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魂背景音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七个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26:40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逾期未参加年度检验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公正实施对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接受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应予以公告,并予以处罚。处罚的基本标准:
  (一)六月三十日前已经在网上预申报年检信息,且在七月三十日前提交书式年检材料的,免予罚款。七月一日至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在网上预申报年检信息并主动申报年检材料的,免予罚款。
  (二)在责令改正期间(送达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截止日)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一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经责令改正未接受年检,但在发布未参加年检企业公告期间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送达之日起,直至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登记机关完成吊销程序后,企业未申报年检且因特殊原因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六)企业上年未申报年检,且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次年6月30日前仍未申报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前款罚款标准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截止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报的,按照前一个期间罚款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有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被批准并在延长期内申报的,不予处罚。超出延长期申报的,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五条  各处罚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凡有正当理由需要突破处罚标准上限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