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仙女山假日酒店:山西奇案风波再起(瞭望东方周刊 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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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奇案风波再起
2008-4-25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金明大/山西太原、忻州报道

李敏明向本刊记者表示:刘翠珍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赔偿,但此案迄今尚未完全结案,现在正在补充侦查
2月25日的山西忻州,大雪初霁,阳光明媚。
但刘贵科一家却在自家漆黑的窑洞内唉声叹气、一筹莫展。现年70岁的刘贵科是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人,他和家人正为女儿刘翠珍的事发愁。
四年前,刘翠珍的前夫姜某在刘翠珍家中毒身亡,刘翠珍因“涉嫌故意杀人”先后被判处死缓和死刑。2007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刘翠珍系被错捕错判,有关部门应当对刘翠珍进行国家赔偿。
然而,就在刘翠珍到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领国家赔偿金的第三天,即2008年1月18日,刘翠珍再次被逮捕,理由依然是“涉嫌故意杀人”。
“2005年以来一直都平安无事,现在刚去领赔偿金,我姐就又被捕了,他们肯定是报复!”刘翠珍的弟弟刘文进对《望东方周刊》说。
再次被捕
中联超市南北店位于忻州市南北大街,两个多月前,刘翠珍在这里找了一份工作,负责“立白”产品的促销。
1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正当刘翠珍在“立白”专柜前忙碌的时候,几名陌生人突然闯进超市,直奔刘翠珍而来,然后强行把她往超市门外带。
看到有陌生人要带走自己的同事,超市其他员工上前询问情况。这时,几个陌生人说自己是忻府区公安局的,要带刘翠珍“到外面说点公事”。
“小刘刚被带出超市,这些人就开始把她往一辆警车上拉。”中联超市南北店店长告诉《望东方周刊》,“原以为只是‘说点公事’,没想到是强行抓人!”
目击者称,当时,刘翠珍拼命挣扎,超市其他员工也过来劝阻。结果,警察和超市员工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拉锯战”:警察用力把刘翠珍往警车上拉,超市员工使劲把刘翠珍往超市拽,叫喊声、呵斥声不绝于耳,围观群众蜂拥而至,现场一片嘈杂。
几分钟后,刘翠珍被强行拉上警车,警车随后绝尘而去。
刘翠珍的家人直到当天晚上才得知刘翠珍被抓的消息。刘文进告诉《望东方周刊》,当天晚上,家里有事找刘翠珍,他就给姐姐上班的超市打电话,结果,接电话的人说“你姐中午被公安抓走了”。
正当一家人焦急万分的时候,第二天,刘翠珍家里来了几名警察,他们给刘翠珍的父亲刘贵科送达了一份《忻府区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上面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刘翠珍被逮捕。他们嘱咐刘家人,刘翠珍被关在原平市看守所,“天冷了,你们给她送点衣服。”
得知刘翠珍再次被捕,刘家人都十分疑惑,对此,来者告诉刘贵科:“是检察院让逮的,我们都是跑腿的,什么也不知道。”
前夫离奇中毒身亡
现年33岁的刘翠珍,是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的村民。1994年10月,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她与邻村的姜某按民俗举办了婚礼(两人始终没有领过结婚证)。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但因贫穷多债两人不断发生矛盾。2002年11月8日,两人在庄磨镇司法所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那样做主要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罚款,”刘翠珍的弟弟刘文进告诉《望东方周刊》,“其实他们‘离婚’后一直还来往着。”
2003年4月28日,在长治打工数月的姜某回到庄磨村,要求刘翠珍与自己一同前往长治打工,遭到刘的拒绝。当晚,姜某在本村的一个光棍家住了一夜。第二天,姜某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刘翠珍的同意。
4月30日早上6时,姜某再次来到刘翠珍的娘家,当时,刘翠珍的母亲岳改梅正在烧水,刘文进带着外甥姜小兵出去挑水了。进来后,姜某先是在院子里站了一会儿,然后自己舀水洗了脸。这时候水已经烧开了,姜某说想喝水,刘翠珍就随手用快餐杯从锅里舀了一杯出来给他。姜某随即就端了出去,在院子里喝。姜某喝完水,回到房内,然后到水缸前舀水清洗快餐杯,一连洗了三遍,之后就出去了。
不一会儿,院里传来孩子叫“妈妈”的声音,刘翠珍赶紧跑出去,却看见姜某已经倒在地上,浑身抽搐着说不出话来。为了防止意外,刘翠珍让弟弟前去镇派出所报案,同时将姜某送往镇卫生所。但为时已晚,姜某被送到卫生所时已经死亡。
2003年5月3日,当地警方开棺验尸,从姜某的胃内检验出毒鼠强成分,系中毒死亡。随后,侦查人员从姜、刘二人七岁的儿子姜小兵处了解到一个细节:当天早晨,爸爸回到家后,妈妈给他倒过一碗水。紧接着,在刘翠珍父母家院内一放粮食的窑洞内,刑警搜寻出两个白色快餐杯,其中一个被检验出有毒鼠强成分。
这一切成为刘翠珍涉嫌杀人的证据。2003年5月26日,案发近一个月后,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侦二大队传唤。5月30日,刘翠珍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信中透露曾遭“刑讯逼供”
随着刘翠珍的被拘,“刘翠珍毒死前夫”的传言不胫而走,不仅传遍了庄磨村,还播散到了忻州市。
然而,经过刘翠珍的辩护人、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平的仔细研究,发现本案疑点重重:
刘翠珍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中,承认是“用一直装在灰色上衣口袋内的‘红水水’投入姜某喝水的快餐杯中致其中毒死亡”,事实上,此供述早在2003年11月28日,就已被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结果推翻---“红水水”(液体鼠药)中根本不含致姜某中毒死亡的毒鼠强;
在忻府区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扣押清单上,只有一件深红色上衣和一件军绿色上衣,而无刘翠珍供述中的灰色上衣;
2003年5月28日、6月23日,办案人员曾两次到刘翠珍供认丢弃药瓶子的玉米地里仔细寻找,结果一无所获,唯一从附近的野地里提取的碎玻璃片,也被证明没有毒鼠强……
与此同时,随着调查的深入,律师发现了姜某一些反常的举动,由此推断姜某存在自杀的人格倾向。
1999年1月27日,姜某就曾因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留遗书给刘翠珍,准备自杀,后经劝说放弃。
鼠药经营者胡某证实,出事前一天傍晚,姜某曾向其购买过五支“红水水”和一小袋“闻到死”,说明其有自杀的准备。
同时,调查显示,2003年4月29日,姜某的行为变得很反常,先后去看了很少见面的母亲和姐姐。
刘翠珍的母亲岳改梅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姜某喝完水回到房内,然后到水缸前舀水清洗快餐杯,一连洗了三遍。她当时觉得奇怪,问:“干吗这么洗杯子啊?”姜某回答说:“我用过的你们不能用!”
“由姜某以上诸多反常表现分析,姜某存在自杀的重大可能。”陈雪平说。
刘翠珍七岁的儿子姜小兵关于刘“从糖钵子里舀了一勺白糖放在水里,姜喝完水过了一会儿就跌倒了”的证词如何得来,他人不得而知。事实上,根据刘文进、杨亮英等人的证词,事发当时,姜小兵已随刘文进外出挑水,根本不在现场,刘家既无糖钵子,也没有往快餐杯中加糖的习惯。更具说服力的还是2004年2月20日忻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其中明确写道:两个快餐杯均未检出蔗糖成分。
采访中,《望东方周刊》记者从刘翠珍的辩护律师那里,看到了刘翠珍从看守所写给家人的几封书信。在信中,刘翠珍反复向家人诉说自己是被冤枉的,让家人一定替自己讨回清白。
两次判决被撤销
忻府区公安局于2003年9月2日将此案移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两个多月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从补侦提纲中可以看出,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基本上倾向于对被告人刘翠珍做有罪认定,只是罗列了一些细节性的东西需忻府区公安分局补侦查明。”律师陈雪平分析。
有趣的是,忻府区公安局补侦查明的结果是,不但应当查明的问题没有查明,反而带出来一个重大问题:即被告人刘翠珍供述的鼠药“红水水”(液体)中没有毒鼠强。
2004年1月13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一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忻州市公安局查证结果是:王贵虎不承认卖鼠药给刘翠珍,说自己“以前是胡说的,不对”,刘翠珍也否认对姜某投毒。检验结果表明两个快餐杯内均不含蔗糖成分。
“两次补充侦查不仅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反而证明了刘翠珍是无辜的!”陈雪平告诉本刊记者。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检察院就应当不起诉,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是提起了公诉。
2004年4月12日,轰动忻州的刘翠珍“杀夫”案在忻州中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刘翠珍因对与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姜某心怀不满,当姜找她时,她借给姜倒水之机,将鼠药放入盛水的快餐杯中,姜喝水后中毒死亡。法院认定刘翠珍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一审认为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接到判决后,刘翠珍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4月29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刘翠珍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9月24日,此案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10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判决。这一次,法院认定刘翠珍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越判越重”的结果,刘翠珍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终获国家赔偿
随着判决被两次撤销,刘翠珍一案渐渐出现了转机。
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回起诉。忻州市中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检察院对刘翠珍作出不起诉决定。8月2日,被羁押796天的刘翠珍终于被释放,重获自由。
8月2日下午5时,刘翠珍走出高墙,打车回到自己离忻州市区不远的庄磨村家中。当她泪水涟涟地从母亲手中接过50元钱交打车费时,两年前还蹒跚学步的女儿见状吃惊地问道:“姥姥,你怎么把这么大的钱给她啊!她是谁呀?”
刘翠珍将女儿揽在怀里,失声痛哭。
随后,刘翠珍向忻州市中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忻州市中院、忻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无罪被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忻州中院逾期未作决定。刘翠珍随后向山西省高院提出赔偿申请,共计60万元。
最终,山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翠珍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翠珍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应当对刘翠珍进行赔偿,并应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83.66元的赔偿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陈雪平介绍,2008年1月15日上午,他和刘翠珍一块儿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领取(2007)晋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当时,负责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还勉励刘翠珍,“拿到钱(赔偿金)后,要好好过日子”,刘翠珍满含热泪点头答应。
“苍天有眼,我终于讨回了公道!”走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刘翠珍拿着《赔偿决定书》放声大哭。
可能有两个原因
“出乎意料,令人费解!”谈起刘翠珍再次被捕一事,陈雪平掩饰不住内心的疑惑,不停地摇头慨叹。
1月16日,刘翠珍拿着《赔偿决定书》来到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赔偿金,两家单位均表示“负责赔偿的领导不在”,让刘翠珍先回去,“过两天再来。”
然而,两天后,还没领到赔偿金的刘翠珍就再次被忻府区公安局闪电逮捕。
陈雪平回忆说,1月18日中午,自己突然接到刘翠珍用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声音很嘈杂,没说两句就听到电话那边说“不打了,不打了”,电话就断了。他再打过去时,已经无人接听。直到第二天晚上,他才从刘的父亲那里得知了刘被捕的消息。
1月20日,陈雪平所在的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向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及相关领导递交了一份《关于刘翠珍故意杀人一案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
陈雪平告诉本刊记者,报告递交的第二天,山西省司法厅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就对此开会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向山西省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重视。
山西当地某媒体记者认为,忻州市司法机关再次逮捕刘翠珍,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确实有了新事实、新证据,案件有了新进展;第二,不排除打击报复之嫌。刘翠珍从2005年8月被释放至今,一直平安无事,偏偏去领国家赔偿金时就再次被逮捕,这种时间上的接近令人生疑。
2月26日,《望东方周刊》记者来到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采访。该局表示:“我们不便接受采访”。
在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听说本刊记者采访刘翠珍一案,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该采访谁,让本刊记者自己去找。本刊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敏明,李敏明向本刊记者表示:“刘翠珍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赔偿,但此案迄今尚未完全结案,现在正在补充侦查。”
3月3日,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开始为刘翠珍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律师陈雪平说,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敏明在会见他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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