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版集团领导集体:律师“太幼稚”,306条是个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3:46:56

权利平等、控辩平衡才有出路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律师毁灭、伪造证据,一旦发生估计也会被定罪,至少被吊照。但是,公检部门也有着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可能。两者作为平等的对家,不应该有谁好谁坏之分,谁管治谁的问题,更不应该在法律上享有优势特权和违法不同责的问题,甚至,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还要约束公检部门的权力。

律师法刑诉两法打架,律师从刑辩撤退

    相对刑法的旧习的规定,《律师法》扩充了律师权利。但是相对强势的刑法和公检法,律师法则往往不被待见。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依然如故,不让监听仍在监听。由于律师没有充分的权利保护,现在还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提供帮助。【详细】

同时要竖起“疑罪从无”的大旗

    诚如上文所言,公检法的强势地位还是来自传统的管治思维,破案率的要求,逼着这些部门难以遏制“疑罪从有”的冲动。尽管,从对四人帮审判开始建立起来辩护制度,但是辩护律师仍很难被公检方当做平等的对家,他们很容易被看作妨碍司法效率的拦路石。由控方主导的司法取向,显然违背了“疑罪从无”、公民获得辩护权的法治原则。如果不能从这些原则出发,修正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即使取消了306条,换个马甲,你都一样危险,总有一招对付你,只要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没成本,而他们又以维稳、管理者自居的时候,更是如此。

公检法办案也必须承担违法成本

   实际上,司法作为法治的一部分,主要还是为了遏制权力的滥用,公安检察获得证据也应该同样接受律师的质证。比如,在美国密歇根州的一起贩毒案中,检方隐瞒了一名证人的身份,在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中揭露出来,两名有关的警察和一名检察官被判刑,法官因为纵容和背着律师私会检方而被追责。只有对公检法高标准严要求,才会防止它们成为法律之上的特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