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针编织手机套视频:云南高院集体狂欢欺骗世人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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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集体狂欢欺骗世人揭秘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11-07-16 08:38:15] 作者:大漠飘雪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310776707734157 云南高院集体狂欢欺骗世人揭秘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该起案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之后,作为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之一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这句话给本来就有争议的话题再起波澜。 本文就冷静把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如何自己以集体狂欢的形式,改造了中国死刑判决的的历史,并以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对公众进行训示。 仔细研究两份判决书,不难看出差距就在投案自首和投案自首后对判决的影响上。我们国家司法对着来两个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对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李昌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之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之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犯杀人后逃跑,4天后从云南逃到四川投案自首,两级法院都认定李犯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 那么符合自首之后,对其判决有何影响,还是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至此可以看出,公众和云南高院的分歧,就出现在怎么认定“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上,公众和中级法院都认定,罪案罪行重大,且犯罪情节恶劣,不杀不足于平民愤,最不该减;至于自首的情节,这就是一句骗人的大鬼话,谁有权谁说了算,没有讨论的意义,折射的是我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那么云南高院为什么以此为李昌奎减刑,其实他们还有其他的判决理由,那就是如何理解他们说我国“法律精神”和“死刑存废”的问题上。云南高院的另外一个审判委员道出了其中的原委,赵建生解释:现在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他们认为李昌奎和王家飞之间,存有恋爱关系,是符合第二条所谓的情况,因此他们采取了减刑。 但是,特别提醒读者,此案同时被害的还有另外一个生命,那就是死时年仅三岁的王家飞弟弟王家红,他与被害人无任何恩怨瓜葛,媒体透露他被害的情节是,“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随后被李昌奎“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死亡。 试问,谁还能冷静,只有云南高院的那些大人先生们!骂他们狗眼无珠,说他们尸位素餐,他他们能把我跨省不成? 冷静、但不能淡定。为什么云南高院的大人生们会有这样的惊人举措,说他们有腐败,这是妄加猜疑;说他们无知,那是我的更无知。其实他们之所以敢这样,是和我么们的体制有关系,各行各业都在为所谓的政绩奔忙,社会对死刑存废分歧很大,云南高院就是为了政绩,在这起看起来无懈可击的案件中,将“死刑”游戏玩弄股掌之间,率先给那些可能面临死刑的人们打开生门鸣锣开道,比如贪官们。 题外话,我不反对云南高院的改革,冤冤相报确实有些落后,但是面对严重的刑事案件,采用云南的悲悯之心,那才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贪官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可以免死,云南高院那这期最新严重、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案件,来成全你们的英明,你们何其猥琐而令人不肖一看。(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