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批发市场:坏人伦之法早该修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5:24:47

坏人伦之法早该修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刑事诉讼法》正在进行第二次大修,据悉,拟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赋予被告人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修法成功的话,这将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变革,因为它意味着摈弃了实行多年的鼓励“大义灭亲”刑事司法政策。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大义灭亲”的“壮举”值得赞赏,认为为了“大家”而牺牲“小家”、为了“大我”而牺牲“小我”的做法值得提倡。其实,“大义灭亲”的观念和行为害莫大焉,无论对于个人、家庭还是整个社会而言。“大义灭亲”的核心在于鼓励亲属之间相互检举、揭发和指控。而这不仅会破坏亲属之间的情感伦理关系,而且会对家庭的维系构成直接的威胁。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它扮演着极其重要的教育与社会化角色,大多数人首先是在家庭里接受真善美的教育,学习做人的基本道理,获得并修行仁爱、信任、同情心、正义感等优良品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是在家庭里修读道德哲学的第一课。这对于人的社会化和品格培育非常重要。因此,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无不尊重和保护家庭的伦理教化功能,捍卫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为人们留下最后一个安身立命的“庇护所”。

在很大程度上讲,家庭得以维系的重要纽带在于亲属之间的信任乃至忠诚。尽管整个社会的运转离不开一定程度的信任,但家庭的存在和维系却需要较高程度的信任,否则很容易破裂。一旦一个家庭没有了信任,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外来的破坏家庭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力量都应当被阻止,任何潜在的破坏亲属之间互相忠诚的做法都应当被摒弃。这当然意味着,“大义灭亲”不是值得鼓励的“善”,而是应当抛弃的“恶”,因为一旦“灭亲”,一旦摧毁家庭,“大义”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复存在。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

鉴于此种危害,历史上的中国以及古今的西方并不鼓励“大义灭亲”,相反,它们多豁免近亲属间作证的义务,允许乃至鼓励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反对乃至禁止亲属间相互举报和作证。中国历史上“亲亲相隐”的思想和法律原则由来已久。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时,法律上便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后得各朝之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还规定,控告应相隐的亲属,应当处刑。唐以后的刑律还禁止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即使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亦有“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的规定。

同样,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反对子告父罪,罗马法上甚至规定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一般不鼓励家庭成员举报自己的亲属,甚至赋予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港澳台法律规定的亲属拒绝作证权更加宽泛,比如,台湾《刑事诉讼法典》第180条规定:“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

其实,“大义灭亲”在中国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是1949年之后的产物。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打击“敌人”、开展阶级斗争,刑事政策不断鼓励人们之间(包括亲属之间)的相互检举和揭发,甚至相互斗争。这一做法在文革时期发展至顶峰,以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紧张、划清界限乃至互相攻击者不在少数。

毋庸置疑,“大义灭亲”违背人性与情理,阻碍法治社会的建立,实应尽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