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法宝拉抗性:斯伟江:从药家鑫案谈死刑存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16:34

    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接受移植来的现代法治意识,不是靠一五到X五普法,主要靠的是一个个有影响力的案子。差不多人都知道刘邦入关约法三章的第一条,杀人者死。死刑这种古老的刑种,难道还需要普法吗?事实表明,老革命总会碰到新问题的。在这个死刑存在历史悠久的国度,同样也是每年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度,终于有人从西方引进了废除死刑的争论。这种被大多数人认为不值得争论的话题,从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药家鑫案是例外。该案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包括死刑的存废。这在发达国家早就是一个公共话题,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能说服对方。然后已经有不少国家先后废除死刑。简单地说,刑法的意义主要在于矫正和报应。前者认为使用刑罚,能改造罪犯,使其回到社会重新做人。后者认为刑罚主要是威慑社会上其他人不要犯罪。然后,这两个理论都可以作为存废双方的武器。   关于矫治,东西方都没有人能证明,就是因为罪犯进了监狱(劳改农场)后,人变得正气了。事实上,民间的说法是,那是一所大学,同学全部是各种罪犯。警察送进门,修行在自身。有的人出来重新犯罪了,不能说是监狱的问题,有的人出来,想通了,融入社会,不再犯罪了,也难说是监狱的功劳。甚至有的人认为判刑对他不公,出来后还要报复社会。事实上,监狱的功能就是执行判决,法院判多少年,监狱关多少年。如是而已。因此,从矫正功能看,执行了死刑之后,这个犯罪分子再也不可能被矫正了,因此,似乎对废除死刑有利。然后,废除死刑必定会要有替代刑,这个刑种往往是终身监禁。那么,终身监禁就能矫正了吗?可见,矫治功能无法支撑死刑存废。坦白说,用监狱,把犯罪分子关起来,或者把个别穷凶极恶的人从肉体上消灭,也是刑法保护社会公众安全的理由之一。   报复、惩罚功能无疑是最直接的武器。死刑或许是唯一残留的同态复仇。杀人者死,一命抵一命。只不过,复仇权已经不能由受害者形势,国家垄断了执法权。现在社会讲文明,不能再说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但是,对于犯罪分子需要惩罚,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这恐怕是最古老,也是最有力的原因。当然,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是不会顾及死刑存废的,如药家鑫在案发时,只会想做摆脱麻烦,灭口了事。他怕刑罚,但不会考虑杀人是死罪。有的犯罪是老谋深算,有的是一时冲动,但是,大多都不会去算计是否会被判死刑。事实上,国际上,死刑的威慑力的说法,并无定论,废除死刑未必一定导致犯罪率上升,反之亦然。   犹如一个国家必定有最高权力一样,刑罚中必定有最严厉的刑罚,不是死刑,就是终身监禁。从常识看,死刑应该比终身监禁管用。民谚,好死不如赖活。死刑是否要废除在这里关键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罪与罚相适应)。即,对这种杀人犯处死刑,是否公平?这个话题也没有答案。有些发达国家,养尊处优久了,可以认为终身监禁已经够威慑力或者够痛苦了。而在一些生活艰难的地方,俗称烂命一条,终生监禁,也是一个出路,有人管吃管住。所谓乱世用重典,在西方有类似的表达。有没有死刑和社会生态关系极大。   对于死刑支持者,最难回答的问题在于,如何挽救刑事体系中的风险,如聂书斌、佘祥林、赵作海案,聂死了,发现是冤案,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会长,佘祥林和赵作海,至少,还有洗冤的一天。对此,最残酷的死刑支持者,或也只能说,即使死刑废除,终身监禁,有的人也会被关死了才被平反。   回到目前的中国,死刑存废的讨论仍旧是一边倒的支持死刑,这和目前的恶劣的生存环境有关,也和几千年传下来的杀人偿命观念有关。这种文化是需要潜移默化才能改变,而不是空喊理论,什么杀人是不义的,国家不能杀人。这种争论价值不大,说实话,国家是战争(杀人)起家的,而且历史上一直在杀人。关键是该不该杀,这个问题又回到前面的争论。   真正决定死刑存废的是大部分民众的意见,因为法律是立法机构制定的,立法机构应该是民意的体现,当一个国家的大部分民众接受了可以没有死刑的时候,立法废除死刑是水到渠成。在这之前,法律的执行机构,法院,只能依照现行的刑法规定裁量。在中国,目前大部分人不支持废除死刑,死刑存废的结果,显而易见。不过,缩小死刑刑种的范围,大有文章可做。全国人大最近已经削减了死刑的刑种,当然,还可以再进一步。   具体到药家鑫案,民意汹汹,或能影响司法,有人批评为舆论杀人。然而在没有舆论压力的时候,影响个案司法公正的或是上意,所谓上意杀人或活人。谁都知道,理想的状态是法官依照内心的指引,不偏不倚,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药家鑫是否需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死缓。这中间,真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然而,在这个大家都知道理想状态不存在的情况下,舆论汹汹时,或按舆论办。没有舆论时,按上意办。上意、舆论都没有时,按内心办。(假设法官是公正的)。问题是,当上意遇到舆论压力时,上意权衡利弊,从了或不从舆论,都不能解读为某方的胜利,而是上意的利益得失算计而已,这里面,最失败的,仍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如果没有公正执法的机制,废了死刑,又如何!没有手枪,用手锤。更何况,在目前的形势下,作为国家机器最强力的威慑手段,立法者怎可能自废武功呢?   刊于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