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imb:药家鑫案二审法院不允许受害人家属出庭属程序违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1:09:52

药家鑫案二审法院不允许受害人家属出庭属程序违法

 

     药家鑫案二审定于5月20日开庭,受害方家属昨天接到了二审参加旁听的通知(给15张旁听证)。方知这次二审受害人方没有出庭控诉罪行的权利,我们感到二审法院又再一次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         二审法院先是以被害人家属没上诉就不是二审的当事人为由,拒不向被害人家属送达药家鑫的上诉状,在受害人方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多方交涉后,才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上诉状副本。但是,现在表示二审时不允许受害人家属出庭,只能旁听,可以行使对案件提出意见的权利。我们征求了许多法律界的朋友和律师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允许被害人家属参加庭审,以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为此写了多篇博文(http://blog.sina.com.cn/wylawyer011)来予以反对二审法院的错误做法,其博文内容如下:

一、被害人家属没有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只是丧失了其诉讼送权利中的部分诉讼权利,其有权继续参加二审庭审。

    被害人家属没有提起上诉,所能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只能是仅仅是判决书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已,只能是被害人家属在这个案件中,对民事赔偿部分不能再主张民事权利(按审判监督程序主张的除外)而已。但是,作为本案的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家属,其对案件认定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和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民事判决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的权利,并未丧失。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权利贯穿于整个的刑事诉讼全部程序过程的始终,不管被害人是否上诉,这些权利都不会丧失。只有等到全案附带民事、刑事部分均发生了法律效力,案件全部生效了,这些权利才行使完毕,这些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是明确的,因此,即使民事部分没有上诉,二审中仍有其他的发表意见等等诉讼权利,而主张这些权利必须有二审的程序予以保障,这就是,必须让他出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上诉,他只是没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权利而已,丧失的是提出改判民事判决部分的诉讼权利,而没有丧失对全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等问题,全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质证、辩论意见等等有关的诉讼权利。而其丧失的要求部分改判赔偿数额的具体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只是被害人家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多诉讼权利中的一项权利而已,不是全部权利,不让其参加二审庭审,显然就剥夺了他的其他的全部权利,程序违法。

关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内容,在一审开庭时送达的诉讼权利告知书上也记载的比较明确,这些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的。

二、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未提出上诉的被害人二审出庭

    刑事诉讼法及所有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如果二审被害人没有上诉,被告人提起了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开庭中,禁止被害人参加庭审。相反,如前所述,对于二审中不开庭的案件,规定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那么,对不不开庭的二审案件,都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何况开庭的案件,更应该听取受害人家属的意见,这也是程序对维护当事人权利所做的基本保障,而这一保障,当然只能通过开庭来实现,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二审法院拒绝允许受害人参加庭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是刑事审判活动,必须完全遵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理,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拒绝允许被害人家属出庭显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因此,程序违法,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家属二审虽然没上诉,但其仍然是本案二审的当事人,仍应当参加庭审,否则,二审漏列当事人,便是程序违法。

    什么是当事人的概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结合本案的本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出来的一审判决书名称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被害人家属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在法律上的名称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就本案来言,虽然被害人家属没有上诉,民事部分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刑事部分因被告人的上诉而没有生效,本案便不是全部生效的案件,只有的等到刑事部分也最终生效后,判决书才是全案生效的法律判决,因此,二审中,被害人仍然是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不出庭参加审判诉讼活动,就属于二审漏列当事人,程序显然是违法的,因此,应允许二审出庭参加庭审。

四、从法律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也可以明显的看出来被害人家属应该有权利出庭参加庭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按照这一规定,不管被害人是否上诉,在被告人上诉后,法院均应向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害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因此,被害人仍是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不是事人,那么就不牵扯到上诉状送达的问题了。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做为被告人角度,只有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不上诉的情形时,才给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刑事部分上诉就不送达,如果是这样,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很显然,法律关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的规定,涵盖了刑事和附带民事上诉的全部内容,对任何一部分上诉或者对全部提出上诉,均应该按照本条法律规定,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送达,既然送达,那么就是本案当事人,既然是当事人,那么就应该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只是因为被害人方没有上诉的原因,丧失了提出改判的具体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这一种权利而已,其他的权利照样仍然有权利在二审中行使。所以,不允许二审被害人出庭参加庭审,便属于程序违法。

五、最关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中的程序,除二审程序部分规定的内容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必须按照一审的规定来进行,因此,不允许受害人参加二审的庭审出庭,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按照这一规定,这里的“本章”指的是第195条所在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的第三章所有的章节规定,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全部条文从第180条到底198条的全部条款规定之外,没有具体规定的程序,必须参照一审的程序的规定办理,具体到本案,该章节没有规定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定,因此,必须参照一审的相关程序来进行。

    那么按照一审程序,在庭审调查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享有对证据质证、对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提出意见、进行辩论等具体的多种多样的法律诉讼权利的,一审对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然应当让被害人家属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者,程序违法。

对于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二)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根据这一规定,也可以明显的看出,二审庭审的这些具体规定之外,没有具体规定的程序,必须参照一审的庭审程序来进行,二审法院所谓的二审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被害人家属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便以此作为拒绝允许被害人家属二审出庭理由和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本条司法解释及刑诉法的上述有关规定的,因而,是违法的。

    在这里,“参照”一词,是指的法院的法定义务,法律条文中没有使用“可以参照”的词语,那么就是必须参照。为什么不用“按照”,因为二审有些程序是与一审的部分程序不同的,因此,单列出来,没列出来的部分,要参照一审的程序来进行,如果使用“按照”这一词语,那么就会出现矛盾了,“按照”就是全部遵照的意思,那么,便不能把一审与二审不同部分的规定区别开来了,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凡是二审有规定的,要按照二审的具体规定来进行,二审没有涉及到的程序,要按照一审中的相关规定部分来进行,所以,用的措辞词语是“参照”而不是“按照”,这是立法技术术语的用词方法概念范畴问题,是法律术语,特此说明一下。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程序必须参照一审关于被害人家属参加庭审的相关规定程序来进行,必须允许被害人家属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保障其诉讼权利,否则,二审程序违法。

六,法律对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形式没有规定为庭外行使,应依法允许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法律没有规定二审时,法院听取二审中被害人方意见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在庭审中、还是在庭外,因此,参照上述阐述的关于二审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程序,要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来进行的法律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在一审中只有在庭审中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明显可以看出,向被害人听取意见,必须是在庭审中进行。不允许其出庭,程序严重违法。

七、二审的审理,依法必须是对全部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其中涉及到法庭调查,被害人当然应该出庭参加庭审。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的规定,二审审理时,必须是对全案进行审理,包括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因此,不管被害人上诉与否,二审都应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全案的审查,那么审查的形式,因为本案是判处死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因此,全面审查就必须在庭审中进行。

因此,结合前述二审中没有规定的程序按照一审规定进行的规定,以及法庭调查的需要,当然应该通知被害人家属出庭,让其发表对证据、案件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判决内容等所有案件有关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只是由于其没有上诉,不允许其提出改变原审判决内容的具体诉讼请求而已,因此,二审必须通知被害人家属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意见。

    综上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只允许被害人家属旁听,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能够旁听案件审理的,都只能是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被害人家属旁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害人家属在本案中还是当事人,是没有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仍然是当事人,仍然有权在本案二审中参加庭审活动,而旁听之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真正确的理解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每一步的审判活动都合法,向社会交出经得起推敲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果二审把握不准,可以按照规定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以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以上内容已经征得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的同意,在此来重申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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