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妖塔:中共珠海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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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共珠海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1-06-09

珠字〔2011〕7号
横琴新区党委,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珠海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
2011年6月7日
中共珠海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
为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按照中共十七大关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粤发〔20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本规程所指的政治协商是中共珠海市委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的协商。
第二条  政治协商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政治协商,加强民主监督,广开言路,广求良策,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条  政治协商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的原则,切实做到协商于市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力求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建议的充分表达与沟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二章   政治协商的形式
第五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民主协商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市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就市委将要提出的重大决策措施进行协商,听取意见。会后,形成《民主协商会纪要》。
(二)高层次、小范围谈心会。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进一步落实市委领导挂钩联系民主党派负责人(联系交友)制度,市委领导与所挂钩联系的民主党派和知联会负责人不定期开展谈心活动。
(三)专题座谈会。市委或市委委托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并需要协商的议题召开,邀请市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市政府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一般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前应组织党外人士阅读有关文件,阅读文件由市政府委托市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市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形成《专题座谈会纪要》。
(四)通报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举行。市委或市委委托有关方面向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
(五)书面建议。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召开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邀请市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开、闭幕大会;市委常委、副市长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大会发言、专题座谈会和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报送《全体会议情况报告》。
(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市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或《市政协常委会议纪要》。
(三)市政协主席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会后,形成《市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
(四)市政协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市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专题协商会议建议》。
(五)市政协党组受市委委托召开的专题座谈会。按照市委确定的主题,市政协党组组织相关界别委员代表围绕主题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向市委报送《市政协专题座谈会情况报告》。
(六)市政协各参加单位秘书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之前和之后举行。根据政协党组提出的意见和市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召开市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联席会议。会后,形成《秘书长联席会议纪要》。
(七)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对口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
(八)市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由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决定和组织召开。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界代表人士参加。会后,形成《市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纪要》。
(九)书面协商。市委、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政协及市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内容:
(一)民主协商会的主要内容:
1.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2.市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需要协商的干部任免事项;
3.本市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4.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5.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6.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7.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的重要问题。
(二)谈心会协商的主要内容:
1.市委提出的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
2.市内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问题;
3.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提出的协商事项。
(三)专题座谈会协商的主要内容:
1.市委或市委委托市委统战部等有关方面召开,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和共同关心并需要协商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2.市政府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1.通报中共珠海市代表大会、市委全会情况;
2.通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发展形势;
3.通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要工作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五)书面建议的主要内容:
就市委的重大决策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2.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3.协商讨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4.选举任免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协商讨论市委提出的或同意市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商议题;
2.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文件;
3.听取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
4.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三)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审议拟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和协商决定的事项;
2.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
3.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四)市政协专题协商会协商的主要内容:
协商讨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需在市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市政协提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协商的议题。
(五)市政协党组受市委委托召开的专题座谈会协商的主要内容:
协商讨论市委确定的协商议题。
(六)市政协各参加单位秘书长联席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协商讨论市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协商讨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
3.协商讨论有关政协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需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的议题或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的议题;
2.协商讨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八)市政协内部协商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
1.协商讨论市政协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2.协商讨论市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
3.协商讨论有关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九)书面协商的主要内容:
1.集中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就市委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政协意见的重要文件(稿)提出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反馈;
2.市政协就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3.向市委提出或反馈其他以书面形式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制订协商计划。
(一)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听取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后研究提出。政治协商计划应明确议题、时间、内容、形式、参加范围等,并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计划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统战部提出,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如需调整政治协商内容,由市委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二)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协党组的建议,听取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意见后研究确定,并书面通知市政协。市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市委如需调整政治协商内容,一般应事先征求市政协意见并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市委办公室协办。
第十条  做好协商准备。
(一)市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员提供拟协商的议题、材料或相关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等工作。组织市各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集中阅读有关重要文件、材料。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领导层和专家学者会议,广泛听取意见,汇集集体智慧,形成党派意见建议。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其他协商形式,参照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做法,做好充分准备。此项工作由市委统战部主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协办。
(二)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由市政协围绕协商专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协商材料。每项协商活动,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会议的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政协做好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
第十一条  召开协商会议。
(一)市委召开的民主协商会一般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市委领导同志主持。其他协商形式,视协商议题,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市委领导同志主持。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协办。
(二)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召开的民主协商会,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视协商议题,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成员主持。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
第十二条  汇总协商成果。
(一)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一般在协商活动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综合整理民主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其他协商意见或建议,报市委审定后印发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由市委统战部主办。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和情况报告、主席会议建议案和主席会议纪要、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内部协商会议纪要等协商成果,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市政府或送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一般由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综合整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
(一)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高度重视协商成果的转化,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分别将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市领导的批办事项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有关情况。并于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此项工作由市委统战部主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办。
(二)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参照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此项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治协商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市政府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市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同志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沟通和协调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并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委统战部负责检查、汇总各部门对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落实、汇总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市委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市委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办,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协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党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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