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泽苿里奈下海种子:欢迎访问科学文化评论——关于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38:16

 

摘  要:本文以“思科诉讼案”为契入点,对现代高新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的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分析了这些现象产生的技术原因、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并且探讨了这一现象对科技发展、对社会进步的危害。

关键词: 公共技术标准      私家协议           

 

    2003年1月22日,被称作数据通信核心产品路由器和交换机生产领域“霸中之霸”的美国思科系统公司(Cisco Systems Inc,简称思科),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提出针对名列2002年中国电子百强企业中第7位的中国华为技术公司(简称华为)的软件和专利侵权诉讼。在这份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其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IOS),以及对思科的路由器命令行接口软件和其它一些技术文件存在侵权行为。这就是引起业界轰动的“思科诉华为案”

 

一、“诉讼案”暴露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现象

 

    华为究竟有没有“盗用”思科的操作系统原代码和命令行接口软件,这需要独立专家调查审核,思科和华为谁是谁非,谁胜谁败,最后也只能由法院来裁定。但是,“诉讼案”所暴露出来的互联网领域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问题,却值得科技社会学界关注和重视。

    现代通信网络是复杂的大系统,由众多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实现通信功能。其中,各种设备所遵循的规范约定,信息发送所采用的传输格式,数据收发的顺序等就称通信网络中的技术标准。思科“起诉书”中所涉及的互联网操作系统原代码、路由器命令行接口软件等,都是互联网设备制造运行中的技术标准。

    按技术标准的运用范围,技术标准有公共和私人两大类。所谓公共标准就是指行业中普遍采用的标准。所谓私人标准则是指企业自己制定、仅为本企业设备生产运行所采用的标准。从性质和使用情况看,作为“诉讼案”标的物的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等技术标准属于公共标准:

    其一,从必要性看,互联网通信需要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互联网通信系统的基本要求是开放和互联互通,不同地区、不同厂商,在不同时期生产的各种设备只有遵循共同的技术标准,才能顺利握手,才能无差错地完成通信。因此,应用接口规范、安全协议栈、路由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标准应当是全体互联网设备、软件供应商共同执行的统一标准,而不能是各行其是的私人标准。其二,从可能性看,互联网技术标准具有不可耗尽性、非排他性。按照经济学对公共品的定义,“公共品就是不可耗尽和非排他的物品。”这意味着,一个产品是不是公共品,与它是由公共部门提供,还是由私人提供无关,而只取决于该产品的外部性。对于互联网技术标准而言,新增使用者所引起的该标准的边际成本为零,其覆盖范围内的使用者人数多寡,与技术标准的成本变化无关,因此,它是一个典型的公共品。其三,从实际使用情况看,思科的上述技术标准也已经成为公共标准。虽然思科公司制定操作系统原代码、路由器行接口软件等技术标准的最初目的是为本公司产品所用,但是由于思科公司作为互联网路由器的倡导者和首用者,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网络设备供应商,其生产的网络交换机占据市场69%份额,路由器份额更是接近75%,这意味着在当前互联网这个世界性通信平台中,人们已经很难找到一个完全没有思科公司设备的网络,而你要与思科的设备互通,就必须遵循思科公司的技术标准。因此,从实际使用情况看,思科公司制定的操作系统源代码等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设备制造运行中,人们普遍使用和遵循的公共标准。

    然而遗憾的是,从产权归属角度看,上述互联网公共技术标准目前却是思科公司独家垄断和控制的“私有协议”。

    按技术标准的来源看,技术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前者为国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后者是未经任何标准化组织认可,但却广泛实际应用的标准。事实标准又有公开与不公开(包括不转让、不授权)两种。其中,由私人垄断控制,不公开的事实标准就称“私有标准”或“私有协议”。分析表明,已经成为互联网设备事实标准的,思科公司的操作系统源代码、命令行接口软件等,就是由思科公司独家控制垄断的,不公开、不转让,不授权的“私有协议”。

    其一,思科对其操作系统源代码等软件类技术标准拥有著作权,并且采取了对外不授权的政策。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程序软件受著作权制度保护。由于原始著作权是作者因其创作行为完成而自然直接取得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思科公司未对其操作系统源代码、各种行接口软件等软件类技术标准申请专利,也自然拥有对它们的著作权。其他厂商必须经过思科的特殊授权,否则无权使用。而思科至今采取的都是不授权政策,这就使思科公司的软件类技术标准处于思科独家控制和占有的状态。其二,思科公司将其部分技术标准申请了专利,并同样采取不转让政策。在思科公司制定的路由器技术标准中,思科就部分机制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尽管这几个专利在技术内容上非常简单,但是在进行互通时却无法绕过。由于思科对涉及技术标准的专利采取不转让政策,其它网络设备供应商无权使用这些包含专利的技术标准(在美国),这就强化了思科对其技术标准的独家垄断。其三,思科还隐瞒其技术标准的技术机制。虽然思科在网站、技术书籍和专利文献中公开了其“私有协议”的部分内容,但是,却“隐瞒很多重要的协议细节,就连报文格式、MD5认证这些重要的基础机制,思科的实现和它的公开描述都不相同”。更为可恶的是,思科还在其标准中设置了许多“能起特殊作用的内控指令、命令及内容”,也即业界所称的“BUG”(在此次诉讼案中,思科为打赢官司不得已承认自己的协议中包含了“BUG”)。正是用这些不太光明的手段,思科进一步保证了自己对技术标准的控制和垄断

    总之,“思科诉华为案”的发生迫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虽然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世界通信的基本平台,但其某些技术标准却是被私人控制、垄断的。

    事实上,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现象并非只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高新技术领域都出现技术符号和代码,操作规则和程序等公共技术标准被私人公司控制的情况。互联网技术标准被思科公司独家垄断,只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现象的一个缩影。

 

二、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根源

 

    当代高新技术领域之所以普遍出现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现象,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技术发明本身的不确定、难预测,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技术原因。

    技术标准需要人们共同执行和采用,因此,从应然性的角度看,技术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共享的原则。所谓公开,是指大至总体结构体系与模型,中至系统逻辑功能与参数指标,小至检测程序与测试方法的制定,都应广泛吸收营运商参与,让全体营运商准确了解和掌握。所谓共享,则是指技术标准制定应当“尽量选用不涉及专利权的技术”,使人们不必经专利许可就能自由使用该技术标准。现有的许多国际技术标准组织确实也是尽力按照这一原则在工作的。

    但是问题在于科技发明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科技发明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们很难对科技发明及其发展方向做出准确预测,当然也就不可能针对尚未出现或刚出现的新技术成立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相应技术标准。因此,高新技术的初创时期往往是其技术标准的真空时期,这就很容易使私人标准乘虚而入,最终导致公共标准私有化。以通信技术标准的发展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通信技术出现两大重要潮流,一个是异步传送模式(ATM)、另一个是互联网协议(IP)。两种技术各有自己的优劣。但是,当时的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组织以及一些国际大电信公司都一致看好异步传送模式,将制定国际电信标准的主要精力放于其上,而对互联网技术标准未予重视。于是,互联网技术标准出现了真空。思科等少数几家早期互联网设备、软件供应商为了解决相互之间的互通互联问题,只得自己制定包括规范、约定在内的技术标准,也即“私有协议”。由于后来进入互联网的厂商必须遵循网上已有的技术标准,于是,随着互联网的扩展,早期互联网设备供应商所制定的“私有协议”自然而然成为互联网领域的事实标准。到现在,虽然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但它执行的技术标准仍然是早期厂商所制定,并为他们所控制、垄断的“私有协议”。

    并不仅仅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具有不确定性。所有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都是历史、现实、人文、技术等各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都带有相当的偶然性。人们只可能把握科技发展的前进性、上升性这些总体方向,而无法准确预测它突破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特别是在当代高新技术领域,由于技术发明涉及的因素越来越多,技术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重大科技突破正在变得越来越难预测。这就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标准由相关技术发明人私人制定,并被他们私人垄断控制的情况。可以认为,技术发明本身的不确定、难预测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技术原因。

    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适应现代科技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制度原因。

    现代科技与近代科技的最重要区别是现代科技的社会化特征。现代科技社会化的表现之一,是科研投资社会化。与近代科技由科技工作者或“恩主”私人提供科研资金、科研设备不同,在现代科技中,由于对动辄就要上百万元的高水平实验装备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基础科学知识、基础技术方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各种公共信息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大,现代科技的科研资源一般都要靠社会提供。公共基金、共享信息技术等公共资源在现代科技研究中的投入比重正在快速增长。现代科技社会化的表现之二,是科研过程社会化。与近代科技由科学家单枪匹马进行研究不同,在现代科技中,由于科研领域不断扩大,科研环节不断增加以及研究课题越来越复杂,科技研究只能通过越来越细的专业分工,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紧密的交流合作来完成。科技活动正在成为世界范围的大规模分工合作的活动。现代科技社会化的表现之三,是科技作用社会化。与近代科技只局限于影响科技工作者,只充当“社会生产的辅助部门”不同,现代科技不仅已经成为每一合格的现代型劳动者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也不仅已经成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甚至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方面,成为决定人类社会命运的核心因素。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随现代科技社会化趋势的发展相应变化。与现代科技的社会化倾向相比,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的重专有、轻共享;重私权、轻公权倾向。

    1,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之内是私人权利专有区域,保护期之外则属于公众可无偿利用的自由区域。但是,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没有按照现代科技更新速度的变化及时调整保护期限,其设定的保护期相对于现代科技成果的市场生命周期明显偏长,以至使许多科技成果失去了在保护期之外使用的价值,从而损害了公众自由利用这些知识成果的权利。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数学概念,智力活动规则、方法以及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等规定为为公众保留的公共领域。但是,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没有根据现代科技社会化的趋势及时调整公共领域的范围,以至许多新兴公共领域被排除在保留范围之外,从而损害了公众共享这些知识成果的权利。3,现代科技成果正在变得越来越深奥,越来越复杂,一旦封锁保密就很难破解,但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视现代科技的这一特点,仍然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当有权利阻止属于其合法控制范围内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背诚实经营活动原则的方式被透露给他人,或为他人获得或使用”,显然,这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使许多科技知识和信息完全被私人垄断,它的扩张将极大损害甚至剥夺公众学习先进科技知识的权力。

    具体就技术标准而言,正是由于科技活动社会化,越来越多的科技符号、技术代码、科技程序和规则等技术标准,需要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乃至全世界的人共同执行、共同遵守,以便互相配合。科技标准正在成为现代社会新兴的,也是最重要的公共领域。但是,由于重专有、轻共享;重私权、轻公权,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却坚持私人对这些技术标准享有著作权,允许私人对这些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允许私人对这些技术标准保密封锁。于是,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各种公共技术标准便名正言顺地成了某些公司私人控制、私人谋利的私家财产。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适应现代科技的社会化特点和发展趋势,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制度原因。

    其三,强势集团的控制和干预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社会原因。

一种新技术一旦普及、推广,人们就会开始重视该技术的技术标准制定,成立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但是,由于技术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强势集团手中,由此制定的法定公共技术标准仍然很容易被私人控制。

    人们的话语权是与他们的实力地位成正比的。由于各公司在行业技术发明中的贡献不同,知情程度不同,因此,即使在国际技术标准组织中,即使在法定技术标准制定中,人们的话语权仍有大小区别,那些领先技术的发明者肯定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以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组织为例。90年代中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国际社会也成立了制定互联网技术标准的国际组织(IETF)。但是,由于思科公司是互联网设备制造商中的龙头老大,它自然而然就成为该组织的核心。目前,该组织的绝大多数领导席位,包括该组织的主席和大多数工作组主席都是思科员工,该组织的讲台几乎就成了思科的私家讲台。

    由于技术标准垄断能给公司带来巨大利益,那些拥有较大话语权的私人公司一定会千方百计兜售自己的私家标准,使自己的私家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至少要竭力阻挠形成不利于自己垄断控制的新技术标准。于是,即使是由国际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的所谓法定标准,也往往存在事实上被少数私人公司控制的情况。比如在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由于思科的控制地位,当思科产品与IETF标准不符时,IETF不是要求思科按照国际标准调整其私家协议,而是按思科的私家协议来修改国际标准。因此,目前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几乎就是思科的私家标准。可以认为,强势集团的控制和干预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社会原因。

 

三、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的种种危害

 

    公共技术标准私人垄断,是继产品垄断、技术垄断之后的又一种垄断。与前两种垄断相比,它是一种源头垄断,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第一,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将严重妨碍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由于现代科学能揭示各种事物在地球常规条件下无法直接显现的规律、功能和转化途径,现代技术能发明在地球常规条件下无法形成的新材料、新能源和工具手段,科学技术正在成为信息社会的核心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正在成为信息社会发展的主动力源。但是,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正在严重阻碍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

    首先,公共技术标准垄断会使厂商失去科技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应该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公共技术标准的垄断厂商往往就是该领域的技术领先者。但是问题在于,一家厂商一旦取得技术标准的垄断地位,它所考虑的将是如何保护自己已有的优势局面,考虑的是新技术如何与自己现有的老标准兼容。因此,这些垄断厂商的技术发展思路主要是支持、增强原有技术,以及增加其竞争对手模仿、利用的难度。这样的技术发展思路不仅将束缚其自身技术进步的手脚,而且将阻碍新技术的运用。以互联网路由器和交换机操作系统IOS为例。据业界专家介绍,思科的IOS操作程序是在思科成立(1985年)之初开发出来的,这在科技领域,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领域可以算是老古董,其缺点不少,并因此一直被业界专家嘲笑。但是,思科不断升级修补这一软件却始终不肯重新开发,重要原因就是思科对IOS已经有很大投资,并且借助于这一程序的私有性,已经垄断了很大的客户群,害怕操作程序的重大改革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其次,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还会扼杀后来者的后发优势。由于知识对学习者有启发、激励作用,也由于各种知识交流会产生新知识,在科技发展史上,后来者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势,人们称之为“后发优势”。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现代科技的跳跃式加速度发展就是依靠后来者的这种后发优势,通过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公共技术标准被少数私人垄断,技术标准垄断者要求使用者支付大量费用,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干脆拒绝使用。这不仅在资金上给后来者造成巨大压力,还使后来者始终被排除在核心技术之外。这种“一流公司卖标准、二流公司卖技术、三流公司卖产品”的格局,正在剥夺后来者在前人肩膀上快速发展的“后发优势”。最后,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还将导致重复研究,严重浪费科研资源。由于技术标准被私人垄断,后来的研究者要发展和超越,就不得不绕过前人的知识产权壁垒,另辟蹊径。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研究,并且使本来就短缺的科研资源严重浪费。以中国华为公司为例。为了避开思科等公司的知识产权壁垒,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标准,华为公司每年投入的科研资金高达10亿元人民币,仅在路由器领域,研发经费就超过6亿元,其主要研发基地的员工超过1300人。显然,这些人力物力投入中有许多就是因为技术标准私有化而造成的浪费。

    第二,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将引发前所未有的两极分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公共技术标准的私有化正在引发社会严重的两极分化。

    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正在造就一批暴富的“知本家”:首先,公共技术标准制定中利用了大量无偿的共享知识,这大大降低了标准制定者的私人研发成本。技术标准制定是一种知识生产,和其它生产一样,也必须投入人力物力。但在其它生产中,生产者投入的材料、动力等资源一般都需有偿使用、等价交换,而技术标准制定中所利用的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却是无需付出代价的社会共享资源。比如,思科的IOS系统软件包中一个叫做Cisco X.25的私有协议,就是将国际电信联盟ITU所研究制定的X25协议无偿修改而成的。显然,技术标准制定中的无偿公共投入,将降低技术标准制定者的私人研发成本、提高其经济收益。其次,但却是最重要的,垄断技术标准就可以垄断市场,从而使标准垄断者获得超高额利润。由于技术标准垄断是源头垄断,通过不许可、不转让以及保密的方式,它会造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市场垄断局面,对用户形成强烈控制。于是,技术标准垄断者就能从这种技术标准垄断中源源不断获得超高额利润。比如,据业内人士介绍,思科产品在打了20%-25%的折扣之后,其产品的要价仍比其对手高70%。究其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标准以及网上设备中的70%~80%都是思科公司提供的,用户不购买其产品,就难以与网上设备匹配,无法在网络上自由行动,于是只能任其超高价宰割。

    但是在技术标准垄断者暴富的同时,我们却看到,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正在剥夺其他人的利益。由于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人们本可共享、无偿使用的知识和技术不得不有偿使用;本可低价获得的知识和技术被迫付出垄断高价,因此,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必然加剧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在今天,这种分化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对立之严重都超出了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这种过度富裕和过度贫困的同时存在和不断加剧,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冲突和动荡的一个重要的深层原因。

    因此,公共技术标准私有化,已经到人们必须关注和重视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投资与合作[A].海口、北京:2003,3.

〔5〕郭建安.微软讼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刘大椿,何立松.现代科技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胡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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