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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阴阳合同白搭钱

esf.tj.soufun.com 搜房天津二手房网  2011年 1月 19日 来源:天津二手房搜房网

[提要]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交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鲜见。表面上看,这样可能会省下几千元的税费,实际上此举充满风险。在近日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中,市民张一帆因上述行为被指违约,房子没到手不说,还白搭了5万多元钱。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交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鲜见。表面上看,这样可能会省下几千元的税费,实际上此举充满风险。在近日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中,市民张一帆因上述行为被指违约,房子没到手不说,还白搭了5万多元钱。

争议房位于河东区津塘路一带,本主董近洋2001年入住,当时是单位产权,董近洋是承租人。 2010年1月,经中介介绍,张一帆打算购买此房,约定成交价44.5万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旦出现争议,由天津市仲裁委仲裁。同年4月,河东区房管局颁发了此房的房地产证。董近洋把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办理评估手续,不知什么原因,评估价只有40.5万余元,董近洋对此提出质疑。

2010年10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房价如何签署问题谈崩而没有办成。10月底,董近洋致信张一帆,以其拖延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协议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张一帆回信表示不认可。双方打到仲裁委。

双方争议

卖方涨价违约

买方违法避税?

张一帆提起仲裁时称,评估报告作出后,对方以评估不合理为由拖延。2010年10月19日,买卖双方和中介一起到房管局后,董近洋又拒绝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张一帆认为,纠纷发生的实际原因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方不顾诚信恶意违约造成的。

董近洋则称是张一帆违约在先,其为避税而拒绝按照当初合同约定的房款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协议。此后,董近洋多次催对方以实际成交价履行合同,但张一帆坚持按照评估价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基于此,董近洋提出反请求,请求仲裁委裁决张一帆支付违约金44500元、律师费3000元。

举证期间,董近洋提交了相关录音资料和笔录,旨在证明他多次向中介公司表示按44.5万元的合同价格继续履行,而张一帆为避税坚持按照40.5万元履行合同。董近洋还提请中介公司相关职员出具证言,证明评估报告下来后,过户手续没办成是张一帆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签订买卖协议造成的。仲裁庭上,张一帆称,他是同意按照44.5万元履行合同的。但是,仲裁庭发现,他的“同意”是指同意支付给卖方44.5万元房款,但与按照44.5万元签订协议“在法律含义上存在差异。”

仲裁结果

买方存在违约

合同宣告解除

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44.5万元,这不应仅是买家支付给卖家的数额,还应是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包括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协议的价格条款应体现的价格。我国并无应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价格的强制性规定,而张一帆以此为由不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协议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拒绝履行,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天津仲裁委裁决张一帆给付违约金44500元、律师费3000元。仲裁费2985元及反请求仲裁费3425元,均由张一帆负担。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仲裁庭认为,董近洋多次向张一帆发出催告函后,对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已在张一帆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

律师说法

事后不补差额卖方承担风险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贾芳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为避税而虚报房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另外,以低评价格作为成交价格,买房人可以少交部分税费,但对卖房人来讲,如果买房人事后不补交“约定价格”与“低评价格”的差额,卖房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