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京浩的日本老婆:法官腐败无关审判独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09:45
中国司法公信力每况愈下,问题恰恰来自于审判的不独立、法官的不独立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最高法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2011年3月10日就网友提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时,认为中国的“独立审判”和“司法独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而“独立审判”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学理论上概括为“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

  他分析了三种理由:

  第一,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中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在我看来,中国司法公信力每况愈下,问题恰恰来自于审判的不独立、法官的不独立。

  在中国当前政体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指的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形式上来看,中国各级法院的院长、法官都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对人大代表负责。

  但是当前各级法院院长的产生和党政干部的产生如出一辙,首先是得经过组织安排,然后再通过人大走过场。任命如此,罢免自然也是流于形式。所以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监督权力,在执行中是打了折扣的。

  从法院内部体系来看,司法裁判权和行政管理权混为一谈,裁判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牵制,也是很大的问题。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过批评。他说,名义上审判委员会不是一个正式的审判机构,它不开庭,也不主持审判,它只是讨论案件;但实际上,大案要案全说了算。这样的组织,违背了公开、透明、抗辩的司法规律。

  当然,接二连三的司法腐败案件的出现,尤其是黄松有案件被披露的时候,有人认为法官的权力实在太大了,所以怎么能放心再让法官独立,再让给他们更多的自主权?我认为,这样的看法是偏颇的。

  无论是黄松有案件还是重庆高院张弢案件,问题不是在于个别法官的权力太大了,而是行政化的法院体系下,司法权力都集中到了法院领导的手中。

  如果一个司法体制,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而法院的领导却对每个案件都有直接的控制能力,权力是否被滥用只能是看领导的自控能力了。法官腐败并不是审判独立之恶。

  我理解的审判独立,是要呼吁人大的真正有效监督。我相信,一名独立的法官面对强有力的人大监督、党政国法,要腐败想必也得掂量掂量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