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建成以后的正常运行,结合省外经验,对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对在线数据的稳定性、准确性及在线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二)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三)在线监测的数据传输必须能接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做到三级环保部门与企业的四级联网
  (四)各企业依照技术先进可靠,容易维护,售后服务好,总体费用低的原则,自主选择在线监测的产品。
  (五)系统建成以后的认可监测费用由提供设备的厂家负责,设备的校验、维护、运行费用由企业负责。
  五、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采用企业自筹为主,省级财政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适当给以补助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属于自2000年3月1日后,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1997年1月1日后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在高炉、烧结、电解、旋窑的排污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和卷烟企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出水水质COD自动监测仪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三)应安装在线系统的其它持省级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企业自筹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的,省环保局可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中根据安装设备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总有机碳(TOC)或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的,省环保局可从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在2004年底前完成安装运行监控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未列入省级重点考核的持地、州、市级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企业自筹与地州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补助办法由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制定。
  六、监督管理
  对装有符合要求、两年一次校核监测合格、正常运行的在线监测系统排放口,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不应再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线监测设备不运行的,按国家有关治理设施停运的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对擅自修改在线监测数据的,一经发现,排污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或者不按规定与环保保护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的,或者虽安装但未尽维护义务致使设施不能运转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排污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请各州市环保局尽快组织调查,积极制定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加快工作进度。
  以上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持省级排污许可证139家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和运行监控系统一览表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