钳工证丢了怎么办:中美人权观之比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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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人权观之比较--李云龙http://www.humanrights.cn/china/newzt/lyl/zjnr.htm
近代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成为全球性的主导价值观念。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人权文件,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和普遍支持。中国和美国都公开宣布,赞同联合国阐发的人权理想,愿意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世界人权的发展。为此,两国都参加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并成为联合国下属人权机构的活跃成员。但是,一旦离开对人权的抽象承认,涉及到具体的人权事务,中美两国就表现出巨大的观念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产生于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也可能产生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更可能产生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无论如何,中美两国人权观的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将长期存在下去。这种差异深刻影响了中美两国的人权发展道路,甚至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发展。对中美两国人权观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认识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第一,美国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中国认为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中美两国人权观有不同的哲学基础。美国社会普遍接受了17和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的观点,相信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接受自然法的支配。人类生来就享有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这些权利是普遍的,不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改变。美国《独立宣言》明确表述了这种观点:“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第26页,海南出版社,20000年。)这样的人权观把人权理解为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东西,具有明显的历史唯心主义色彩。从这种人权观出发,美国武断地要求其他国家一概实行美国理解的人权。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自由和平等。人权并不是与生俱来、万古如斯的东西,而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作为权利的一种,人权的历史相对短暂。人权是在西欧国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从传统社会形态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阶级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权,有力地推动了人权的发展。这是因为人权适合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其人权的具体内容应有所区别。
第二,美国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和承担者,而中国则认为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美国接受了西欧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把孤立的、像原子一样相互独立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认为只有个人才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这些孤立的个人通过契约联合在一起,通过仔细划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节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个人主义色彩比较严重的国家。美国是一个历史较短的移民国家,个人的利益追求和开拓精神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美国社会普遍承认,“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72页,商务印书馆,1993年。)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所言:“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幸福作为社会的目的。”(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下),第62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个人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从根本上说,一切权利最终都是个人权利。人权也是如此。美国认为,人权不是人类整体的权利,而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人的权利。所谓集体人权,要么都可以分解为个人人权,要么就是一种抽象和虚构。中国则认为,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又包括集体权利。享受人权的主体,不仅有个体的人,而且还有某些特定的人类集体,如民族、国家和其他社会群体(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中国赞成国际人权文书中确定的所有个人人权,同时又指出,在这些人权中,有些权利只有采取集体人权的形式才能实现。例如,一国人民自由决定本国政治地位的权利,其具体表现就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主权独立是一项集体人权,无法由单个人独自享受。同时,主权独立还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又如,生存权既是个人保持自己生命的权利,又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人民普遍生存下去的权利,是广大人民免受饥饿战乱威胁的权利。发展权也是如此。针对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片面强调个人人权的情况,中国特别突出了集体人权的重要性。邓小平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与美国那种仅仅强调个人权利的人权观不同,中国的人权观既强调个人权利,也强调集体权利,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认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辨证的统一。只有协调地发展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才能最有效地促进人权的发展。
第三,美国认为人权只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中国则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人类历史上,公民、政治权利是近代资产阶级第一次提出的人权概念。当时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口号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专制制度,所以,以要求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为特征的公民、政治权利就成为人权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已经成为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美国仍然固守传统的观点,坚持把公民、政治权利当作唯一的人权。美国法学家戴维·特鲁贝克认为,公民权利,如享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可以被明确宣布,立即付诸实施,并加以核查。至于公民不受任意逮捕、拘留和酷刑等权利,则无须做出特别努力,只要政府不作为,这些权利就可以实现。相反,经济社会权利没有统一标准,无法强制实施。因此,不能把公民政治权利可以作为人权。(见庞森著:《当代人权ABC》,第21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老布什政府时期的助理国务卿理查德·希夫特也重复了这种观点,认为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只要求政府遵守承诺,不要做某些事,比较容易做到;而保障经济社会权利则要求政府做某些事,这就比较复杂了。因为政府不但要做出承诺,而且还要提供机会,要有足够的资源。例如,当说到言论自由权时,只要政府不干涉,个人权利就可以实现。但在说到免于饥饿的权利时,政府只有采取行动,并且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才能让每个人都实现这种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人权研究》第一辑,第120-121页,1993年。)因此,美国拒绝把经济社会权利作为一种人权,认为福利不能由政府提供,而应根据自由市场的原则加以分配。在美国政府文件以及政府官员的正式发言中,在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时,不是在权利这两个字上加上引号,就是在前面加上“所谓”两个字。由于不承认经济社会权利是人权,美国至今没有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美国不同,中国认为,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公民、政治权利都是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政治权利是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条件。这两类人权都属于基本人权,应当给予同等重视。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各类人权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中就包括了协调发展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的内容。中国认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首要人权,必须给予特别关注,花大力气加以发展。对于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人来说,侈谈自由是没有意义的。社会经济不发展,人民没有起码的衣、食、住、行条件,还谈得上什么人格尊严和人权?事实上,中国对人权的理解十分符合联合国的规定。联合国在主要的人权文书和其他涉及人权的文件中,一直都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性。世界大多数国家也同意这种观点。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拒绝承认经济社会权利属于人权。
第四,在人权问题上,美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美国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人权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每个人在行使其基本人权时,完全不受他对他人、社会、国家的义务的限制。只有在涉及其他人的权利时,人权才可以受到限制。同义务相比,权利是一个更加根本的概念。美国社会就是根据一系列的权利原则组织起来的,美国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巨大复杂的权利体系。义务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例如,公民之所以尽了遵守法律的义务,那是因为只有法律才能有效地保障他的权利;公民之所以尽了服兵役的义务,那是因为只有保卫了国家,他的各种权利才能充分实现。这个原则也适用于人权。美国坚持人权和自由在宪法结构中的优先地位,认为只有当这些权利明显侵害了其他人时,才可以加以限制。与美国不同,中国反对割裂权利与义务,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既对立又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1993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人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中国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意义不仅在于限制个人权利的无限扩张,而且在于只有通过相互承担义务的社会共同体,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权利。人权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和自由。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前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2页。)
第五,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美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中国则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冷战时期,美国一直把人权作为同苏联争霸的工具,不断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起人权攻势。冷战结束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人权外交,利用人权问题推行美国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以便长期维持美国的霸权地位。美国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观点,宣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原则已经过时了,人权原则已经超过了主权原则。国家主权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一旦出现人权问题,一个国家的主权就要受到限制,国际社会就有权采取行动,通过外交途径(说服、制裁、援助)或武力(人道主义干预)来保护人权。美国政府认为自己有权干涉其他国家的人权事务,每年都发表一份关于100多个国家人权问题的报告,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评头论足。美国还以保护人权为由,于1999年发动了科索沃战争,实际上肢解了南斯拉夫。美国甚至认为,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将不再拥有主权。“人权状况好”的国家应该联合起来打击“人权状况坏”的国家。中国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中国认为,不能把人权和主权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主权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没有国家主权,一国人民的人权怎么能得到保障!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始终是一个紧迫、严峻的现实问题,是进一步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条件。人权问题尽管有国际方面,但它本质上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认为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遵循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就是说,每个国家都有权建立适合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选择本国的人权发展模式,确定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先后顺序。对于这些,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中国认为,真正的国际人权合作是以主权国家相互承担国际义务的形式实现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那些用人权来否定主权的西方国家,对于积极进行国际合作、切实促进各国人权并没有多大兴趣,而只是要利用人权问题来攻击、西化和演变发展中国家,迫使这些国家接受西方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作者:李云龙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