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娜和星矢啪啪:专家称李昌奎改判死体现有错必纠 无关网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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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李昌奎改判死体现有错必纠 无关网络审判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8月24日04:07我来说两句 (6937) 复制链接打印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据新华社电

  1 再审判死刑体现正义

  问:你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铭暄: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光中:本案再审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昌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公平正义。

  2 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三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3 改判不同于“网络审判”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你怎么看?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

  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4 再审程序符合刑诉法

  问:有人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陈光中: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问:云南高院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先后作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否合适?

  陈光中:云南高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再审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进行全面审理。云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委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讨论决定对该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没有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5 其他案件不能简单类比

  问:李昌奎案的再审是否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

  陈光中: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

  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也有部分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据此作出不当评价。

  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