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观音礼盒装价格: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7 05:27:5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考勤制度等综合行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深入实施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改进、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加强、规范行政管理基础工作,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现将《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等四项综合行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风建设,严格组织和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纪律

(一)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干部职工的考勤(局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要将职工当月的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报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议并存档,并按月公布。凡无故不报送考勤表的科室,所属职工当月不作出勤计算。

(二)每周执行5天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并纳入考勤。凡超过规定上、下班时间10分钟者记1次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按旷工1天计算。

(三)为严肃劳动纪律,每日上、下班或正常工作时间内,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员在岗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如发现有相互包庇的,将严肃追究包庇者责任。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出或不能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科长(主任)必须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告办公室。

二、请销假规定

(一)干部职工请事假、公休假、补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人流放环假、丧假等情况由当事人提出申请,1天以内由科长(主任)审批;1天以上由科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科长(主任)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呈局长审批。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由局长签批,局长请假由其他局领导签批。

1.病假。

须由县级以上医院给予检查诊断并出示证明,由本人写出假条,附病历本,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无病休证明的按旷工处理(急诊例外,但须手续齐全)。

2.婚假。

(1)初婚并达到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男满25岁、女满23岁)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计18天。

(2)初婚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但未达到晚婚年龄的,按国家规定给婚假3天。

(3)请婚假凭结婚证办理手续。结婚双方不住一地,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4)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凡当年内已享受过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婚假。婚后满4年方可享受探父母的假(享受探亲假者,按探亲假规定办理)。

3.产假。

(1)正常生育者(提前或超期生育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若提前生育未休完的产前假可随产假顺延),产后休息75天。

(2)多胞胎生育,多生一个加产假15天。

(3)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头吸引)另加假15天。

(4)产假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另加假15天。

(5)晚育的给予女方(满24岁)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者。

(6)哺乳期间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产后12个月,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上中夜班,满12个月后取消哺乳时间;哺乳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产后10个月内,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满10个月后取消哺乳时间。

4.节育假。

(1)未放环受孕,4个月以上人流假30天,4个月以下人流假20天。生育一胎后非放环或结扎引起人流的育龄妇女,终身只能享受1次人流假,如再有人流就按病假处理(经医院检查,患有禁忌症不能放环的除外)。人流假不影响出勤、评比。

(2)放环休假7天(产后放环产假顺延),女结扎休假30天,取环休假3天,皮埋(或者取出)3天。休假不影响出勤、评比。

(3)放环受孕,4个月以上人流假42天,4个月以下人流假30天。人流假不影响出勤、评比。

(4)节育假从实施手术当日起算。

5.丧葬假。

职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按国家规定给丧假3天,当时有效,居住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6.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2)年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连续休完。各科室在本年内有计划予以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3)因个人原因造成当年未休假的,其假期不能跨年度继续使用,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发放钱物等补贴;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当年休假的,按国家规定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探亲假。

(1)职工工作满1年者,与父母、配偶不住一起,不能与家人团聚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2)未婚探父母,每年1次,22天。

(3)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

(4)已婚探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合并使用65天。

(5)未婚探父母两年1次合并使用45天。

(6)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出勤、评比和相关工资待遇。但出境探亲,3个月内的待遇与内地探亲相同,超过3个月,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 

(7)探亲往返车票、火车票等按规定报销。

8.出差、学习、进修。

出差、学习、进修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凡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业余上学占用上班时间的,不影响出勤、评比。

(二)干部职工假满后,应在假满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00前到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用本人年休假进行冲抵,病假1天冲抵1天,事假1天冲抵2天,不够冲抵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签批的假条,须交办公室存查。凡无假条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三、奖惩制度

考勤记录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与年终双目标考核兑现挂钩。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工休假。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或旷工超过1天和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者,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者,视为公务员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

(三)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工资;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10次的,年终双目标考核兑现奖扣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20次的不再发放年终双目标考核兑现奖。

(四)旷工1天扣当月2天工资;旷工全年累计超过3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不再发放年终双目标考核兑现奖。

(五)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发放年终双目标考核兑现奖;累计超过2个月的,除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取消当年年休假外,每天扣工资20元。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七)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

(八)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审批假规定,对不按规定审批者,将追究责任。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由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假登记表

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与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行为,为避免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做到质优价廉,同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厉行节约,有效降低成本,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二条  办法所涉及的办公设备是指行政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如汽车、计算机、传真机、速印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移动硬盘等。本办法所涉及的办公用品是指一般价格在800元/件以下的物品,如硒鼓、炭粉、墨盒以及笔墨纸张等低值易耗的、机关办公所需要的各类物品。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机关财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机关所有资产必须造册分类登记,各科室分册登记。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了解物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所有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与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协作配合,其他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的程序和办法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季上报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使用计划,明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价格等报办公室审核,再报局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按计划统一采购。严禁无计划的设备及用品采购。

(二)各科室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所分配的行政办公经费限额内到办公室领取所需要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建立管理台帐,在各科室核定办公室经费上核减。

(三)为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凡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设备,应由办公室、财务室、纪检监察室制定专人负责,其他物品的采购必须由2人负责,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物质设备的采购要本着“经济、适用、及时”和“质量第一”的原则,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就地就近采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尽量节减行政经费的支出。

(二)所有采购的设备、物品必须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严禁购入伪劣产品。采购批量物资或单台件5千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签订合同,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的要求。

(三)凡购入的办公设备,必须手续清楚,票据齐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在未办理验收手续前不得投入使用。

(四)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物资采购的规定、程序以及财务制度、财务结算手续,做到单据、账目、手续清楚。一方面,按采购计划要求的质量、数量、品种进行采购,做到既保证需要又不积压过多;另一方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馈赠、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如有发生,按有关纪律惩处。

(五)在采购活动中若购置有回扣的商品时,可与卖方协商采取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将所收回扣款全部上交。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公开或暗中的回扣款,违者一律按贪污查处。采购员进购物品后,要将购货清单交给办公室的办公用品保管员,由保管员凭单点清入库,做到正常交接,手续完备。

第六条  办公设备的验收及领用

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填报资产登记表,并按《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计划购入的办公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应根据采购人员填写的验收单及时验收。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整,开箱后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办公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设备领取单到办公室领取。

第七条 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和领用

    (一)购买的办公用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组织验收。由采购员填写验收单,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用途等项,附上发票单据连同实物交保管员,保管员按验收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二)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设专门的库房和专人进行保管。保管员对采购员购入的办公用品,要按照规格、数量、质量,认真验收、登记、上账、入库,精心保管。库房内的各种物品必须摆放合理,并做到整齐、美观。要经常检查库房内的物品,防止损坏、变质、变形。在保管工作中,要及时登记保管账卡,定期(季度或半年)清理库存,做到账物相符。保管员还要根据库存的和需求情况,定期提出采购计划。在做计划时,要注意防止物资的积压,努力压缩库存,做到节约资金。对库房还要注意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办公用品的发放管理,执行正常的发放和领用制度,即各科室指定专人,经科室领导签名,填写领取单后,在批准的限额内领用,超限额领用要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发放和领用要做好记账和核算工作,根据领取时的手续和记录,核算各科室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用多少领多少,避免造成浪费。

(五)严格掌握办公用品的发放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发放,避免浪费。在办公用品领取和发放工作中,保管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原则,热情服务。对不符合领取规定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机关打复印文件资料实行登记制度。各科室交由办公室审核、印制的文件资料,应详细登记日期、内容、页数,并签名,严格控制节约纸张、炭粉等易耗品。

第九条  各科室领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由各科室具体管理,科室负责人负责,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物品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科室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  办公设备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需要报废,使用科室或个人必须填写资产报废单,提出缘由,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提出意见,局领导批准,办公室按规定冲减固定资产账目或资产库存账,财务室按规定减少固定资产。产房、公用设施等各种资产的维修需报办公室同意,由办公室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每年年底进行资产清查,并综合机关办公设备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进行配置和调剂。

附件:1.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进验收入库保管登记表

      2. 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使用(领用)管理登记表

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务接待服务管理规定

接待服务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素养和办事效率的具体体现,也是展示机关形象的窗口。因此,接待服务工作即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条不紊、秩序井然,又要做到务实节俭、规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招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保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务接待的一般要求

    (一)热情接人礼貌待客。无论职务、年龄、身份地位都应热情欢迎态度,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被接待者的要求。

(二)接待中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对党政机关的机密事项必须做到守口如瓶。

(三)外宾接待中要做到内外有别,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法令办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四)接到接待工作任务后,拟报接待计划,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呈报主要领导审批,确定接待标准、经费来源、接待程序、相关材料等内容的准备。

(五)电话接待中要注意文明用语(您好、再见),准备好记录用笔纸,详细记录,如电话中涉及重要事项,说完后要重复一遍内容以免出现差错。

(六)接待工作中,遇到新闻热点、重大问题和对某项工作的评价等时不要随意发表个人看法,要调查研究、集体讨论、按程序报批答复。

(七)接待上级机关来人,除对口接待外,对所询问的问题应实事求是,记录下来问清具体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不能办的向分管领导汇报。

(八)接待平行机关或兄弟单位来人,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因事不能接待可委托指定。涉及到相关科室应共同接待,如所联系的事情属本单位可以办理的,即按章办理;如接洽的问题属科室业务范围的可以转主管科室办理;如属重大问题,则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再行接洽。

(九)接待基层单位来人,可组织有关人员共同接待,认真做好记录对反映的问题困难一定要问清,请示工作的应根据自己的职权和权限进行答复办理,拿不准的应请示领导后再办理,处理下级的请示,应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答复意见,要严防随意性。

(十)来访者的接待,要了解来访者基本情况,验看证件,必要时可进行登记,特别是来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要本着负责任的精神处理,不得敷衍推诿。

二、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接待活动包括联系安排宾客的住宿、用餐、接送、市内交通,陪同宾客参加走访,为宾客预订车票、机票等。接待活动中要戒讲排场和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纪念品。须严格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规范和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对口对等、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注重体现地方风味和特色,提高服务质量,为宾客公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级别、标准安排食宿。各科室不得擅自安排公务接待活动。

(三)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招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三、公务接待范围

(一)县级以上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局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三)各州市县通行学习交流与参观走访,平级机关工作协调;

(四)以局名义召开,需从局经费支付费用的各种会议;

(五)县政府等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六)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客人。

四、公务接待程序

(一)各位局领导和各科室接到来客来访信息后,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确需接待的,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局领导因工作需要接待,请示局长可自行安排。

(二)办公室要根据接待原则和来客情况、宾客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包括宾客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行程、活动内容等,并拟出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等相关安排,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三)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或指定经办人负责到指定宾馆联系办理,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主要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或按局领导AB角进行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单位以外接待的,要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或来不及按程序审批的接待,由参加的局领导批准,事后一天内,由经办人到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

五、公务接待的办法及标准

(一)接待工作实行“对口接待”。各省、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领导来我县学习考察、交流工作经验,省市局领导来指导检查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平级部门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省市局各业务处室来调研、指导工作或各县局来办理相关业务,由局相应科室负责接待并协调相关事宜;会务活动需要安排食宿的,由主办科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宜,办公室协助。其他情况,比照进行对口接待。

(二)接待工作实行“对等接待”。一般情况下,省市局领导、省市局各处、室负责人及各州(市)县局负责人来宁,由局长或副局长、纪检组长出面陪同接待;省市局各处室或代表省市局来我县工作人员由对口科室局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接待;其他人员由各科室局工作人员对口接待。

(三)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用餐标准、住宿标准,用餐和住宿标准按级别进行控制。

1.用餐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原则上,厅级领导带队的每人每餐50—60元;正处级领导带队的每人每餐40—50元;副处级领导带队的每人每餐35-40元,科级及其他干部每人每餐25-30元。因加班确需就餐的,按每人2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2.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或办公室统一安排,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的二分之一,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来客人数。除局领导外,科室局陪同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内,不属对口的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一般不参加接待;宴请省市局处室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家局领导均应参加,其他参加人员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3.餐饮接待无特殊情况一律点菜,以地方菜为主,不上名贵菜肴,如需要酒、饮料等,尽量选用本地产品,以体现地方文化特色,不上名烟,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同意。费用控制在接待标准的三分之一。

4.住宿由办公室坚持标准,按级别、区分对象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厅级以上领导一般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一般安排标准间(单住),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标准间。

5.接待使用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接待中,一般不安排礼品盒其他活动,确因工作和需要应与安排礼品或其他活动的,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公务接待早、午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6.超出招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进行招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负责。

(四)严禁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私客公款接待;严禁巧立名目,以接待为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违者自付费用。

(五)经办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以接待之名谋取个人私利。

(六)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根据其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选料要鲜活、注意营养,确保安全卫生。

(七)办公室在接待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务,从大处着想,从小事着手,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六、大型团组和会议接待

(一)大型团组来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要负责制定书面接待方案。接待方案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方案及领导要求会同相关科室组织接待。

(二)会议接待: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首先要制定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填写“会议经费预算表”,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七、接待经费的管理

(一)接待费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除少数定点接待由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签字外,其他地点一律当场结算,并在一周内持发票、“公务接待申请单”及费用清单(原始菜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填写“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财务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主要领导四方签字后方可报销。局领导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费,经本人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二)每月由办公室对定点单位发生的接待费用进行审核,并列费用清单报财务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领导要求一同进行结算。

(三)财务室应对接待经费单立科目、单独记账,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党组会汇报一次;年底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八、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申请单

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单位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数据统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条  任何捐赠、援助、单位或上级投资购入、装备的设备、物资(达到固定资产起点的)必须计入单位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不得流失在账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占为小集体和个人所有,科室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科室配合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调配,各科室负责对实物的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财务室作为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四)负责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六)负责向本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上报资产情况;

(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具体明确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八)组织指导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清查、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相关部门配合,在规定范围内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十)负责统筹安排、合理配置上级拨入的各类固定资产,组织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之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对科室的固定资产增、减负责;

(二)切实做好对购置拨入科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对外单位捐赠到科室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并通知财务室及进入账;

(三)对特殊设备有专人保管,记录维修情况;

(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坏及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资产,按低值易耗品记账,作为辅助账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仓库、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货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无法查清原价和价格与价值不符的固定资产,按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记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账;

(八)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远杂款、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按原值入账;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一律交本局财务室,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用于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 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做到账目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基本建设资金支出;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经费支出。属于专项控购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对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凭据购置设备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固定资产购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召开专门办公会审定后,单位负责人会同财务,进行具体落实、验收、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类别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盘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原价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注销。

第十九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处理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室会同相关部门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权限进行索赔处理,对超出处理权限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财务室根据处理意见通知单,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注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在本系统内无偿调拨,由市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局党组研究,由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市食药监机构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位价值在20000元以下由直属单位按报废的程序进行处理,报市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备案;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由各直属单位报市局办公室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局党组研究,由分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在100000元以上的,各直属单位报市局计划财务科,由市局转报省局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首先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呈报市局,由市局审核转报省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帐相符、账卡相符、账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固定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请销假).doc附件.doc(办公设备).doc附件.doc(公务接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