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鸭养殖技术:药家鑫判死,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54:46

             药家鑫判死,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有自首情节”为由,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药家鑫案中,有一个说法: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药家鑫”三字换为李昌奎似乎更为正确。一审判决中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恰当的:李的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要说认罪、悔罪态度好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当然这样的情节其实是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而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

  要说两案差异的,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影响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云南男子杀2人获死缓 高院称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6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

  这一次改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发酵,终于在网上形成舆论热点,并最终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并将其与药家鑫案进行比较,认为“药家鑫很冤枉”。

  面对《法制日报》记者,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案确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

  男子因小矛盾奸杀少女摔死幼儿

  李昌奎的老家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这个生于1982年的80后农民没读过多少书,仅仅只有小学文化。

  2007年,李昌奎喜欢上了小自己10岁的同村同社的女孩王家飞,并托媒人到王家说亲,被王家飞的父亲王延礼、母亲陈礼金拒绝。而两家人之间,也因此埋下了矛盾的种子。

  2009年5月14日,陈礼金因为收水管费的问题,同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发生争吵并厮打。随后,在四川省西昌市打工的李昌奎电话得知自家与王家发生纠纷之后,向老板借了200元钱,又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200元钱,称回家处理打架的事情,赶回到巧家县。

  2009年5月16日13时左右,王家飞正带着3岁的弟弟王家红在王廷金家玩耍,并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临近。

  李昌奎此时刚好来到王廷金家门口。遇见王家飞姐弟之后,李昌奎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则提起一把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后者当场倒地,并被李昌奎拖到一间房内。李昌奎看到旁边3岁的孩子王家红,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王家飞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李昌奎家承认李杀人,但经乡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的多次调解,仍然不愿意承担安葬费用。5月18日,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形成处理意见,要求李昌奎拿5万元安葬死者,并下发调处意见书,但死者家属依然不愿意拿钱出来。最后,乡村两级决定处理家属部分财产做安葬费,变卖李昌奎家属的钢筋、水泥等得人民币21838.5元给受害者家属安葬王家飞和王家红。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李昌奎归案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延礼、陈礼金则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李昌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系王家飞约自己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案发时王家飞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家人已经代自己做出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也提出李昌奎非预谋报复杀人,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处罚。

  而对于受害者家属所提的民事赔偿请求,李昌奎表示无力赔偿。

  公诉方认为,李昌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特别严重,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罪在3年至5年量刑。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为,李昌奎报复杀害王家飞、王家红,期间强奸王家飞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同时,还判决李昌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延礼经济损失300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终审审理认为,李昌奎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投案并如时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采纳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不认可“自首”“积极赔偿”

  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让受害者家属感到十分意外和吃惊。

  “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7月5日,王家飞的一位亲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四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而王家飞家属认为“积极赔偿”的说法更不成立。一位家属表示,案发后,经过乡政府、村委会干部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李昌奎家属都不愿意赔偿,最后乡村两级部门多次调解,才责令李昌奎的家属卖掉一些物质,赔了2万多元的安葬费。“这怎么叫积极赔偿呢?”家属很不理解。

  随后,王家飞的家属连同200多位村民联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而后,由于一个多月没有得到再审的信息,王家飞的家属开始求助于网络和媒体,并且,“凶犯奸杀少女摔死儿童免死”这样一个消息,在药家鑫案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时候开始在网络上发酵,并在上个周末开始形成网络热点,云南省高院也因为该案被网友纷纷质疑,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少杀慎杀”是否就是尊重生命权

  无论是在各大知名论坛,还是在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中,至少有9成的网友认为李昌奎“应判死刑,比药家鑫凶残”,还有人把李昌奎称为“赛加薪”。甚至还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不少网友还开始猜测李昌奎的背景关系。在一些网友看来:“没有背景或者没有钱,这样残忍杀害两条生命,尤其是杀害3岁幼儿都能活命,是不可理解的!”甚至还有极端的网友提出人肉终审的主审法官。

  还有网友认为,如此凶残的李昌奎都可以不死,那么,药家鑫被判死刑实在是“冤枉”。“药家鑫之所以被判死刑是有舆论的高度关注,李昌奎得以不死是死者没有得到舆论支持!”

  而自首到底能不能成为免死金牌,也成了网上热议的话题。有网友尖锐地提出,如果自首能成为免死金牌,那是不是杀更多的人,只要能够自首,能够老实交代,能够积极赔偿,就可以免死?

  7月5日,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的对于刑事犯罪尽量“少杀”、“慎杀”的办案理念,且李昌奎确实存在自首的情节。同时,对于社会的关注,云南省高院也高度重视,已经派专人重新审查该案,之后会向公众公布一个审查结果。而是否提请再审程序,目前还不便透露。

  有律师也认同法院“少杀”、“慎杀”的解释,认为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也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同时,由于我国的死刑制度长期承受国际社会的压力,因此,目前许多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有一个共识就是“少杀”、“慎杀”。而药家鑫案与本案也不能简单比较,两起案件实质不同,犯罪分子的态度也不同。

  但同时也有人提出,在死刑还没废除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充分尊重凶残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那么,又有谁来尊重受害者的生命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