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弯曲试验:李昌奎案与死刑存废的时空穿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56:59

李昌奎案与死刑存废的时空穿越

马光远 知名律师

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而被云南高院二审判处死缓的李昌奎案,终于进入了再审程序(7月17日中广网)。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案件的再审一般意味着“案件确有错误”,而在李昌奎案中,这种错误显然主要指引起外界极大争议的死缓的判决结果。

无论是对法理还是情理而言,奸杀一人,又摔死一人的李昌奎,无论如何是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尽管有自首的情节,但在我国《刑法》中,自首不是一个必须从轻的情节,而是可以考虑从轻的情节。之前同样引发争议的药家鑫案,其亦有自首情节,但在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被执行了死刑;而性质显然比药家鑫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更大的李昌奎案,却被判处了死缓,这种判决的不统一不仅是对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个人的不公,更是对奢求司法公正的民众很大的不公。

但是,面对公众的质疑,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却语出惊人,在面对媒体时表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将民众对判决结果的不公称之为“狂欢”,更令人吃惊的是,作为云南高院副院长的田成有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一个国家的法官,将自己国家刑法规定的惩治罪犯的死刑,称之为“酷刑”,“封建落后”的方法,这是少有的。

说实话,废除死刑并不算一个新鲜的话题,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1764年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提出废除死刑的思想。在中国,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也很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理性的学者能够将废除死刑的理念与《刑法》面对的现实分开,认识到尽管废除死刑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趋势,但就中国而言,目前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只能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令人不安的是,在我们的现实中,面对一些残忍的犯罪行为,不仅一些学者将废除死刑的理念与现实混淆,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一些按照现行法律完全应该判处死刑的人呼吁刀下留人,而且,甚至连法官都将废除死刑的理念与法律现实混淆,搞“时空穿越”,李昌奎案中的田成有法官,就是一个典型的典型。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确是有一些法官秉承自己的司法理念,与现实法律进行抗争。最典型的有两个人,一是伊拉克总统塔拉巴尼,因为反对死刑而拒绝在萨达姆的死刑执行令上签字;一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前“司法部长”王清峰因公开主张废除死刑,拒绝批准已经定谳的死刑执行命令,引起社会激烈争议,最终为了个人理想而辞职。而在我国,由于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的性质,个别法官尽管可能有一些理念与现实的法律背离,一般情况下,很难左右司法,但如田成有法官一样将我国的死刑称之为“封建酷刑”的,尚未发现第二个。

特别是,笔者发现,在死刑问题上,一些学者和个别法官对于民众的强烈反应,总是显示出一种“专业”的高高在上的姿态,似乎唯有他们才理解法律的真正内涵,只有他们才是司法正义的捍卫者和先进理念的持有者,民众对判决的质疑,在他们眼里成了落后的东西,成了不冷静,成了集体狂欢。事实上,鉴于我国法律教育和司法人员准入门槛偏低的事实,这种以法律精英自居的态度本来就有自恋之嫌。在我国,由于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民众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至少在目前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是得到确认的。司法不是不受任何监督的乌托邦,而是建立在透明、公开和公众监督基础上的“独立判案”。在李昌奎案里,如果说90%以上的人都认为,李昌奎案的判决结果不符合现有法律的精神,法律精英们大可不必拿出一副“哥白尼”当年不被世俗理解的委屈,甚至拿出“司法独立”等来为这个并不被民众认可的结果进行解释。有个别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尽管也认为,李昌奎案尽管判决结果感觉有问题,但因为二审判决结果已定,况且程序上没有发现问题,因而应该尊重。这些学者也许将司法审判看成足球比赛了,按照足球比赛的规则,无论是否误判,结果都应该遵守。但这些学者应该知道,“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再审制度就是为了避免有真正错误的案件而专门设置的程序。一个案子如果确实错了,就应该得到纠正,不然就很难理解,在另外的案件里,这些学者又在为冤死的聂树斌等进行鸣冤了。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深刻地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李昌奎案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死刑存废的“立法”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尊重现行法律的“司法”问题;不是一个“理念”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民众对案件的质疑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司法更加公正。法律精英应该放下傲慢和偏见,殊不知,在我国的法律里,处处都体现出对民众监督的尊重,在一个残缺的法治环境和司法腐败保守诟病的环境中,动辄将民众的监督污为“干预”,并进而将那些在法学院课堂上讨论的理念的东西,拿到中国的法庭上进行“试验”,这也是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司法作为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公正,而公正绝非指法律精英认可的乌托邦式的。司法公正根本不需要任何超前的理念,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告诉所有人:司法公正在每一个普通人的心里,而不是在精英所垄断的法学知识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