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华夏特种兵全集4集:《系统神学》任以撒 (25)第五章 成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3:37:33
第五部 论救赎之工的实施 第五章 成圣
  

在前面一章我们曾说,称义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它改变罪人的地位,但并不改变他的生命实况。这句话可能会引起误会,以为称义不过只是粉刷门面而已。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神不但称人为义,同时也赐圣灵,给予实况上的改变。这个改变就是重生和成圣的行动。加尔文说: 「基督不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同时也使他成圣。因为这些恩典是永不分开地联系着的。凡为基督用他的智慧所光照的人,他也拯救他们; 凡他所拯救的,他就称他们为义; 凡他所称为义的人,他就叫他们成圣」(3: 16: 1)。


  


一、成圣的含意和特征


A、圣洁与成圣的含意


       ①圣洁的起源。 圣洁的起源是出自神本性之特性。圣经自始至终强调,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在他里面毫无罪恶和黑暗(书廿四: 19; 约壹一: 5~7; 参来七: 26)。因此,他的居所被称为圣殿或圣山(诗十: 4; 十五: 1)。


       ②圣洁的反映。 受造之天使和世人反映神圣洁的品格。他们原有圣洁的品格。所以重生的人也应当反映这品格(利十一: 44-45; 十九: 2; 彼前一: 15-16)。


       凡被选担任神所托之事务的天使和人,被分别为圣。天使被称为是侍候神的圣天使(赛六: 2; 路九: 26; 徒十: 22; 彼后二: 4; 犹6节)。


       神的百姓也被称为是圣洁的子民,从罪恶的世界中,分别出来(出十九: 6; 利廿: 26; 申七: 6; 彼前二: 9)。他又拣选利未支派,担任祭司之圣职(出廿八: 1~4,35; 利八、九章; 十六: 29,34)。


  


B、成圣的特征


       ①神是成圣的创作者。一种错觉是划分称义和成圣,把称义归诸于神的行动,而把成圣归诸于人的行动。但这种划分的法则与圣经之教训不符。神不但称人为义,他也使人成为圣洁(帖前的: 23~24; 林前六: 11; 罗十五: 16)。


       ②人对成圣的责任。不同于重生和称义,成圣的过程也包含人的行动,因此圣经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圣洁(赛一: 16; 林后七: 1; 帖前四: 3-4; 来十二: 14; 彼前一: 22)。但这中是一种协力推进的行动,因为人在成圣进展上的行动,是靠着圣灵能力之推动而成的(结卅六: 25~27; 参利廿: 7~8)。


       ③成圣是渐进的。成圣不是在一霎那间成就的,它的过程包括一生的生命。保罗虽是一位杰出的使徒,但他仍旧承认内心的交战,尚未达到完全的地步(腓三: 8,12~14; 罗七: 15-25   ; 加五: 17)。


       信主的人虽已被称为义,却仍为罪人; 他们虽已走上成圣的道路,但离完善尚远。所以约翰能在同卷书信中,一面称说,「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也不能犯罪」,而同时又说,「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约壹三: 9; 一: 8)。事实上,一个信徒越是在成圣的行程上有进展,就越会觉察到自己的罪污。只有那些自以为义的人,才不知自己罪恶的深重(可二 : 17; 参太廿三: 27~28。诗卅二: 5-6; 但九: 20; 参一: 8~9)。


  


二、成圣的性质


A、除旧更新


       成圣包括两部分,负面是脱离并弃除罪恶,正面是更新,活出新生命的样式。


       ①原则上的改变。在原则上而言,除旧更新的转变是全然的。如保罗所言,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新人已经与基督一同复活; 罪身已经灭绝,新生命已经活跃(罗六: 4~6; 加二: 20) 。


       故此,使徒们始终称呼信徒为圣徒,包括那些刚得救的人。哥林多教会中发生各种不合信徒体统之事,但保罗仍称他们为「蒙召作圣徒的」(林前一: 2; 十六: 1; 参罗一: 7; 来十三: 24)。旧约时代的信徒,也都被称作圣徒(代下六: 41; 诗卅: 4)


       ②夺斗的过程。但是,另一方面,圣经中多次记载信徒犯罪之事例,并且充满着劝勉和警戒的话。这证明,信徒在原则上虽已成为圣徒,但在救赎完成之前,他们的实际生活,尚未臻完善。信徒应当在灵命的路程上,努力奋斗,以求长进,活出基督的样式(罗七: 21~25; 西三: 10; 弗四: 15~32 : 参罗六: 14; 林前二: 14~15)


       ③全人的成圣。圣洁的种子,已经放入信徒心中,影响到他们整个的人。主开启了他们的心窍,赐予他们属灵上的智慧(西一: 9; 提后二: 7; 约壹五: 20; 赛廿九: 24),制服了他们的邪情私欲(加五: 24; 弗二: 3),洁净了他们的良心(多一: 15; 来九: 14),改变了他们的意志(腓三: 13; 结卅六: 27); 他们的身体成为圣灵的居所(林前六: 19),以至能彰显信心之善行,结出圣灵的果子(西一: 10; 加五: 22),一切更新改变(林后五: 17)。


  


B、以基督为模范


       奔跑成圣的路程,最标准而完美的模范,莫过于耶稣基督(太三: 17; 来一: 3; 西二: 9)。基督在世时,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为念,甚至外部人也承认,他是一位义者(约五: 30下; 六: 38; 路廿三: 47)。


       当然,我们必须记得,耶稣原来本是圣子,在世时也从未犯过罪(路一: 35; 来四: 15),而我们则是生来就有罪性,即是在重生后也难免犯罪。再者,基督的救赎之工,也是不能模仿的,因为他是惟一的救主(徒四: 12; 林前一: 13)。最后,模仿基督乃是靠着住在信徒心中的圣灵之能。


       圣经中关于基督之生平的记载,不但它有足够的事迹可作我们的仿效,并且圣经多次嘱咐我们,应以基督的言行为信徒生活的范本。十九世纪起新派神学对此点之片面强调,不应使我们因之而弃置基督完美之模范。


       ①追随基督。耶稣屡次召呼听众来跟从他,又呼召十二门徒来跟从他(约八: 12; 太四: 19~20; 九: 9等)。初期的跟从只是信心生活之开始,若要在信心上有长进,必须继续跟随耶稣(约六: 66~68) 。


       基督也要求他的门徒应有牺牲的精神,背起他们的十字架来跟从他(路九: 23; 太十九: 21~23,29; 路九: 57~62)。


       ②仿效基督。 保罗曾多次嘱咐信徒,应当效法基督(林前四: 16; 十一: 1; 腓二: 5; 帖前一: 6)。除此原则之外,使徒们也提出基督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作为信徒效法的榜样,如谦虚、宽容、爱心、慷慨、顾念他人,忍耐等美德(腓二: 5~8; 西三: 13; 弗五: 2; 约十三: 34; 林后八: 6,9; 罗十五: 3; 彼前二: 21)。


  


  


三、成圣与律法


A、律法之功用


       根据加尔文的分析,神的道德律具有三种功用。第一,律法有如一面镜子,使我们看出自己的罪恶污秽,以至引领我们寻求神之义。第二,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恐惧之心,约束罪行。 第三,律法表明神的旨意,故对信徒而言,是他们生活的准绳。 加尔文并且声称,这第三种功用乃是律法的主要功用和自的 (2: 7: 6-12)。


       ①律法的本质。律法不是一套无生气而严酷的条文,而是与颁律者之拯救工作关连一起。十诫之序言说: 「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挨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廿: 2)。


       神颁布十诫,是在他施行拯救之后。其目的不是要以色列民靠行律法而得救(他们已经是恩约的子民),而是要他们以恩约之民的身分,遵行神的旨意。故此,律法是反映神的旨意,作为信徒生活上的指标。诗篇中多次称颂神的律法是佳美。加尔文引证诗篇十九: 7-8及一一九: 105-106:「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 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参申卅二: 46~47)。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对听众说: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中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 17~18)。耶稣并重复声明,他来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约六: 38; 七: 16~17)。律法既是出于神的旨意,基督的使命又是要成全律法并遵行神的旨意,律法对新约信徒的关系,必和它对旧约信徒的关系一样。


       ②律法对信徒之关系。 保罗在封住靠行律法称义之路后,断定人称义是靠信心。但他立即说明,信心并不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之(罗三: 31)。他称律法为「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 公义、良善的」(罗七: 12),并劝勉信徒分担各人的重担,以成全「基督的律法」(加六: 2)。


       或许有人会说,基督的律法与神的律法不同,新约的律法与旧约的律法不同。但保罗认为这两种律法是相同的(林前九: 21)。他并且引证旧约十诫的条文,勉励新约的信徒遵行(罗十三: 9引出廿: 13,17及利十九: 18)。而且,基督的使命既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他的律法中可能会与神在旧约时代所赐的律法相异的。


       加拉太书的主旨是要指出,救恩自始至终是出于恩典。保罗严责加拉太的教会想靠行律法来成全救恩。然而,在同封书信中,保罗劝导他们要遵行律法(加五: 14)。这事并不矛盾,因为保罗所指责的,乃是想靠行律法得救的异端,而他所劝勉的,乃是信徒须按照律法的准则实行信心生活。


       ③律法与自由。 加拉太书被称为是一卷论「基督徒自由」之书信。但自由不是无法。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并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相反地, 越是尊重自由,也越是尊重法律。只有在极权政体的国家中,当政者才能任意更改律法,用以约束国民之自由。


       基督徒的自由意指我们不受律法的威吓和咒诅(加三: 13)及礼仪的约束(加二: 3~4;   四: 9~10; 五: 6)。但是,基督徒不能因此滥用自由(加五: 13-14; 罗六: 1~2)。 基督释放我们,叫我们获得自由,同时也叫我们背负他的轭(约八: 36; 太十一: 28~30)。


  


B、律法与爱的关系


       反律法论者将律法和爱放在相对的地位上,认为有律法就没有爱,有爱就没有律法; 甚至把神与律法并论,把基督与爱并论,结果无意地把神和基督放在相对的地位上。


       圣经的教训,恰巧相反。第一,福音的信息是,「神爱世人」(约三: 16; 弗二: 5); 基督也爱世人,并为他们舍命(约十: 15; 十五: 13)。 而这舍命的行动乃是因为要遵守神的旨意(约十七: 1~4)。


       第二,律法和爱都是出自同一位神,在他绝无矛盾。他因爱,赐下律法,引导他的子民走义路。


       保罗明说,爱是成全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爱(罗十三: 8- 10; 加五: 13~14; 提前一: 5上)。耶稣指出,律法的真谛就是全心爱神并爱人如己(太廿二: 37~40; 引自申六: 5; 利十九: 18)。他曾吩咐门徒要彼此相爱。他称此为一条新命令(约十三: 34~35; 十五: 12~17)。此处的「新」字不是与旧约诫命的「旧」字相对,而是指新的了解,因为不数天他的门徒就要看到爱的至高表现。


       约翰指出,「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约壹五: 3); 而这诫命的内容就是爱神爱人(约壹五: 1),与旧约十诫的总结意义,完全一样。可见律法与爱的本质相同。


  


C、善行


       ①善行之性质。基督徒善行的根据,乃是神启示的旨意,因为惟神为善者,善的标准当然是依据他的启示。我们必须注意两点原则。第一,凡圣经中训示的美德,我们都应当爱慕追求。第二,凡圣经中没有训示的,也不能从经文中合理推论到的,我们不应加诸己身,更不应当作标准批评别人。善行的实践必须出自内心,而不只是外表的顺从,因为神洞察人的内心。善行也必须出于信心的行为。


       ②善行的功绩。我们必须避免将善行看作功绩,把它当作抵罪或得赏的依据。神虽已应许对他子女的善行给赏,但这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应得的代价,何况善行的原动力乃是圣灵。如保罗所说: 「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 25)。


       ③善行的必要。善行是信徒应尽的本分,藉此荣耀神,并间接吸引世人归主(约十五: 8; 太五: 16; 彼前三: 16)。善行也是属灵的人应结的果子,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之心意,也是信心之凭证(罗六: 19,22;   雅二: 17-18),故此是成圣的过程中必应有的行动。


       中国的教会,大多受到反律法主义时代论派传教土的影响,往往把律法的功用限制于旧约时代,忽略了律法对新约信徒之功用。 又因中国地土广阔,人口繁多,传教士们以「救灵魂」为其主要任务,以至许多中国基督徒误认「信耶稣,进天堂」为福音的全部信息。这种历史背景引致严重的不幸后果。


       由于否认十诫对新约信徒的功用,对于成圣和善行的见解就有了偏差。中国许多教会不知不觉地将社会上的世俗道德标准,顶替了神的诫命,例如以不抽烟不喝酒当作圣洁的标准,并且据此来论断别的信徒(我们在此不是要为抽烟喝酒辩护,不过是举此例指出教会有时以世人的标准替代神的标准)。 结果,一面忽略了神所订的诫命,另一面却以人立的标准(包括异教的标准)作为追求圣洁的指标。


       又有些人把信耶稣当作领取离世后进天堂的一张入场券,以至口里信主,而行为全无改变。片面抓住因信称义的应许,而忽视了律法的主要功用,同时忽略依据圣经启示之教训,追求圣洁。


       (由金陵神学院编辑委员会翻译并出版之加尔文著「基督教要义」中文译本,将加尔文认为是律法的主要和基本目的之第三种功用,删略未译,不知是否与中国教会一般的反律法主义神学有关。我们认为,在译本中删除原著者的主要论点,似乎是超出编译者权利之范围。)


  


四、成圣的进展


A、圣经提阵的理想


       成圣的目标,当会是要达到完善的地步。这一点可从数方面得到证实:


       ①神的吩咐。 神既是全善的,他对儿女的需求,当然也是全善的圣洁。「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 44-45); 「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 48)。


       这项命令和企望,并非只是对一部分「圣人」而说的,而是对每一个信徒说的,为要建立基督的身体,即教会(弗四: 12,15-16; 参五: 26-27)。


       ②信徒的身分。信主的人是按照主的形像重造的,具有圣洁的品格。他的旧性已与基督同钉十架,一举一动都有新生的样式(弗四: 24; 罗六: 3~6)。「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 17)。


       ③使徒的训诲。 保罗在所有的书信上,内容都包含两部分: 一部分是讲解教义,另一部分是指导生活方针。其他使徒的书信内容,也是相同(例: 雅三: 14~18; 彼前二: 9~12; 约壹三: 14~15)。这些教诲的目的,是要督促信徒成写「完全人」(林后十三: 11)。


       这里要附带一提,「完全」在圣经上具有不同的含意,有时是指成熟成长成(林前二: 6; 弗四: 13; 腓三: 15),有时是指比较上的品格,如挪亚「 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创六: 9),或约伯:「地上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伯一: 8),但却不是指绝对性的完善。有时是指「充分」或「足够」的品质(堤后三: 17; 西四; 12),有时是指信徒的决志(诗一○一: 2~4)。


  


B、信徒实际的经验


       理想和经验之间,往往有着大段距离,圣经一方面对信徒申述神的要求和理想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理想的难得。


       保罗本人的经验可作借镜。他虽竭力追求圣洁,冒生命的危险为主传道,但仍自认离目标尚远(罗七: 14~25; 腓三: 12~14。 提后四: 7是指他在世上的工作即将完毕)。


       事实上,圣经从未提过,信徒能在今世达到完全圣洁的地步。智慧者言:「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呢?」(箴廿: 9)。

       鼓吹完全成圣论的学派,通常限制罪的范围。他们声称,神既然吩咐我们要完全成圣,他必不会订立超过我们能力所及的标准。他们往往降底标准,认为只有「故意」或「自愿」 违反神的命令,才算作罪。但圣经所称的罪却包括「隐而未显的过错,」甚至那些不自知之错误(诗十九: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