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教研的认识:药家鑫案与死刑存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1:05
药家鑫案与死刑存废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魏城 【作者微博】  

药家鑫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热烈的、甚至充满了火药味儿的大讨论。讨论涉及多层面的问题,但粗分一下,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否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二、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三、是否应该从药家鑫案开始废除死刑?

我非法官,不掌握此案的具体细节,故不宜过多谈论对药家鑫的量刑问题,我仅想谈谈后两个问题。

为写此文,三天前,我在新浪微博上发起了一项投票:“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我给出了三个选项:一、废除所有死刑,包括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二、保留现有刑法中的所有死刑;三、保留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废除其它死刑。

不久,我便收到了新浪的一个通知,称我发起的这个讨论已被新浪“微博投票”管理员推荐到了投票首页,并加上了以下这段说明文字——

药家鑫案继续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该案的延伸,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再次引起各界争论。“去死刑化”已经在全球很多国家发生,国内不少知名法学家多年来也力主死刑的废除。您又是如何看废除死刑的呢?

推至首页,我很高兴,因为这可以吸引更多的博友投票;管理员加的上述说明多少有些“导向”——试图把投票者“引导”至废除死刑的方向,但我也没有提出修改,因为我想看看博友是否接受这种“导向”。后来我发现,博友拒绝“被导向”。至我此文收笔时止,共有1357人投了票,选择“废除所有死刑”这一选项的人最少,仅91人,占投票总人数的7%;选择“保留现有刑法中所有死刑”这一选项的人最多,共810人,占投票总人数的60%,几乎是选择“保留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废除其它死刑”这一选项的人(456人,占34%)的两倍。

对于第一个结果,我并不感到特别吃惊,这大概是药家鑫案的“延伸效应”:人们怕一旦废除死刑像药家鑫这样的恶性杀人犯能够因此保全性命;但第二个结果多少有些出乎我的意料。我原以为人们更担心的是中国死刑罪名太多。

当然,我必须声明,这是一个非常随意的网上投票,其结果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不代表广大非网民;二、不代表非新浪微博用户;三、甚至不代表新浪微博多数用户,因为尽管它被推荐到了新浪“微博投票”首页,但光顾这个投票页面和参加投票的人仍然有很大的偶然因素。

但这个投票结果并非毫无意义。首先,选择“废除所有死刑”这一选项的人比例如此之低,至少说明,那些主张中国现阶段就废除所有死刑的人,要说服多数中国人接受他们的观点,道路还非常遥远。一些更为正规的相关民意调查,也验证了我发起的这个调查的结果: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赞成废除死刑。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颜世锦和陈捷渊的一篇文章说,“根据1995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赞成废除死刑的中国人仅占0.78%;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的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此外,近些年的一些网络调查也显示了同样的趋势。

其次,选择“保留现有刑法中所有死刑”这一选项的人比例如此之高,至少说明,由于社会公平得不到保障,由于官员贪污肆无忌惮,中国普通民众对包括官员贪污在内的非故意杀人罪也深恶痛绝,以至于感到罪犯不死便不足以平复心头之恨。这个结果也得到了其它一些范围更为广泛的调查的证实。中国法律学者陈杰人介绍,几年前,在一些法律专家的推动下,中国媒体曾经就应不应当废除对贪官的死刑展开了热烈讨论,激烈争执之后的结果是,更多的人加入了支持死刑的一方,而废除论者的人数不到10%。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西方多数国家纷纷废除所有死刑的同时,为什么中国老百姓却不愿意看到中国庞大的死刑犯队伍逐渐缩小?一些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一些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家和自由派知识分子,因此把中国民众的这种倾向说成是中国人特有的“暴戾之气”或“嗜血之欲”。

但对这种说法,我不能苟同,对这种逻辑,我更难以接受:为什么药家鑫撞人不救、反而杀人灭口不属于“暴戾”,药家鑫连捅被撞弱女子八刀不属于“嗜血”,反而民众网上对如何量刑发表一点儿看法就属于“暴戾”和“嗜血”?即使认为贪官该杀,也不过是观点和言论,难道观点和言论竟然比犯罪行为更为可怕?即使民众因仇富、仇官而主张严刑峻法,该谴责的也不应是民众的怨气和怒气,而是造成这种怨气和怒气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漏洞。

从我个人的倾向来说,我主张大幅度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仅仅保留对情节恶劣、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处罚。但我认为,包括减少死刑在内的刑事立法改革,应该在顾及国情、民情、民意的前提下逐步推动。中国既不能采用完全民粹主义的刑事立法原则,也不能彻底忽视民意、搞纯粹的专家立法、精英立法。从西方民主国家的立法程序来看,虽然最初的法案起草阶段少不了法律专家的参与,但最后还是要走完民意代表机构(即议会)的所有相关程序(包括法案提交程序、辩论程序和投票程序等),才能最终成为法律,而那些关系到全民最重大利益的法案,还必须经过全民公决;即使是中国的立法事务,也不是少数法律专家垄断的业务,而是要经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的讨论和表决,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其实,中国在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方面,已经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今年“两会” 前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量刑。但即使未来中国废除了所有死刑,也不应该始于药家鑫一案,相反,那些主张未来中国废除死刑的人,更有责任和义务呼吁法院依照现行法律对药家鑫量刑,而非依照尚未成为现实的“人道化刑法”宽恕药家鑫,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如果你不尊重你心目中的现行“恶法”,那么,你心目中的“善法”一旦变为现实,也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立法、修法,目的是为了让人守法,否则何必浪费精力去立法、修法?

我赞成积极修改“恶法”,尤其是修改那种死刑适用面特别宽泛的刑法,但每个人对“恶法”的理解不同,一部相关法律最后能否被废除或修改,是各方在相关程序中博弈的结果。修改法律是有一定程序的,例如民意调查、专家论证、提交法案、议会辩论和投票等,即使最终相关法律被公认是“恶法”而被废除或修改,但在此之前,你仍然不能以现行法律是“恶法”为由拒绝遵守,这就是现代法治精神。

当然,一个能够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健康社会,一方面需要所有公民遵守现行法律,另一方面又需要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法学家、社会活动家、政界人士为废除、修改不合理、不人性的现行法律(即“恶法”)而不懈地努力。两者并不矛盾。

不过,在这次药家鑫案大讨论中,最核心的争论焦点是:要不要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量刑。一些法学家和自由派知识分子主张废除,但普通民众中的大多数人反对废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他们最常引用的理由。

如果认真研究一下“废死派”的观点,你会发现,他们列举的理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死刑并不能真正阻吓故意杀人罪,同态复仇并非司法正义等等,但他们最有力的“废死”理由则是:任何国家的死刑判决,都无法保证万无一失,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司法不公等现象尤为严重。“废死派”主将之一、中国法学家贺卫方有一个著名的比喻,可以概括他的观点精髓:“人头不比韭菜,割了还可以重生。”

我举双手赞成对中国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打击,我也赞同中国未来刑法改革的方向是废除所有死刑,但我仍然认为,现阶段中国不宜过于匆忙、过于仓促、过于贸然地废除恶性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处罚。原因很简单:在中国上上下下真正做到尊重守法公民的生命权之前,中国暂时还享受不了谈论如何保护故意杀人犯之生命权的奢侈;在大大小小的药家鑫们仍然认为一条人命不如交通事故赔偿款“值钱”之时,宽恕杀人犯,就等于默认他们的逻辑合理;在整个中国培育出尊重他人生命的文化之前,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处罚,就等于发放杀人许可证。

即使是在废除了所有死刑的欧洲国家,也并非没有对是否恢复死刑的争论。专门研究英国死刑历史和争论的英国学者理查德•克拉克表示,尽管欧盟国家废除了死刑,但“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民主国家的多数民众,仍然支持死刑。” 在同为华人社会、但实行了民主制度的台湾,台湾中正大学今年年初进行的一项治安民调也显示,在废除死刑问题部分,有59%完全不赞成废除,基本上不赞成、但若有配套措施便愿意赞成的比例近3成,等于有高达89%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比去年多出14个百分点,非常赞成废除死刑者仅剩2.2%。

死刑存废的困境,其实是整个人类的困境,目前各国似乎都没有一个万无一失、没有任何不良后果的解决方案。如果说对于残酷杀人灭口的药家鑫,中国人皆曰可杀;但对被控非法集资的吴英呢?网络上许多人则认为不该杀;还有曾被判处死刑、但“被害人”突然活着回来的佘祥林呢?还有已被处决、但真正的杀人者突然出现的聂树斌呢?

在我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投票中,一位网友这样写道:“如废死刑,特权阶层开车更不长眼,对平民拔刀更没忌讳;如不废死刑,冤狱一旦酿成,便不可挽回——结论是,在整个体制能对特权阶层有效监督以前,无论死刑存废,平民都吃亏。”

他谈的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这是中国特有的两难困境。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