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信仗义多是屠狗辈:山东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作两份判决让受害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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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作两份判决让受害人选择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1年09月08日14:27我来说两句 (693) 复制链接打印

  13年前,山东省东明县法院就同一起案件作出两份案号相同、出具时间相同、唯有判决结果不同的判决书,供该案的被害人选择。遗憾的是:没有哪份判决为被害人解困。

  案子的原告是仝建华,他手里有两份案号相同但结论不同的判决书,一份判决书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另一份则是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公章。其区别在于前者有民事赔偿,后者没有。尽管后来,仝建华拿上既有实刑又有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但至今他仍没拿到一分钱赔偿。

  目前,当地两级法院已经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此事。

  一起案件出来两份判决

  1995年3月,仝建华见义勇为,被同事李国夺用自制枪支打成重伤。随后,李国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后,法官代艳春于1998年4月30日通知仝建华领取判决书。

  仝建华回忆说,在代艳春法官的办公室里,她把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代艳春告诉他,他要是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的判决书;如果不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公章,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

  东明县法院在一份关于此事的书面说明中承认: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东明县法院出具,但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

  仝建华告诉记者,当时代艳春对他说,如果接受判3年缓5年的结果,仝建华可以得到3万元补偿。否则,他得不到补偿。

  “我本来只想拿后一份判决,代法官不愿意。”仝建华对记者说,“我哭着走出代法官的办公室。代法官追上来对我说:‘两份判决你都拿走,再考虑考虑。"

  东明县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景胜磊向记者表示:代艳春法官已经长期请病假,现在联系不到。

  仝建华告诉记者,随后,他拿着两份判决书向东明县检察院反映情况,当时的副检察长张俊岭对他说,这简直是拿国家的法律当儿戏。

  至今没有拿到一分赔偿

  1998年5月4日,东明县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这份判决书上写着:判处被告人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东明县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偏轻,向东明县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

  东明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于1998年10月15日下达了(1998)东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这一次,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万余元。

  1999年6月18日,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明县法院重审。

  东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作出与再审相同的判决。

  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

  仝建华说,判决结果已经作出十余年了,但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他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

  当时审判像是“走过场”

  仝建华认为,现在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审判过程的不规范1998年3月19日,东明县检察院就李国夺故意伤害案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仝建华作为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由魏学岭、吴东菊、代艳春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代艳春负责主审。

  根据仝建华的回忆,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仝建华发现自己的很多发言没有被记录。仝建华当即对此提出了质疑:“代艳春这样回答我:你说那么多,我们可能记得了吗?”

  仝建华还提到了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像睡着一样趴在桌子上。

  仝建华的家人当时坐在旁听席上,认为这次审判更像是“走过场”。

  景胜磊透露,东明县法院和菏泽中院已经成立了两个调查组调查此事,其中也包括执行没有到位的问题。菏泽中院已派员到东明法院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可谓罕见,即便是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也应当在判决之前、由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是唯一的,出具两份判决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据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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