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妍儿现在男友:海纪发[2008]26号 关于印发《镇(街道)纪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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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纪发[2008]26号 关于印发《镇(街道)纪委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0-10-18 20:07:13 | [<<] [>>]

各镇、街道、尖山新区(黄湾镇)党委、纪委:

现将《镇(街道)纪委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海宁市纪委

2008年12月15日

 

 

 

 

 

镇(街道)纪委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镇(街道)纪委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纪检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镇(街道)纪委在镇(街道)党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镇(街道)纪委组织领导本镇(街道)纪检工作,并且指导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基层站所在本镇(街道)的纪检工作。根据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镇(街道)纪委相应地承担部分行政监察工作职能。

第三条  镇(街道)纪委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镇(街道)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镇(街道)纪委副书记进同级党委班子或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副书记原则上不再兼职。

第四条  镇(街道)纪委的任期与镇(街道)党委相同。镇(街道)纪委应由镇(街道)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委批准。

第五条  镇(街道)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调整,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经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文件规定及程序办理。专职纪检干部的配备和调整按照《关于镇、街道配备专职纪检干部的通知》(海委组[2008]80号)执行。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空缺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三、工作职责与职权

 

第六条  镇(街道)纪委具有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本镇(街道)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3、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监督检查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严格遵守《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处理本镇(街道)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本镇(街道)范围内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以及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

6、协助党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署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参与对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效能建设属地考评。

7、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8、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镇(街道)纪委具有以下职权:

1、对同级党委委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有权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2、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有立案检查权;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权限,有权决定对党员的处分。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3、有权对本镇(街道)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和考核并向党委报告。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任免、评选先进等事项有权提出意见。

4、有权对本镇(街道)党员、干部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5、有权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有权就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党纪党风、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向所属党组织发出通报。

6、根据办案的需要,有权查阅、复制本镇(街道)有关单位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凭据和其他资料;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

 

四、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纪委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各位委员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金融、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检监察工作业务规范文书制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文书档案以及群众信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报告制度。镇(街道)纪委每年要向镇(街道)党委和市纪委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规范完善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工作程序,严格按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镇(街道)纪委应加强与镇(街道)党委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镇(街道)党委要支持镇(街道)纪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在悬挂镇(街道)党委机构牌子的地方统一悬挂纪委机构牌子。镇(街道)纪委书记、副书记门口悬挂注明职务的门牌标识。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保证纪委有一间专用的办公室,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谈话室,确保信访接待、谈心谈话、案件调查等工作相对独立、顺利开展。镇(街道)纪委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纪检干部工作守则等相关制度内容要公开。

第十六条  镇(街道)纪委要配置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的办公、办案设备、工具,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设置纪检监察资料专用柜,有关纪检监察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成册。在镇(街道)档案室中配备固定的纪检监察档案柜,集中统一保管纪检监察文件、案卷、资料。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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