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透明板篮球架:死刑存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32:12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消减了走私文物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老实说,这13个死刑和普罗大众关系不大,但纵然如此,翻开跟帖,依旧可以看到网友一边倒的反对。
网友未必就是针对这13个死刑,他们反对,主要是担心开了这个口子,其它死刑也会被陆续废除。或者概括的更准确些:网友反对轻刑化,尤其害怕官员轻刑化…[详细]
而与网友对立的是,很多专家、包括大部分媒体评论,都不但赞成这次的消减,而且认为这应该作为逐步全面废除死刑的开始。
专家:支持废除死刑,这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最大的支持理由:废除死刑彰显尊重生命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表示,“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要想就这一点全体达成一致恐怕极为困难。”…[详细]
很多的专家学者都从“生命权”角度支持废除死刑。另外,与国际文明接轨、死刑并没有那么大的威慑力、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危害不足以处以极刑……也都是专家们的理由。
民众:不能废除死刑,否则会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公
民众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要求“严刑峻法”
在腾讯网相关跟帖中,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以下是支持率最高的几个发言,颇有代表性:
腾讯网友枫林:“我觉得应该加大经济犯罪的处罚。在当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严厉打击经济腐败等案件,就能减少老百姓的仇富心理,就能减少暴力案件的发生。”
腾讯网友终生傻脱:“应该加大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力度。贪污几千万几个亿坐几年牢。谁不愿意。给我机会,枪毙我我也去……”
腾讯网友喜上眉梢:“死刑越多约束力越大,废除就是纵容!”
总结起来网友们的发言大概有以下几个缘由:1.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要严厉打击犯罪才行。2.死刑具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3.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民众的认识很直观
引言:现实摆在这里,民众自然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以明朝为例,朱元璋时代最严苛却最清明
朱元璋可以说是死刑大王,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这还是轻的,重则剥皮填草。而且朱元璋经常一杀一大片。这些事情很多人都知道,资料也丰富,不用我们多絮叨。
你可以说朱元璋苛暴滥杀,但你不能不承认,朱元璋的时代是明朝最为清明的时代,贪赃枉法者当然还是很多,不过纵向比较的确是最少的。
朱元璋之后法制日渐松弛,社会也愈发腐化
朱元璋之后,他的子孙们没有经历过打江山的艰辛,自然不懂得珍惜,开始大手大脚。刑罚日渐松弛,甚至皇上明知道这个官员贪赃枉法的事实,却也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追究。而社会也日渐腐化,和朱元璋时代是没法比了。
其实历代都是如此
宋朝初年,赃满五贯(按粮价折算不到1000元人民币)者处死;而到宋朝第三代真宗赵恒手里,流放海岛代替了死刑,再过六七十年,流放时脸上不再刺字,也不再杖责。到“水浒时代”,流放都取消了,只给行政处分。唐朝初年,十两银子为处死标准,而唐太宗更是为7钱银子(100多元人民币)杀人。当然,这股气势渐衰,到最后,《唐律》也和一纸空文差不多了。
当今老百姓未必知道这些历史典故,但是他们至少还记得,刘青山张子善因为贪了折算到今天大概10万元就被枪毙;再往前,1942年的解放区,贪污300斤小米,最重可判到死刑。不管真实情况如何,至少老百姓认为那时候的社会清明,现在的更腐化。
反观专家,未免有些书生之见
“轻死刑”理由之一:国际形象越来越重要
虽然,中国一般不会将死刑判决的数量公之于众,但是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资料,2009年,中国的死刑判决很可能高达数千例,这个数字要高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总和。长期以来,中国死刑过多、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遭到学界和国际社会的诟病,所以削减死刑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而在《华尔街日报》关于“中国废除死刑”的报道中,还专门提到了去年12月,中国对一名犯有走私毒品罪的英国人实施了死刑,应该说,从那次事件之后,中国废除死刑的国际压力倍增。…[详细]
所以不管是专家学者强调的“与国际文明接轨”,还是政府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都反映出“提高国际形象”的考量,而这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
“轻死刑”理由之二:轻刑象征和谐
纵观我国的司法发展,在建国之初,虽然法制并不健全,但是却相当严厉,从重、从严。而这都是有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作为其理论基础。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被逐步地抛弃。一国法律体系之中,刑法和民法数量之比,往往被视为社会关系松紧度的一个指标。判处以及执行死刑的数量,就已经被看作是社会安定和人际和谐的晴雨表。…[详细]
为什么说这些理由凌空蹈虚
所谓刑罚越轻,社会越和谐,这其实放到当今的西方社会才能成立。这些社会本就做到了路不拾遗出不闭户,所以既没必要搞那么重的刑罚;而且民众心中没有怨气,自然对罪犯的心态也更宽容。
而放到另外一种社会,比如我们举的唐宋明,大家看到了,刑罚越松弛,社会越腐化。当然刑罚越重,也未必就越和谐,但至少越清明。在社会腐化之时,民众对清明的渴望,远胜于对苛暴的恐惧。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百姓赞同打黑或者严打,至于其中的个把冤假错案,百姓又有多在乎?
结语:
死刑消减,专家看到的是权利进步,民众看到的是正义变老。这样的裂痕,不能不让人忧心。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
去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将被撞的女服务员张妙八刀刺死。…[详细]
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目前该案尚未宣判,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对药家鑫的判决可能会有不同……
药家鑫当庭下跪道歉
2011-03-30 第 1609 期
今日话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药家鑫或许难逃一死
“自首”属实但未必有用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都构成自首。药家鑫涉嫌杀人逃逸以后,虽然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以后,才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根据上述规定,药家鑫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仍然构成自首而不是认罪。
不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和必须,即使法院没有做出从轻的判罚,在量刑上仍然是合理的。…[详细]
杀人情节显然符合死刑范围
律师为药家鑫做的“激情杀人”辩护激起了一片骂声。激情杀人又叫激愤杀人,一般与被害者本身的过失行为,或其对犯罪者的挑逗,激怒有关。而从目前看来,被害人张妙唯一可能激怒嫌犯药家鑫的动作是被车撞倒以后记了他的车牌号,药家鑫涉嫌杀人确实是临时起意,但称为激情杀人显然极为牵强。
而嫌犯的杀人动机也并非被对方激怒,而是因为觉得“农民难缠”,有可能会被讹诈。嫌犯药家鑫的连续八刀,分别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后背,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用手格挡,以及为逃避攻击而挣扎着转过身去的过程中,他却毫不同情,而是不依不饶的连续捅刀子,不可谓不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临时起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这仍然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惯例中对死刑的判决条件。…[详细]
“压力巨大”,“性格缺陷”难构成减刑理由
在对药家鑫的辩护中,辩方多次强调其从小背负了父母的殷切期望,因此“压力巨大”,而且还有自杀经历。总之是要强调药家鑫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但这也同样难以成为减刑理由。
精神病人免责并非要给他们一项特权,而是由于精神病人的认知可能处于压抑,扭曲的状态,或者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自制,但如果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免责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例如过去同性恋在我国法律中也属于精神病人,但并不因为某个杀人或抢劫犯是同性恋者而给他减轻处罚。药家鑫即使确实存在“压力巨大”,曾经自杀等心理健康问题,但这也很难构成减刑理由,他甚至在杀人之后还能马上开车,面对警察询问调查能够蒙混过关,要减刑除非能够证明药家鑫身患间歇性发作,症状强烈的精神性疾病。…[详细]
旁听人员意见不具参考价值
在药家鑫案的庭审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环节,庭审结束以后,约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西方强调司法过程的专业性,但又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因为司法的专业性体现在罪刑适当,给罪犯合适的量刑;而由陪审团定罪,则可以将司法判决诉诸人性的一般常识和公理。但药家鑫案参与旁听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更没有像陪审团一样确保严格中立。旁听者们有的是涉案人员家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药家鑫母校的学生,这个学校的学生之前还写过给药家鑫从轻判决的请愿书,难免存在情感上的偏向。假如法院最后免除药家鑫的死刑,如果拿这个反馈意见表作为从轻的理由之一,是很难站得住脚的。…[详细]
在其它法律环境下,药家鑫或许不会死
在某些国家,死刑已经绝迹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曾一手推动法国的废除死刑法令,他也是当代废除死刑运动的道义象征之一。巴丹戴尔反对死刑的理由是,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而当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据一种道德的准则来定义人权的,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即使犯罪的人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巴丹戴尔甚至说,“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
《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对现代刑罚学影响深远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的认为死刑是多余的恶,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严刑峻法,而是来自有罪必罚。”
总的说来,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死刑已经在欧洲基本绝迹,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已经废除死刑。…[详细]
1976年,被告亨利绑架并杀死一位8岁男童,“99%的法国人支持(判他)死刑”,律师巴丹戴尔却挽回了亨利的生命。他在最后陈词中说,“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详细]
若在美国,药家鑫尚有活路
美国和中国一样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50个州当中有23个州已经废除或明确表示不判处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地区,也只有一级谋杀可以判处死刑。美国的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所谓一级谋杀,是指有预谋的犯罪,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药家鑫涉嫌案件虽手段残忍,但其残忍手段并非以折磨被害人为目的,且杀人动机为临时起意,应该属于二级谋杀,不在判死刑之列。
此外,一级谋杀也不等于必然判处死刑,09年1月,在美国读书的中国留学生朱海洋求爱不成,杀死求爱对象,并将其头颅砍下提在手中,虽然弗吉尼亚州保留了死刑,且判处朱海洋一级谋杀,但法院只将朱海洋终身监禁,并未判处死刑。
为药家鑫做辩护的律师受到了网友们普遍的责骂,或斥之为“讼棍”。不过在美国,保留死刑的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就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由于他们的存在,大量死刑犯得以“死里逃生”。即使最后仍然被执行死刑,走完这套司法程序平均也要11年的时间,州政府平均要为每个死刑犯消耗216万美元的开支。…[详细]
死罪可免,但“不得假释”
在朱海洋一案中,主审法官特克对朱海洋说,“对一位美丽女士如此残忍,我真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而你的愤怒却令我恐惧。我不会让你走出监狱。”特克最终虽未判决朱海洋死刑,却判决他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只能在监狱中了此一生。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主角安迪被控杀害自己的妻子和妻子的情人,被判终身监禁之外也是“不得假释”。“终生不得假释”的提法,在欧美的刑事判决中并不罕见。顾名思义,就是永远被关在监狱中,直到终老。
中国每年死刑人数世界最多,但生刑却不重,只要免过一死,即便次重的死缓,实际坐牢也只有20余年,民众的担心和不满也就在于此。而在美国,针对重罪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以及更普遍的30-40年内不得假释,以极其漫长的监禁取代了部分死刑。既不杀害犯罪者的生命,又让他永远的从社会中消失,终身监禁也许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一个方法。…[详细]
作为一件关注者甚众的案件,希望药家鑫案的句号,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李克杰:郑筱萸之死昭示反腐新动向
http://view.QQ.com  2007年07月11日23:24   中国网评论8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此前的5月29日,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死刑。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7月11日《法制日报》)

百年奋斗史,奥运圆梦时。风霜雪雨,一言难尽;苦辣酸甜,品味悠长。…
中国,没有奥运金牌的日子
[慈禧与奥运擦肩而过][奥运呼唤天津起]
[中国“看”奥运第一人][中国哑将泪洒伦敦]
彪悍奥运主题曲
[奥运主题歌的难题][老年版北京欢迎你精彩]
博客:[批评巴金,韩寒已经很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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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大快人心。然而,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这一点颇值得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笔者之所以引述这段文字,就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不曾忘记,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甚至在公众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反腐决心的迹象,挫伤了公众信心。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这一点,在几乎同时作出判决的郑筱萸的另两个同事——郝和平、曹文庄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案已被人们称为药监局腐败窝案。显然,对这一腐败窝案我们不应仅仅从法院判决中看到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更应当认真分析产生腐败窝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和制度缺陷,毕竟使药监局三位高官成为阶下囚和死刑犯的根本原因,除了他们的自我放纵和贪婪之外,还有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位,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健全制度,弥补体制漏洞,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才是中国反腐的釜底抽薪之策,它更应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动向。
李克杰:郑筱萸之死昭示反腐新动向
http://view.QQ.com  2007年07月11日23:24   中国网评论8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此前的5月29日,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死刑。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7月11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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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大快人心。然而,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这一点颇值得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笔者之所以引述这段文字,就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不曾忘记,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甚至在公众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反腐决心的迹象,挫伤了公众信心。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这一点,在几乎同时作出判决的郑筱萸的另两个同事——郝和平、曹文庄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案已被人们称为药监局腐败窝案。显然,对这一腐败窝案我们不应仅仅从法院判决中看到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更应当认真分析产生腐败窝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和制度缺陷,毕竟使药监局三位高官成为阶下囚和死刑犯的根本原因,除了他们的自我放纵和贪婪之外,还有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位,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健全制度,弥补体制漏洞,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才是中国反腐的釜底抽薪之策,它更应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动向。
胡长清现象:集团式腐败
http://view.QQ.com  2000年03月10日18:23   中国新闻网  郑显文评论21条

自建国以来,作为部级官员因贪污腐败而被处死的,除了建国初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败案外,胡长清是第一人。胡长清案成为龙年第一案。胡长清现象显示了高官腐败的种种特点,反腐难度正日益增大。

百年奋斗史,奥运圆梦时。风霜雪雨,一言难尽;苦辣酸甜,品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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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大、政协会议正在北京举行,古城南昌传来消息:3月1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终审裁定,于当天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有心人还注意到,胡氏是在高检、高法向人大代表作工作报告前一天,被处决。
胡长清成为建国以来,除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外,中国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部级官员。时逢人大、政协两会期间,胡氏被处决,反响极其强烈。
贪婪的名头很响亮
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东方晓 摄
胡长清,湖南人,1995年8月由国家宗教副局长调任江西省长助理,1998年2月当选为副省长。胡在江西工作的时间虽不很长,但其贪婪的名声却很响。本来胡长清的书法有几分功底,经过他在许多公开场合吹诩,“自己为全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胡会写字的名声顿时传遍了全省。到后来,找胡题字写匾的人络绎不绝,以至于南昌街头到处都是“胡氏书法”。胡长清给人题字当然不会白写,别人请他题字看中的也不是他字写得漂亮,而是他手中的权力,从此,胡长清贪财的臭名也就传开了。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据说有的一次就达40万人民币。
胡长清的钱包也不是只进不出。胡长清多次编造自己的经历,说自己曾任过某高级首长的秘书,上面有人。他为了能加官进爵,提职务和调动工作,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中央有关部门的官员行贿8万元,去拉拢腐蚀他人。
数罪并罚判死刑
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胡长清终于迎来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这一天。上午8时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胡长清受贿一案。审判长首先宣布了对胡长清起诉的理由,随后由公诉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在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控、辩双方辩论之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长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材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对于胡长清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14日,也就是胡案审理的次日,《检察日报》重点报道了此事,2月15日,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国外媒体也相继刊出这则消息,并称今天中共已下决心要彻底根除腐败。2月16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数十家报纸都刊登了南昌市中院对胡长清案件的一审结果,此案在国内外反响之强烈,是近年来罕见的。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十一日上午组织递交有关反腐败等提案 梁永强 摄
胡长清被判死刑是因为他犯了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5、386、389、395条之规定,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他当初不腐败,不贪污,法律也绝不会判处其死刑。至于有人说胡长清冤,在此我只想借中国一句俗语来警告那些贪官:“喝冷酒,花赃钱,早晚是病。”因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绝不会允许腐败现象存在下去!
一审判决之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氏死刑并下达了执行的命令。
“胡长清现象”:高官腐败透析
自90年代以来,作为国家高层领导干部(省部级)因腐化堕落而被判处死刑的,胡长清是第一人,我们姑且把这种情况称为“胡长清现象”。
“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近年来党内腐败向纵深发展的前兆。据有人统计,仅去年一年,就有17名省部级的领导干部受到处分。而从1993年至目前为止,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高级官员更比比皆是。
望着这一连串令人吃惊的大案,看看这些地位显赫的腐败分子,笔者不禁对今后反腐败的前途感到担心,因为近年来的腐败现象已出现了新的动向,反腐败的难度大大地增加了。
首先,腐败分子的职务越来越高,查办的难度愈来愈大。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查办的腐败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的职务也不高。进入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干部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已由昔日的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这些高层腐败分子长期身居要职,多年的从政生涯形成了包括上级、部下、同学、同乡、亲属在内的庞大关系网,加之犯罪者手握重权,为一方要员,地方的司法、纪检机关根本无法撼动他们。从近年来查办的许多高级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看,每件都是由中央纪检机关出面调查,历尽艰辛来完成的。
其次,“胡长清”现象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涉案金额大、犯罪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在8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为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腐败现象。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受贿、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者几万,几十万,多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不乏其人。记得南昌市中院在调查胡长清受贿案时,法官要求他说出收受4.5万元贿赂的事实,只见胡长清鄙视地说:“那点小钱,我根本没有记它。”这短短的一句话,充分地暴露了这位贪官的丑恶嘴脸。
另外,从涉案的人数来看,也是人员众多。这些高层贪官每到一处,都积极培值私人势力,从而形成一个宠大的腐败团体。从胡长清案看,涉案人员就有19人,至于其他高层腐败分子犯案,涉案的人数也是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窝案、串案现象。司法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时,一挖一窝,一牵一串,令人瞠目结舌。
这种集团式的腐败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腐败分子不但败坏了党风、政纪,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党和政府的生存,古今中外的许多历史事实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再次,高层腐败分子经常利用手中权力,编织头上光环,掩盖犯罪事实。在已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有很多人头上都戴有一大堆荣誉头衔,诸如“清官”、“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这些荣誉头衔便成了他们暴敛恣睢的护身符,有人又把这种现象称为“红帽子现象”。也许是“一红遮百丑”的缘故,腐败者在这些光环的笼罩下,人们很难看到他们的丑行,他们把自己的罪恶深地隐藏起来。而旦当自己的罪行暴露,这些荣举又反过来成为其洗脱罪责的托辞。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近年来的腐败现象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腐败分子已由下层官员向高层干部方面发展,“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