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悍刀行 呼延观音:浅析不亮证经营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5:50:44
浅析不亮证经营的成因及对策 ycj.yiwu.gov.cn  2008年10月29日  来源:义乌烟草 〖 背景色: 〗 〖打印〗〖关闭〗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卷烟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准入凭证,亮证经营是零售户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零售户不亮证或是亮证不到位,给专卖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让零售户自觉亮证经营?笔者将从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现象,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和不利影响,再提出解决对策。

目前,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二是把卷烟零售许可证存放在店内或者存放在经营场所之外不悬挂。三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因保管不善已经霉烂、破损,失去亮证经营的意义。四是亮证经营不规范,有的没有用镜框装裱随便贴在墙上,有的自己制作镜框装裱,弱化了亮证经营的严肃性。

一、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原因:

(一)零售户方面的原因:1、意识淡薄,不知亮证。许多零售户认为,只要办了卷烟零售许可证能从烟草公司购进卷烟,自己的经营行为就合法了,亮不亮证无关紧要,更不知道不亮证经营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情形比较普遍。2、条件所限,不便亮证。有些零售户由于经营场所比较狭小、简陋,不具备规范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不便于亮证经营。这种情况在乡镇一些杂货批发店最为突出。还有些许可证已挂在显著位置,但因货物无序堆放将许可证遮挡住,造成未亮证。3、故意为之,不愿亮证。有一些经营者明知应当亮证经营,但是不愿意对外公示其法律地位、持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的是出于隐瞒不法行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如非法渠道购进卷烟、擅自转让许可证等。

(二)监管方面的原因:1、宣传力度不足。长期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假、私、非、超卷烟和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证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在零售户中形成明确的亮证经营意识。2、人员认识不足。个别烟草执法人员对规范亮证的认识不足,认为亮证经营只是形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效益,没必要增加工作负担投入人力物力去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对不亮证经营行为进行密切监管、彻底整治。3、处罚依据不足。《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亮证经营进行规范。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却没有规定罚则。

二、不亮证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1、隐藏违法行为。对于不亮证经营现象,一旦变得习以为常,就会为无证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卷烟零售许可证等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生存的土壤。2、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证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证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证经营投诉、举报,既增加了专卖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专卖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烟草专卖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提高亮证经营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各级烟草专卖人员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亮证经营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利用日常市场走访,携带必要的工具,层层落实到位,常抓不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亮证经营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零售户的法制意识,促使零售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在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对卷烟零售户开展简短的亮证经营事前教育,明确将卷烟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零售户的法定义务。通过诸如此类的宣传教育,使零售户认识到零售许可证的法律意义,认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是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也是是彰显卷烟零售户自身形象和信誉度的名片,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三)结合日常许可证监督检查,督促亮证。落实片区责任制,把片区亮证经营监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片区管理员要及时掌握辖区亮证经营情况,对不亮证行为要时时督促,反复检查。

  (四)完善相关法规,为基层解难。建议加强修法、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对卷烟经营户不按规定亮证经营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专卖科林梁友)

浅析不亮证经营的成因及对策 ycj.yiwu.gov.cn  2008年10月29日  来源:义乌烟草 〖 背景色: 〗 〖打印〗〖关闭〗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卷烟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准入凭证,亮证经营是零售户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零售户不亮证或是亮证不到位,给专卖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让零售户自觉亮证经营?笔者将从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现象,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和不利影响,再提出解决对策。

目前,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二是把卷烟零售许可证存放在店内或者存放在经营场所之外不悬挂。三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因保管不善已经霉烂、破损,失去亮证经营的意义。四是亮证经营不规范,有的没有用镜框装裱随便贴在墙上,有的自己制作镜框装裱,弱化了亮证经营的严肃性。

一、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原因:

(一)零售户方面的原因:1、意识淡薄,不知亮证。许多零售户认为,只要办了卷烟零售许可证能从烟草公司购进卷烟,自己的经营行为就合法了,亮不亮证无关紧要,更不知道不亮证经营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情形比较普遍。2、条件所限,不便亮证。有些零售户由于经营场所比较狭小、简陋,不具备规范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不便于亮证经营。这种情况在乡镇一些杂货批发店最为突出。还有些许可证已挂在显著位置,但因货物无序堆放将许可证遮挡住,造成未亮证。3、故意为之,不愿亮证。有一些经营者明知应当亮证经营,但是不愿意对外公示其法律地位、持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的是出于隐瞒不法行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如非法渠道购进卷烟、擅自转让许可证等。

(二)监管方面的原因:1、宣传力度不足。长期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假、私、非、超卷烟和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证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在零售户中形成明确的亮证经营意识。2、人员认识不足。个别烟草执法人员对规范亮证的认识不足,认为亮证经营只是形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效益,没必要增加工作负担投入人力物力去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对不亮证经营行为进行密切监管、彻底整治。3、处罚依据不足。《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亮证经营进行规范。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却没有规定罚则。

二、不亮证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1、隐藏违法行为。对于不亮证经营现象,一旦变得习以为常,就会为无证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卷烟零售许可证等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生存的土壤。2、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证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证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证经营投诉、举报,既增加了专卖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专卖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烟草专卖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提高亮证经营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各级烟草专卖人员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亮证经营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利用日常市场走访,携带必要的工具,层层落实到位,常抓不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亮证经营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零售户的法制意识,促使零售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在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对卷烟零售户开展简短的亮证经营事前教育,明确将卷烟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零售户的法定义务。通过诸如此类的宣传教育,使零售户认识到零售许可证的法律意义,认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是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也是是彰显卷烟零售户自身形象和信誉度的名片,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三)结合日常许可证监督检查,督促亮证。落实片区责任制,把片区亮证经营监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片区管理员要及时掌握辖区亮证经营情况,对不亮证行为要时时督促,反复检查。

  (四)完善相关法规,为基层解难。建议加强修法、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对卷烟经营户不按规定亮证经营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专卖科林梁友)

卷烟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准入凭证,亮证经营是零售户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零售户不亮证或是亮证不到位,给专卖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让零售户自觉亮证经营?笔者将从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现象,分析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和不利影响,再提出解决对策。

目前,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二是把卷烟零售许可证存放在店内或者存放在经营场所之外不悬挂。三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因保管不善已经霉烂、破损,失去亮证经营的意义。四是亮证经营不规范,有的没有用镜框装裱随便贴在墙上,有的自己制作镜框装裱,弱化了亮证经营的严肃性。

一、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原因:

(一)零售户方面的原因:1、意识淡薄,不知亮证。许多零售户认为,只要办了卷烟零售许可证能从烟草公司购进卷烟,自己的经营行为就合法了,亮不亮证无关紧要,更不知道不亮证经营属违规经营行为,此类情形比较普遍。2、条件所限,不便亮证。有些零售户由于经营场所比较狭小、简陋,不具备规范悬挂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不便于亮证经营。这种情况在乡镇一些杂货批发店最为突出。还有些许可证已挂在显著位置,但因货物无序堆放将许可证遮挡住,造成未亮证。3、故意为之,不愿亮证。有一些经营者明知应当亮证经营,但是不愿意对外公示其法律地位、持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的是出于隐瞒不法行为,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如非法渠道购进卷烟、擅自转让许可证等。

(二)监管方面的原因:1、宣传力度不足。长期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假、私、非、超卷烟和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证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在零售户中形成明确的亮证经营意识。2、人员认识不足。个别烟草执法人员对规范亮证的认识不足,认为亮证经营只是形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效益,没必要增加工作负担投入人力物力去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未能对不亮证经营行为进行密切监管、彻底整治。3、处罚依据不足。《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亮证经营进行规范。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却没有规定罚则。

二、不亮证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1、隐藏违法行为。对于不亮证经营现象,一旦变得习以为常,就会为无证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擅自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卷烟零售许可证等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生存的土壤。2、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证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证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证经营投诉、举报,既增加了专卖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专卖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烟草专卖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三、提高亮证经营的对策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的。各级烟草专卖人员要高度重视,把规范亮证经营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利用日常市场走访,携带必要的工具,层层落实到位,常抓不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亮证经营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零售户的法制意识,促使零售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在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对卷烟零售户开展简短的亮证经营事前教育,明确将卷烟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零售户的法定义务。通过诸如此类的宣传教育,使零售户认识到零售许可证的法律意义,认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是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也是是彰显卷烟零售户自身形象和信誉度的名片,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三)结合日常许可证监督检查,督促亮证。落实片区责任制,把片区亮证经营监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片区管理员要及时掌握辖区亮证经营情况,对不亮证行为要时时督促,反复检查。

  (四)完善相关法规,为基层解难。建议加强修法、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对卷烟经营户不按规定亮证经营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专卖科林梁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