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才中心:浅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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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确定 2010-3-15  被阅读278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赖大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该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中并没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需要予以界定。笔者结合学习《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的体会,谈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粗浅认识。
    一、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十一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前十项属于明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兜底条款,此规定即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种类。笔者认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要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只有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才可列入受案的范围。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如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二是要把握好尺度。既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尽可能广泛和充分的救济,又要充分考虑《条例》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适当照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开始起步的现实情况,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是对重复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据此,对具有这种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提供而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拒绝提供(包括完全拒绝、部分拒绝),属于依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逾期不予答复,则属于行政不作为,都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如果第三方认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没有书面征求其意见,或者在其明确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公开,可提起行政复议。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描述的内容、要求公开的形式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描述的内容、要求的获取方式或者载体形式,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如果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对申请人的要求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系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复议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条例》中所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无法穷尽所有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会有所发展,今后,有可能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