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玛那集死的:世乱莫过于民无廉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6:01:55

  世乱莫过于民无廉耻

作者:西窗飞雨

  

廉耻之于社会,实在是重要至极,其关乎社会风尚与社稷民风的大用途,以及关乎秩序和谐与民众幸福的大意义,古人早已论证,且得到了5000年中国历史的广泛验证。与人而言,哀莫大于心死,与世而言,乱莫过于民无廉耻。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同志的这番高见,将廉耻礼仪上升到了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虽觉得有些夸大其词,但其传递的信息,足以证明廉耻对于社会进步和百姓安宁的重大意义。中国不乏圣人贤士,其留下的格言,并不见得全是忧国忧民教人如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却也总结通古达今历史经验传授后人为人处事的道理。管同志的那句话,传承千年,魅力不减,足见其正确和伟大。


  

行不廉则无所不取,心不耻则无所不为。如是,则可称之为乱世矣。罗仲素曰:教化者朝廷之先务,廉耻者士人之美节;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若是廉耻消逝于社会人间,人与人之间的温暖高尚,将不可避免地被冷漠和算计所取代。翻开历史,好像一切朝代掌权之初都是政通人和,之后便又勉强前行,再后就是社会动荡,直至最后在民怨沸腾的风起云涌中完成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升华。清末史学家张岱,对有名有姓的历代清官扳着指头数算,也不过40位。可见,历史上的朝代更新,皇权出于巩固江山地位的考量励精图治,才出现政治清明、百姓安宁的短暂局面,大多时间内,朝廷权力及其辐射和影响下的地方权力是贪污腐化的,并在这样的堕落中催化民风民俗的蜕变,进而丧失正义和廉耻,造成社会失范和烽火四起。


  

孔子讲“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在指人只有羞耻之心,才能自我检点而归于正道。魏源认为,“天下有重典而不为酷者,惩一儆百,辟以止辟是也;有最轻之典而人莫敢犯者,有耻且格是也。”廉耻作为人的精神牵制和行为规范力量,其发挥的社会功用,只是在于激起人们对于社会道德和国家律法的敬畏和尊重。目中无法,视法律为儿戏,胸中无德,以道德为草芥,官无官品,人无人道,难免官员贪赃枉法卖官鬻爵欺压良善,百姓尔虞我诈男盗女娼作奸犯科,实乃不知天下有羞耻事尔。可以相见,如此社会,会是一副令人难以容忍的怎样图景。


  

“今挂劓不以为耻,斯队之所以乱多治少也。”对于一个没有廉耻的人,或者在一个不讲廉耻的社会,任何道德和法令都是严肃而神圣的荒诞说教。权力无视清廉与公正的品性,任其堕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甚至一个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纸醉金迷的同时却漠视了百姓民生之艰,在花天酒地的同时却容不下百姓诉求之路。官员不以贪为耻,商人不以奸为耻,警察不以曲为耻,农人不以惰为耻,女儿不以淫为耻,那些曾经是道德圣经的社会正义,以及那些曾经是国之四维的礼义廉耻,因为道德秩序的混乱而被社会现实彻底颠覆,因为功利主义的传染而被社会民众完全抛弃。


  

民以吏为师。官员的廉耻品性,无疑对社会公众具有强烈而深刻的示范效应。虽说“仕夫贪财好货,乃有爵之乞丐”,“士不知廉耻,衣冠狗彘”,但由于历史的久远,其可能存在的影响力已随时空转变渐而蒸发,对于沉醉在物质欲望畅想中的官吏们不再引起灵魂的丝毫反应。欲望诱惑下的权力发酵,将会使得社会政治成为明目张胆的巧取豪夺,那牵强附会的法律名义,已经不起廉耻的轻声拷问。官风不正,民风难淳。于是,我们见到的或者听说的,民间丧心病狂的、见利忘义的、离经叛道的、毁廉蔑耻的腐败的能事,其程度与规模无不和官场成正比例发展。


  

徐迟在《狂欢之夜》中写到:在这座最庄严的城中,却有着一群荒淫无耻的,丑态百出的,伤天害理的,穷凶极恶的衣冠禽兽。披之以衣冠,以人的方式群居,不过因为丧尽廉耻,已与禽兽无异。不讲廉耻的世道,最终的结局,将重蹈这城市的覆辙;没有廉耻的人类,最后的归宿,将重现这禽兽的命运。

 

 

    

    

 

    

 

    

 

    

 

    

 

    

 

    

 

    

 

    

 

    

 

    

 

    

 

    

 

    

 

    

 

    

 

    

 

    

 

    

 

    

 

    

 

    

 

    

 

    

 

    

 

    

 

    

 

 

 

 

 

 

 

无法无天——无道德的法律,无法律的道德

作者:汤剑波   2011-10-20

  无法无天——无道德的法律,无法律的道德
  
  对于已经被不安全食品弄得胃不好,被恶人告状的伤者弄得心有余悸的中国人来说,“小悦悦事件”犹如在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心窝上插了一把刀。当今中国肯定是病了,病急了乱投医、乱抓药,也是人之常情。“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这一手足无措之后的被逼无奈建议,似乎情可理解。然而,正如邵先生《法律逼不出道德逼不出善》一文的基本大意:小悦悦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有社会原因;不能让法律僭越了道德领域内的事情。
  不过,细细琢磨,还有一些疑问,至少在讲“法律逼不出道德”的这个话题之时,需要认真地补充界定。就让我来做《法律逼不出道德逼不出》这块“玉”的“砖”吧——抛玉引砖。
  1、首先来谈谈把法律与道德绝对“二分”开来的实际坏处。
  法律与道德有所区别,各司其职,但“二分”会给人以这样的印象:法律管不了道德的事情,道德管不了法律的事情;法律没有道德,道德没有法律;法治是一种无须道德的治理,德治是一种无须法律的治理。于是,也就有了荒谬的“道德好、还是法律好”的争论。事实上,权利、正义、公正、平等、自由,这些法律必须讲究的基本精神,哪一个不是道德概念呢?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在西方法庭证人宣誓中,几乎都是不可或缺的程序。没有了尊重个人自由、尊重生命与相互正义的道德精神,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同样,没有真正公正平等的法律,也不会有真正尊重生命的道德——中国古代的法律与道德状况就是一个例子。
  断然“二分”的做法,还给了一些国人这样的口舌:中国的问题不是法律有问题,不是不够法治,而是中国人的道德出了问题。如此流行的观点进一步还会得出:西方人讲法律,中国人讲道德,既然现在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道德出了问题,那就有必要召回那个阴魂不散的国学与孝道。中国的问题是个人自由、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平、正义少了一些呢?还是因为国人们少读了一些《三字经》、《孝经》、《女戒》呢?毋庸置疑,道德出了问题,法律也肯定有问题了。小悦悦事件,至少是2006年彭宇案件以来一系列相关事件发酵的结果。
  2、再来看一下“法律是禁止性的,道德是提倡性的”的说法,也就是说,法律惩恶,道德扬善。
  一般而言,这样说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把此种区别上升到“二分法”,那就不合理了。禁止与提倡,惩恶与扬善,都是相对而言的。
  (1)道德也有禁止的内容,不全是扬善而不惩恶的。“不应该”、“不准”等等道德语言,就是禁止的表述。提倡某些事情,就是在禁止另一些事情。
  (2)法律也含着提倡的内容,惩恶难道不蕴涵着扬善吗?禁止做某些事情,难道不是在强迫做另一些事情吗?法律程序的公正与平等,难道不是在弘扬社会正义的道德理想吗?
  (3)“法律是强制的,道德不是强迫而是鼓励”。其实,道德也是强制的,既有“众心成城,众口铄金”,也有“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4)以禁止与提倡、惩罚与褒奖来区别法律与道德,不仅没有契合两者的特性,而且还有恶劣的后果。禁止与惩罚往往被归为基于“人性恶”的治理方法, 提倡与褒奖往往归为基于“人性善”的治理方法。如果以为,法律把人视为恶,道德把人视为善,那么,法律是表层的治理,道德是内在的治理,自然,大家都渴望更为“高明”的直指“心性”的道德了。
  我以为,现实社会的道德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就是道德问题。假如要说我们国家的道德出现了“滑坡”,不单纯是人的道德境界下滑了,肯定是制度出现了严重缺陷。我们的制度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基本正义的法治精神。“见死不救”真的是道德问题么?如果如邵先生所言,见死不救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它就必然是一个制度问题,这其中难道不包括法律制度吗?“上梁不正下梁歪”,倘若这个上梁是“制度”,就切合题意了。
  3、我想要表述的结论是:
  第一,赞成不能把“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绝不是因为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无关的结果。
  第二,法律的确不是万能的,但也不能简单地得出:法律是物质问题,道德是精神问题,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扬善的,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事实上,法律与道德都有器物与精神的层面。没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现代文明法律。没有法治的道德,只能是虚伪的道德。
  第三,决不能简单地以为法律的对象是恶,道德的对象是善。真正的法治国家,面对公平正义的法庭,有多少人会逃避法律呢?这恐怕是中国这个有着千年道德教化的国度的特有现象。显然,问题也出在我们的法律上,而不是道德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正义的法律,导致的全是虚伪的与脆弱的道德。
  第四,“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一个广义的法治问题,对于不够民主与自由、没有正义与平等精神的社会来说,任由强权腐蚀社会道德是可以预料的。只有法治,才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邵先生一文最后有一问:“18路人肯定有恻隐之心,但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了?”是啊?有道德心为什么没有“扬”起来了?这不正是说明单单讲道德已经没有用了吗?邵先生其实自己已经给我们正确答案了,“要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看看我们的公序良俗究竟遭到了如何的破坏以及又是谁破坏)”。
  我以为,破坏者破坏的恰恰就是“法律”,或者说,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一种非法治基础上的法律,它没有约束权力。这自然不是邵先生所说的,讲法律就是“让权力做大”——真正的法治是对权力的约束。
  中国千年以来即便有法律与道德,也只是两个字:服从。一旦没有服从,国人们就表现出了无法无天的特征。这就不用奇怪,历朝历代拥有无数圣人国师的千年古国,怎样落到连助人为乐的基本美德都没有了呢?也不用奇怪,历朝历代拥有无数贞洁烈妇的文明大国,怎么回落个全球第一大“二奶”国度呢?原因全在于:自古以来,中国拥有的就是无法治的道德、无道德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精神是相同的:服从而非寻求正义。于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是强迫的严刑酷法,中国古代道德只是纸上谈兵的虚伪。没有了强迫,也不需要虚伪了,那自然就无法无天了。
  哎!可千万别让法律与道德的“二分”成为招魂的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