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材料商标注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199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3:48:58
法规库>>地方法规>>河北省>>其他经济法规>>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1996-6-23 邢政[1996]15号 [打印] 添加到我的收藏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市政府于1995年6月出台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目前市区和16个县市的房改方案全部经省批准,有7个县市已经出台。总的来看,我市房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加快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快房改工作步伐。住房制度改革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出路,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门,关系到经济发展、城镇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房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市房改方案7月1日前都要出台。同时,要制定出台若干配套办法,切实保证房改方案的全面动作和落实。
  二、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房改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这是全面落实房改方案,并不断深化房改的组织保证。8月底前,各县市都要按照“一委、一办、两中心”的房改机构框架,成立住房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中心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落实编制、人员、办公条件,形成房改“一条龙”工作体系,以确保房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房改机构。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房改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拒建和拖建。对拒建和拖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批准售房、购房、建房,不给任何住房政策性优惠。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公积金制作作为一项目标,列入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内容。市区所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办字[1 996]25号通知要求建立公积金制度,开设公积金帐户,交缴公积金清册,年内公积金归集率达到60%以上;力争到199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所有职工,使大多数职工通过积累,能够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认定停发工资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可缓交公积金,减发工资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可以适当降低缴交比例。未经认定缓缴、减缴的所欠缴的公积金必须补交。今后破产企业都要公积金列为第一偿还顺序偿还。
  四、强化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住房基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要逐月上报住房资金归集、运营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使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规范化、科学化。今年6月30日前,市、县级财政不再设立房改资金财政专户。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五、积极推进公房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有利于加快住房资金周转,有利于住房投资体制转轨,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和资产构成。为鼓励和支持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售房、职工买房,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1996年下半年售房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及各县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住房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管住房,在近两年内,除特殊住房、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及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等不能出售以外,均可向职工出售。校园内的住房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房委办批准后方可出售。
  (二)市区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仍按1995年出台的房改总体方案中规定的标准价执行(420元/平方米)。1997年起再按规定提高。
  (三)职工购买现住房的折扣率仍按5%执行。  
  (四)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可减交20%的购房款。
  (五)旧住房的年折扣率按2%执行。
  (六)对购房职工夫妇二人1993年3月1日前的工龄给予每个工龄年2.5元的折扣。
  (七)职工购买现住房,市场交易管理费按评估价千分之一计收,由售房单位交纳;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实付房价的千分之二计收,售房单位的购房职工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八)职工可用集资建房款抵交购房款。
  (九)允许职工家庭用租赁保证金、房改债券、公积金购买住房。
  (十)售房回收资金全部归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专户,10%-30%用于售后纵,其余全部用于单位和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已经按比例上交的售房资金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本息退还给原售房单位,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十一)职工因工作变动可二次购房,但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必须出售给原售房单位。
  (十二)提倡以成本价售房。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享有全部产权,并享受标准价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职工现住公有平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
  六、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按照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双职工家庭收入15%的目标,1996年7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价上调每平方米0.4元。从1997年7月1日起每年按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上调。提租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干部、老职工及社会救济户可给予减免新增租金50%的照顾。
  七、加强物业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下半年将出台物业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直管公房由房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机构,自管公房由部门和企业建立物业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和各项服务,使职工购房后有一个清洁、安全、方便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消除后顾之忧。
  八、抓紧企业房改。房改的重点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一定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房改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把企业的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与经营分离出来。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政府将强化社会化住房供应机制,向广大职工提供集中、成套、经济、适用的住房。
  九、加大房改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针对不同阶段的形势和任务,把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及各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了解房改政策、支持房改、参与房改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严禁房改纪律。所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执行市和所在县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政策和部署。凡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都须经市和所在县市住房委员会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行文。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察部门要和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严禁低价售房、反对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要统一制作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市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发证,各县市由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发证,其他部门无权发证。对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十一、以前下发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1996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合阳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春茶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豫政-政府信息公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南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