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妍儿的kiss cry:海纪发[2008]14号 关于印发《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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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纪发[2008]14号 关于印发《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0-10-18 20:04:22 | [<<] [>>]

各镇、街道党委、纪委,盐官观潮景区党工委、纪工委:

现将《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迅速传达到各村(社区)纪检组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海宁市纪委

2008年5月16日

 

 

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纪委(纪检小组)〔以下称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推动基层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是指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设立在村(社区)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协助村(社区)党委(总支、支部)(以下称同级党组织)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组织双重领导。

第四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一般由3至5人组成,书记(组长)由同级党组织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书记或委员担任,其他成员一般从党员骨干、有威望的老党员、优秀中青年党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的党员中产生。

第五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与同级党组织任期相同。村(社区)纪委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村(社区)纪检小组成员人选由同级党组织提名,经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考察后,由上一级党组织发文公布。

第六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3、工作认真,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4、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三、职责职权

 

第七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l、协助上级纪检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抓好本村(社区)的反腐倡廉建设;

2、对本村(社区)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3、检查同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的情况;

4、对本村(社区)党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对本村(社区)党员干部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5、受理对本村(社区)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6、指导、协调本村(社区)村(居)务、财务及重要资产和重大项目的监督;

7、协助和参与上级纪检组织在本村(社区)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收集本村(社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化解矛盾,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8、承办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具有以下工作职权:

l、对本村(社区)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监督权、批评教育权;

2、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

3、上级有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知晓权;

4、对本村(社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向上级纪检组织的反映报告权;

5、协助上级纪检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检查权;

6、对本村(社区)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四、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社区)纪检组织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组织报告。工作例会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社区)纪检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学习培训制度。村(社区)纪检组织定期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和纪检工作业务知识,接受上级纪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上一级纪检组织对村(社区)纪检组织工作进行检查、测评和定期考核,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适宜担任村(社区)纪检组织成员的及时予以调整。

 

五、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应加强与村(社区)两委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同级党组织要支持村(社区)纪检组织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村(社区)纪检组织成员的误工补贴由各村(社区)酌情发放。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村(社区)纪检组织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社区)纪检组织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阻挠村(社区)纪检组织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社区)纪检组织成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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