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隔读什么:“八二”宪法关于是否应保留“罢工自由”的争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10:26

为了完整展示“八二”宪法取消“罢工自由”的详细过程,下面附上几篇当年争论的文章和用作宣传、解释的新闻稿件。

[正方]许崇德:宪法应该保留罢工自由

1981年03期《法学杂志》刊登了署名为“钟岱”(即法学家许崇德)的文章《宪法应保留罢工自由?》。文章说: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有必要让我们简单地提一下历史,以作为本文的结束:1793年,法国的雅各宾专政时期曾经颁布过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人身、信仰、出版、请愿、结社等自由,享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有起义的权利。显然,雅各宾派并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更谈不上以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指导。……当时的雅各宾派的政权是经过斗争和牺牲而得来的,他们对于自己手中的来之不易的政权难道不知珍惜吗?不是的。他们之所以在宪法里确认人民有起义的权利,乃是自己忠于主权属于人民的信念之故。雅各宾派这样做的目的,难道是为了号召并鼓励人民起义,推翻自己的统治吗?当然不是。雅各宾派未尝不懂得起义对于生产的影响以及对于社会安定的破坏作用,但由于他们深信自己代表人民,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因此必然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而决不会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自己。正是基于这样的自信心,他们才敢于把致命的武器交给人民。当然,主观的信念是一回事,客观的历史发展又是另一回事。但雅各宾专政的倾覆,别有其复杂的原因,绝不是由于宪法贯彻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招致的。

“回顾历史,对照今日。作为激进民主主义的雅各宾派尚且能有这种风格,为什么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无产阶级宪法倒反而在罢工自由的问题上,不能有这一点气派呢?所以,我们的看法是,在宪法里应当保留‘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一条。” 

[反方]宝音:“罢工自由”就是“停止生产闹革命”

1982年第07期的《前线》杂志,刊发了署名为“宝音”的文章《取消罢工自由的必要性——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文章不但重复了前述理由——“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且尤其强调“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写入“罢工自由”的“文革”背景:

“十年内乱,从反面教育了我们,无休止的大轰大嗡,各行各业几乎都不务正业的那种惨痛的混乱局面,给我们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打倒‘四人帮’以后,需要逐步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为此,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处理了‘西单墙’问题,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取消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四大’(编者注: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1975年进入宪法)的规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呼声,博得全国人民的拥护,从而把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实际上成了整人工具的‘四大’,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四大’这种所谓‘大民主’和罢工自由是同时写进我国宪法的,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四大’被取消以后,作为其‘后盾’的罢工自由的规定,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依托。因为行使‘四大’这种手段的多年混乱的教训告诉我们,所谓罢工自由其实质就是停止生产‘闹革命’,实际上就是宣布旷日持久地举国上下乱轰轰,工人不工作,机关不上班,学生不上学,农民不种田,这就是当时的‘罢工自由’,它对‘四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四人帮’当道时期‘钻进’我国宪法的一个不安定因熟宪法修改草案取消罢工自由,完全符合全国工作着重点转移以后所制定的实现四个现代化、保持安定团结的总方针。客观形势要求我们排除弊病多端的罢工斗争手段。事情很明显,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自己不能罢自己的工,罢工中断生产、破坏社会生产的连续性,不利于经济建设。现在我国正值百废待举之际,确实经不起罢工闹事了。同心同德搞好经济建设,是全国人民的心愿。满足全国人民的这种热切愿望,这就是我国最大的政治。

应该说,将“罢工自由”与“文革”捆绑在一起——这种看法在1982年颇有市场的;更何况制定“八二”宪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彻底消除“文革”的影响。

[宣传]工人日报:罢工“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文章说: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国家政权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工人阶级组织罢工,是争取工人的福利和权利,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直至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讨论罢工问题时,不能不考虑两种社会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一基本事实。”[详细]

1982年第03期的《兰州学刊》也专门刊登了一篇对法学家吴文瀚(时任西北师范学院政治系教授、省法学会副会长)的访谈,题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解答》,面向知识分子,解读宣传新宪法。其中提及“罢工权”问题,如此说道:

:关于公民有罢工的权利这一条,前三部宪法制定时说有理,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取消时也说有理,请问到底哪个有理?

:公民的罢工权利,一九五四年宪法并没有规定,只是在一九七五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中才规定的。宪法中要不要这个规定,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

一九七五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是极左思想的产物,那时,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公民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被剥夺,何谈“罢工自由”呢?一九七八年宪法抄袭了一九七五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国情的。

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方面,这就要求国内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把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写进草案,很容易被个别坏人钻空子,利用这个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四化建设。
        关于“罢工自由”在新中国《宪法》中的历史浮沉,法学家张千帆有过一段评价,摘录于此,权且作为一段结语:

“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罢工自由’。宪法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权利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完全必要的,‘而在我国,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况且我们国营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还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有什么必要采取罢工的方式来对付官僚主义呢?’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说服任何人。它不仅反映了学者不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而且其实也并不真正了解我们本国的情况。一旦深入到中国实际,上述支持删除‘罢工自由’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并不是说宪法不应该取消‘罢工自由’,但宪法学者的任务显然不只是为宪法规定(或不规定)提供如此表面化的辩护。

“更基本的是,学者没有义务站在任何既定的价值判断立场上为任何观点辩护。根据分析哲学关于价值和事实的基本区分,价值选择没有“真值”,因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既然如此,在民主社会中,价值选择是由人民或代表民意的议会代表决定的,因而法通过民主代议制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如果学者将自己的主观价值放入自己的学术论著,那么他不仅错误理解了自己的角色,而且也将使其论著失去“学术”价值。(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9页。《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