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招聘:议议田成有之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0:52:55

议议田成有之流

没有药家鑫,民众如何知道那些法律或音乐砖家?没有赛家鑫(李昌奎),民众如何知道田成有?

    云南高院地处“世外桃源”,像田成有这样的法律砖家更是默默无闻。如何改变现实状况?唯有语不惊人死不休!

    “语不惊人死不休”在田成有之流表现有三:一是判决赛家鑫死缓即是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及改变“冤冤相报”之社会弊病;二是如果判决赛家鑫死刑,当今的法律就是一部“公众狂欢式”的法律!三是如此判决十年后将是法律的“标杆”!结果正如田成有之流所愿,他和云南高院出名了!

    何谓“冤冤相报”?按照田成有之流的说法,判决赛家鑫死刑就是冤冤相报,因为受害人家属诉求必判其死刑而后快。不知道田成有想过没有,判决赛家鑫死刑是当今法律的对其宣判,即使受害人无任何诉求,也是当今法律所不能允许,必判其死刑而不休!

    何谓“公众狂欢式”(“公众狂欢式”不应是田成有的首发吧?是药家鑫时代的法律砖家的首发)?而“公众狂欢式”的说法正好迎合了田成有之流阴暗的打击广大国民的一个很好的说辞!按照田成有的说法,过街老鼠不必喊打,否则就是一种狂欢式的杀戮!赛家鑫相较于过街老鼠,他毕竟是人啊----一个披着狼皮的人!对于一只吃人的豺狼,应该放其归山,何必喊打呢!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啊!人既然被狼吃了,既成事实了,何必再杀死狼呢?法律的仁慈如何表现啊?不知道田成有之流的一些法律砖家们作何感想?国民对于赛家鑫案的一致看法即判决其死刑是基于当今法律赋予民众的一贯意识,同样是法律对赛家鑫的必然判决!既然田成有之流亵渎了法律,国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何曾“狂欢”?唯有对被亵渎的法律的一种“痛心疾首”!自“公众狂欢式”被各类砖家首发后,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法律层面,仅是简单的五字组合,已经被各类砖家引用的无以复加,它已经成为各类田成有之流别有用心的打击广大国民良知、蔑视社会公德的一种具有较大杀伤力的说辞!孔子云:“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更加恬不知耻的是田成有之流居然称其判决为十年后的标杆(何以逆法律之精神,在个案中标榜其为标杆,行大不道之事?)!在此姑且认为十年后将是标杆,那么十年后的赛家鑫出狱后(根据相关统计,中国的死缓犯人一般情况下12年后即可出狱)会否再次吃人呢?假定十年后出狱的赛家鑫深知其案为标杆,再行禽兽之举,强奸并杀死田成有的女儿、摔死田成有的儿子,那么在如此标杆的指引下,应该还是死缓的判决吧?试问田成有,对你当今的判决你是否觉得你就是杀害你女儿、儿子的间接凶手呢?那么你目前的心理状态应该就是一个死缓犯人的心态吧?其实,如此推理算是便宜你太多了,就你的言辞以及对法律亵渎之危害相较于赛家鑫之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法律的深层次及对社会之流弊对你才应该真正的予以斩立决!

无论是“公众狂欢论”还是“标杆论”,皆是田成有之流赚取成名之途径,更是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种盛气凌人和骄慢之气,同时也反映出当今法律在田成有之流更是玩弄于股掌之间,也是目前法律的某种悲哀!

法庭内外,田成有叫嚣:安得我辈千万个,大庇天下赛家鑫之流俱欢颜!

黄泉路上,药家鑫哭喊:我恨天公太不公,斩前何不是滇人!!

鬼门关外,赛家鑫呐喊:我劝天公再抖擞,不拘一格降成有!!!

朗朗乾坤,国之民疾呼: 锦涛同志重抖擞,力挽狂澜贬成有!!!!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成有!

201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