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存整取计算器:食品安全监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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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0 21:38:22)质量监管定位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工作的切入点在哪里应当研究,监管的方向在哪里更值得研究。工作的切入点放到所有商品质量上行不行?监管的方向只局限于商品质量抽查可不可以?都是我们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抽查的经费是极其有限的,包罗所有行业不行,只靠抽查不行;我们的监管精力是有限的,对所有行业都实施有效监管,做不到,只靠抽查进行监管面太窄,也不符合监管实际。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们应当从重点行业、重点品种入手,运用“质量监管定位”加强监管。质量监管定位是以抽查为手段,以通过标识监管商品内在质量为核心,以规范为目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我们利用“质量监管定位”,强化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国家标准的综合运用解决了很多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更加证明了我们“质量监管定位”的正确性。在农资市场监管中,我们运用了《肥料标签标准内容要求》国家标准以及各种肥料国家标准,解决了肥料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肥料主要营养成分氮磷钾含量不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在其他重要商品质量监管中我们也有一定的尝试。

(一)运用法规强化标识监管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当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内容做好标识监管,通过标识监管不仅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而且还可以查办大量案件。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施行前我们对处理这一问题无论运用哪一部综合法规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致使超过保质期食品屡查屡犯。最后在我们朝阳使用了《食品卫生法》。通过对这部法律的运用,对推进朝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我们的最主要方法是以处罚促经营者自律。现在超过保质期食品已列为《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我们就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定性,定性为经营禁止食品行为。按照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主要证据:一是现场检查笔录,二是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证据,三是超期食品数量、已销售超过食品数量、进销货价格相关证据。

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这一项不仅解决了食品“三无”问题,而且解决了无其他相关内容的预包装食品问题。所谓 “三无”是指无食品名称、厂名、厂址。认为“三无”是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是错误的。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定性,定性为经营禁止食品行为。按照第八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主要证据:食品实物或者照片。

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内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识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标注,缺少一项内容都不可以。

从监管实践来看存在问题较大的是“贮存条件”问题:一是未标注贮存条件。二是食品经营不符合贮存条件,如有的香肠标注贮存条件是0-5℃,而在常温下销售;食品标注在常温下保存,却在高温下或者低温下销售等等。对“贮存条件”的监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有了规定,我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强化标识监管,解决食品标识存在的各类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定性,定性为经营食品标签为标明名称等行为。按照第八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案例:朝阳市仁和顺商店经营标签未标明贮存条件的预包装食品案。2009年6月19日,朝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朝阳市仁和顺商店时,发现该商店经营的标称“北京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未标注贮存条件。经查,该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该商店从北京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商品100件(每件内含36袋),进价109.40元/件,售价110元/件。至我局检查发现时,上述商品剩余3袋,其余售给朝阳周边食杂店。违法所得59.94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未标明贮存条件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9.94元;没收未售出的绵白糖3袋;罚款2000元。

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内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做了相关规定。

日常监管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问题。如:没有获奖谎称获奖,没有认证谎称认证,没有保险谎称保险等等。

第二,虚假、夸大食品效能。如:使用“延年益寿”、“增强体质”、“老少皆宜”等没有科学根据的断言。

第三,把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内容。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定性,定性为属于经营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含有虚假或者夸大内容食品行为。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注意:第一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是第二次处罚的最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