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到峨眉山动车开通:第四章 企业亏损的弥补一、亏损的含义 国税发[1994]250号文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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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亏损的弥补

一、亏损的含义

         国税发[1994]250号文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税发[1997]189号文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已变化)

    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二、亏损弥补的期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注意两点:

   (1)延续弥补 ;

   (2)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 。

 

六、虚报亏损的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国税发[1996]653号文件

     (1)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可按上述原则予以处罚,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一)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人可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计算扣除。

     注意:江苏省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

    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

    苏国税发[1998]321号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是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财税字[2000]25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十二)办公通讯费用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文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