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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4:17:51
泗县慈善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县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泗县慈善协会(英文全称:SIXIANCISHANXIEHUI;英文缩写:SXCSXH)。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内外关心支持我县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救助社会上处在困境之中的困难群体和个人,为民解愁,为国分忧。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单位、个人、法人及其他民间组织的捐赠;接受上级慈善机构和县民政局委托的项目及其他捐赠;引进资金、技术;开展各种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扩大我县慈善事业的基金来源和发展能力。
第七条  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和其它相关工作,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活动,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慈善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收集和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资料和书刊,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