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新房源:破坏现场,铁道部会处罚自己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59:07

破坏现场,铁道部会处罚自己吗?

标签: 温州  追尾  分类: 法律时评 2011-07-27 21:57

     

破坏现场,铁道部会处罚自己吗?

 

沈彬 /文

 

 

 

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惨绝人寰。但更让人感到愤懑的是,事故处理中的种种作为:一是提前停止搜救,宣布车厢里“无生命迹象”,之后因为温州警方的“抗命”,才有了小伊伊的“生命奇迹”。二是让人无法理喻的是拆解车头,就地掩埋。之后,有网络上流传照片显示这个车头,又被挖出来了。

 

在7月24日晚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向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提问:为什么要拆解、掩埋车头?王勇平说:埋车头,是便于抢险。虽然,有人提出此举是为了“掩埋证据”,缺乏根据,但也绝不是王先生所认定的是“愚蠢的问题”,并且王先生的说法同样不足以服人:为何一定要拆毁埋掉?暂时放在边上不行吗?王先生却用了诗意的回答:“你们信不信,我反正是信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就算为了抢救、恢复通车,才决定埋车头,铁路部门有没有依上述《条例》,做必要的证据保全?我们只看到几个巨大机械在野蛮拆解车头。凭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经过这样的拆解、掩埋、挖出,很多珍贵现场资料、数据已经被永久性破坏了。这是无法挽回的。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下面探讨一下铁路事故的救援、调查的法规,看看制度上的漏洞在哪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像7·23这样的,死亡39人的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所以之前网上流传的“35人”说是不成立的),按该《条例》第26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现在国务院已经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张德江副总理到温州之前,现场已经停止搜救、已经在埋车头了,责任绝对推不到张副总理头上。

 

我们就是想知道谁决定停止搜救的?谁有权埋车头?他凭什么做出这个决定?如果决策有问题,怎么追责?谁来监督决策者?事实上,就算在万众聚焦之下,我们都弄不明白哪个领导在指挥这场。

 

问题在于,这个《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报告、救援、调查以及处罚体系,是以铁道部为本位的,出事的是铁路,负责善后的还是铁路,这是由中国特色的“部门立法”格局决定的。虽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其起草者就是铁道部本身。

举两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条例》中铁道部的部门利益。一是“限制赔偿”——(第33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二是死亡30人以下的事故,就是重大事故,就是同铁道部自己负责调查的——自己查自己。

 

而且这个《条例》里对于谁来组织现场救援,谁来负责,没有做明确规定。其第20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铁道部(铁路局)和当地政府按预案处理,没说谁来负责。这导致我们现在搞不明白——谁下的命令埋掉车头、破坏现场?

 

按《条例》第24条规定破坏现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谁来处罚埋了车头、破坏现场的铁路部门呢?《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由铁道部来处罚。那么,铁道部会处罚自己的破坏现场行为吗?

  

现在笑蜀、贺卫方等学者提出:由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此次事故。为什么这个建议得到了那么多人拥护?因为目前既有的国务院组织的调查组中,铁道部有极大话语权,已经陷入信任危机。

相反,由全国人大组织调查,能激活《宪法》第七十一条的“睡美人”,开出一条查清事故真相的新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再问一遍:铁道部会处罚自己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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