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租车发票字体:二手房 逃税签“阴阳合同”法院判决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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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逃税签“阴阳合同”法院判决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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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1日09:13 我来说两句(0)

房屋买卖时,有人这样签合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登记转移所有权时用一份合同,报一个价格;私下买卖双方另签一份合同,写明实际交易价格、履约期限等。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大部分“阴阳合同”因其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登记价格,从而能够轻易达到少纳契税的目的。“阴阳合同”看似精明,实则充满

陷阱,极易产生矛盾纠纷。

近日,肥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4月14日,原告方菊与被告刘刚经同样为被告的合肥某房产服务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和《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方菊将其所有的位于桃水景苑2栋607室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刚,房屋总价款为469000元,同时约定刘刚先行支付49000元作为定金,余款由刘刚通过现金缴付或贷款的方式将款项存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以便完成交易。

  2010年5月4日双方为房屋产权过户,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420000元。后双方在后续还款数额和房屋维修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协商未果。同年7月20日方菊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刚支付余欠房款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案件审理中,方菊主张前后签订的两个合同房屋价款不同,目的是为了避税。刘刚则辩称双方一共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5月4日所签订的合同系在合肥市房产局登记备案的成交合同,其效力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所以该合同的效力大于一般合同,应依“后合同优于先合同”原则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的总成交价为420000元,故其只需按420000元的总额进行支付。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通过仔细辨析案情,分析证据,明知双方签订的第二个合同就是为了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和纳税义务于脑后而不顾,但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先是严肃指出双方的错误,再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买方刘刚自愿以第一个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履行义务,而方菊也放弃了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愿意自动去补交税款。

  法官说法:在目前的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公开的秘密。因为某些原因,卖方处于强势地位,房屋过户所有的税费一般都要由买方承担,包括卖方的个人所得税。而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获取报酬,往往是主动为交易双方出谋划策,提供思路,配合行动。但是,“阴阳合同”的大量存在,不但拷问着社会诚信,同时买卖双方也面临着多重法律风险和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按规定,对于偷税者,不仅要追缴漏缴的税款,还要处以漏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缴、漏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可构成逃税罪。另外,如果合同签订得不完善,不对“阴阳”两份合同做出特别说明与约定,出卖人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本文中买方就要求按照低价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此一来,卖房者就会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