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46:30
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死刑,媒体审判战胜了法院审判?
中广网昭通8月22日消息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从8月22日上午8点30分开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看到这一结果,我想全国十分关注李昌奎案的人民紧绷的神经终于放松了,受害者的家属也可安心了。想到这里,我不由想起李昌奎当时被判死缓后,云南高院几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慷慨发言,“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死刑非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审判!”很显然这就是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件非常强硬的态度。即使面对作为中共中央、政府的喉舌的“中央电视台”他们也是这么说。
然而,几个月下来,他们却作出了360度大转弯,先是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认为再审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被害人父母)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最后于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看到这里,可想而知,云南省高院的领导们是多么的不情愿改变他们的“标杆和典型”判决。但是在全国大小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重镑媒体的深度介入和全国人民的一片声讨之下,他们被逼无赖,不得不违背自己的誓言和初衷改判李昌奎死刑,狠狠地抽了云南高院所有法官特别是领导们一巴掌!其心里犹如五味杂瓶,犹如刀割火烤一样显然非常非常之难受!
作为一名律师,我每年至少遇到十件完全由于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所谓“冤假错案”,但由于法院与法院之间“官官相互”等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得不到媒体的帮助和监督,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往往是四处投诉、四处碰壁,几经波折,最后因身心疲惫或人才两空,不得不选择最终放弃。判处李昌奎死刑我感到十分高兴,毕竟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但我心里却不是味道,因为这不是法律公正的结果也不是云南高院法官公正审理的结果,而是全国媒体审理的结果。李昌奎案件被云南高院的精英法官们反来复去的一审再审,一判再判,让中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显然又一次被中国所谓的“法律精英”们在行使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时蹂恁和侮辱,这起案件的几种判决也充分暴露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弊端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迫在眉睫,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否则,如任意我国某些法官们不顾事实和证据,不顾公平和正义任意扩大自由裁量权来断案,还会出现若干个李昌奎案、许霆案,还会出现更多赵作海、佘祥林等无数的冤家错案,社会矛盾也将进一步恶化!
换句话说,如果每一件不公正不公平的案件,都需要通过媒体曝光,通过媒体来审判,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路到底还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