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手黄龙600:律师“太幼稚”,306条是个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5:52:28

中国律师太幼稚,306条是个坑?

     广西4名律师代理同一宗案件涉妨害作证“全军覆没”一事【详细】,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以“律师伪证罪”而被诟病的刑法第306条,再次引起关注。这项对律师伪证罪的专门条款是歧视律师职业,然而除了该条款,立功减刑的滥用、公检法的强势地位、律师取证难,尤其是公检法的管制思维:不把律师当平等对家,而是当管制对象。如此,仅仅剑指306,这也许太幼稚…… 【网友评论】

刑法306条为何成了律师伪证罪

     《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307条又专门针对辩护人(大多为律师),是立法之初没有认识到律师也是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把这个群体作为一个要特别管制的对象而设立的,明显是一种歧视性立法。

立法歧视,律师与公检法适用法律不同

    刑法306条规定是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定此罪。辩护人代理人绝大多数是律师,因此,本条可以称律师伪证罪。据说本条是作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交换,这个杀手不是凭空出来的。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需要以此制衡律师。也就是说,这条立法是有针对性的歧视立法,因为公检法是不受限制的。尽管还有307条,但是规定的公检法只有在“严重情节”下才适用,而306对律师来说,并不无限制,这是多么大的一个坑!【详细】

律师取证权限狭小,仰赖公安检察鼻息

    结果,侦查阶段,律师不让问案情,实际没什么大作用,而交换过去的律师伪证罪,每年都要关进去不少律师,这弱势群体和强力部门作交易,总归没什么好处。在我国,公安主要靠口供定罪,口供且是书面证据,证人一般不出庭。因此,公安引导证人作证,恐怕是一个常见的事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果只能在书面证据中找漏洞,虽然最安全,但是,未必能真正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作对自己委托人最有利的辩护。然而,由于,证人不出庭,律师只能去找公安找过的证人,或者其他证人。一旦,证人对辩方有利,那么公安可以把证人抓起来,威胁以涉嫌作伪证,一旦证人指控系律师威胁、利诱,律师进入牢房,就顺理成章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给最高法的文中写道陷律师于罪的手段:比如会见中律师对被告的法律帮助和提示被指为引诱伪证;告知控告权被指为挑动翻供;向被告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对;读律师取到的证据进行事实核实;读他本人口供进行核实,甚至眨眼、肢体动作都被指为引诱伪证。要证人出庭作证,向证人进行要点辅导也被指进行伪证。

查办律师伪证罪没有回避原则

    将律师伪证行为不分情节轻重,直接用刑法介入,不符合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律师伪证罪”的诉讼制度设计存在瑕疵,如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就是他的对家——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甚至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而没有建立有效的“回避制度”,致使“报复性执法”成为可能。按理来说,律师作为辩方、公检作为控方,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但是按照目前的游戏规则,律师随时都要在公检面前如履薄冰。于宁认为,由公安机关侦查律师伪证罪,导致双方权利完全不均衡,为掩盖刑讯逼供、迫害律师大开了方便之门。【详细】

一旦,证人对辩方有利,那么公安可以把证人抓起来,威胁以涉嫌作伪证,一旦证人指控系律师威胁、利诱,律师进入牢房,就顺理成章了。这就是306条潜在的威力。

306条之外,律师仍是堂吉诃德式的冒险

    即使取消了306条,律师如果在调查取证、法庭交叉质证、立功减刑、伪证确认等程序上,处在与公检不对等的地位,司法上平等的对手却扮演者管治者的角色,那么律师的命运依然堪忧,司法公平公正也无从谈起。

律师被公检法看作司法局外人

    话又说回来,那么公安、检察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就无罪了?当然有罪,但是,很少见到公安、检察、法官等因为徇私枉法罪定罪,除非把证人搞死了。那定的也是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他们是一个自己侦查自己的内监系统,而律师是一个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在一个领导下,都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作点错事,最多刮个鼻子,内部说一下。而律师,本来是拉了凑数搓麻将的第四位,非要当真,只能自讨苦吃。这样公检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而律师不仅要背负着歧视性的法律,还要单枪匹马地挑战三座大山。 【详细】

谁来制约公检报复性执法?

     对这个问题,美国有着历史经验:法官居中独立审案,检方作为政府的律师代表国家起诉罪犯竟然和律师代表罪犯抗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既不允许法官和辩护律师单独解触,更不允许法官和检察官单独会面讨论案件,且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诉辩交易进行审查,一旦达成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美国还有一半的州采用大陪审团制,就是必须在得到大陪审团的同意之后检方才能起诉。大陪审团可以作为对检察官的监察,因为检察官可能因政治目的或者私人原因,利用职权骚扰无罪的人。让一个不偏不倚的公民群体提前介入检控不啻是一个好的办法。

立功减刑滥用,诱使诬陷和反水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里一个很奇怪的规定,它主要是鼓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在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之外寻找理由。这就导致很多嫌疑人和律师,都想尽办法从这些渠道寻找减轻处罚的理由。而美国无犯罪检举立功一说,不会因你检举了他人的乙罪而使自己的甲罪减免减轻,一罪归一罪,除非做污点证人,但污点证人仅限于同案。戴罪立功这是文革时期相互揭发保存自己的遗毒,如今却成了证人反水自救的引诱武器。当律师核实的证人与公检不一致时,公安局可以把证人抓起来,逼使证人诬陷,律师便在前有306,后有立功减刑的夹击下败下阵来。

取消对律师的歧视条款,还远远不足保障律师的权利,因为他面临的是公检法三座大山,以及立功减刑滥用导致的证人和公检方合谋。

权利平等、控辩平衡才有出路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律师毁灭、伪造证据,一旦发生估计也会被定罪,至少被吊照。但是,公检部门也有着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可能。两者作为平等的对家,不应该有谁好谁坏之分,谁管治谁的问题,更不应该在法律上享有优势特权和违法不同责的问题,甚至,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还要约束公检部门的权力。

律师法刑诉两法打架,律师从刑辩撤退

    相对刑法的旧习的规定,《律师法》扩充了律师权利。但是相对强势的刑法和公检法,律师法则往往不被待见。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依然如故,不让监听仍在监听。由于律师没有充分的权利保护,现在还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提供帮助。【详细】

同时要竖起“疑罪从无”的大旗

    诚如上文所言,公检法的强势地位还是来自传统的管治思维,破案率的要求,逼着这些部门难以遏制“疑罪从有”的冲动。尽管,从对四人帮审判开始建立起来辩护制度,但是辩护律师仍很难被公检方当做平等的对家,他们很容易被看作妨碍司法效率的拦路石。由控方主导的司法取向,显然违背了“疑罪从无”、公民获得辩护权的法治原则。如果不能从这些原则出发,修正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即使取消了306条,换个马甲,你都一样危险,总有一招对付你,只要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没成本,而他们又以维稳、管理者自居的时候,更是如此。

公检法办案也必须承担违法成本

   实际上,司法作为法治的一部分,主要还是为了遏制权力的滥用,公安检察获得证据也应该同样接受律师的质证。比如,在美国密歇根州的一起贩毒案中,检方隐瞒了一名证人的身份,在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中揭露出来,两名有关的警察和一名检察官被判刑,法官因为纵容和背着律师私会检方而被追责。只有对公检法高标准严要求,才会防止它们成为法律之上的特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