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励志的流行歌:《系统神学》任以撒 (17)第二章 基督的性格及位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8:32:54
第四部 论基督 第二章 基督的性格及位格
  

一、教会信条的形成


       在早期教会中,因对基督的性格及位格之解释而引起纠纷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下列四类:


  


A、隶属论


       这种论说,由亚历山大之长老埃吕斯为首,否认耶稣是神。他们声称,神既只有一位,耶稣就不可能是具有神性的圣子,而只是为神所造的一位次等的神。他的本性,与神的本性相仿,但并不相同。他的地位虽较一般凡人为高,但仍是隶属神之下的。


       这种学说在主后三百二十五年时,在尼西亚大公会议中被定为异端; 后经三百八十年时之康士坦丁堡会议修正(驳斥阿保那里斯的异端。他认为神的灵取代耶稣的属灵部分,耶稣的身体则属于人性,因此耶稣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人),成为基督教会正式的信经。该经指出,耶稣基督是「神的独生子,在万世以前为父所生,出于神而为神,受生而非被造,与父一体。」


       十六世纪的苏错尼派和十九世纪开始时的自由新派,在基本上与埃吕斯的观点相仿。他们否认耶稣的神性,但高举他为一位出色的宗教家、道德家,并称颂他为世人的模范和伦理的导师。


  


B、形态论


       另一方面,教会内另有一部分人士倡议另一种学说,即是由撒办里斯为首的形态论。这种论说也相信神只有一位,但并不否认耶稣的神性。他们的解释是,这位独一无二的神,在历史的过程中,在三个不同的时期内,以三种不同的姿态,向人显现。在人看来,神似乎是有三位,而实际上却只是神显现的形态不同而已。


       他们声称,在旧约时代,神以圣父的形态向人显示; 当基督在世的期间,神以圣子的形态显现于世; 最后,当基督升天之后,五旬节开始时起,神以圣灵的形态,显露于世上。


       这种学说也受到正统派的驳斥。特别是由于亚他那修及奥古士丁等教父的研究并解释。,三位一体之真理得到正式的建立。他们一方面反对亚吕斯派的隶属论,坚称圣子和圣灵乃是与圣父在本性上完全同等的; 另一方面反对撒办理昂派的「形态论」,坚称三位有其同时并永远的存在。大公教会所承认的亚他那修信经,代表教会正统派的信仰。兹列举该经之要点于后:


       「我们敬拜一体三位,三位一体之神。其位不紊,其体不分。父一位,子一位,圣灵亦一位。然而父子圣灵同一神性,同一荣耀,亦同一永恒之尊严。……父非受造,子非受造,圣灵亦非受造。……父永恒,子永恒,圣灵亦永恒……父是神,子是神,圣灵亦是神。然而,非三位神,而是一位神。……父非作成,既非受造,亦非受生。子独由于父,非作成,亦非受造; 而为受生。圣灵由于父与子,既非作成,亦非受造,亦非受生; 而为发出。……且此三位无分先后,无分尊卑,三位均为永恒,并且同等。」


  


C、双重位格论


这种论说起自康士坦丁堡的主教乃斯道刮司「他认为,基督既是神,又是人,具有两重性格,他也必定会具有两重位格,同时具有神的位格和人的位格「因此,在耶稣身上,两种生命同时存在,并肩而行。


但教会也否定这种论说,坚信耶稣虽具有神人两种性格,却只有一种位格,即神的性格。


       最早来到中国传道的基督教传教土,乃是这一派,称为景教。


  


D、单独性格论


       尤雅格斯倡议与上述恰巧相反的论说。他的论点是,耶稣基督既然只有一个位格,也必定只有一个性格,即神与人联合结晶而成的「神人性格。」这种看法把基督之神的性格和他人的性格混和,结果非神非人,而溶成第三种性格。


       尤雅格斯的论说和乃斯道利司的论说,都被教会在主后四百五十一年时举行之迦克登大公会议中否定。诿会议决定之信条如下:


       「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教人宣认同一位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 他真是神,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及身体; 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质),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 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先,为父所生; 按人性说,在晚近时日,为要拯救我们,由神之母,童女马利亚所生; 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 二性的区别并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体之内,而并非离别成为两个位格,却是同一位子,独生的,道之神,主耶稣基督; 正如众先知自始论到他所宣讲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并诸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参照金陵译本)


       我们在这里要指出迦克登信条的几点特征:


       第一,它不但否定上述两种关于基督的位格和性格之异端,信认基督具有一种位格及两种性格,同时也否定了最前面所提的两种异端,信认基督真是神,并且有独立的位格,不能与圣父和圣灵混为一谈。


       第二,迦克登信条没有正面解释说明基督两种性格间之关系,事实上默认这是无法说明的奥秘。因此,信条采用四个负面的形容词来描写这两种性格间之关系。换言之,这四个形容词只是为教会划下一个界限,用反证法来排斥上列各种异端。


  


二、圣经关于基督性格的教训


A、耶稣是基督


    ①一般人的见证。犹太人普遍地相信对于弥赛亚之应许; 他们切切等候弥赛亚的来临(但九: 25-26; 路二: 25-27; 七: 18-2o)。但弥赛亚何时会来呢?人怎能晓得他的来临呢?人如何能说出他呢?


       福音书中记载许多人的见证。东方博士看到一颗特殊的星,根据他们星象学的研究和历史的推论,解释为一个新王出生的现象。他们来到耶路撒冷,探求这位犹太君王出生之事时,希律王召集之犹太人祭司长和文土,都异口同声说,这新王应当在伯利恒出生(太二: 1-2,5-6; 引弥五: 2)。希律因恐怕这位新王夺取他的地位,就下令残杀伯利恒一带所有的男婴,这就应验了旧约的预言(太二: 18; 引耶卅一: l5 )。


       在野地里牧羊的人,亲耳听见天使宣报的音讯说: 「今日在大卫的城里,为你们生了救主,就是主基督,」亲眼看见躺卧在马槽中的婴孩耶稣,并且向人传扬他们所见所闻之奇事(路二: 8-18)。


       当耶稣的父母带它到圣殿献祭时,西面受圣灵感动,称认耶稣为所盼候的安慰者。女先知亚拿也同样称谢神,并向众人预言耶稣将要成就之事(路二: 25-32,36-38)。


       耶稣传道时,许多人因听见他讲道所带的能力,看见他所施行的神迹奇事,承认他为一位不平凡的教师或先知,甚至认为基督(路四: 32; 可五: 25-28; 约四: 29,39-42)。耶稣受难前一个星期,骑着驴驹进入耶路撒冷时,有许多人高声呼喊,称他为神差来的特使(可十一: 9-10)。甚至当耶稣被挂在十字架上,断气的时候,百夫长和一同看守耶稣的人,看见地震,并所经历的事,也作见证说: 「这真是神的儿子了(太廿七: 54)。


       ②门徒们的见证。福音书的著者反复引证旧约经文,因为他们确信,拿撒勒人耶稣,真是所应许的弥赛亚。


       从许多经文中,我们选择一些比较显著的。马太在记载天使在梦中向约瑟解释耶稣的由来后,注释称: 「这一切事的成就,是要应验主藉着先知所说的话」(太一,22-23引赛七: 14)。


       彼得和腓利都把以赛亚书53章关于神仆受苦的预言,应用在基督身上(彼前二: 23-25; 徒八: 32-35。参约十九: 36引诗卅四: 20及出十二: 46; 太二: 15引何十一: 1等)。


       不但如此,福音书著者在论到一些与耶稣有关的人物时,也引用旧约经文,或记载他人的引证,以资证明耶稣的身分和任务。如施洗约翰的父亲,撒迦利亚,预言以色列的神在大街家中兴起拯救时,说: 「正如主藉着从创世以来,圣先知的口所说的话」(路一: 70; 路一: 76; 引玛三: 1; 参路三: 2-6)。犹大出卖耶稣后,因后侮而把银钱还给祭司长和长老。他们用这笔钱买了一块埋葬外乡人的田。马太注释,这是应验先知的话(太廿七: 3-10引亚十一: 12-13)。参徒一: 20引诗六十九: 25及一○九: 8。


       此外,门徒们自己也直接承认耶稣为基督。最熟悉的一段经文是提到彼得的信认(太十六: 16)。但当彼得从未见主之前,他的兄弟安得列已经告诉他,耶稣就是弥赛亚(约一: 40-41)。另一个门徒腓力也对他的朋友拿但业说,「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我们已遇见了(约一: 45,49)。


       施洗约翰看见耶稣前来,就对众人宣告说: 「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又说: 「我看见〔圣灵降在他身上),就证明这是神的儿子」(约一: 29,34-35; 参约三: 26-30)。


       许多门徒因听见耶稣关于「吃人子的肉,喝人子的血。之教训,不愿接受而离去,但彼得和其他核心门徒却决定继续跟随,因他们知道耶稣是「神的圣者」(约六: 68-69。参约十一: 27.马太的见证)「约翰指出,他书写约翰福音之目的,是要叫人相信,耶稣就是基督(约廿: 31)。


       ③耶稣自己作证。耶稣在开始传道时,就一贯地自承是弥赛亚。例如他在拿撒勒会堂念话以赛亚书六十一: 1-2说: 「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辖制的得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然后祖对会众说,「今天这经应验在你们耳中了」(路四: 16~21)。


       约翰在监里差了他的两个门徒来问耶稣,他是否是所应许的弥赛亚。耶稣引证以赛亚的预言,暗示他就是那位受膏者(太十一: 2-5引赛廿九: 18; 卅五: 5-6)。耶稣也对撒玛利亚的妇人明说,他即是弥赛亚(约四: 25-26)。


       但因犹太人误解了弥赛亚的真正任务,希望耶稣领导他们革命,建立独立的王国,所以耶稣嘱咐他的门徒及被他治愈的病人,不要宣扬他是基督。但对他的门徒,耶稣并不隐瞒此事(约五: 39-46; 太十六: 17-20; 可九: 41)。


       事实上,许多犹太人仍旧知道耶稣自承的身分。当巡抚彼拉多在考虑如何对付耶稣时,他对众人说: 「那称为基督的耶稣,我怎么办他呢?」(太廿七: 22; 参路廿三: 2; 廿四: 26一27)。


       根据约翰福音的记载,耶稣多次在众人面前承认,他是神的特使(约六: 38-40; 七: 25-29; 八: 28; 十: 24-25等)。


  


B、耶稣的神性


       ①旧约的预言。在旧约的预言中,关于基督的神性,最显著的两段经文是在以赛亚书中。以赛亚书九: 6-7: 「因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政权必担在他的肩头上。他名称为奇妙,策土,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他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 他必在大卫的宝座上,治理他的国,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从今直到永远」(参考耶利米书廿三: 5-6)。


       以赛亚书七: 14: 「必有童女怀孕生子,给他起名叫以马内利。」


       这两段经文清楚指出,那婴孩的名字,「以马内利」,证明他是一位神。他又被称为了全能的神,」他的国度将要永远建立。马太注明,耶稣的降生,应验了这段预言(太,: 22-23)。参太四: l7; 十二: 28; 可一: 14-15; 路一: 33; 约十八: 37; 林前十五: 24。


  


       附注: almah的意义


       基督教会始终承认以赛亚书七章十四节中的almah是指童女(处女),即未婚的青年女子。但是美国的标准订正译本却将它译成「少女」,即未婚或已婚的青年女子。译者的理由是,在希伯来文中「童女」应是bethula,而不是almah。但是我们认为本处应当译作「童女」。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一个兆头,以赛亚在开始谈话时,对亚哈斯王说: 「你向耶和华你的神求一个兆头,或求显在深处,或求显在高处。」因为亚哈斯拒绝如此作,然后以赛亚说,神自己将要显一个照头,将有almah生子。假使这只是指一个青年女子。那有什么兆头可言呢?兆头必是一个特别的奇迹,而童女生子显然将是一个奇迹。


       第二,希腊「七十士译本」将这字译作Parthenos,即童女。


       第三,在旧约中almah和bethula有时是通用的。论到利百加,创世记廿四章十六节中用bethula,而在四十三节中却用almah。英文认定译本在两处都译作virgin。事实上也是论到同一个人。


       第四,最有力的证明乃是马太一章廿三节的见证。论到基督的诞生,马太引证以赛亚七章十四节说: 「必有童女(Part-henos)怀孕生子,人要称他的名为以马内利。」


       ②新约的教训。新约圣经对耶稣神性的启示,多不胜数,我们在此只能选择一部分经文,分下列五类叙述之:


     (一)基督在降世前已经存在──约翰福音序言开端即说: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一: 1,参14节; 弥五: 2)。


       犹太人自以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与耶稣争辩。耶稣却对他们说 ,在亚伯拉罕时代之前,他已经存在了(约八,58)。耶稣又自喻为天上降下之粮,证明他的生命早在来世上之前(约六: 35,参42节)。最后,在他受难前的祷文中,耶稣表明他是自有永有,永远存在的(约十七: 5; 参五: 26; 启廿二: 13)。


       保罗曾不止一次提到耶稣永存的道理。他称基督是「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西一: 16-17)。他本是永存之神,却虚心来到世上(腓二: 5-7)。希伯来书著者称耶稣为神的儿子,而且藉他创造世界,证明他在创立世界之前,已经存在(来,: 1-2)。


     (二)基督与神有着独特的关系──圣经称耶稣为神的独生子; 具有神的形像; 显露神的本体(约一: 18; 腓二: 6; 来一: 3)。神并亲自作证,称耶稣为他的爱子,并吩咐门徒听从基督(太三: 17; 十七: 5; 参彼后一: 17-18)。


       耶稣自己也作证说,他与天父原为一体; 彼此团契; 一同作工(约十: 30,38; 十七: 11,22-23; 五: 17,19)。犹太人从耶稣的话中听出他以神自居,故要用石头击,并想杀害耶稣(约五: 18; 十: 33; 五: 18; 十九: 7; 太廿六: 63-64)。


     (三)基督显明神的性格──约翰宣称,「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一: 18; 参约壹一: 1-2)。


       保罗是一个独神论者,但他毫不犹疑地称耶稣为主,为神,并说: 「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二: 9; 参一: 19; 提前三: 16)。


       保罗并多次把旧约论到神的语辞,直接应用在耶稣身上,表明耶稣原是神,在地上显明他的作为(林前一: 31引耶九: 23-24; 林前十: 26引诗廿四: 1; 林后三: 16引出卅四: 34; 罗十四: 11引赛四十五: 23)。


       有一次,门徒腓力要求耶稣向他们显示天父,耶稣回答他说: 「人看见了我,就看见了父」(约十四: 9)。


     (四)基督握有神的权柄──犹太人相信,只有神能赦人的罪,因此当他们听见耶稣自称有权柄赦罪时,就大起反感,因为他们说耶稣纂夺了神的权柄。耶稣并不否认,他确是以神的身分自居(可二: 10)。


       耶稣在各处传道,并治病赶鬼,连鬼魔也认出,它是神的圣者,且畏惧他(可一: 32-34; 路六: 6-10; 八: 41-56。可一: 24 ; 路八: 27-33)。


       又有一次,耶稣和门徒搭船过海,风浪突然兴起,船将有翻覆之虞。耶稣起来,斥责风和海,风浪就止息。众人都惊奇他的权柄(太八: 23,27)。


       法利赛人因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经过麦地时掐了麦穗充饥,就批评他们违犯安息日不可作工的禁例。耶稣指斥法利赛人吹毛求疵,并承认他是安息日之主(可二: 23-28)。耶稣又对犹太人宣告,天父已将审判之权交付与他,人应尊敬他,如同尊敬神(约五: 22-23; 参腓二: 10-11; 徒十七: 31; 提后四: 1 ; 彼前四: 5)。


     (五)基督是信心的对象──新旧约圣经一致教导,神只有一位,并训戒禁拜偶像别神(出廿: 2-3; 申四: 35; 诗六十八: 9-10; 赛四十五: 21-23。弗四: 6; 提前二: 5),但使徒们却同时承认,耶稣是信心的对象


       保罗指出,亚伯拉罕因信神,得被称为义(罗四: 3引创十五: 6)。然而他又说,凡信耶稣的人,也必因信而称义(加二: 16)。彼得指称信徒为凡相信神,并救主耶稣基督的人(彼后一: 1)。约翰指出,凡不信基督的,就把神当作说谎者(约壹三: 23; 五: 10)。


       耶稣教训听道的人,应当信他,并劝勉门徒说,他们若信神,也当信托他(约六: 29; 十四: 1)。他并为凡信他的人向神代求,不但包括当时的门徒,也包括后来信他的人(约十七: 8,20)。凡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之人,必被定罪。但凡信基督的人,正如信神的人,他们的罪,必蒙赦免(约三: 18)。基督的神性,在此显露无遗。


  


C、耶稣的人性


    ①家世与人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圣经也明确教训,基督具有真实的人性。他是由童贞女马利亚所生,是大卫的后裔(路一: 30-3l; 二: 6-7。太一: 1; 罗一: 3; 加四: 4)。他具有血肉之体,「凡事与他的弟兄相同」(来二: 14,17)。并如常人一般,耶稣的智慧和体格,与日俱增(路三: 40,52)。


       在基督的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他表达常人的需要和心情,如饥渴、疲乏、忧愁、喜乐等(太四: 2; 可三: 5; 路廿二: 44; 约四: 6)。


       耶稣在开始传道前,受到魔鬼的试探,后来并常遭魔鬼的骚扰(路四: 1,13; 来二: 18)。他从人生的经历中,学习顺服(路廿二: 28; 来五: 8)。他在受难前的一星期中,特别是在十字架上的心情,圣经有深刻的描述,足证耶稣的人性。在客西马尼园中祷告时,感觉极其忧伤,几至于死(太廿六: 38-39; 可十四: 34)。


       在十字架上时,他仍想念他母亲日后的生活,托付约翰照顾马利亚(约十九: 25-27)。他感到神的离弃; 在临终前将他的灵魂交付天父手中(太廿七: 46; 路廿三: 46)。


       ②受死与复活的证明。耶稣在十字架上断气丧生之情景,有许多人亲眼见到,包括罗马的兵丁(约十九: 32,35)。他的身体被埋葬,并由兵士看守墓口(约十九: 38-42; 太廿十二: 65-66)。


       复活后的救主曾亲身向门徒显现,叫他们触摸他的身体,并在他们面前进食,以证明他带着肉身复活(路廿四: 36-43)。为要解除门徒多马的疑惑,耶稣命他触摸他手中的钉痕和肋旁的伤痕(约廿: 25-27)。以后耶稣并向五百多名信徒显现(林前十五: 3-8)。


       信徒罪得赦免,并有永生的盼望,是建基于耶稣复活的事实上; 而基督的复活则是建基于他的受难(林前十五: 14-19; 罗一: 4)。基督的受难若是真实的,他就必然具有人性和身体,否则将只是一种幻影「若无真正肉身,就无真正受难; 若无真正受难,就无真正复活; 若无真正复活,就无真正盼望,一切将归徒然(林前十五: 14-18)。新约教会在起始即激烈驳斥一切否认耶稣具有人性的异端(约壹四: 2-3)。


       ③基督与罪的关系。耶稣虽具有人性并带着血肉之体,曾遭受各种试探,但他是无罪的(来四: 15)。他确曾担当我们的罪,作为赎罪的羔羊,但这并不影响到他本身的道德品格(林后五: 21; 彼前二: 22)。 是由圣灵怀胎而生,必无原罪所辖制。


       圣经中记载着很多关于圣人的过失,但从未提起耶稣曾犯过罪。耶稣自己也从未表示他是有罪的,或祈求天父的赦免。反之,他曾询问犹太人,他们是否能找出他的过错(约八: 46)。


       有两段经文似乎暗示,基督并不是完善的。一次是关于耶稣受洗的事。 约翰的洗被称为是悔改的洗。 当耶稣来到约但河,要受约翰的洗时,约翰曾想拦阻他,但耶稣坚持要行这礼(太三: 7, 11, 13- 15)。约翰的洗礼是当时很普通的一种礼仪(约三: 25- 26)。耶稣决定受约翰的洗, 可能包括数种因素。第一,耶稣不久就将开始传道,他的福音主题和约翰的相同(太三: 1- 2比较可一: 14- 15)。耶稣藉着这洗礼, 公开表示他和约翰站在同地位。 约翰也认清此点(约三: 25- 30)。


       第二, 耶稣这个举动,也公开承认,约翰是神特差的开路先锋,为天国的福音铺路(路一: 76),引入一个新的阶段(太十一: 10- 11)。


       第三,耶稣愿意履行一切合宜的礼仪。他生为犹太人,要作犹太人的榜样。举例而言,割礼不但是立约的表记,也象征罪恶的割除(申卅: 6),然而他的父母按照律法,给耶稣施行割礼(路二: 21; 参22, 24节),虽然他们明知他是神的儿子,不沾罪污, 不需被洁净。


       另一处经文是论到一个犹太人称呼耶稣为「良善的夫子, 」 耶稣反问他为何对他作如此的称呼,并说,「除了神之外,再没有良善的」 (可十: 17- 18)。耶稣似乎在这里否认它是良善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这人虽尊重耶稣,但显然只当他为一位律法教师,并未认他为神的儿子。 耶稣的回答是要对他指出,即是律法教师也不能被称为是良善的,因为只有神是良善的。若要称耶稣为良善的夫子,就必须信认他是神的儿子。


  


D、双重性格的必要


       基督必须具有人的性格,因为他来到世上的目的是要拯救人,因此他必须成为人,以致能作人的代表,并且替他们赎罪(来二: 14)。 基督不仅要拯救罪人脱离魔鬼的捆绑及罪的惩罚,而且要领人走上公义的道路。 他与得救的人联合,并为他们代求,这一切的工作都必须要一个有常人经验之人来成就的。但是,另一方面,他也必须是一个无罪的人,否则就没有资格和能力替人赎罪(来七: 26-27)。因此只有一个救法,即是由神的儿子亲自降世,道成肉身,作神与人之间的桥梁,以完成这项救赎工作(提前二: 5-6)。


  


三、圣经关于基督位格的教训


A、一个位格


基督虽然具有两种性格,但是他只有一个位格,即神的位格。


圣经在三方面的证明此点:


       ①圣经从未提到耶稣是具有双重位格的。耶稣也从未用复数的语气来称他自己的; 或表达他内心中存着彼此之别,似同三一之神彼此的对话(诗二: 7; 约十七: 1等)。


       ②圣经指出,虽然亲自成了血肉之体,并成为我们的长兄,然而他却自始至终是神的儿子(加四: 4-5; 来二: 11,14)。圣经从未称说耶稣只是一个具有神的能力的人; 而一再申述,耶稣的历史是起源于神儿子的降世。


       ③圣经有时论到耶稣神性方面的行动,有时论到他人性方面的行动,但是却都是通用在一个位格上的(例: 约四: 6,26)。


  


B、神人基督


    ①自道成肉身之时起,圣子永远是一位神人。但是,在另一方面,神或圣子的本身并没有受到改变。神仍旧是三位一体,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圣子也并没有改变成人,而只是取了人的性格。


    ②道成肉身,进入世界后,圣子在工作上自愿地顺服圣父(约五: 19,30); 尊父为大(约十四: 28)。他并没有失去神的位格和地位(约十七: 5,11),但是为了要成就救赎罪人的工作,而降世为人(腓二: 5-8)。在另一方面,圣子以神人的地位,得到特别的权柄和荣耀(腓二: 9-1l)。这权柄和荣耀,有别于圣子本身所掌有之权柄和荣耀


       ③基督神性的行动,或他人性的行动,都因道成肉身而被称为是基督的行动。他被称为是全知,全能的,也被称为是知识和权柄完全的。然而这些形容都是描述一位基督。

       ④基督以中保身分所作的一切工作,都是以神人的地位和身分来完成的。我们不能将它们区别为在神一方面的工作或是在人一方面的工作,甚至包括他的受难和埋葬。保罗说: 「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在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